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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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计算实例

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计算实例

借款利息扣除案例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5.3%,借款期限1年,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一年期贷款实行的利率为10.40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基准利率(年)为6.12%。

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实行的利率10.404%构成为(基准利率6.12%+浮动利率6.12%×70%),2007年末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借款利息1000万元×15.3%=153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无须作纳税调整,153万元的借款利息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同样,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借款期限1年,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一年期贷款实行的利率为12.69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基准利率(年)为7.47%+浮动利率为5.229%,仍为70%),2008年末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利息为1000万元×15.3%=153万元,年终甲企业应计算不允许税前列支的利息为1000×(15.3%-12.699%)=26.01万元。

为什么?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doc》(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对计算口径进行了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因此,向非金融机构的准予扣除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那么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15.3%(基准利率6.12%+浮动利率6.12×150%)利率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没有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解释,153万元的借款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财税实务关联企业间担保,债资比例要合理

财税实务关联企业间担保,债资比例要合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关联企业间担保,债资比例要合理
案例
A公司2011年拟对其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提供担保,向某股份制银行贷款1亿元。

该子公司成立时,A公司注资1000万元。

请问,该子公司进行以上借款业务时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专家把脉
我国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形式上有直接借款、以其信用或资产为其提供担保等,有的是为关联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的是通过资金拆借转移资产,还有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

企业资金的来源是由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组成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抵扣,而股东从被投资方获得的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一些企业在融资时采用加大向关联方借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

这种行为就叫做资本弱化。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也愿意选择资本弱化,原因在于许多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权性投资比采用权益性投资更易于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作者:天涯财务来源:视野论坛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受债资比2:1的限制,这里的债资比的投资金额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资料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一)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有关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2、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借款数量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指企业所得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该条可以单独适用,不受第一条的规定比例的限制,因为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109】关联企业融资中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109】关联企业融资中的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融资中的纳税筹划筹划思路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于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标准,如果企业债权性投资已经超过上述标准,企业可以考虑通过非关联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证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这样也可以不受上述标准的约束。

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终审稿)

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终审稿)

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终审稿)纳税人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时,通常应参考税法、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纳税人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下面是一个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一般步骤:1.确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范围:首先,需要确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具体范围。

债权性投资通常包括债券、借款等与他人之间建立的债务关系,权益性投资则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等与他人之间建立的权益关系。

2.收集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信息:纳税人需要收集相关的会计和财务信息,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金额、利率、到期日、股权比例等详细信息。

3.分别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金额: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分别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金额。

对于债权性投资,可以根据债券面值、借款金额等信息计算得出。

对于权益性投资,可以根据股权比例、投资金额等信息计算得出。

4.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将计算得到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金额进行比较,得出比例。

比例通常以百分比形式表示,如债权性投资占比60%,权益性投资占比40%。

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参考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时,应参考税法、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计算过程合规合法。

2.准确核实数据:纳税人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时,应准确核实相关数据,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3.考虑其他因素: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时,纳税人还需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关联方的信用风险、投资回报率等。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时,需要参考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同时注意准确核实数据和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关联企业债资比利息扣除问题

关联企业债资比利息扣除问题

债资比例如何影响关联企业利息扣除按现行税收政策,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业务,在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借入方实际税负高于(或等于)境内借出款项的关联方的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标准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有关税法规定所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标准比例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计算公式: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在计算债资比例时,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权益投资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相关案例见本报2014年8月8日B3版《依据债资比例判定借款利息扣除》一文)。

但是,也有两种特殊情形: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权益性投资不等于所有者权益的情形案例1:乙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2013年期初所有者权益合计75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资本公积4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

乙公司3月18日向A公司借款3000万元,至12月底已按不超过本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40万元且无应资本化的情形。

乙公司2013年每月新增未分配利润和月平均权益投资计算结果见文尾表格一。

利息扣除情况计算如下:1.接受A公司平均权益投资:乙公司2013年各月的所有者权益均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1040万元),因此每月平均权益投资均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1040万元。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一、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通知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风险提示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三、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1、企业发生的关联方利息支出,满足两个条件可以据实支出,不受比例限制:(1)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几种简便方法(二)[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几种简便方法(二)[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几种简便方法(二)[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例3]:某企业2011年权益性投资全年平均额为3000万元,向关联方借款8000万元,年利率9%,当年支付关联方利息720万元,不能提供独立交易证明,且关联方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计算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

一般计算方法:(1)超银行利率利息支出=8000×(9%-5%)=320(万元);(2)该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8000÷3000=2.667,超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1-2÷2.667)=100.04(万元);合计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320+100.04=420.04(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总额-按税法规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额=720-3000×2×5%=420(万元)。

特别纳税调整再销售价格法的简便计算《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例4]:某企业自行申报以55万元从境外甲公司(关联企业)购入一批产品,又将其以50万元转售给乙公司(非关联企业)。

假定该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要求用再销售价格法计算此次销售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一般计算方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50×(1-20%)]×25%=2.5(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20%×25%=2.5(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简便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018-2019】财税201X年121号文件-范文word版 (13页)

【2018-2019】财税201X年121号文件-范文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财税201X年121号文件篇一:财税[201X]121号相关法规解读信息相关法规解读信息-044、关于财税[201X]121号相关问题的解读有关防范资本弱化和关联企业之间利息处理的解读综合比较解读财税[201X]121号:防范资本弱化新规定新在哪里201X-11-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121号),旨在防范企业通过资本弱化的手段避税,比较过去的资本弱化防范的一些规定,财税[201X]121号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提高了“债务/股本比”。

新规定中“债务/股本比”一般企业为2∶1,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1X]80号)规定的“纳税人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即1∶2)”有明显的提高。

增加了“例外性条款”。

对于境内企业的关联企业借贷,引入了“例外性条款”,即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不受相关“债务/权益比”的限制,相对于过去的规定在消除双重征税影响上,走出一大步,鼓励企业间合理的资金融通。

加大了资本弱化惩罚力度。

对于资本弱化惩罚包括两方面:作为支付利息的一方面,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对收取利息一方要求全额纳税。

取消了对一方调整另一方可以相应调整的规定,对资本弱化进行重复征税,加大了惩罚力度。

强化了“资料提供”。

一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于关联方资金融通,包括关联方借贷,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相关资料;另一方面企业豁免“资本弱化”调整,需要准备相关资料。

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完善,对企业而言,应关注以下方面:注意适用对象。

该政策是专门针对关联企业间的融资行为而出台的政策,如果借款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是不能适用这一政策的。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几种简便方法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几种简便方法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几种简便方法企业所得税是一个计算比较复杂的税种,某些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业务,虽然有明文规定的计算公式,但不好理解.本文总结了一些简便的计算方法,不但能提高计算速度,而且有助于加深对公式的理解。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的简便计算按有关规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交易中股权支付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能更好地发展,将80%的股权由乙公司收购,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

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

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7XX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一般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XX+8000)]=(80000—64000)×10%=1600(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银行存款支付对应的股份数×每股盈利额=8000÷10×(10-8)=1600(万元)。

因投资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简便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计算公式: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同时,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不得扣除.例二:某公司XX年1月向工商银行按照%的年利率借入500万元,向一家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共发生利息支出43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

债资比例举例

债资比例举例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比例(以下简称“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是填制本表的难点,在此举例介绍其具体计算过程及税务处理。

假设北京A公司、苏州B 公司、香港C公司同为Z公司的关联公司,Z公司2011年借款情况(涉及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如下表列示。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比例(以下简称“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是填制本表的难点,在此举例介绍其具体计算过程及税务处理。

假设北京A公司、苏州B 公司、香港C公司同为Z公司的关联公司,Z公司2011年借款情况(涉及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如下表列示。

2011年度借款情况表(假设Z公司仅此3笔借款)第一步:计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利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步:计算关联债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都对关联债资比例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规定。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处理的例外性条款规定,即在两种情况下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一是企业的关联借款超过了规定比例,但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二是企业计算超规定比例的利息,在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分配后,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计算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数字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取得)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1107.5权益投资计算原则: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范文

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范文

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首先对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扣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中使用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界定的概念,并且对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也未作出规定,因而作为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概念、范围等进行了解释和界定。

即: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则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但是《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仍然未予明确,而是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正是基于该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才于2008年9月23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通知除了重申《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些规定之外,最为主要的就是明确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按照其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凡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财税2008 121关联方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涉及的债资比及有关税法的规定

财税2008  121关联方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涉及的债资比及有关税法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9-19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
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致同税务】实务提示:集团内企业资金占用利息结算的税务考量

【致同税务】实务提示:集团内企业资金占用利息结算的税务考量

【致同税务】实务提⽰:集团内企业资⾦占⽤利息结算的税务考量⼜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间,⼤型企业集团内部资⾦拆借的计息问题成为⼀些企业税务主管关⼼的问题。

现对集团内企业资⾦占⽤利息结算的税务简要分析如下:01集团内资⾦拆借的常见形式1企业⾃有资⾦拆借⼀般是企业将⾃有资⾦通过委托贷款、资⾦池等形式拆借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并收取相应的利息或⽆偿拆借。

2统借统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定义的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02现⾏集团内部资⾦拆借的税务处理规定及差异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般规定针对利率,《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融企业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出,不超过按照⾦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的利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利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8]121号)进⼀步明确,“企业实际⽀付给关联⽅的利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条规定外(即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于境内关联⽅的,其实际⽀付给境内关联⽅的利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范文

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范文

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范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是一个重要的指标,用于衡量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相对比例。

纳税人在计算这一比例时,需要按照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分析和计算。

本文将以财务和税务的角度,详细介绍纳税人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

首先,纳税人需要了解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债权性投资是指纳税人以购买债券、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给关联方,取得固定利息或回报的投资。

而权益性投资是指纳税人通过购买股票、股权等方式,成为关联方的股东,并享有与投资比例相对应的投资收益。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债权性投资通常以成本法或摊余成本法计量,权益性投资则通常以权益法或成本法计量。

其次,纳税人需要确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金额。

债权性投资的金额通常为纳税人购买的债券面额或存款金额。

权益性投资的金额通常为纳税人购买的股票或股权的购买价格。

在计算比例时,纳税人需要确保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金额是准确的,并可通过相关文件和凭证进行证明。

第三,在计算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时,纳税人需要按照约定比例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有明确的投资协议,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约定,那么纳税人可以直接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计算。

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投资金额进行计算,并结合相关经济指标和风险分析等因素,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进行合理调整。

最后,在计算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时,纳税人还需要注意税法对于这两种投资的税收处理规定。

根据我国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债权性投资通常享有利息收入的税收优惠,权益性投资则通常享有股息收入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税收优惠进行合理分配和计算,在计算比例时必须将税收优惠考虑进去。

综上所述,纳税人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时应遵循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金额准确,并根据约定比例或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

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

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企业在关联方之间进行投资的性质和比例。

下面将从计算方法、应用示例和税收影响等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1.确定关联方:首先需要明确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联营企业等。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关联方指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者重要影响关系。

2.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是指纳税人以债务关系进行投资,如公司债券、贷款等;权益性投资是指纳税人以股权关系进行投资,如股权投资、合资企业等。

3.确定投资金额:对于债权性投资,投资金额可以直接按照实际投资数额确认;对于权益性投资,投资金额可以根据投资比例计算,如纳税人持股20%的合资企业,投资金额为20%的合资企业资产净额。

4.计算比例:将债权性投资金额与权益性投资金额相除,得到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

应用示例:假设公司对其关联方进行了投资,其中债权性投资金额为100万人民币,权益性投资金额为200万人民币。

则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00/200=0.5,即1:2纳税人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准确辨别投资性质: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具有不同的权益和风险,纳税人应正确判断投资的性质,避免将权益性投资误判为债权性投资。

2.遵循相关法规及会计准则:计算比例前,纳税人应仔细研究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并根据其要求进行操作。

3.注意分类和记录:准确的记录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金额和比例,便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税务审查时提供必要的凭证和证明文件。

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对纳税人的税收影响也是需要考虑的。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同性质的投资可能会有不同的税收计算方式和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权益性投资可能享受到股权投资的减免税政策;而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可能涉及到利息税等。

债资比对关联企业扣除借款利息的影响【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债资比对关联企业扣除借款利息的影响【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债资比对关联企业扣除借款利息的影响【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业务,在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借入方不符合实际税负不高于借出款项的境内关联方的情况下,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扣除?居多的一种理解就是“2∶1”,即以接受的投资额的2倍为限额,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借款金额不超过投资额2倍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投资额2倍的借款所对应的利息就不得扣除。

业界曾流传一个案例: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有关联企业C公司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

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能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进行扣除。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难道真如该案例所述,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投资额2倍以上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吗?笔者认为:答案绝非如此绝对和简单。

债资比决定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扣除额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已经明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关联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会计制度下_权益法比例(3篇)

会计制度下_权益法比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权益法比例是会计制度中一种重要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用于长期股权投资。

在权益法下,投资者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其投资权益。

本文将从权益法比例的背景、理论依据、应用方法以及在我国会计制度中的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会计从业人员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二、权益法比例的背景与理论依据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间的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为了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投资情况,会计制度引入了权益法。

权益法比例是指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拥有的权益比例,是权益法核算的核心。

2. 理论依据权益法比例的理论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1)资产收益理论。

资产收益理论认为,投资者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

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比例越高,其享有的收益也越高。

(2)剩余索取权理论。

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投资者对企业投资后,应享有企业的剩余收益。

权益法比例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反映了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剩余收益的索取权。

三、权益法比例的应用方法1. 计算方法权益法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权益法比例 = 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额÷ 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 核算方法(1)初始投资。

投资者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价值。

(2)后续计量。

在权益法下,投资者按照权益法比例,对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事项进行核算。

(3)损益调整。

投资者按照权益法比例,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减值准备等事项进行调整。

(4)减值测试。

投资者应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四、我国会计制度中的权益法比例规定1. 相关法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权益法比例的核算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2. 核算要求(1)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但以下情况除外: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对金融工具投资;对特殊目的主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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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首先对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扣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中使用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界定的概念,并且对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也未作出规定,因而作为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概念、范围等进行了解释和界定。

即: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则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但是《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仍然未予明确,而是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正是基于该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才于2008年9月23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通知除了重申《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些规定之外,最为主要的就是明确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按照其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凡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众所周知,由于权益性投资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在内容上包括了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这也就意味着,只要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收入与支出业务,那么,其权益性投资就永远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如何计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也就直接决定着税前可扣除利息支出的正误。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财税[2008]121号虽然明确了比例,却未规定比例的计算方法,如此一来,税收征纳双方就很为难了。

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财税〔2008〕121号发布后,全国上下,一片置疑。

所幸的是2009年1月初,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其中明确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

为了方便描述,国税发[2009]2号文首先将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简称关联权益投资)的比例简称为关联债资比例,并规定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全部关联利息*(1-2/1*A)A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公式中所采用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05%)/365*实际滞纳天数应该说,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按照其规定,一般财税人员都是能够理解和掌握的。

对上述文件的规定,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也会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企业发生关联借款利息支出,其扣除是否必须受债资比例5:1或2:1的比例限制?如果121号文件的第二条单独成立的话,也就是说满足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不受第一条规定的债资比例的限制,那么该文件规定是否与税法的规定相冲突呢?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接受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能够满足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同时还要满足债资比例的限制条件?中国税网认为:根据121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支付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可以不受第一条规定比例的限制,也就是说,企业发生关联借款利息支出其扣除比例不是必须受5:1或2:1的比例限制,这与税法的立法本意没有背离。

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防范资本弱化的条款属于国际上通用的“固定债务和股本比率法”,但对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情况是可以不受比例限制的。

另外,如果受资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的情形下是不会产生资本弱化的结果的,所以也被排除在外。

因此,121号文件中的第二条是可以单独适用的,不受第一条规定的债资比例的限制。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接受关联方的全部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列支的条件有三个:其一、债资比例不超过规定比例且不超过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其二、企业能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三、受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进一步理解如下:(一)如果企业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了121号文件的规定,则比例内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须做纳税调整,在计算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得扣除。

对12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直观的感觉是扩大了,金融企业是5:1,其他企业是2:1,那么是不是如我们想象的那样扩大了呢?其实不然,我们对比分析一下。

根据原外资所得税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资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而内资企业则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简单的想原内资企业法的规定比例是0.5:1,现在的规定其他企业的比例是2:1,但这绝不是简单的扩大了四倍的问题。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如A、B两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企业C,三方均为内资非金融企业,其中A企业出资200万元,B企业出资800万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C企业分别向A、B企业借款,那么根据原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A、B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本金的限额均是500(1000×50%)万元,而根据121号文件的规定,A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本金的限额是400(200×2)万元,B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本金的限额是1600(800×2)万元,因此,A、B企业在新法实施前后可以扣除的债资比例不能简单的看比例是否扩大了,还要看基数的不同。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该如何确定?分子分母的值是按某时点确定还是某时段确定?如是后者,是加权平均值还是简单平均值?时段应为多长,是一个月还是一年?这个问题在之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中也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中国税网认为,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通常的做法是,在年度确认时,分子用每个月债权性投资的加权平均值相加后除以12来计算,而分母的计算也是同样的道理。

这里还要注意一点,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二)第二个条件所说的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这一点还要等新的规定出台后才能明确是哪些必备的资料。

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明确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目前要建议企业的是,最好事先提请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以避免业务发生后产生不同的意见分歧。

(三)第三个条件中的实际税负是最不好理解的,是企业的全部税负还是仅指企业所得税税负?是按名义税率还是实际征收率确定?分子分母都是指什么?在这个问题上,针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确定的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而不是全部税负。

因存在优惠税率、减免税、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所得税返还等原因,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不等同于企业法定税率。

分子好理解,必定是指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但分母是指会计利润还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其他的什么概念呢?在这一点上还是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规定来明确。

(四)无论是哪一种条件,上述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关联企业间的利息支出都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三、企业在执行政策时应如何把握以下六点:一是注意适用对象。

该政策是专门针对关联企业间的融资行为而出台的政策,如果借款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是不能适用这一政策的。

二是由于关联方投入资金项目规范为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两类;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细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不再限于直接投资。

三是注意利率问题。

对外资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利息支出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即可自行申报扣除。

需要纳税人在计算扣除时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不能仅考虑基准利率,而忽略了浮动利率,导致少扣除利息支出。

四是注意核算问题。

根据12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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