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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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8专业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8专业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8专业版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束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标准。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负责供应原材料,乙方负责从主体到装修的全部工程施工。

在设计方面,乙方应听从甲方的意见并执行。

二、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壹佰叁拾伍元付给乙方(包水电安装在内)。

三、在质量方面,主体二层上下垂直误差应在2公分之内,不能超过2公分。

砂浆应饱满,装修抹灰要求中级,偏差度应按施工规范实行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

地板砖应无空鼓、歪斜、缺椤、掉角。

其它装修应符合施工规范。

四、在主体结构方面,板面筋布150mm150mm,扎筋应按建筑施工强制性要求满扎、立柱、挑梁、圈梁、次梁应按物理学性能的制作。

混凝土浇灌要求,立柱楼板、梁所有浇筑混凝土标号c20,立柱,梁无空洞和露筋,楼面平整无裂缝。

五、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自身伤亡和第三者伤亡事故,一切后果应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付款办法:乙方在施工中途要求付款,甲乙双方协商支付,待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望双方共同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将在进场后自带破桩工具(包括空压机),甲方则负责提供住宿和生活水电。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必须紧密配合,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乙方人员必须注意安全,上班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穿胶鞋,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和生产制度。

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进度,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作。

第五条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2018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2018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2018建设工程合同范本2018年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担下列工程项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内容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2. 工程位置:____________3. 工程范围:____________4. 工程质量:乙方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5. 工程工期:工程工期约定为______天,具体以双方签订的项目进度计划为准。

二、项目报价1. 乙方应根据工程内容,提供详细的项目报价。

2. 报价包括工程材料、人工费用、设备租赁等各项费用,报价要求合理透明。

3. 若有变更和增项需求,须重新协商报价。

三、付款方式1. 工程款支付方式:按照工程进度及验收情况,合理分期支付工程款。

2. 首期支付:项目启动后,甲方应支付____%的首期款项给乙方。

3. 最终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工报告并申请结算,甲方应在__日内结算尾款。

四、工程责任1.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履行工程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质量。

2. 工程期间如有损坏或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维修责任。

3. 工程延期因素:如工期延误由乙方个人原因造成,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工程保险1. 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购买工程质量保险,确保在工程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2. 如工程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依法赔偿受害方,并提供相关保险单据。

六、合同变更1. 若因建设工程变更需求或其他因素需要修改本合同内容,双方应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变更协议。

七、其他约定1. 双方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本合同义务。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之日终止。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并欲聘请乙方作为施工承包商,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酬劳,双方一同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合同包括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合同正文;2、附件一、工程范围及说明;3、附件二、工期计划表;4、附件三、费用支付及结算明细;5、附件四、安全质量责任书;6、附件五、其他附加条款。

第三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按法律程序依法订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施工内容第四条工程范围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工程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3、工程规模和性质:__________________;4、工程的主要施工内容和标准:__________。

第五条进场条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入工程,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确保顺利开展施工。

第六条工期1、工期计划表详见附件二;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费用与支付第七条工程费用1、工程费用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2、工程费用支付期限和方式详见附件三。

第八条变更和索赔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并进行相应费用调整;2、如乙方认为因甲方原因导致损失,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据。

2018年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2)(精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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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13.验收和工程试车76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6
13.2竣工验收76
13.3工程试车79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81
13.5施工期运行81
13.6竣工退场82
14.竣工结算83
14.1竣工结算申请83
14.2竣工结算审核83
14.3甩项竣工协议84
14.4最终结清84
15.缺陷责任与保修86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7
7.8暂停施工47
7.9提前竣工49
8.材料与设备50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0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50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1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2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
8.6样品53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4
1.11知识产权18
1.12保密18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
2.发包人19
2.1许可或批准19
2.2发包人代表20
2.3发包人人员20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2

2018年最新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2018年最新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2018年最新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支付方式1.工程款项按照工程进度、质量验收等情况分期支付。

2.工程款项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证金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缴纳保证金。

2.保证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在_______________天内退还。

八、违约责任1.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8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建设单位):承包方(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签订日期: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建筑安装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附表一)四、工程总造价:五、质量等级:六、工程工期:全部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验收(注:如遇不可抗力的造成工程延误,工程工期顺延)。

第二条承包方式1、本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包含以下内容)2、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一般不得调整。

但遇设计变更,可按实调整。

3、补充条款:第三条价款支付与结算1、,予付工程款;2、,予付合同造价工程款;3、,予付合同造价工程款;4、5、第四条工程变更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

如确需变更时,应由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单位签发变更通知(文字、图),双方签证协议后通知有关单位,方可变更。

第五条工程验收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

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甲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三、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

第六条保修条件及期限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建设部1993年第29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双方责任甲方:一、工程开工前,应交给乙方施工图纸份,地质勘察报告份,并组织原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二、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的清理迁移工作;。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8—020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8—0201)

编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8—0201)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关键词:建设工程;示范文本;合同;GF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投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月__ 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监理人:__ ________________(签章)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章)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 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月___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八大员继续教育题库(多选题)之欧阳语创编

八大员继续教育题库(多选题)之欧阳语创编

2020八大员继续教育题库(多选题)二、多选题1.下列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的说法正确的有()A.《2017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B.《2017版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C.《2017版示范文本》中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D.关于质量保证金,《2017版示范文本》中规定”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正确答案:A,B,D试题解析: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示范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2.下列关于节能建筑分部维护系统节能子分部的分项,说法正确的有()A.墙体节能B.幕墙节能C.门窗节能D.屋面节能正确答案:A,B,C,D试题解析:智能建筑分部综合布线系统子分部的分项:墙体节能,幕墙节能,门窗节能,屋面节能,地面节能。

3.下列关于施工现场配备临时应急照明的说法正确的有()A.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水泵房B.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应配置C.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D.电梯井口正确答案:A,B,C试题解析: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1.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2.水泵房;3.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4.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5.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下列关于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有()A.专家B.建设单位负责人C.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D.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国家标准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2018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和适用

2018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和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因此,采用"计日工"计价意味着该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清单计价的模式,纯粹的定额计价模式下,无需使用计日工.根据GB50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三>"计日工"条款修订的影响2017版施工合同将计日工条款"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为"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属于结算方式的变更,在2013版约定的情况下,如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变更工作的单价计取费用,所谓"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不属于"计日工"的计价模式,而是采用固定单价乘以单项工程量的模式取费,类似于按照该零星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费.修改"计日工"条款将带来以下影响:<1>计价方式不同.计日工不按照工程实际消耗人材机计算费用,而是采取每工每天的方式计取报酬,即在计日工模式下,不计算该零星工程最终工程量,只计算投入的工日.<2>计价程序不同.采用计日工模式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对于适用计日工的项目及计日工单价进行明确约定.采用计日工的,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程序规定,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报送计日工的数量、每月汇总计日工数量进行当月结算.<3>利润不同.计日工模式下综合单价高于一般的人工费单价,因此,采用计日工方式计取费用有利于承包人.二、缺陷责任条款的修订2013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版本约定: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版本对15.2.1条的修订,涉及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和期限的变更.<一>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变更1.缺陷责任期的定义所谓缺陷责任期,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1.4.4条的约定,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3版示范合同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7版将其修订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通常情况下,两者表述不同但时间起点是一致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本次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示范合同文本与住建部规定的一致性.2.起算时间的差异尽管示范合同修改的缘由仅仅是为了保持表述的严密性,但"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与"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概念并不是完全一样."实际竣工日期"相对的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指的是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或推定为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上述规定,实际竣工日期有三个认定标准:客观上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工程转移占有日期.其中第一种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属于客观事实上的竣工日期,后两种均属于法律推定的竣工日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指建设工程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因此,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只包括"实际竣工日期"中的第一种情形,而不包括其他两种情况,两者范围是不一致的.同时,"实际竣工日期"并不意味着客观事实上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则必然意味着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3.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时间节点界定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在上述规章修订之前,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各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以各地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为准.后来,住建部修改了验收规定,质检机构仅仅履行监督责任,工程验收的主体也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只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但备案不是衡量验收合格时间的标准.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也称"五方验收">共同对已建工程进行验收,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工程通过验收.因此,2017示范合同中"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时间节点指的是五方验收所载明的工程竣工合格时间.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2017版示范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订,示范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迟了90天.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是依然依约定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始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依据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住建部2017第138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三>缺陷责任期内责任内容的变更2017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上述约定进一步区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限",使该条文的表述更加合理化,也对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更加清晰.2013版示范合同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2013版示范合同并没有严格区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概念,因此造成两种责任适用的混同.两者存在以下的区别:1.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质量保修期一般为2到5年,对于主体和基础则要求终身保修.2.起算时间不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正常情况下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如果建设工程未验收的,则缺陷责任期采用15.1.1条约定的时间推算而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条款中另行约定.3.表现形式不同.质量保修期限和范围由发承包双方签署质量保修协议进行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应预留质量保证金,而质量保修期间超出缺陷责任期的部分却并不预留质量保证金.4.适用范围不同.缺陷责任期主要针对承包人自身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如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保修期则属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生的质量维修,该种质量问题可能系自然损耗等因素造成,并不一定属于承包人的施工缺陷.三、质量保证金条款的修订<一>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15.3.2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为: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版修订主要依据住建部138号文第7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版示范合同除变更了质保金比例外,对于质保金的结算基数也进行了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质保金是根据结算合同金额进行计算,但结算合同的金额与实际最终的结算价款之间通常是存在差异的,为此,2017版示范合同直接将计算基数修订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同时,该种修订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四条的表述以及住建部138号文第七条的表述.<二>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的变更2013版合同第15.3.2条主要约定了:预留质量保证金和保函两种方式.2017版合同第15.3.2条继承了上述条文,并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结合2017年第138号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预留质保金:采取银行保函,此种方式系138号文明确推广.采取履约保证金方式.采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方式.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方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保证方式.<三>规范质保金类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规定,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种类型保证金外,取消所有其他类型保证金.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017版示范合同为此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在示范文本1.1.4.4条、14.4条、15条等质量缺陷责任及质保金条款中均进行了明确,取消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同时并存的情形.<四>增加了质保金的计息方式和退还程序2017版示范合同不仅约定了质保金的利息计算方式,并且对于质保金的退还进行了明确.而2013版示范合同并无上述内容.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5.3.2条约定: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四、修订条款的适用建议因计日工、缺陷责任期限和质保金条款的变更,必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及责任承担发生影响,为此,我们提出如下适用建议:1.采用清单计价情况下,尽量保证计日工单价清单的全面性.由于计日工单价通常系由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进行约定,超出约定范围则意味着计价标准的不确定,且计日工计价费用本身高于传统采用人工定额的计价,因此,发包人应确保招标清单中包含所有可能采用计日工方式的子项.从承包人的角度讲,计日工模式必须按照计价清单规范的要求,及时填报当天、当月计日工数量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汇总,以避免计价争议.2.在示范文本约定了"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另行签署《质量保修协议》,并且对质量保修的范围、方式、索赔进行明确约定.作为发包人而言,在质量保证金已经返还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如保证担保等方式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保修责任.3.质保金预留形式的多样化意味着承包人能够提前获取工程款金额.目前,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均在推行工程责任保险业务,一些工程担保公司也在开展类似业务,除银行保函因出具条件比较严格之外,其他担保方式的费率正逐步下调、程序更加简便,承包人应尽量采取新的质保金方式.4.无论是否采用示范文本,住建部138号文规定的质保金比例、质量缺陷期起算及期限、质保金返还等内容都具有行政管理上的约束力,尽管上述条款没有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的高度,但作为行政机关执法范围内事项,违背上述条款将面临行政责任.因此,各方应及时更新原有条文,尽量与138号文规定保持一致.总体而言,2017版示范文本并非一次主动的条款变革,更多的是为了迎合住建部138号文的监管要求.修订后的版本部分表述更加准确,逻辑更加清晰,但是并未超越2013版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只是一次被动的改良.附:2017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对照表部分序号2017版示范文本2013版示范文本备注通用条款1.1.4.4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新增10.9计日工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修订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新增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8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模板》(示范文本)

2018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模板》(示范文本)

(GF —2017 —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20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

20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合同,而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主要分为了两种,就包括了书面的和口头的。

当然,一般签订书面的合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障是更有利的。

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不一样。

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特此整理部分合同范本供大家学习使用。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018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

2018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

2018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5、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竣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8年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精品模板)

2018年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精品模板)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本合同在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பைடு நூலகம்: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1.1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范本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_______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保修。

2018年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精品)

2018年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精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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