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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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表见代理行为是否影响诉讼时效?

合同法案例:表见代理行为是否影响诉讼时效?

[案情介绍]湘东山村某煤矿系虎山村村办企业,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该煤矿于1997年12月26日向湘东区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借款11万元,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八点四,还款时间为1999年7月7日。

约定借款期限2年。

截止2000年5月,该煤矿已归还3万元,尚欠8万元本金及利息。

该煤矿于2001年关门停业。

根据村委会的决定,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尹某于2002年6月13日将该煤矿所有财产移交给侯某。

2004年1月15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该煤矿营业执照。

同年3月28日,信用社向该煤矿送达贷款催收通知单,该煤矿原法定代表人尹某予以签收并认可。

2004年11月29日,当信用社得知该煤矿已被村委会收回并将财产移交他人时,便通过公证处给村委会送达了贷款催收通知单。

2005年5月,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偿还该煤矿的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

[案情分析]【分歧】该案在认定信用社的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时产生分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的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因为该煤矿除2000年5月前支付信用社部分本金外,之后未再付款,而信用社直到2005年5月23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这是因为:信用社向该煤矿原法定代表人尹某提出偿还债务的行为应视为向债务人提出了偿还债务的请求。

虽然信用社于2004年3月28日才向尹某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此时该煤矿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尹某在法律上已不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信用社对该事实此前并不知晓,也无人向其告知,从而仍然认为尹某仍是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其向尹某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

在此尹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归于该煤矿。

信用社的行为应视为向债务人提出了偿还债务的请求。

尹某承认债务的行为合法有效。

自信用社2000年5月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至其向该煤矿提出还债请求时,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在尹某收到贷款催收通知书时并未提出异议,而且表示继续履行义务,故此应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了诉讼时效上的抗辩权,所以信用社的胜诉权在得到债务人承认的情况下仍然存在。

表见代理的买卖合同案例

表见代理的买卖合同案例

表见代理的买卖合同案例案例背景。

老张是一家手机店的老板,他手底下有个伙计叫小李。

小李平时就负责在店里给顾客介绍手机、帮忙办理一些简单的售后之类的事情。

老张对小李也算比较信任,但是并没有明确授权小李可以单独代表店铺签订大笔的买卖合同。

事情经过。

有一天,一个大客户王老板来到店里,说要一次性购买50部最新款的高端手机,价值好几十万呢。

小李一看这是个大生意,就特别热情地招待王老板。

王老板就问小李:“你能不能做主给我个优惠价啊?”小李呢,为了做成这笔生意,就拍着胸脯说:“行啊,我能做主。

”然后就和王老板谈好了价格、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一系列的买卖合同条款,最后还大笔一挥,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且盖了一个他自己偷偷刻的(这是不对的行为哦)和店铺名字很像的章。

王老板看小李在店里忙前忙后的,以为他就是有这个权力的人,也没多想。

到了交货日期,老张发现了这件事,他觉得小李根本没有权力签这么大的合同,就不想认账。

纠纷产生。

王老板可就不干了,自己按照合同准备好了钱,结果现在手机拿不到。

他觉得自己是在手机店里和看起来像是工作人员的小李签的合同,而且合同上还有章,他认为这合同肯定有效啊。

于是王老板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张按照合同给他50部手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老张没有明确授权小李签订这么大的买卖合同,但是小李在手机店里,以店里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王老板签订合同,王老板有理由相信小李是有代理权的。

而且小李盖的章虽然是私自刻的,但从外观上足以让王老板误信。

这种情况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老张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把50部手机卖给王老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老板们在管理员工的时候得小心点儿,明确员工的权限范围。

而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呢,也要多留个心眼,在签订大合同的时候,最好还是要和有明确授权的人打交道,不然就容易产生这种麻烦事儿啦。

表见代理案例和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和分析

警惕“表见代理”案情介绍:甲、乙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李某系甲公司的一名采购员,一直负责与乙公司进行接洽并签订采购合同。

2009年3月,乙公司交付的一批货物质量不合格,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甲公司有权扣除20%的货款。

但李某于2009年5月与甲公司签署了货款确认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其中并未扣款。

不久,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该货款确认书,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甲公司以李某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且确认书上未加盖公司印章为由拒绝清偿应扣除的货款。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立即清偿全部债务。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在货物确认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效力,如果李某的签字能代表公司且具有合法效力,则甲公司依法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反之,则李某的签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有权不予认可。

本案中,甲公司自称公司内部对李某的签字效力及范围有限制,但并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将此限制告知了乙公司,且李某担任甲公司的采购员,一直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确认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代表甲公司,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在货款确认书的签字行为代表了甲公司,合法有效,甲公司应承担该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李某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效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它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的表见代理行为还有:将公章交给他人保管,而保管人私下对外使用公章;给他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未写清楚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授权等。

对于表见代理,法律规定其后果均应由“本人”承担——本人是指真正的有权主体,如公章上的刻名单位、签发授权书的授权人等。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小老板,开了家建材店。

老李呢,是个到处揽工程的包工头。

老张和老李之前有过一些小合作,就是老李从老张这儿买点建材去用在他的小工程上。

有一天,一个叫小王的人来到老张的建材店。

小王说他是老李工程队的,现在老李接了个大工程,需要一大批建材,而且还拿出了一张有老李签名(其实是伪造的)的授权委托书,上面写着小王有权代表老李的工程队采购建材。

老张呢,之前见过小王跟着老李来店里,也没多想,就和小王签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小王的要求提供了价值50万的建材。

二、事情发展。

货发出去后,老张一直没收到钱。

他就去找老李要账,老李却一脸懵,说他根本没让小王去采购这批建材,那个授权委托书也是假的,他不认这个账。

老张这下可急了,自己辛辛苦苦攒的货就这么没了,钱也拿不到。

老张没办法,就把老李告上了法庭,说他们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老李得付钱。

老李在法庭上就辩称,小王是个骗子,他没有授权小王,这个合同和他没关系。

三、法院判决思路。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开始分析是不是表见代理。

法院想啊,老张虽然没仔细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假,但是他之前见过小王和老李在一起,而且小王还拿出了看似有老李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老张有理由相信小王是能代表老李来签这个买卖合同的。

从老张的角度来看,他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商人合理的注意义务。

他不是随随便便就和一个陌生人签合同的,是因为之前的一些接触和小王拿出的所谓授权文件,才让他相信这是一笔正常的生意往来。

虽然老李是被冤枉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像老张这样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就认定小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四、最终判决。

所以呢,法院最后判决老李得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老张支付50万的货款。

老李那个冤啊,可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就得承担这个责任。

不过老李也可以去追究小王的责任,毕竟是小王伪造文件骗了老张,但这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啦。

建设工程合同表见代理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表见代理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表见代理案例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表见代理。

简单来说,表见代理是指本人(即委托人)虽然没有直接表达意愿,但通过某些行为使得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进行某项法律行为,从而产生与本人直接表达意愿相同的法律效果。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这种代理关系的确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代理人具有一定的代理权或表面授权;2. 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了法律行为;3. 本人的行为或默示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4. 第三人基于这种信任与代理人完成了交易。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假设甲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

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乙公司某楼盘的建筑施工。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于是委托丙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与乙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事宜。

丙公司向乙公司出示了甲公司的授权书,并以其名义与乙公司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协议。

这里,如果甲公司的授权书明确且乙公司对此无异议,那么丙公司的行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表见代理的几个关键要素:- 甲公司作为本人,虽然未能直接参与解除合同的谈判,但其授权书的存在为丙公司的代理行为提供了基础;- 丙公司作为代理人,凭借甲公司的授权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进行协商;- 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基于甲公司的授权书和丙公司的代理行为,有理由相信丙公司有权代表甲公司解除合同;- 最终,甲乙双方的合同得以解除,这一结果与甲公司直接参与协商的效果是一致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表见代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当本人无法直接参与合同的履行或变更时,可以通过设立表见代理的方式,使得代理人的行为对本人产生约束力,从而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表见代理并非没有风险。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或者本人未能提供足够的授权证明,那么所谓的“表见代理”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给本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合同法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问: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行为中的哪种行为? 2、三环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案 1 :
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行为中的
表见代理行为
答案 2 :
本案中,李某已被海生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海生公司的授权, 其无代理权是显然的。 因此,李某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 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 被代理人(海生公司)的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附:《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 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 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 的方式作出。
但这仅是对一般的无权代理而言。 在本案中,在李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 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海生公司的公章,三环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是经 过海生公司的授权,代理海生公司订立合同。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 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台同有效,海生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海生公司以其不知情、李某无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 合同,是违约行为,三环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并要求海生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海生公司应当向三环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履行合同,通过其他途径来追 究李某的责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
17级会计1班一组
单梁、戴歌、杜梦妍、韩洁颖、吴绮璇、闫馨
2018
经济法
2018.11.19
17级会计1班
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9月被 公司解聘。1999年11月,李某利用手中未上交 的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与三环公司 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 环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棉纱,货到付款。该 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按合同 规定将货物发往该公司,同时通知海生公司验 货。海生公司称不知此事,拒绝接货。三环公 司要求其履行合同。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甲方(委托人)基本信息:姓名:XXX联系方式:XXX地址:XXX乙方(代理人)基本信息:姓名:XXX联系方式:XXX地址:XXX一、双方身份、权利和义务1、甲方确保其所提供信息、文件、证据和事实真实、准确、合法。

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保证乙方代理的是真实情况,确保乙方工作的有效性。

2、乙方应认真履行代理职务,代理人应恪尽职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自主决定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

4、乙方有权接受甲方的委托,对其进行代理。

二、履行方式1、委托代理全权委托,乙方代理人有权代理甲方在诉讼、仲裁等程序中行使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答辩、举证、辩护等。

乙方代理人有权代理甲方处理案件中涉及的一切法律事宜,也有权作出和解、撤诉、放弃部分或全部权利等决定。

2、乙方代理人依法履行代理义务后,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甲方依据遵守合法程序,为乙方提供委托事项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和证据。

三、期限、违约责任1、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甲方在提供委托事项时,需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相关材料文件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如一方违反约定,造成对方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生效期间,任一方不得自行解除合同,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违约方承担。

四、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乙方代理人应当依法、合法地代理甲方的事项,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五、签署和效力1、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以书面形式签署,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是一份完整无需分拆或转让的合同。

3、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日期是本合同生效的日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各项条款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全部结束止。

对于未尽事宜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加协议。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指的是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交易或谈判。

在实际生活中,表见代理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购房代理的案例。

小张委托了中介公司代表自己购买一套房产。

中介公司在小张的授权下,与房产所有者进行了交涉,并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中介公司作为小张的代理人,代表小张进行了购房谈判和交易,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这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交易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达成交易。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商务谈判的代理案例。

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被委托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

销售代表在公司的授权下,与客户进行了产品介绍和价格谈判,并最终签订了合作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销售代表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了商务谈判和签约,最终达成了合作协议。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商务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法律诉讼代理的案例。

某个个体经营者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律诉讼。

律师在个体经营者的授权下,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并最终赢得了诉讼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作为个体经营者的代理人,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最终赢得了胜诉。

这同样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法律诉讼,最终代表委托人赢得了诉讼案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表见代理的行为中,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至关重要。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交易或谈判。

同时,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不能利用代理行为谋取个人私利。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需要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在我国有一种合同叫做表见代理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对于很多人来说都很陌生,那么在我国法律上对于表见代理合同是如何解释的呢?表见代理的合同和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相似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具体案情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

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

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

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

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

5月份诉于法院。

法律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姚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一种意见认为姚某无代理权,行为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由于家俱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催告木材厂追认,也没有申请撤销,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木材厂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

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我国第四十九条对此有规定:“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最高法关于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关于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关于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就说有个公司A,有个员工甲。

这个员工甲呢,平常在公司里负责一些采购方面的事务。

公司A呢,经常和供应商打交道,大家都知道甲是负责采购这一摊事儿的。

有一次啊,公司A其实已经打算不再和某个供应商合作了,但是还没来得及通知人家呢。

这个甲啊,就又向这个供应商订了一批货,而且签合同的时候,用的还是公司A的名义。

供应商一看,是甲来订的货,甲一直都是代表公司A做采购的呀,就很放心地把货给发了。

等公司A收到货了,就说:“我们都不想和你们合作了,这货我们不要,这合同不算数。


然后供应商就不干了呀,就把公司A告上法庭了。

这时候就涉及到表见代理的问题了。

最高法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寻思啊,从供应商的角度看,甲一直以来的行为都让供应商有理由相信甲是能代表公司A做采购的。

虽然公司A内部可能有自己的想法,但是没有及时通知供应商这个变化呀。

所以最后呢,最高法就判定这是表见代理。

也就是说,虽然甲可能实际上已经没有这个权力了,但是因为之前的情况让供应商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那这个合同就得算有效,公司A就得为这批货买单。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啦,就是要让大家知道,在商业活动中,你要是给了别人一种可以代理的表象,那你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呢。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它涉及到代理权的表象和实际的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以下是对一起表见代理案例的详细分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供货的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的一名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丙方)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甲方承诺额外提供一批原材料,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案件发展:甲方在收到丙方的额外供货承诺后,基于之前与乙方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丙方作为乙方销售人员的身份,相信丙方有代理权,于是按照丙方的要求支付了额外的款项。

然而,乙方在得知此事后,声称丙方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属于无权代理,拒绝承认额外供货的承诺,并拒绝向甲方提供额外的原材料。

法律分析:1. 代理权的表象:在本案中,丙方作为乙方的销售人员,其身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代理权表象。

甲方基于丙方的身份和之前的合作关系,有理由相信丙方有权代表乙方作出承诺。

2.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甲方在支付额外款项时,是基于对丙方代理权的合理信赖。

甲方的行为符合商业交易中的一般习惯和合理预期。

3.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尽管乙方声称丙方的行为未经授权,但乙方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通知甲方丙方的代理权限制,也未能有效监督丙方的行为,因此乙方对丙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可归责性。

4.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也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案件结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丙方的代理权表象、甲方的合理信赖以及乙方的可归责性,最终判决乙方应当履行额外供货的承诺,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原材料。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指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某人代为出庭,接受法庭传唤,并参与诉讼活动。

表见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应用,通过代理人代为出席法庭审理,旨在减轻原告、被告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个表见代理案例。

A某与B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A某在事故中受到了轻微的损伤,但B某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事,A某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B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A某的委托,他的亲戚C某作为他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上,C某向法官递交了A某的委托代理书和律师委托函,并做了简单的陈述。

根据现场信息和证据,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B某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C某履行了A某的委托,代表他的权益出庭参加了诉讼活动。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表见代理的优势和价值。

首先,表见代理能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

原告A某可以委托一位亲友作为代理人出庭,代表自己参与诉讼,这样就避免了他个人亲自应诉的程序。

他只需要出具委托代理书和律师委托函,就能有效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完成诉讼程序,这对于繁忙的职业人士尤为重要。

其次,表见代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代理人C某在法庭上能够详细地叙述A某的诉求和事实基础,为法官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这样,法官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案情,加快审理进度,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代理人的参与也减少了诉讼双方的争执和纠纷,为法官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最后,表见代理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C某作为A某的亲戚,具有全权代理的权限,他能够在法庭上代表A某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这样,A某就能够获得更加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在诉讼中获得应有的权益。

总的来说,表见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代理人的参与能够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例中,代理人C某成功地代表A某参加了诉讼活动,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表见代理的实用性和价值,证明了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一方通过代理人向另一方发出的明示的授权,使得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代表委托人行使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是代理关系中的一种形式,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小明委托小红代买手机。

小明委托小红代买一部手机,小红前去手机店并告知店员是代表小明来购买手机的。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委托人,小红是代理人,手机店员是第三人。

小红在代买手机时是以小明的名义进行的,而手机店员在接受小红的购买行为时认为小红是代表小明的,因此这是一个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公司聘请律师代表进行法律诉讼。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讼,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法庭上,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法院认定律师是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是委托人,律师是代理人,法院是第三人,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案例三,代理销售产品。

某品牌公司委托代理商进行产品销售,代理商在销售产品时以品牌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认为代理商是品牌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与代理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实际上是与品牌公司签订的。

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明示的授权关系,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认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的。

因此,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

总之,表见代理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了解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理解表见代理的概念和具体应用。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典型案例】某食品公司销售人员张某日常负责零售店供货和催款,并持有该公司的授权书。

授权书载明,张某为该公司的业务员,有权代表公司与相对方洽谈业务及催收相关款项。

因为夏季炎热,食品存储要求变高,从5月开始,公司要求零售店需先付款订货,车间再按量生产,货款可直接汇款至公司账户,也可交付销售员。

5月至7月,张某一直负责收取其负责对接商店的货款。

之后,张某因工作失误被公司解雇。

张某为获取钱财,在离职后向甲零售店称以现金支付发货快,收取了对方7万余元订货款。

半个月后,甲零售店未收到订购的货品,联系张某时发现其手机已停机,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张某被解雇的事实。

随后,甲零售店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正常供货,理由为张某代表公司收款,公司应该对此负责。

【法官说法】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法官陈丽娜“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虽然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由于其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此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陈丽娜说,依据法律规定,一般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表见代理,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依据法律规定,成立表见代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陈丽娜分析,首先,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点是表见代理区别于其他无权代理的重要特征。

表见代理中的代理行为须在外观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认为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可以代表被代理人意思。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一种在商务活动中常见的代理方式,它指的是代理商在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表见代理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分析表见代理的运作和应用。

案例一,国际贸易中的表见代理。

一家中国贸易公司与一家美国客户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中国贸易公司将向美国客户出口一批商品。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贸易公司作为出口商,直接与美国客户签订了合同,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这种表见代理的方式使得贸易公司能够直接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简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效率。

案例二,代理销售中的表见代理。

一家国内化妆品公司委托一家代理商进行产品销售,代理商在与零售商签订销售合同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是以化妆品公司的名义签订。

这种表见代理方式使得代理商能够更加灵活地进行销售活动,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控制销售过程,提高销售效率。

案例三,房地产代理中的表见代理。

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一位房东签订了代理协议,协议中规定中介公司将代表房东出租房屋。

在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中介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是以房东的名义签订。

这种表见代理方式使得中介公司能够更好地保护房东的利益,同时也能够更加便利地与租客进行业务往来。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表见代理在不同领域的应用都能够带来一系列的优势。

首先,表见代理能够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其次,表见代理能够使代理商更加灵活地进行业务往来,更好地控制业务过程。

最后,表见代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使得委托人能够更加放心地将业务交给代理商。

总结起来,表见代理作为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在国际贸易、销售代理、房地产代理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通过合理运用表见代理,能够为各方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利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商务代理方式。

在实际运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代理方式,以达到最佳的业务效果。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1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1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2000年11月至2001年5月,被告某县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汤某先后12次向该县石油公司所属加油站赊购汽油,前8次服务公司均在赊购汽油后一个星期内以转账方式支付完毕,但拒绝支付后4次汽油款5.2万元,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服务公司辩称,汤某后4次赊购汽油行为属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石油公司举不出当时是服务公司委托汤某赊购汽油的证据,同时购油登记表上也仅有汤某的签名,未加盖服务公司的公章,故应由汤某个人履行支付汽油款5.2万元的义务。

本案从表面上看,服务公司的抗辩理由似乎是成立的,因在举证期限内石油公司均举不出证据证实汤某后4次赊购汽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例如:石油公司举不出服务公司委托汤某向石油公司购买汽油的委托书或介绍信,而仅能举出有汤某个人签名的购油单,且上面均未加盖服务公司的公章)。

因此,原告石油公司似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是,认真审查12次交易行为,发现双方的前8次汽油买卖行为均系汤某个人签名,而事后在一星期内由服务公司支付汽油款,而且石油公司加油站工作人员均知道汤某系服务公司分管采购物资的副经理,也就是说,经多次的交易,双方单位已形成一种交易习惯:在汤某声称
代单位购油时,不须出具其单位委托书或介绍信,只需汤某个人在购油单上签名即可,亦即石油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汤某的后4次与石油公司缔结买卖合同时是有代理其单位实施此行为代理权的。

同时,在举证期限内,服务公司举不出当时汤某与石油公司恶意串通,损害服务公司利益的证据。

因此,汤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服务公司承担。

当然,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表见代理的效力[案例介绍] 精品

表见代理的效力[案例介绍] 精品

表见代理的效力【案例介绍】丁某于1996年至199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

199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

但服装贸易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

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贸易公司名义与服装贸易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依照合同规定,香港公司向服装贸易公司提供男女毛涤等面料及各种样式和规格的男女服装100打,货款总额人民币12万元;交货期为同年9月至10月;货款在货到后10日内付清;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

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贸易公司对其所为也一直不知。

9月27日,服装贸易公司收到卖方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服装贸易公司得知事件真相,既不提货也不付款。

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贸易公司协商不成,无奈于2000年1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

【几种观点】1、丁某曾是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他辞职之后,未经授权而出于个人经营的目的,与原告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属于无效代理,且服装公司没有追认。

所以,丁某与原告所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

2、丁某虽已辞职,但由于他曾是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所以,与之有长期业务关系的香港公司,有理由相信丁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丁某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应认为有效。

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尚欠货款及迟延利息损失。

【评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确定丁某的代理行为是狭义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从而认定该买卖合同的效力。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利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是无权代理。

学理上,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构成无权代理的全部。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项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实质上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无权代理作为有权代理来认定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代表自己的名义,而非代表委托人的名义。

这种代理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房地产买卖。

小张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他接到了一位委托人的委托,希望他能帮忙出售一套房产。

小张在与买家进行交易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小张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案例二,公司合同签订。

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小李在与客户进行合同谈判时,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是以表见代理的方式代表公司进行交易。

如果合同中出现纠纷,客户将直接与公司进行协商和解决,而非与小李个人。

案例三,代理商销售产品。

某品牌手机的代理商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

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制定销售政策和价格,并独立承担产品售后服务。

这种情况下,代理商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在这种代理形式下,代理人需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因此,在选择代理人时,委托人需要谨慎选择,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信誉和能力来进行代理行为。

总结起来,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适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

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并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进行代理行为时,代理人需要谨慎行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委托人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的买卖合同案例

表见代理的买卖合同案例

表见代理的买卖合同案例话说有个叫老王的人,他在一个小镇上开了一家小小的杂货店。

这杂货店虽然不大,但在小镇上也算是小有名气,大家都喜欢去他那儿买点日常用品啥的。

镇上还有个小李,他呀,是个调皮捣蛋的家伙。

小李一直特别羡慕老王的杂货店,觉得要是自己能像老王一样做点小生意,那肯定能赚不少钱。

有一天,老王要出远门去参加一个亲戚的婚礼,得离开小镇好几天呢。

这时候,小李就动起了歪脑筋。

他看到老王走了,就跑到镇上经常给老王杂货店供货的老张那儿。

小李跟老张说:“老张啊,你看我现在在帮老王看店呢,他走之前交代我了,让我来进货。

你把那些好卖的货都给我来点吧,像方便面啊、火腿肠啊、小零食啥的。

”老张一听,有点疑惑,因为他知道老王一般都是自己来进货的。

但是呢,小李穿着老王杂货店的工作服(这工作服是小李之前偷偷从老王店里拿出来的),而且还拿着一个本子,本子上好像还记着一些进货的清单之类的东西,看起来有模有样的。

老张就想啊,这小李看起来像是老王派来的,而且以前也没出过啥岔子,老王应该是真的让他来进货的吧。

于是呢,老张就和小李签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小李说的,给了他好多货物,价值大概有两千块钱呢。

过了几天,老王回来了。

老张就去找老王要钱,说:“老王啊,你让小李来进的货,货都给他了,你看这钱啥时候给我呀?”老王一听就懵了,说:“我啥时候让小李进货了?我根本就没这回事啊!”这时候呢,老张就觉得自己被骗了,特别生气。

但是呢,从法律上来说,小李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为啥这么说呢?因为小李虽然没有真正被老王授权去进货,但是他穿着老王杂货店的工作服,拿着像是进货清单的本子,这些外在的表现让老张有理由相信小李是有代理权的。

所以呢,最后老王虽然很冤枉,但还是得按照那份买卖合同,把两千块钱给老张。

毕竟在这种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像老张这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就这么规定的。

这就好比是,你看到一个人拿着某个公司的工作证,穿着公司制服,来跟你做和这个公司业务相关的事情,你就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这个公司的,哪怕他实际上可能是在骗人,但公司可能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表见代理经典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签署合同或执行某项事务的行为。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代理经常被使用,以下是一个经典的代理案例。

一个公司(甲方)计划与另一家公司(乙方)签署一份合作协议。

由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正忙于其他项目,无法亲自与乙方进行谈判并签署合同。

因此,甲方决定委托一位代理人(丙方)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谈判和签署合同。

首先,丙方与乙方进行了初步的会面,交换了彼此的合作意向,并明确了双方的合作细节。

在会议过程中,丙方代表甲方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合作要求,并与乙方商讨了相关事项。

双方最终就合作细节达成了一致。

之后,丙方代表甲方与乙方就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深入的谈判。

丙方充分了解了甲方的利益,并在谈判过程中力争以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获得协议条款。

在谈判过程中,丙方展示了专业的技巧和商业洞察力,成功地为甲方争取了更多的利益。

最后,丙方代表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合作协议。

在签署过程中,丙方确保合同的条款与双方达成的谈判一致,并与乙方就争议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和修改。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代理在商业合作中的重要性。

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不仅能够解决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忙于其他项目的问题,还能够以专业的技能和知识为甲方争取更多的利益。

此外,代理的角色还包括理解和维护委托方的利益,与对方进行谈判并签署合同。

丙方在与乙方的谈判中,成功地表达了甲方的合作要求,并为甲方争取了更多的利益。

总之,代理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处理繁忙或跨地区业务时,能够为委托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支持。

以上案例展示了代理的经典案例,并说明了代理行为对于成功达成合作协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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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在我国有一种合同叫做表见代理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对于很多人来说都很陌生,那么在我国法律上对于表见代理合同是如何解释的呢?表见代理的合同和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相似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在我国有一种合同叫做表见代理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对于很多人来说都很陌生,那么在我国法律上对于表见代理合同是如何解释的呢?表见代理的合同和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相似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具体案情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

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

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

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
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

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

5月份诉于法院。

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姚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一种意见认为姚某无代理权,行为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由于家俱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催告木材厂追认,也没有申请撤销,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木材厂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

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我国第四十九条对此有规定:“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相对人的理由是相对人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足以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

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标准,即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照其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标准掌握。

本案如单纯从家俱城角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一定过失。

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木材厂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木材厂在与家俱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厂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人(包括家俱厂)的角度可以认为,以后如无特别说明或,姚某可以代理木材厂与家俱城从事商务行为。

在2004年2月签订合同中,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姚某离厂后木材厂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虽然也存在过失,但从通常的角度看,这种微小的过失不妨碍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木材厂的代理人。

因此,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按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木材厂承担姚某的行为后果,履行与家俱城的加工合同。

通过小编在上文中提到的案例和分析,大家应该知道什么事表见
代理合同了吧,希望小编的案例分析能够对大家理解表见带来合同有一定的帮助,如果大家对于表见代理合同还有疑问或者不懂的地方,欢迎详情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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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有一种合同叫做表见代理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对于很多人来说都很陌生,那么在我国法律上对于表见代理合同是如何解释的呢?表见代理的合同和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相似吗?下面就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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