关于公务员及其家属是否应该公布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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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示的讨论发言稿范文

财产公示的讨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就财产公示这一话题进行讨论发言。

财产公示是近年来我国政府着力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此,我想就财产公示的必要性和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首先,财产公示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政府公信力。

财产公示有助于公众了解公职人员的经济状况,消除公众对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疑虑,从而提升政府公信力。

2. 促进廉洁从政。

财产公示使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助于公职人员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财产公示有助于揭示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激发社会活力。

4. 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财产公示使人民群众能够了解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其次,在实施财产公示过程中,我们可能遇到以下问题:1. 隐私保护问题。

财产公示涉及到公职人员的隐私,如何在保护隐私的同时实现公示,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2. 公示范围问题。

财产公示的范围如何界定,哪些财产需要公示,哪些财产可以不公示,需要我们明确。

3. 公示方式问题。

财产公示的方式是网络公示还是纸质公示,公示平台的选择等,都需要我们充分考虑。

4. 监督机制问题。

如何建立健全财产公示的监督机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财产公示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公示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保障财产公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建立健全财产公示平台,实现财产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公开查询,提高公示的透明度。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对财产公示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公示的财产信息进行抽查,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总之,财产公示是我国政府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对于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廉洁从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政审材料的财产情况证明

公务员政审材料的财产情况证明

公务员政审材料的财产情况证明2022年度公务员招聘即将开始,为了确保招录人员的廉洁选任和财产公开透明,公务员政审成为了一个重要环节。

政审中,财产情况证明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材料。

本文将就公务员政审材料中的财产情况证明进行探讨。

一、财产情况证明的重要性财产情况证明是公务员政审中的核心材料之一,其主要作用是确保招录人员的经济状况真实可靠,并能够排除要素。

通过财产情况证明,可以防止以权谋私、谋取私利的行为,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选任和公正执行职务的原则。

二、财产情况证明的具体要求公务员政审要求个人申请者提供详细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个人及配偶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券、房产、车辆等资产的明细表;个人及配偶的债务和贷款情况;个人及配偶的经营情况,包括所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个人及配偶的收入来源,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个人及配偶的投资情况,包括股份、基金、债券等。

三、财产情况证明的真实性保证为了保证财产情况证明的真实性,政审部门通常会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核实。

首先,政审部门会对所提供的财产情况材料进行全面梳理,例如检查个人资产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其次,政审部门会与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核实财产状况,以避免虚假陈述。

此外,政审部门还会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比对和分析,确保财产情况证明的准确性。

四、财产情况证明的隐私保护在核实财产情况的过程中,公务员政审部门将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密性。

政审部门不会恶意泄露个人财产情况,严禁对财产情况进行乱用和滥用。

只有在对个人财产情况进行审核、核实和比对时,才可以使用这些信息。

五、公务员对财产情况证明的理解和合规作为公务员,我们必须对财产情况证明材料有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认识。

首先,我们要保证财产情况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所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其次,我们要合规操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掩盖财产、变相转移财产或虚报财产等行为。

财产公开制度

财产公开制度

财产公开制度财产公开制度是指公职人员财产的来源、数量、相关收支以及家庭成员财产情况等应对外公开的制度。

财产公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公众对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监督力度,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首先,财产公开制度有助于建立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

财产公开制度可以让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暴露在阳光下,公众可以通过财产公开信息了解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从而对其廉洁度进行评估。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财产公开制度促使他们清白廉洁,不敢接受贿赂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提高了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和履职能力。

其次,财产公开制度有助于打击腐败问题。

财产公开制度可以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发现他们是否存在非法获利、贪污受贿等违法问题。

公职人员知晓财产公开制度对自己财产的监督,就会更加警醒自己的行为,不敢以权谋私。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财产公开信息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追究责任,借助财产公开制度来整治腐败问题。

再次,财产公开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政府的运行情况和公职人员的忠诚与诚信度。

财产公开制度的存在可以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减少对政府的猜忌和猜测,从而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信关系。

同时,财产公开制度也可以增加政府对人民的责任感,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最后,财产公开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

财产公开制度可以让公众了解到政府及公职人员的财产情况,进而判断其是否存在不正当的获取财产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公众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有了清晰的认识,可以对不正当的获取财产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舆论压力,提高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实现。

总之,财产公开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加强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公信力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财产公开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对财产公开信息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讨论

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讨论

申报主体:区别对待




国外有两种不同类型的申报主体: 一是以一定的职级为标准,仅规定立法、司法、 行政和军事等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中具有一定职级以上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履行财 产申报义务。 二是对普通国家公职人员,限于承担特定职责的 人员。有些国家规定,与经济活动联系密切、具 有直接经济管理职责的公务员,无论职级高低, 都负有申报财产义务。 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牵涉人员 过多,有关方面有没有精力和时间完成对官员申报 内容的核查核实。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一般公务员
财产申报制度对腐败而言,只是一道闸门 虽然可以遏制腐败的泛滥,但它无法切断 腐败的源头; 它虽是一剂反腐的良药,但不足包治百病, 要根治腐败,尚需综合施治;
但无论如何,我们还是热切期待这一重要 制度在我国的全面建立,毕竟,只有建立, 才有可能完善。


谢 谢!

四、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问题

现实状况:成效甚微,艰难前行 官员的财产既不应是隐私,更不应是秘密
建立符合实际的、完善的工资制度是实行 财产申报制度的பைடு நூலகம்提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 收入和隐性收入; 制度的推行,需要最高决策者下定决心; 鼓励对推行方式进行探索

五、正确认识财产申报制度

三、财产申报的监督核实问题




监督无效论:组织监督或机关内部监督 — “自己人监督自己人”;人大制度不完善 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公众和舆论监督
浙江慈溪:让领导干部单位员工“把关”方案中规定,在 内容公示后由干部所在单位员工进行无记名投票检测其真 实性,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票数指出其不属实,将组织调查 组对公示内容进行调查,作出相关处理。 引入360度考核体系

规范公职人员家庭理财管理制度

规范公职人员家庭理财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公职人员家庭理财管理,提高公职人员家庭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公职人员家庭财务状况健康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公职人员家庭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或者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三、管理制度1. 家庭财务公开(1)公职人员家庭成员应当建立家庭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公开家庭财务状况。

(2)家庭财务公开内容应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投资等情况。

2. 收入管理(1)公职人员家庭收入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隐瞒、虚报。

(2)公职人员家庭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子女教育、养老、医疗等方面。

3. 支出管理(1)公职人员家庭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规划家庭预算。

(2)家庭支出应分为固定支出和变动支出,固定支出包括房贷、车贷、子女教育等,变动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娱乐、旅游等。

4. 资产管理(1)公职人员家庭资产包括存款、房产、股票、债券、基金等。

(2)家庭资产应进行合理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5. 负债管理(1)公职人员家庭负债包括房贷、车贷等。

(2)家庭负债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过度负债。

6. 投资管理(1)公职人员家庭投资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原则。

(2)家庭投资应关注市场动态,合理选择投资品种。

7. 风险管理(1)公职人员家庭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家庭财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2)家庭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四、监督与检查1. 公职人员家庭理财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评选先进、晋升的重要依据。

2. 组织部门、审计部门等有权对公职人员家庭理财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机关单位亲属财务制度

机关单位亲属财务制度

机关单位亲属财务制度为规范机关单位亲属财务管理,保障财务公开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 为了规范机关单位亲属财务管理,加强对亲属财务行为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公民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财务管理工作。

3. 亲属包括直系亲属、配偶、同居伴侣等。

二、财务公开透明1. 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不得隐瞒或掩盖任何财务信息。

2. 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财务情况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财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事实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三、亲属财务管理1. 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应当如实申报自己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接受审查。

2. 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应当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避免挥霍浪费。

3. 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

4. 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在获得不当利益时,应当主动向机关单位进行报告并退还。

5. 对于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存在腐败问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监督检查1.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2. 机关单位应当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于发现的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处罚规定1. 对于违反亲属财务管理制度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 处罚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记过、降级、开除党籍等。

3. 对于贪污受贿等严重腐败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财务部门。

3. 对于本制度所未尽事宜或存在矛盾的,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并补充完善。

以上便是关于机关单位亲属财务制度的详细内容,目的在于规范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公民财产权利。

关于公务员及其家属是否应该公布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的讨论

关于公务员及其家属是否应该公布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的讨论

~有人说公布了家庭财产和收入能有效地预防公务员腐败。 我组认为,此措施未必真的能有效达到目的 第一,公布财产和预防腐败没有直接必然联系。公务员公 布了财产,难道就能认定他是清廉的吗?显然,在现实情 况中一个真正有贪污行为的官员是完全有能力,把不法财 产隐蔽起来,而装成一个清官的。单纯用公布财产来预防 腐败,幼稚可笑。第二,公示财产难堪预防腐败重任。有 人说西方国家腐败现象少,因为实行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 我组只认同认同前半句话。腐败,绝不仅仅是某一种人或 某一阶层人特有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顽疾。预防腐败, 也绝不是依靠一项制度或一些反腐机构就能完成的,这是 靠全社会所有人和一整套制度才有可能完成的。
4.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于公务员及其家属的财务公 开旨在避免腐败,但是,一个整体上并不完善的 机制是很容易让此项宗旨意图,流于形式。 5.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并不适于公开财产机制的出 台,只有基础的工作完善后,才能能考虑在此基 础上的相关问题。 6.总结我方观点,公务员及其家属不应该公布家庭 财产和收入情况 。
关于公务员及其家属是否应该公布 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的讨论
目录
从整体上分析 相关念分析 结合条文规定分析 对于此问题的总结共识
1.分析《公务员法》,有关财产公开的项目,并未 写入其中,法制建设作为上层建筑而言,相应的 大的环境并没有足够成熟,来支持对此项目进行 立法。 2.就我国的现阶段而言,相关的监控机制并不健全, (“行政处分条例”也在完善当中 )核查的手段 不完善。 3.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之一为“涉及面广”,即 牵涉到家属、近亲。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 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 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 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公务员该不该有财产隐私

公务员该不该有财产隐私

谈谈公务员该不该有财产隐私
日前,中纪委已着手起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建议稿。

围绕着党员干部、公务员的财产是不是该公之于众,公务员有没有财产隐私权又一次引起争议。

近日,广东省试行官员财产公示试点名单诞生,浙江省慈溪市近期要求全体市管干部和国企负责人公示其家庭财产——房产、车辆、股票、证券期货等。

预示着对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公开已进入议事日程。

笔者认为,一是要正确认识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应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掌控公共资源、行使公共权力,尤其是一定级别的干部、重要岗位干部,与一般公民不同,在财产隐私方面理应享有相对更少的权利。

三是“受理申报后不向社会公开”,导致财产申报制度始终未能发挥较大作用,因此,有学者建议官员财产申报后应向全社会公开,赋予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对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财产公示是有必要的,也是不会涉及侵犯公务员隐私权的。

关键是要有程序、法律方面的支撑,也要有效预防被犯罪分子利用。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时政热点:公职人员财产公示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时政热点:公职人员财产公示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时政热点:公职人员财产公示由于公职人员行使权力与担负责任的公共性,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需要通过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实行比普通公民更为严格的限制来防止公职人员利用隐私权隐藏贪腐所得。

公职人员保持廉洁的义务与公职人员适当保留隐私的权利之间如何实现平衡,是在当前中国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的一项制度安排。

由于腐败行为日益隐蔽,从公职人员财产状况这个“利益终端”出发,对其增减情况采取申报、审核、公示等监管措施,是防止私利与公权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切断权力与腐败联系的重要措施。

这既有利于增强对公职人员监督的有效性,从源头上削弱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又有利于维护公职人员财产的合法性,提高公众对公职人员的政治信任感。

近来随着人们对陕西“表哥”、广州“房叔”等事件的关注,要求公职人员公示财产的各种呼声此起彼伏,然而,该项制度的出台与推行必须以严密的规划与操作设计为基础。

选择怎样的财产监管机制正是由于存在公职人员以各种方式鲸吞国家财富的现象,才有必要对公职人员的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等进行监管。

国际上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监管机制。

第一类是对外公示机制。

它强调保持公职人员廉洁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让他们及其直系亲属定期公开他们的收入、资产、投资及债务状况,通过由外向内的监管机制防止他们拥有的财产可能与其执行的官方职责发生利益上的矛盾。

瑞典早在1766年就规定每个国民都享有查阅官方文件的自由,包括允许普通公民查阅任何公职人员的财产及纳税情况。

2011年瑞典的清廉指数为9.3,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4位。

美国、日本通过制定《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等法律赋予公民查阅公职人员申报的家庭财产状况。

为了最大可能公开官员的财产信息,近年来俄罗斯、法国、墨西哥、英国等国家也尝试使用计算机电子技术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信息公开工作。

对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深度思考

对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深度思考

所 以建议从城 市居 民中首先推行家庭会计核算制度 ,特别 是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和事业 单位工作的居 民要首先执行 “ 国家关 于 居 民家庭会计 核算 的制度” , 这样 , 居民被选 、 聘 为政府公 务员的 可 。 可见 , 家庭会计核算制度 的推行也是为官员财产 申 报制度的推行创造 了条 件。当然第一步要从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和事业单位各级领导 开始执行居 民家庭会计核算制度 。下 面就 对该核算制度做出简单 的介 绍。
联 的第三方收集资料 并上报 , 然后公开在 媒体上。那么怎样对公 务 员的收入和消费进行监督和核查 , 怎 么能够避免 自己人 查账? 这些 问题 解决的好与不好 ,直接 关 系到财产公 开能否有效地遏 制腐败的滋生。 这里不仅仅是一个决心 问题 , 还有一 些技术性 问 题。 从技 术上而言, 应该有三套制度 同时实行 , 这三套制度是 : 第 全社会 实行 信 用保 障号码 唯 一制度 ; 第二 , 金 融 实名 制 ; 第 三 ,公务 员家庭财产 申报制度和 一套 与之 相适应的 家庭会计制 度。 金 融 实名 制 现 在 已经 成 为 正 在 实行 中的 制度 了 , 全 社 会 实行 信用保障号码唯一制度还有很 多技 术上的难题 需要解决 ;财 产 申报 制度 则有赖于 家庭会计制度 的推行 和 实施 。文章从 经济 管 理的 角度 , 对公务 员财产公开的基本会计 问题进行 了探 讨。 关键 词 :公务 员财产公 开 社会信 用体 系 信息体 系
l 4 般票投资 } 5 其它金融资产
5 5 O o o ( 其中年 内投入 l 9 9 股票和基金投资账户的原始
投 资
贵金属投瓷等
家庭 会 计 制度
l 6自住房屋 l 7 投资性房地产

公务员政审父母最新标准2022

公务员政审父母最新标准2022

公务员政审父母最新标准2022
近年来,公务员政审父母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化,已成为公务员招录的一个重要环节。

以下是公务员政审父母的最新标准:
1. 父母身份证明:必须提供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证明材料;
2. 个人婚姻情况:公务员应提供自己的结婚证明、离婚证明等证明材料,同时说明父母的婚姻情况;
3. 家庭成员的政治面貌:必须提供家庭成员的党派关系、是否在公职中任职等情况,若家庭成员中有人存在违法行为、犯罪记录等不良记录的,将影响个人政审的结果;
4. 家庭经济状况:公务员应提供父母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情况;
5. 家庭人员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情况:公务员应提供家庭成员是否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或其它情况等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公务员政审工作的日益严格,公务员对于自己及家庭成员的信息需提供完整、真实可靠,并尽量避免隐瞒或虚假陈述。

只有在符合政审要求的前提下,才有资格通过政审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中央规定副处级以上官员须申报家庭财产

中央规定副处级以上官员须申报家庭财产

中央印发二十三条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婚姻财产等个人事项据新华社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新华社昨日授权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全文共二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哪些人要报告?(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哪些事要报告?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两大类,共14小类。

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官员财产收入是否应该公开 立论稿

官员财产收入是否应该公开 立论稿

立论稿财产收入公开尊敬的评委,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共同讨论有关官员财产及收入状况应不应该公开的问题,而我方的一贯观点是,官员财产及收入状况,不应该公开。

要讨论这个辩题,首先请允许我阐明这个辩题的具体概念。

官员,是指经过任命、具备一定等级的政府工作人员。

公开,是将事情的内容暴露于大众、把秘密公布出来、完全不隐蔽。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在我国,官员的工资,本身就是公开的。

而我们今天讨论的官员财产及收入状况的公开,是包括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的一并公开。

首先我方必须申明,我方对于财产的公开,并不认为其没有优点,只是长远综合来说弊大于利,不适合也不应该实施。

对方辩友一定会认为其有利于官员防腐,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防腐必须靠的是根源上起作用的制度,而不是不合理不合适的随意公开手段。

既然我方认为财产不应该公开。

那么公开这一手段途径肯定存在着其本身的弊端,下面就请允许我陈述其弊端。

第一,财产公开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

虽然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官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但是哪位官员是想要将自己的财产赤裸裸地展示在公众面前,任社会议论呢?试想,如果你是政府官员,你会实实在在地将你的所有财产毫无保留地公布出来吗。

第二,公开的财产并不一定真实。

官员的财产组成有很多种形式,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资产性投资股权等等。

这些资产,有可能在官员名下,也有可能在家人名下、亲朋好友名下,甚至是二奶,小三名下。

银行存款也可能不在国内,还可能在国外等等。

因此财产公开也不是说公开就能公开的,公开了未必就能报证所有资产都公开透明。

同时,在一项有5600人参与的网络在线调查显示,90.81%网民对官员财产公示持不信任态度,理由是“灰色收入和转移性财产谁会公示。

”所以说,财产公开这种耗费大量精力物力换来一个不真实数据的做法,并不合理并不可取。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近年来,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我国在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作者结合实际,对我国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做法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扩大申报范围、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威监督机构、完善公开制度、建立严格的惩处监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了浅析。

标签:公务员财产公开存在问题建议对策1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由于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而有恃无恐,致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严重。

此现象已经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已经开始了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

1.1 各界意识形态方面。

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

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一次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1994年,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五年来三次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与50多位代表联名形成议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也引起包括中纪委的重视。

除了人大代表的关注,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领衔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也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央领导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2010年两会期间,韩德云代表第5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建议。

1.2 国家制度建设和实际行动方面。

1988年,起草了第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出台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我国公职人员家庭财产公开制度探析

我国公职人员家庭财产公开制度探析
三国外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经验借鉴自英国1695年实施腐败行为法案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建立了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不但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建立起财产公开制度就连菲律宾越南巴基斯坦印度尼日利亚斯里兰卡等发展中国家也出台了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法规确立了用民主方式反腐败的制度即公职人员必须按时公开财产减少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的理 念 已深 入人 心 ,法 制化 趋势 已不可 逆 转 。现 实 时 也保 证 官员 作 为 “ 社会 人 ”有 一定 的隐私 。因为
障碍是 公 职 人员 家庭 财 产公 开制 度 如何 真 正破 冰 ,
从 顶层 设计 的创 新到 立法 循 序推 进 ,从 政 策环 境改
既然 做 了人 民 的管家 ,就应 该让 渡一 些 隐私 。
我 国 公 职 入 员 家 庭 财 产
公 共 管理 学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4 2 )
要 :公职人 员家庭财产公开制度的建立是 完善我 国行政监 督的重要环 节,也 与党的十八 大关于反腐的精神相契合。
不 断 完善 我 国公 职 人 员家 庭 财 产公 开制 度 ,健 全 财 产 公 开 制 度 的 监 督 功 能 ,使 监督 权 回 归社 会 ,促 进 “ 阳光 政 府 ” 、 “ 服务
我 国公 职人 员家庭 财产 公开 制度 探析
2 O 1 3 年 5月
;1 5卷 第 2期
稳 定 ,政 治 发展 将无 从谈 起 ,也就 没有 经 济社 会 的 法 ;1 9 9 3年韩 国国会 制 定通过 了 《 公 职人 员财 产登
从 新疆 阿 勒泰 地 区 的 “ 吃 螃 蟹之 举 ” ,到湖 南 的 。应该 说 ,公 职人 员 作 为人 民 的管 家 ,是人 民的

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

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

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公务员是公共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事务的运转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一员,公务员的公信力很重要,尤其在财产方面的透明度更是极为关键。

现在,随着社会诚信建设的深入,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也成为了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一、国家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规定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其中第38 条明确表示:每名公务员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报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所得、财产和债务情况,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并接受单位审查。

此外,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问题,单位应当及时向纪检部门报告。

公务员个人收入、财产和债务信息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本级纪委、监察委员会备案,纳入个人卷宗,并建立信息库。

而且还要求公务员在就职任期间离任前进行“全貌式” 财产申报。

2016 年,中央纪委公开部发布《干部财产申报管理办法》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强化了财产申报和公开工作的检查、监督和问责力度,全面提升了干部财产申报、申报审核和公示公开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二、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现状在执行公务员法和两办法的过程中,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总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必须注意的难点:(1)个人隐私问题。

一些公务员将财产情况视为个人隐私,认为公开会减少个人隐私权,削弱权益。

对此,需要通过落实制度来减少官员私人信息曝光面,打击黑恶势力以及隐瞒个人财产信息的行为。

(2)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

即使各级政府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由于落实不到位,导致很多公务员财产报告和公示迟迟得不到落实。

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宣传和监督力度,加强对履职不力、不作为、误作为等行政不当行为的问责追究工作。

(3)多层级统计重复。

由于报表的填写较为复杂,统计人员很难做到准确及时地反映财产情况,极易出现多层级统计重复的问题。

浅谈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是指,公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向组织部门申报自己及配偶、子女和经济关系密切人员的财产和债务情况。

这一制度的实行,旨在抑制腐败,加强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

我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99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按照该法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执行财产申报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体制的逐渐完善,保障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体系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国针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定:首先,2010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公务员财产申报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内容、程序、时间要求、保密制度等细节问题。

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次,201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要求政府部门定期公布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让公众监督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再次,2020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登记和报告财产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完善了财产申报制度,严格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具体操作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具体流程一般为:1、公职人员应当准确认定及及时申报其出资、投资、担保、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权决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职务、股权、利润等财产状况。

2、公职人员应当按时向其工作单位报告其自己及其配偶、子女和经济关系密切人员的财产和债务情况。

3、公职人员应当向组织部门提供真实、详尽的财产和债务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故意遗漏情况。

4、组织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和核实公职人员的财产和债务情况,并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5、如果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将情况向有关机关通报。

收入公开的法律规定(3篇)

收入公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入公开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获得国家信息的权利。

为了落实这一原则,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收入公开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收入公开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收入公开的法律依据1.《宪法》《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为收入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和范围,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该条例明确了收入公开的法律地位。

3.《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情况。

”该规定要求公务员公开个人收入。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情况。

”该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个人收入。

5.《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提出:“推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完善薪酬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实现收入分配公开透明。

”该方案要求国有企业公开收入。

三、收入公开的范围1.公务员收入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情况。

因此,公务员的收入属于收入公开的范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情况。

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属于收入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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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公布了家庭财产和收入能有效地预防公务员腐败。 我组认为,此措施未必真的能有效达到目的 第一,公布财产和预防腐败没有直接必然联系。公务员公 布了财产,难道就能认定他是清廉的吗?显然,在现实情 况中一个真正有贪污行为的官员是完全有能力,把不法财 产隐蔽起来,而装成一个清官的。单纯用公布财产来预防 腐败,幼稚可笑。第二,公示财产难堪预防腐败重任。有 人说西方国家腐败现象少,因为实行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 我组只认同认同前半句话。腐败,绝不仅仅是某一种人或 某一阶层人特有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顽疾。预防腐败, 也绝不是依靠一项制度或一些反腐机构就能完成的,这是 靠全社会所有人和一整套制度才有可能完成的。
关于公务员及其家属是否应该公布 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的讨论
目录
从整体上分析 相关概念分析 结合条文规定分析 对于此问题的总结共识
1.分析《公务员法》,有关财产公开的项目,并未 写入其中,法制建设作为上层建筑而言,相应的 大的环境并没有足够成熟,来支持对此项目进行 立法。 2.就我国的现阶段而言,相关的监控机制并不健全, (“行政处分条例”也在完善当中 )核查的手段 不完善。 3.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之一为“涉及面广”,即 牵涉到家属、近亲。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 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 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 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总结共识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细化公开 过程涉及的过程。 ~规避对于公务员以及家属不必要的隐私侵犯。 在对外信息公开的同时也注意尊重保护公 务员的个人权益。
~最后,从实行财产公示付出的成本和为此得到的收 益上看:公务员也不应该公示财产情况。在现阶 段,如果进行家庭财产和收入公开,那么我们就 要对公布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考核。无疑这个考 核过程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资源将是巨大的。 我们先不去探求所得的公示是否真实。单是为考 核所付出的直接成本和因此付出的巨大的机会成 本,将大大超过我们为此获得的收益。我们可以 用这些资源去解决医疗、贫困等问题。
The end Thank you
相关概念
• 首先是家庭财产。家庭财产,即是家庭成员共同 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父母子 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财产。一般而言,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下述三种: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 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 受赠的财产。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子女,但父母 有平等的管理权)。 还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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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家庭财产是一个很复杂的财产组合。包括:第一组成 部分,夫妻婚前财产、劳动收入、所得遗产、赠产,该部 分财产属于夫妻所有。第二组成部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该部分财产父母只有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第三组成部分, 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当事 夫妻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管理权。在此情况下,就不应该 公布公务员家庭财产。因为,对于第二部分财产,作为公 务员的父母没有所有权,因而不能公开。同时,未成年人 不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公布其财产与《未成年人保护法》 相冲突。 对于第三部分财产,则更没有道理公开。强行 公开只能伤害当事人隐私,而且有“连坐“的嫌疑。看来 要公布公务员财产,只能公布第一部分的财产(公务员夫 妻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但是,区分出这一部分财产的成 本是很大的。
其次是收入。公务员及其家属的收入也同家庭财 产一样成分复杂。未成年子女,和公务员父母、 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收入,当然不能公开。对 于公务员的收入,我们也认为不能公开。根据 《公务员法》可知公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们看到,法律并内有规定公务员有公开其收入的规定。“法无禁止则 自由”公务员有权利为保护隐私而不公布收入。
4.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于公务员及其家属的财务公 开旨在避免腐败,但是,一个整体上并不完善的 机制是很容易让此项宗旨意图,流于形式。 5.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并不适于公开财产机制的出 台,只有基础的工作完善后,才能能考虑在此基 础上的相关问题。 6.总结我方观点,公务员及其家属不应该公布家庭 财产和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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