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乙级)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1.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区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逻、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管理、停车管理等工作。
2.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条: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履行良好的管理职责,确保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住宅区环境整洁美观。
2.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紧急事务。
3.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居民权利和义务1. 居民享有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
2. 居民应当遵守住宅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3. 居民应当爱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共同维护住宅区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物业费用管理1. 住宅区的物业费用按照相关政府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维护费、环境卫生费等。
2. 物业公司应当公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用途,并定期向居民公布收费情况。
3. 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
第六条:投诉处理1. 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进行投诉,并要求合理解决。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居民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修改1. 对于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应当经过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2. 对于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应当提前告知居民,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物业公司应当将本规定进行宣传,确保居民了解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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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自治区,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
在内蒙古居住的居民数量庞大,因此,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讨论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
首先,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包括以下几点: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处理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定期巡视和维修小区设备设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等。
这些基本职责是物业管理的基础,每一项都需要认真履行,为居民提供便利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其次,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垃圾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小区安全巡逻和安防设备的监控;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小区绿化的管理和景观的维护;小区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的管理;社区活动和文化娱乐设施的组织和管理等。
这些服务内容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提供安全、舒适和便利的居住环境。
第三,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应当严格标准,并且有监督机制进行监督。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拥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再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居民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最后,监督机制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其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此外,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还应当注重环保和智能化。
在环保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推动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减少环境污染;在智能化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引入智能化设备和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总之,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应当明确,服务内容丰富,服务质量可靠。
只有如此,才能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幸福的居住环境。
同时,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不可或缺的,确保物业管理公司能够履行其职责,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属于多民族地区,具有独特的地域和文化特色,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对于促进社区和谐、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份关于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期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居民幸福感和社区稳定。
第一章绪言1.1 目的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地的居住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公寓楼、别墅区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2.1 物业公司资质从事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确保有能力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2.2 服务内容(1)日常保洁: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包括楼道、电梯、垃圾桶等;(2)安全维护:维护和保障小区内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3)绿化保养:对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进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和美观;(4)设施维护:及时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5)规划管理:协助居民制定和执行小区规划管理方案。
2.3 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确保居民的投诉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提高服务的满意度和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人员要求3.1 业务素质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处理常见的物业管理问题。
3.2 遵守规章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滥用职权,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待客有礼、言行得体。
第四章社区服务4.1 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鼓励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在小区内建立居民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开展各项社区服务活动,增强社区凝聚力。
4.2 社区活动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体活动,如健身操、文艺汇演、义工活动等,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乙级)
类型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质量要求乙级基本要求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四级以上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5、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上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7、物业管理企业多方面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收费管理等)。
8、建立值班制度,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9、根据小区实际条件,开展业户必需的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10、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
11、根据小区实际条件,配合开展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
1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房屋管理小区内单体建筑物及配套设施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及外墙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现象。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统一有序。
5、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有明显标志。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业主户门以外1、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照明设备设施完好,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2、设立报修值班电话,急修保证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率80%以上。
3、设备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车辆行驶路线明确。
6、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7、设备设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处理记录。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所有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事实真实、高效便捷、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确保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住宅区属于小区范围的,应当由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明细,接受外部审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严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保障业主权益。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绿化管理:负责小区内的绿化工作,包括植树、修剪、浇水等。
2. 清洁卫生管理: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包括道路、楼道、电梯等。
3. 安全管理:负责小区内的安全工作,包括防火、防盗、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
4. 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保洁工作。
5. 小区配套设施管理:负责小区内各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6. 业主投诉处理:负责接收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及时解决问题。
7. 住户信息管理:负责小区内住户的信息管理,及时更新户籍信息。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十三条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并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审批。
第五章业主义务和权益第十四条业主有以下权益:1. 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对小区的发展和建设提出合理建议。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各类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包括小区、公寓、别墅等。
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
本管理规定所提及的物业管理,是指管理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安全设备、停车场等,并提供相关服务。
物业管理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二)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确保停车秩序和安全。
(三)定期检查和维修住宅区内的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做好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清洁、保安、保修等。
(六)做好对业主的信息宣传工作,传达住宅区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住宅区的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享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如清洁、保安、保修等。
(三)参与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四)了解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维护事项。
(五)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投诉。
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住宅区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三)爱护公共设施、绿化环境,不乱丢垃圾。
(四)不扰乱住宅区的正常秩序,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原则是公平、合理、合法。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定期检查住宅区的管理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业主发现物业管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由业主委员会协调处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地区,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内蒙古的居民日益增多,住房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对于内蒙古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内蒙古地区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做一份标准制定建议,希望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社区等不同形式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以居民为中心,服务为根本”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居民的生活安全。
第五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同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性规定。
第二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第六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日常维护保洁:对小区、社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洁,并及时修理公共设施设备。
(二)安全保卫:加强小区、社区内的安全监控,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环境绿化:对小区、社区内的绿化环境进行维护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对小区、社区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五)居民服务:提供便民服务,协助居民解决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需与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跟进解决问题。
第八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第九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高效的管理服务。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六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环境的品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1. 物业公司应当合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3.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以居民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促进居民和谐共处。
4.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更新。
四、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巡查小区内安全隐患,积极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3. 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居民参与小区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
4. 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供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疏散通道。
5.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6.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区安全保卫的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合理安排物业服务人员,提供周到的服务。
五、居民的权利与义务1. 居民有权利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管理服务。
2. 居民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用,并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整洁。
3. 居民有义务按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遵守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和社区安全规定。
4. 居民有权利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利获得及时的回应。
5. 居民有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参与小区内的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活动。
6. 居民有权利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对其违规行为提出投诉并要求整改。
7. 居民有义务保护和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共同维护小区的整体形象。
六、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合理计算并公开透明。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在呼和浩特这座美丽的城市,住宅小区就像一个个温馨的小世界。
而物业管理服务,那可是让这个小世界保持舒适、和谐的关键魔法呢!说起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这可不像做一道简单的家常菜,而是像精心打造一座精美的花园。
咱先来说说小区的环境卫生。
这就好比人的脸面,得干净整洁才有好形象。
你想想,要是小区里垃圾随处可见,那心情能好吗?垃圾桶要及时清理,不能垃圾满溢,难道你愿意一出门就看到一堆堆散发着异味的垃圾?公共区域也要保持清洁,楼道不能有灰尘和蜘蛛网,不然就像走进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再讲讲小区的绿化养护。
这好比给小区穿上了一件绿色的漂亮衣裳。
花草树木要定期修剪,不能长得杂乱无章。
就像人要梳妆打扮一样,小区的绿化也得精心打理。
要是树木歪七扭八,草坪枯黄一片,那多煞风景啊!还有安保服务,这可是小区的守护卫士。
门禁系统得靠谱,不能随便什么人都能进进出出,那不成了菜市场啦?巡逻工作也不能马虎,得让居民们有满满的安全感。
不然晚上睡觉都不踏实,你说是不是?设施设备的维护也很重要。
电梯得正常运行,不能三天两头出故障,那多耽误事儿啊!路灯坏了要及时修,不然晚上走路磕磕绊绊的。
就像人的身体,各个器官都要健康,小区的设施设备也得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物业服务人员的态度也得好。
要热情、耐心,不能对居民的问题爱答不理。
这就像朋友之间相处,得真诚友善,不能冷冰冰的。
在呼和浩特,一个好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应该是像温暖的阳光,照进每一位居民的心里。
让大家在忙碌了一天后,回到小区能感受到舒适和安心。
总之,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就像是一套精细的规则手册,只有每一条都做到位,小区才能成为大家心中那个温暖的家。
物业管理得用心,居民才能住得舒心,大家说对不对?。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一、物业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保障住宅区内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卫生和美观等环境,促进住宅区的和谐发展。
1.2 原则公平公正: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所有居民提供平等的服务和权益保障。
尊重隐私:物业管理应尊重居民的个人隐私,不得擅自侵犯或泄露居民的个人信息。
主动服务:物业管理应主动为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积极解决居民的问题和需求。
安全可靠:物业管理应加强住宅区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环保节能:物业管理应推行低碳、环保的管理方式,促进住宅区的节能减排。
二、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限2.1 职责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修缮和保养。
组织居民参与住宅区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监督住宅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负责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垃圾分类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
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住宅区的和谐稳定。
2.2 权限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居民,有权进行劝阻、警告或者依法处罚。
可以代表住宅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的问题。
可以制定和修改住宅区内的管理规定,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和批准后生效。
三、居民的权利和义务3.1 权利有权享受物业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有权参与住宅区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有权要求物业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擅自闯入或查看个人住宅。
有权向物业投诉和举报住宅区内的违法行为和违规管理行为。
3.2 义务遵守住宅区的管理规定,维护住宅区的良好秩序。
积极参与住宅区的公共事务,为住宅区的建设和发展出力。
支持并配合物业进行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
不得损坏和破坏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四、监督和投诉渠道如居民对物业的管理工作有异议或者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物业办公室:居民可以直接向物业办公室进行投诉和举报。
业主委员会:居民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问题,委员会将组织调查并提出解决方案。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2号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柳秀二000年四月十二日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
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的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专用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电力、邮电、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形式,市内四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注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及居民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呼和浩特市各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是指由多户居民组成的房屋集合体。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相关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住宅区业主、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能力,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增强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其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详细规范,确保履行物业管理各项职责。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按照规定行使参加业主大会表决权。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区业主自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组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设立的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召集业主大会,组织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席应当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必须取得相应的业务技能状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职责及服务内容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要求,确保住宅区内的环境、设施、安全等方面得到合理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住宅区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保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住宅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住宅区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制度,保障住宅区居民的健康和卫生环境。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各项公用设施的维修服务,确保住宅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规范住宅区停车管理行为,保障住宅区停车秩序,防止影响住宅区居民的生活。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本标准旨在明确内蒙古地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以确保住户生活质量,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服务至上:以住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
2. 安全舒适:保障小区安全,提升居住环境,确保住户生活舒适。
3. 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实现物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4. 诚信透明:遵循诚信原则,公开透明地处理物业事务,尊重住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物业管理组织结构、职责及员工培训与管理1. 组织结构:物业公司应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职责:物业管理处应履行以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b) 负责小区的维修、保养、清洁、绿化等工作;c) 保障小区安全,防范安全隐患;d) 处理住户投诉,提供咨询服务;e) 定期向住户公布物业工作情况及相关信息。
3. 员工培训与管理: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和管理制度,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与更新的程序和要求1. 维护与更新: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 程序:维护和更新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a) 确定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计划;b) 公开招标或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进行实施;c) 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d) 对设施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
3. 要求:维护和更新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a) 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b) 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寿命;c) 保持设施的清洁和美观。
四、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1. 安全防范措施:物业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小区的安全:a) 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小区的重要区域进行实时监控;b) 定期巡查小区,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c) 对小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物业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内的安全、卫生和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二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管理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2\维护住宅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3\管理住宅小区的绿化、卫生和环境保护。
4\维护住宅楼道、楼栋和外立面的日常维修。
5\接受和处理住宅区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6\其他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结构和职责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该设立相应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1\总经理:负责全面的物业管理工作。
2\综合部门:负责住宅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环境卫生等。
3\技术部门:负责住宅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4\客服部门:负责接待和处理住宅区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5\财务部门:负责住宅区物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6\其他必要的岗位。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住宅区的管理和决策。
2\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投诉。
3\使用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场所。
4\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
5\其他与业主权益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五条业主有以下义务:1\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2\遵守住宅区的规章制度。
3\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4\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改造工作。
第五章物业费的收费和使用第六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和住宅区的维护以及改善。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住宅区安全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组织安全巡逻和监控。
2\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和设备。
3\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的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居住区的数量和规模大幅增加。
为了提高居住区的居住质量,保障居民的安居乐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提供一套全面、规范、高效的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引导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服务范围1. 居民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与清洁,包括道路、绿化带、公共楼梯间、电梯、门禁系统等;2. 居民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包括水、电、燃气、暖气等;3. 居民区秩序与安全的维护,包括巡逻、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4. 居民区生活服务的提供,包括快递收发、垃圾收集与处理、小区维修等;5. 居民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包括小区规划、住户入住手续、物业费收取等;6. 居民区业主委员会或业委会的协助与承办,包括召开会议、征求意见等。
三、服务内容1. 居民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与清洁(1)道路、人行道、机动车通行区域的定期清扫和清理;(2)绿化带的修剪、浇水和除草工作;(3)公共楼梯间和电梯的清洁和日常维护;(4)门禁系统的维护和检修。
2. 居民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1)对水、电、燃气、暖气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2)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并及时向业主公示;(3)设施维修期间及时通知业主,并提供紧急维修热线。
3. 居民区秩序与安全的维护(1)设立专门的巡逻队伍,保障居民区的安全;(2)规范小区出入口的管理,设立车辆和人员进出登记制度;(3)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4)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和纠纷。
4. 居民区生活服务的提供(1)设立物业服务中心,为业主提供快递收发、报修等服务;(2)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3)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维修问题,提供修理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5. 居民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1)制定小区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小区的合理利用和安全使用;(2)合理收取物业费,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运行;(3)及时公示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意见。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自治区,其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也日益发展。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和提高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至关重要。
二、目标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三、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楼宇等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和个体。
涵盖物业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内容。
四、基本要求1. 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人员配备,确保管理规范和专业化。
2. 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清洁、安全和良好,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
3. 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居民投诉。
4. 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互动,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5. 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五、具体标准1. 环境卫生管理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每日清理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道路、广场、垃圾桶等设施的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每周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深度清洁,包括楼道、电梯等区域的清洁消毒。
对小区内的垃圾分类管理和垃圾收集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环境卫生得到有效维护。
2.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电梯、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各类设施设备的故障问题。
3. 安全防范措施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物业安全等各项制度。
每年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小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并对居民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物业服务收费
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发布文号: 呼价房字[2001]第6号市属各旗、县、区物价局、物业管理公司、出售(出租)柜台的商场及出租写字楼的企业:《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2001年3月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批准,自2001年3月9日执行。
现将贯彻《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全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实行服务收费等级管理。
即根据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程度定级,物业管理单位按级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费。
二、2001年4月1日以后申报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即按《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审批;以前由市物价局审批的试行收费标准执行的,2001年4月15日停止执行,按新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向市物价局申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有关材料。
四、对4证具备的物业管理单位由市物价局进行等级考核,按考核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审批执行。
五、市属各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2、《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3、《物业小区交通工具看管收费标准》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一、管理运作(11分)1、有专业物业管理机构,实行综合一体化管理。
(1分)2、按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配有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1分)3、物业基金已建立,并能有效运用。
(1分)4、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有规范性物业管理合同,管理单位责、权、利关系明确。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2023简版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的居民权益,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居住体验。
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守本规定,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职责与义务2.1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与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以下职责与义务:- 定期巡视住宅区,检查公共设施及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及时维修、保养;- 负责住宅区的绿化及环境卫生工作,保持住宅区内的清洁、整洁;- 督促业主按规定缴纳物业费,并确保费用使用透明合理;- 提供居民服务,解答居民的咨询与投诉,并及时处理;- 组织居民参与公共安全活动,确保住宅区的安全和秩序;-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
2.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义务业主委员会应承担以下职责与义务:- 维护住宅区内的业主权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工作,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住宅区内的良好社区关系;- 开展居民活动,促进住宅区的社区建设;- 其他与业主委员会职能相关的事务。
3. 居民的权利与义务3.1 居民的权利居民在住宅区享有以下权利:- 安全居住权:享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知情权:有权了解住宅区的管理、维修、费用等相关情况;- 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投诉权: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居民的义务居民在住宅区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缴纳物业费用,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 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损坏或乱丢;- 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和卫生,共同创建和谐社区环境。
4. 物业费用管理4.1 物业费用的确定和用途物业费用根据住宅区的实际情况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物业费用的用途应合理合法,用于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维修、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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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项
目
服务范围内容及质量要求
乙级基
本
要
求
小区规划
红线
范围内,
涉及
共用财产
和公
共事务的
管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四级以上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5、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上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7、物业管理企业多方面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收费管理等)。
8、建立值班制度,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9、根据小区实际条件,开展业户必需的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10、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
11、根据小区实际条件,配合开展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
1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房
屋
管
理
小区内单
体建筑物
及配套设
施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及外墙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现象。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
理。
4、阳台封闭统一有序。
5、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有明显标志。
设
施
设
备
维
修
养
护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业主
户门以外
1、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照明设备设施完好,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2、设立报修值班电话,急修保证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率80%以上。
3、设备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车辆行驶路线明确。
6、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7、设备设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处理记录。
8、保持设备房整洁卫生,制定设备房管理制度。
9、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
共
秩
序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业主
户门以外
1、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值班制度。
2、配有安全保卫人员,实行定期巡视。
3、应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进出小区的车辆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维护5、保安人员要经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培训。
6、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保洁服务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业主
户门以外
一、公共场所、公共绿地、房屋公共部位保洁
1、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道路每天清理、清扫一次;
2、楼梯每天清扫一次,扶手、地面每周擦拭二次;楼道内玻璃每季擦拭一次;
3、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每月擦拭一次;
4、及时清扫积水、积雪。
二、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1、根据物业实际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
2、垃圾每日收集1次,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
3、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每日进行冲洗,冲洗后无异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虫
等孽生;
4、垃圾桶、果壳箱定期清洗、清理,保持洁净。
三、排水、排污管道畅通,雨、污水井、化粪池定时疏通、清掏
四、二次供水水箱按《呼和浩特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管理人员定期体检。
绿化养护管理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的中心
绿地和房
前,屋后
道路两侧
区间绿地
1、花草树木定期修剪、打药、浇水、施肥,目视外观长势良好。
2、花草树木配置合理、齐全,绿化率达到20%以上。
3、花草树木无枯死,养护中发现的死树,必须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