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评及其工作程序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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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其工作过程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要素——是指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也称环境基质。分为自然环境要素和社会环境要素,通常是指水、大气、声与振动、生物、土壤、岩石、日照、放射性、电磁辐射、人群健康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工作原则:(1)针对性——在厂址、布局、工艺技术、设备选型、规模、产品结构、原材料使用等方面提供决策依据;为设计工作规定优化设计、实现清洁生产和应采取的环保措施;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科学管理依据。(2)政策性——是环评工作的灵魂。(3)科学性——环境影响评价是由多学科组成的综合技术。
●基本分类——按照对象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要素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按照时间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保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已经建立了由(1)宪法和法律、(2)国务院行政法规、(3)政府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5)环境标准、(6)环保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些规定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包括:一是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政府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署
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规章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做出相应规定。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操作性。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相抵触。
(5)环境标准
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部标准(行业标准)。
(6)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环境标准体系
(1)国家环境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作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对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作的统一规定。
(2)地方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保护部标准(行业标准)
【注1】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两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注2】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注3】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分等级,环境功能区分类别,一一对应。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对应类别的标准值。
●环评工作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评文件编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