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资管合同
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资料讲解
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来源:中信信诚资管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制,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或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
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著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1、投资限制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私募基金合同范本6篇
私募基金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私募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参与乙方管理的私募基金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和基本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私募基金的运行和管理。
二、基金基本情况1. 基金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私募基金。
2. 基金类型:封闭式/开放式。
3. 基金规模:总投资额不超过______人民币。
4. 基金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______年。
三、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1. 投资者的权利(1)了解基金运作情况的权利;(2)按照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3)依法转让基金份额的权利;(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2. 投资者的义务(1)按照约定方式足额缴纳出资;(2)承担基金运作中的风险;(3)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设立基金并管理基金财产;(2)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3)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信息。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职责;(2)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3)为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处理基金事务。
五、基金投资策略与风险揭示1. 投资策略: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类型制定投资策略,确保基金的收益和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 风险揭示:乙方应向甲方充分揭示基金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等。
六、基金的设立、认购与募集期1. 基金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明确基金的设立条件、程序和要求。
2. 认购方式和募集期:规定投资者的认购方式、认购款项的支付和基金募集的时间期限。
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 基金管理费:约定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的合同
基金合同甲方:(投资者)乙方:(基金管理公司)鉴于甲方有意投资于乙方管理的基金,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投资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基金资产,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基金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本合同所称“基金”是指由乙方设立并管理的,以投资为目的的集合投资计划。
1.2 本合同所称“基金资产”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持有的现金、证券、其他金融工具以及因投资而产生的收益。
第二条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2.1 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具体投资目标)2.2 基金的投资策略为:(具体投资策略)第三条基金的投资范围3.1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投资范围)第四条基金的募集4.1 基金的募集期为:(募集期)4.2 甲方应在募集期内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乙方缴纳投资款项。
第五条基金的运作5.1 基金的运作期限为:(运作期限)5.2 基金运作期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和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
第六条基金的收益分配6.1 基金的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6.2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为:(具体分配方式)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
7.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投资款项。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8.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甲方分配基金收益。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9.1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具体时间)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9.2 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9.2.1 基金运作期限届满。
9.2.2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9.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6篇
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6篇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宗旨双方共同合作,促进基金业务的发展,实现资源互补、互利共赢。
二、合作内容1. 甲乙双方共同设立基金产品,由甲方负责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乙方负责销售渠道的拓展与维护。
2. 甲方授权乙方在约定的区域内独家代理销售基金产品。
3. 双方共同进行市场宣传与推广,提升基金产品的市场知名度。
4. 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市场动态,优化投资策略,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三、合作模式1. 设立合资公司: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共同经营基金业务。
2. 委托管理: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基金,乙方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3. 代理销售: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甲方按照约定支付销售费用。
四、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
五、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合作义务。
(2)甲方有权对基金的投资决策进行决策与管理。
(3)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4)甲方有义务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履行合作义务。
(2)乙方有权在约定的区域内独家代理销售基金产品。
(3)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市场宣传与推广。
(4)乙方有义务拓展销售渠道,维护销售渠道的稳定。
六、收益分配1. 合资公司收益分配:合资公司的净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 委托管理费用:乙方按照约定收取基金委托管理费用。
3. 销售佣金:乙方按照销售基金产品的金额收取销售佣金。
七、风险控制1. 甲乙双方应共同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 甲乙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防范法律风险。
银行资管合作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资管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具备丰富的金融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能力,乙方作为一家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具备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市场经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及双方的实际需要,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
第二条协议名称本协议名称为“银行资管合作协议”。
第三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协议变更与解除1. 协议双方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2. 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致使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需调整,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二章资产管理范围第五条资产管理对象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为甲方名下客户存款、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金融资产。
第六条资产管理方式1. 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客户需求及风险管理要求,制定资产管理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2. 乙方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对资产管理方案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甲方。
基金战略合作协议
战略合作协议甲方: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XX股份有限公司基于1、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基金”)作为一家高标准、高要求、高起点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ⅩⅩ银行持股90%,中海集团持股10%。
公司业务门类齐全、组织架构完善、投研能力突出,并设有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ⅩⅩ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直接控股子公司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ⅩⅩ基金充分发挥银行系基金优势,布局“大资管、大投行、大财富”为重点的全行业产业链的运营模式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公司积极推进大市值管理、政府主导产业基金、PPP混改基金等业务,并依托ⅩⅩ银行的集团优势,致力于为战略合作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一、合作宗旨:为加强双方的全面合作,推动双方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标,经友好协商,双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合作原则: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的前提下结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甲方利用自身优势向乙方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乙方在资本市场和项目建设融资需求。
同时,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作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兼并收购、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的战略合作伙伴。
三、双方承诺:1、甲方承诺:(1)利用自身以及全资子公司ⅩⅩ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优势,向乙方提供专业、广泛而有效的业务支持和资本运作服务。
支持乙方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战略目标,在资本市场业务中向乙方提供产业并购、股本融(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顾问、定向增发、项目融资等产品和服务方案;(2)作为乙方的投资银行顾问向其推荐优秀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在银行服务、财富管理、并购重组等方面提供专业业务支持;(3)根据乙方的需求,适时设计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方案,并协助实施,以协助乙方公司提高员工凝聚力;(4)根据乙方公司及子公司、公司高净值个人的需要,利用甲方提供层次丰富、覆盖全面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和一站式的投资服务。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以下简称电子签名合同)的操作,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在签订电子签名合同时应当遵守本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合同的管理者(以下简称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电子签名合同基本要求第四条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拟定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
每个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只有一份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所有参与该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人。
第五条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应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署,不得随意更改;标准文本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变更手续。
合同标准文本和变更后的标准文本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标准文本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并确保委托人的电子签名行为出于其真实意愿。
第七条管理人、销售机构应确保委托人可以通过其互联网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查阅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
第三章电子签名合同的签署第八条销售机构应与委托人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明确约定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相关事项。
电子签名约定书除了约定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外,还应载明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
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5篇
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5篇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均具有从事资产管理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事项及内容甲乙双方同意在资产管理领域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资产委托管理、资产配置方案设计、投资项目管理、风险控制、资产处置等。
具体合作内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客户需求进行约定。
二、合作模式1. 双方共同设立合作基金,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 乙方可以将其现有的优质资产委托给甲方管理,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
3. 双方可共同开发新的资产管理产品,共同推广市场。
三、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到期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可续签本协议。
四、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获得资产管理服务费用,有权参与合作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甲方有义务提供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资产信息和数据,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3. 双方应共同维护合作基金的利益,确保合作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双方应共同控制风险,共同决策,共同分享收益。
4. 双方应保密合作过程中的非公开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风险管理1. 双方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共同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风险。
2. 双方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确保合作的稳健运行。
3. 如发生风险事件,双方应共同应对,尽量减少损失。
六、收益分配1. 合作基金的收益分配应依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和协议约定进行。
2. 资产管理服务费用应根据服务内容和项目收益情况合理确定。
3.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结算收益,确保及时、准确、透明。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为基金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拓宽了政策空间,尤其是试点办法中规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能够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债券和收益类资产,使其可以成为新的投融资平台,从而具备“准信托”的特征。
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在运作模式、基本条款、增信方式等方面都与信托计划非常类似,在进行产品投资和利用其作为通道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容易混淆,而两者在受托人资质、资本占用、政策监管、企业信用、抵押担保、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方面仍存在区别。
1、受托人资质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的资质明显弱于信托计划受托人。
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受托人为基金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目前26家基金子公司中,12家注册资本金维持在2000万元门槛线上,只有嘉实资本和招商财富2家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
而信托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大部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超过10亿元,其中最高的平安信托达到70亿元。
受托人的资本实力强对其发行产品会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2、资本占用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严格受到净资本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均需要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规模相匹配,每只产品都需要有相应的净资本做支撑,一般来说,监管部门认定风险高的信托计划,风险资本的计提比例较高,现阶段房地产集合信托计提比例最高,达到3%,反映出监管层对此类信托的限制态度,由于净资本监管的限制,信托公司在净资本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发行高风险信托产品时会更加谨慎。
目前基金子公司发行专项资管计划对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没有要求,项目选择上更加宽泛,但项目质量容易出现良莠不齐。
3、政策监管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受到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政策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需满足监管政策要求,如2008年银监会265号文要求信托资金进入房地产项目需满足“四、三、二”要求,2012年银监会12号文对政府平台类项目融资主体、资金投向等方面的要求等,监管政策在限制信托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帮助其规避风险。
基金托管合同三篇
基金托管合同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乙方(托管人):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管理的基金资产委托给乙方进行托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金托管1.1 甲方向乙方委托的基金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资金、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
1.2 乙方作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甲方委托的资产,确保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投资指令进行资产的买卖与处置,并确保资产的交易安全、合规。
2.2 乙方应保证资产的托管安全,不得擅自使用、处分甲方委托的资产。
2.3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基金资产的保管、结算、查询等服务。
2.4 乙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
3.2 甲方应合法、真实、完整的基金管理信息,以便乙方进行托管工作。
3.3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托管工作,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托管费用4.1 乙方向甲方托管服务,甲方应支付托管费用,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1 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5.2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委托的资产全部返还甲方,并结清托管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6.2 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七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5篇
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5篇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共同合作,以实现基金管理、资产增值及市场拓展等目标。
二、合作事项双方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设计、基金募集、基金管理、风险控制、市场营销及客户服务等方面。
三、合作模式1. 设立合资公司: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共同管理基金业务。
2. 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基金管理,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专业化、高效化的管理服务。
四、双方职责与义务1. 甲方职责与义务:(1)提供基金产品设计和募集的相关资料;(2)监督基金的运行情况,确保基金合规运作;(3)按照约定支付管理费用。
2. 乙方职责与义务:(1)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募集和管理;(2)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3)定期向甲方提供基金运行报告;(4)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合作期限与终止1. 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协议终止:合作期限届满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协议终止时,双方应妥善处理好合作期间的债权债务。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策略、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等。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构化资产管理合同
结构化资产管理合同甲方(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资产管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日期:_________(年/月/日)合同编号: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乙方对甲方的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最大限度实现甲方的投资收益,同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条合同标的2.1 标的资产: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2.2 资产管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具体管理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续期或提前终止。
第三条资产管理范围及策略3.1 资产管理范围:乙方负责管理甲方的资产,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类别:股票、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金融产品及其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投资标的。
3.2 投资策略:乙方应根据市场变化和资产类别的风险收益特征,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乙方应尽量避免高风险投资,并遵循甲方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3.3 风险控制:乙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合理配置资产比例,避免集中投资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并应采取措施对投资组合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投资收益、风险控制、费用扣除等内容。
-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用,确保委托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投资指令和授权。
- 甲方有权对资产管理的投资标的提出意见,但不得干涉乙方的具体投资操作。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管理甲方的资产,并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最大程度实现甲方利益为目标进行资产运作。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合同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业内的标准和惯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托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的保管、划转、清算、估值、信息披露等事项。
二、托管资产1. 托管资产为甲方的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收益、基金财产等。
2. 乙方应对托管资产进行妥善保管,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独立。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托管资产进行保管、划转、清算、估值、信息披露等事项。
2. 乙方应定期对托管资产进行估值,并向甲方提供估值报告。
3. 乙方应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独立,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4. 乙方应保守托管资产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
2. 甲方应保证托管资产的合法性,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
3. 甲方应保证托管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隐瞒、虚报、伪造等情况。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托管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用为____元/年,由甲方在每年度结束后向乙方支付。
2. 乙方应提供合法的发票或收据,作为甲方支付费用的凭证。
六、保密条款1.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容、托管资产的情况、估值报告等,均属于甲乙双方的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除非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用于其他用途。
七、违约责任1.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托管资产,导致托管资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基金经理合作协议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管理其基金资产,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基金经理,管理甲方的基金资产,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条合作范围1. 乙方负责对甲方委托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 乙方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投资目标和原则1. 投资目标:实现甲方委托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原则:乙方应遵循风险控制、分散投资的原则,确保投资安全。
第四条基金经理的职责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包括投资组合的市值、投资收益等情况。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基金运作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基金经理的报酬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
2. 乙方有权从基金资产中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1. 在合同期限内,如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2.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七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列表1. 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
2. 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3. 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 】
继4月底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 】26号,下称“26号文”)之后,上海证监局日前也对其辖区内的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披露了26号文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具体规范措施。
《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文件内容显示,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守住两大合规底线:损害客户利益、不当宣传推进产品。
同时,从9个方面对基金子公司业务风险防范做出规范,其中资金池业务、利益输送、员工私下接受融资方回报,都在被禁止之列。
专户产品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共有67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子公司,其中60家子公司开展了专项资管业务,管理账户4186个,管理资产1.38万亿元。
“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部分子公司的运营管理有待加强,治理结构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尽合理,通道类业务风控不严,业务规范与风险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
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对专户产品实行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专户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投客户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分析称,目前基金子公司开展的资金池业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金子公司主动负责资金募集和资产投放的主动管理型;另外一类则是基金子公司为银行或者券商搭建的“体外”资金池,流动性由银行和券商提供,基金子公司仅提供账户管理、清算和分配等服务的非主动管理型。
26号文也要求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
也要加强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
明确通道业务风险承担主体有金融机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称,基金子公司的规模狂飙,最主要因素还是通道业务的快速增长。
中基协基金合同5篇
中基协基金合同5篇篇1甲方(投资人):__________乙方(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之投资基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投资于乙方所管理的投资基金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基金基本情况本合同所涉及投资基金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之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为:XXXX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为:XXXX类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乙方,基金托管人为XX银行。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详见基金说明书。
二、投资金额与份额甲方自愿向本基金投资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投资完成后,甲方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比为____%。
投资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基金指定账户。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获取基金的运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情况、净值变动等;2. 甲方有权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获得投资收益;3.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款项;4. 甲方应遵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5. 甲方有义务保护本基金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管理本基金;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基金的运营信息;3. 乙方应按照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4.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5.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权限1. 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2. 乙方有权代表基金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3. 乙方有权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4.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要求,谨慎勤勉地履行管理职责。
五、风险揭示与承担1. 甲方应知晓并理解投资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2. 乙方应客观公正地揭示投资风险,但不对投资收益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3. 甲方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代管协议
基金代管协议
甲方(基金管理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投资者):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鉴于:
甲方为合法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具备相关的管理资格;
乙方希望将其资金委托甲方进行管理与投资。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明确甲方代管乙方资金的相关条款与条件。
第二条定义
1. “基金资产”:指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
2. “代管服务”: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金管理及投资服务。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定期向乙方提供投资报告,说明投资情况及收益。
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采取合理措施防范风险。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资金,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基金管理的相关信息与报告。
了解基金的投资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条费用
甲方提供代管服务的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2. 如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一、证券基金期货资管及私募基金综合(一)基本法规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主席令第五十五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二)资格准入1、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公告2005年第4号)2、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3、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4、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2014-6-12)5、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2014-6-27)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7、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0号)8、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5-10-8)(三)跨境投资QFII、RQFII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3、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4、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QDII、RQDII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3、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2008-12-12)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证监会公告[2010]22号)QDLP1、《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上海市《关于引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企业工作情况的报告》(2014-2-28)3、《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青金办字[2015]9号)QDIE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四)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公告[2014]49号)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130号)5、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2-16)(五)账户管理、托管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3、关于做好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和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监管工作的函(基金监管部部函[2014]1172号)4、关于受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申报材料的通知(2014-9-9)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1-19)6、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7-17)(六)上市公司与资管机构等合作投资信息披露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1)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七)缴税、证券质押登记、违规处罚1、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2013-4-1)2、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3、关于全面清理“配资炒股”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的通知(2015-7-12)4、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5、证监会拟对恒生公司、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作出行政处罚(2015-9-2)6、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答疑(2015-9-11)7、证监会拟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作出行政处罚(2015-9-11)8、证监会对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15-11-6)9、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1-16)二、券商资管(一)综合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2、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3、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5、关于证券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6-27)6、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的通知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0号--中国证监会取消三项行政审批项目(2014-1-28)8、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9、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10、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2014-6-10)11、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号)12、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44号)13、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5]158号)(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2、关于东北证券《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机构事项的咨询》的答复意见(2013-7-10)3、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4、关于对国信证券QDII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年)5、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参与本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答复意见(2013-11-25)6、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和托管人是否可以为同一机构的答复意见(2013-12-30)(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2、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04号)(四)直接投资业务(含直投子公司)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2、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8-29)3、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2-1)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5、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6、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7、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3号)(五)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1、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六)代销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七)融资融券业务1、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80号)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会令第117号)3、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4、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2015-07-01)5、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6、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69号)7、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2015-08-03)8、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89号)三、基金公司系资管(一)公募基金公司及公募基金业务1、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2]93号)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5、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6号)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8、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号)9、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0号)10、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二)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业务1、关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8-14)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3、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4、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5、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16号)(三)基金子公司准入及公司内控治理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20号)2、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中基协字[2015]254 号)四、期货资管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期协字[2014]100号)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中期协字[2014]107号)5、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2014-12-18)6、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二)(2015-2-6)7、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8、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2015年修订)五、私募基金(一)综合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2014-9-4)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2014-9-12)4、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2014-9-22)5、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基金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业务的通知(2014-10-9)6、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11-30)(二)登记备案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2、浙江证监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2014-03-27)3、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12-31)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015-1-23)5、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2015-3-6)6、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2015-3-19)7、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2014-3-5)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2014-3-16)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2014-5-28)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2015-1-6)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2015-1-16)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2015-4-2)1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2015-11-23)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2015-6-4)16、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2015-7-3)17、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三)基金业务外包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25号)2、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2015-2-9)3、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2015-4-24)4、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6-10)5、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12-3)(四)募集&投资运作1、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36号)2、深交所: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6-15)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7、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015-7-2)9、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8-11)10、关于发布《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报价发[2015]18号)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一一定向发行(二)(2015-11-24)12、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13、中基协: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五)内控&信息披露1、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2015-9-11)2、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6-2-1)3、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2-4)(六)合同指引1、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七)开户和结算1、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3-25)2、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2014-4-10)(八)检查&整治1、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2015-5-26)2、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2015-6-5)3、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2015-9-29)(九)人员1、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2014-12-15)六、交易所二级市场资管份额转让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19号)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75号)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2014年修订,2014-12-29)4、关于发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18号)5、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2015-7-13)。
资管计划合同5篇
资管计划合同5篇篇1资管计划合同是指投资管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关于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
资管计划合同是双方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规范了双方在资产管理计划中的权利和义务。
资管计划合同的签订标志着投资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合作关系,是资管业务运作的基石。
资管计划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的当事人:资管计划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包括投资管理人和委托人。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和运作资管计划的机构,委托人是指委托投资管理人管理其资产的机构或个人。
二、合同的目的和内容:资管计划合同应明确资管计划的目的、范围、内容及约定的投资管理方式。
合同应具体规定投资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风险控制责任、披露义务等。
三、合同的费用和报酬:资管计划合同应明确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和绩效报酬。
管理费用一般为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绩效报酬一般为收益的一定比例。
四、合同的风险提示和责任限制:资管计划合同应充分披露投资管理人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责任限制。
投资管理人应尽到审慎性、尽职义务,但并不对资管计划的投资结果承担绝对责任。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资管计划合同在生效后,如有必要进行变更或解除,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文档上进行确认。
资管计划合同的签订对于投资管理人和委托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委托人而言,签订资管计划合同可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收益最大化;对于投资管理人而言,签订资管计划合同可以明确委托人的需求和要求,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资管计划合同前,委托人应充分了解投资管理人的资质和业绩,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机构;投资管理人应了解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为委托人提供符合其需求的资产管理方案。
总的来说,资管计划合同的签订是资管业务运作的基础,对于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收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责任,共同促进资管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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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资产委托人:XX
资产管理人: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XX银行XX市分行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 )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指XX
2、资产管理人:指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指XX银行XX市分行
4、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工作日:指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8 、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资产管理合同及客户资料表
五、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名称:XX 住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产管理人
名称: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人民币
存续期间: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XX银行XX市分行
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运作、托管等情况;
二)(5)依据本合同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产
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资产委托人有权委派审计人员对委托财产进行审计,费用由资产委托
担。
产的投资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资产委托人有义务向资产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详见附件八)
财产的具体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意愿和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5)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
利;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明确委托产管理人和资
限制和风
并承担因
指示,对
本合同或
的权利;
登记等权
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委托财产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6)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9)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资产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委托财产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
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