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协议书范本 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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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政策,甲、乙双方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可以合作开展购售电业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交易周期和电量
甲方承诺向乙方购买在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间(又称“交易周期”)的万千瓦时电量。
各月份意向交易电量如下:
上述分解电量仅供参考,具体每月委托电量以上月日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委托电量确认函为准。(附件 1:《委托电量确认函》)。
根据每月市场竞价结果,甲乙双方对每月竞得电费价差进行利益分成(含税),分成比例为:
甲方占,乙方占(如签订协议时甲方未成为广东电力市场用电企业合格主体,以及由此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在广东电力交易机构顺利备案,则重新签订 2017 年度购售电协议)。
二、甲方授权为《委托电量确认函》签署人。甲方有权知悉当月竞价过程、
交易数据、交易结果,必须按时缴交电费。
三、甲方应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申报信息,以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电量交易采购工作,甲方有权知悉当月竞价过程、交易数据、交易结果。
四、甲方逾期缴纳电费,造成乙方未能及时获得相应分享收益的,由甲方承担乙方损失。
五、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双方月度交割电量与当月交易电量
(当月双边协商合约电量、当月集中竞价中标电量之和)偏差超过【±100%】的,超过部分电量视为违约电量;当发生违约时,按甲方违约赔偿约定如下:
甲方缴纳按结算月月度竞争市场平均成交价差与低于部分电量计列的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计算如下:
违约金=|月度考核电量*月度竞争市场平均成交价差| 月度考核电量=|月度交易执行偏差率*月度交易电量|
月度交易执行偏差率=(月度交割电量-月度交易电量)/月度交易电量,
月度交易电量=月度双边协商合约电量+月度集中竞价中标电量。
其中,月度竞争市场平均成交价差按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及省电力交易中心公布结果执行。
六、有关电费结算方式和风险控制按电力交易中心的规定执行。
七、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协议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或者相应变更协议。
八、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与其他市场主体再次签订同类型购电协议,否则,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
九、本协议书签订后,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执行,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其中:甲方违约金额=第二款约定电量剩余未执行部分*元人民币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执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其中:乙方违约金额=第二款约定电量剩余未执行部分*元人民币
十、甲、乙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各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履行期间任意一方知悉对方的任何文件及材料),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十一、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中止、终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
管机构和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省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送省电力交易机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份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份送省电力交易机构。
特别说明:如签订协议时甲方未成为广东电力市场用电企业合格主体,以及由此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在广东电力交易机构顺利备案,则本协议不生效,双方重新签订年度购售电交易协议。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