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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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相关文件及个税的计算

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我从文件中摘一些重点的条文给大家介绍一下,然后举两个案例跟大家一起学习。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前面介绍了这么多关于文件的内容,那么关于股权转让时个税怎么计算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三个因素:原始出资额,协议转让价,评估值

个税的计算公式是协议转让价与评估值孰高原则,哪个值高取哪个数,然后减掉原始出资额,差额乘以20% .

[max(协议转让价,评估值)-原始出资额]*20%

下面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1

该企业是甲自然人独资的企业,其将所持有的股权100%转让给乙,双方约定的协议价格是306888。

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554439.86<股权转让的协议价格306888,原始出资额为300000

那么这个甲自然人在股权转让时的个税应为:(306888-300000)*20%=1377.6 案例2:

这个公司因账面有长投科目,税务机关要求出具评估报告,这个长投是该公司持有子公司35%的股权比例。在评估中只要持有比例大于20%对子公司就应该展开来评估。那么经过评估该公司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600万元(其子公司经营情况比较好)。

原始股东的出资情况:

股东出资情况:

那么该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是平价转让甲将其持有的40%的股权转让给A

那么个税怎么计算:

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600*40%=240万元>协议价格120万元

个税=(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600*40%-原始出资额120)*20%=24万元

2016-09-20 发布的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有关于技术出资入股的政策,原财税[2015]41号是技术出资在出资环节就要交个税,本文件中第三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刚说的财税[2015]41号文),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例如:甲技术出资50万元,去税务备案(在股权转让时补缴所得税)经营一段时间发生股权转让以100万的价格转让,其在计算所得税时是(协议转让价100-原始出资额0)*2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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