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旧州古镇保护规定(2020)
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
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号)《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11日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三章管理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扬美古镇(以下简称古镇)的保护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古镇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古镇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东至状元桥、黄氏庄园附近,南至三界庙附近,西至左江沿岸,北至永安街陈屋巷,面积约7.95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核心保护区以外,东至魁星楼,南至振兴街82号历史建筑附近,西至左江东岸,北至雷莲岭,面积约54.29公顷。
环境协调区是指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东至左江左岸,南至扬美村域边界,西至壶天岛,北至左江左岸,面积约1019.54公顷。
第四条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镇的保护,将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古镇保护经费。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告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03
•【字号】百政发〔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告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决定将城北一路1号交警直属二队、解放街11—12号传统民居、解放街15号传统民居等14处建筑列为我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附件: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附件
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
靖西旧州古镇游玩景点
靖西旧州古镇游玩景点介绍如下:靖西旧州古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靖西市,是广西重点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之一,也是广西唯一一座保存完好的清代县城,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人文风情。
下面我将为您介绍靖西旧州古镇的主要景点。
1.旧州城墙旧州城墙是靖西旧州古镇的标志性建筑,建于清代,高约10米,围绕着古镇四周,总长约5公里。
城墙上有众多的城楼、角楼和门楼,构成了一道壮观的防御体系。
城墙内外依次是护城河、靖江河和城外的山丘,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水陆交通体系。
2.靖江古桥靖江古桥是一座跨越靖江河的古桥,建于明代,长约100米,宽约3米,由24个拱形桥洞组成,是古镇的重要交通枢纽。
桥上有悬挂式的石灯笼和对联,显得格外古朴典雅。
3.旧州街旧州街是靖西旧州古镇的主要商业区,建于清代,长约1.5公里,是古镇最繁华的地方。
街道两侧是保存完好的清代建筑,有着独特的建筑风格和精美的雕刻。
街上还有许多传统手工艺品店、特色小吃店和民间艺人的表演,是游客品尝当地美食和购买纪念品的好去处。
4.岭南书院岭南书院是一座传统学府,建于清代,是靖西旧州古镇的文化象征。
书院内设有讲堂、藏书楼和学生宿舍,保存着大量珍贵的历史文献和文物,是研究中国传统教育和文化的重要场所。
5.梅园梅园位于靖江河畔,是一座占地约5亩的梅花园。
园内栽种着各种品种的梅花,每年冬季开花时,景色如画,吸引了众多游客前来观赏。
6.靖江游船靖江游船是游览靖西旧州古镇的特色项目之一,游船从古桥下的码头出发,沿着靖江河穿行古镇,游客可以欣赏到古镇的风光和历史建筑,是一种别具特色的游览方式。
总的来说,靖西旧州古镇是一座充满历史和文化魅力的古城,有着丰富多彩的景点和活动,是广西旅游的重要目的地之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调整百色市2020年乡村风貌提升部分建设项目的批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调整百色市2020年乡村风貌提升部分建设项目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10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调整百色市2020年乡村风貌
提升部分建设项目的批复
百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百色市2020年乡村风貌提升部分建设项目的请示》(百建报〔2020〕5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百色市右江区乡村风貌提升示范带名称修改为“广西百色福禄河国家湿地公园休闲养生乡村风貌提升示范带”。
二、同意将百色市右江区永乐镇西北乐村坡马晚旧片区精品示范型村庄建设项目调整至龙景街道福禄村久布屯,建设项目计划详见附件。
三、同意将田东县思林镇坡塘村村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调整至田东县印茶镇立新村。
四、同意将田东县朔良镇那加村六恒屯内道路硬化项目调整至田东县思林镇内油村巴羊屯。
请你局严格按照本批复,加快推动2020年乡村风貌提升项目建设,确保按要求完成预定目标任务。
附件: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福禄村久布屯2020年乡村风貌
提升精品示范型村庄建设项目计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0日附件
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福禄村久布屯2020年乡村风貌提升。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5.25•【文号】财办建〔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的通知财办建〔202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造有关要求部署,2020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
按照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中央财政以地级市(含州、盟及直辖市下辖区县)为单位支持部分传统村落集中的地区集中连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推动实现区域传统村落面貌全面改善,同时探索建立传统村落保护改造长效机制,增强传统村落生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并示范带动其它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支持方式及内容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10个示范市,重点向传统村落集中、工作方案扎实、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成效突出以及贫困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对每个示范地区给予1.5亿元定额补助。
示范地区按要求制定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及具体任务,细化工作举措、配套措施及实施步骤,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资金,重点用于传统村落传统建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改造传统村落按投资额给予奖励等,并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保护、利用效果。
三、示范城市选拔流程(一)省级推荐。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结合实际推荐1个传统村落集中、基础工作扎实的地级市申报。
申报地区纳入中国传统村落目录的传统村落数应不少于30个,符合条件地区达到6个及以上的省份可推荐2个。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百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百色市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1日百色市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4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焕发革命老区发展新风貌,助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引领加快编制百色市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并加强与百色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十四五”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十四五”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围绕浓郁的壮族风情、深厚的红色文化底蕴、优质的特色农业和秀美的自然山水风光等特色,优先将文化和旅游资源丰富的村庄纳入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布局特色鲜明、多样化发展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推动形成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集聚村、集聚区,着力打造一批主题突出、吸引力强、业态多元、知名度和美誉度高的乡村旅游产品。
加强规划对乡村旅游发展的引领和控制,每年从百色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和有关涉农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各县(区、市)开展乡村旅游规划设计工作。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资源和优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近距离同质化建设,对未经科学规划论证的乡村旅游项目,原则上限制或禁止开发建设。
古镇保护实施方案
古镇保护实施方案古镇是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传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古镇面临着严重的保护和发展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古镇的历史文化,制定并实施古镇保护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要加强对古镇历史文化价值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对古镇历史文化价值的认识,引导人们珍惜和保护古镇的历史遗迹和传统文化。
同时,通过举办各类文化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古镇的历史渊源,增强古镇文化的自豪感和认同感。
其次,要建立健全古镇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古镇保护的立法工作,明确古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并加大对违法建设和破坏古镇历史文化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古镇保护的激励机制,对于有意愿参与古镇保护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经济补贴,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古镇保护工作。
另外,要加强古镇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古镇保护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古镇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建立古镇保护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古镇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保证古镇保护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最后,要加强古镇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
政府部门应当增加对古镇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提高古镇保护的资金保障水平。
同时,加强对古镇保护技术的研究和支持,推动古镇保护工作的科技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古镇保护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效果。
总之,古镇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古镇的历史文化,让古镇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古镇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成为我们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18年10月31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州古城保护,保持古城历史风貌与特色,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青州古城的范围是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保护范围。
其中,东关历史文化街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和东至云门山南路、南至凤凰山西路、西至玲珑山南路、北至南阳河的围合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条青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青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青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青州市人民政府建立青州古城保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2月23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名城保护范围:以“十”字街为中心东至莲云路、南至德乐寨、西至莲城路、北至莲湖北路的范围,总面积97.4公顷。
名城保护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四条名城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的保护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名城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城管理机构,隶属县文化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三)制定名城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四)设立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对象标识,并建立档案;(五)履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广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广南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水务、林业、经济商务、旅游、史志、教育、民族宗教、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靖西花灯保护管理制度
靖西花灯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靖西花灯的保护管理工作,维护靖西花灯的传统文化价值,促进靖西花灯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靖西花灯的保护管理工作,提高靖西花灯的保护水平,完善靖西花灯的管理制度,促进靖西花灯的传承和发展。
三、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靖西花灯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制定并落实靖西花灯的保护管理措施。
2. 保护为主:坚持保护靖西花灯的原貌和传统技艺不变,防止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破损和流失。
3. 积极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靖西花灯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渊源,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
4. 公开透明:保护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执行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管理机构1. 靖西县文化馆:作为靖西花灯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管理工作。
2. 民间组织:各类文化团体、保护协会等,参与靖西花灯的保护管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六、保护措施1. 现状调查:对靖西花灯的分布和保存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建立靖西花灯的档案数据库。
2. 保护规划:制定靖西花灯的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重点。
3. 封存保护:对于保存完好的靖西花灯进行封存保护,防止外界环境对其造成损害。
4. 修复复制:对于受损的靖西花灯进行修复和复制,保持其传统的艺术风格。
5. 文化遗产保护:将靖西花灯列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加强对其特殊价值的保护。
七、宣传推广1. 展览展示:定期举办靖西花灯的展览和展示活动,向公众宣传靖西花灯的历史和文化内涵。
2. 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加强对靖西花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3.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靖西花灯的保护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的良好氛围。
八、监督检查1. 上级部门监督:县文化馆作为靖西花灯的保护管理机构,接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靖西花灯的保护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对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
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2022年12月28日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三章合理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码头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古码头合理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码头及其伴生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码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古码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码头,包括:(一)桂平市的北江码头、清风楼码头、大关码头、四清码头、太平街口码头、南木圩码头、大湟江码头、石咀码头、社步码头、白沙旧圩码头、白沙人渡码头、大湾塘码头、下湾猪花码头;(二)平南县的大安古码头、武林码头、丹竹码头、白马墟西堂码头、上渡旧街将军码头、思界三圣宫码头、思旺旧圩码头、同和大旺圩码头;(三)港北区的武乐江头码头、大东码头遗址;(四)港南区的南江古码头、南江村鸡仓码头、瓦塘香江码头、东津渡口码头;(五)覃塘区的大岭刘公圩旧码头。
古码头伴生历史文化遗存主要包括纳入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会馆、庙宇、碑刻、牌坊、古桥、古道、古城墙、古塔等建(构)筑物。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码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古码头,纳入本条例保护和管理。
(一)能够体现本市码头历史文化、某一特定时期经济社会建设成就;(二)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三)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和艺术特征;(四)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或者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五)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者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古镇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汇报
古镇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汇报
古镇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历史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古镇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我们对古镇的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整理,下面将就古镇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们对古镇的历史建筑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整理。
通过实地走访和文献资料的搜集,我们对古镇内的历史建筑进行了详细的登记和分类,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对一些濒临失修的建筑进行了修缮和保护工作,以确保古镇历史建筑的完好保存。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古镇的管理和规划。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我们对古镇的规划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古镇的保护规划和发展规划,明确了古镇的保护范围和发展方向,同时加强了对古镇内商业开发和旅游开发的管理,保证了古镇的原汁原味。
另外,我们还加强了对古镇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通过举办文化活动、推出宣传片、举办展览等形式,我们向社会公众传达了古镇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了公众对古镇保护的认识和支持,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游客前来参观和了解古镇文化。
最后,我们还加强了对古镇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和监督机制,我们对古镇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了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效果,同时也及时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和隐患。
总的来说,古镇保护条例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一些商业化开发对古镇的影响、一些历史建筑的修缮困难等。
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古镇保护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确保古镇的历史文化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
同时,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更加关注和支持古镇保护工作,共同努力,共同守护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
传统街市的兴衰 ——广西靖西县旧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探析
2019传统街市的兴衰—韦浥春1唐寅2广西汉和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摘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面临着社会变革、人为破坏与自灾害造成的困境以及对村落价值的重新认识、乡村振兴等战略与政策所带来的机遇。
本文立足广西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现实状况,通过剖析广西靖西县旧州街村落保护与开发实例,总结经验与教训,以期探索具体可行的保护发展策略。
关键词:旧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新靖镇旧州街,原为归顺州的州治所在,2015年入选广西第一批传统村落名录。
旧州地处喀斯特地貌腹地,丘陵三面环绕,旧州河经村落东北穿过,河流北侧有大面积水田。
丘陵、河流、田野、老街,共同构成了美好的田园风光与生活场景。
一、村落形态特征村落沿河东西向展开,略呈带状,村落主街顺应河流流向与丘陵走势展开。
南北街约20m宽,200m长,是村中贸易与集会的主要场所;东西街略窄长,宽3~5m,长500m,两条主街均以青石板铺设。
在主街的T 形轴线控制控下,村中街巷顺应轴线发展,形成较为规整的网格状系统。
壮音阁戏台坐落于主街的T 形交叉口处,是村落文艺活动的中心。
旧州街中段建有旧州壮族生态博物馆展示中心,为一座形式与体量均与周边民居协调的合院式建筑。
清乾隆年间修建的文昌阁,是村落的地标性历史建筑,矗立在旧州河东侧河心岛上。
此外,还有许多历史、自然遗迹散布于村落周边:紫壁樵歌山,天皇殿、观音阁、张天宗墓,东山石刻,岑氏土司墓群等。
村中建筑多为古朴而富有壮族特色的圩市建筑——街屋,与旧州自古便是边贸商品集散地的历史相应和。
厅堂设于街屋的前半部,多为两层高的木楼,兼有商铺门面之用,其后为居室、天井与厨房,开间尺寸统一为3.5m,进深30~40m不等,整体前高后低如虎蹲坐状,俗称“虎坐”。
图1旧州村落形态与空间格局二、村落保护与开发现状旧州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开发启动较早,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空间结构的梳理基于对村落空间形态格局的分析,梳理功能布局与空间结构,确定未来保护与发展的方向,提出“两心、一带、三区”的空间结构规划设想(图2)。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百政发〔2018〕31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百政发〔2018〕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决定保留120件,修改12件,废止87件。
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并于2019年2月底前修改完毕,报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逾期未修改的,视为废止。
附件:1. 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2. 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3. 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百色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3日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百色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有关部门实施意见和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移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百署发〔2002〕20号2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吉航运枢纽百色市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6〕50号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库岸失稳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2〕65号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生桥二级水电站隆林县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2〕66号5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百政发〔2003〕80号6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百政发〔2003〕87号7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百政发〔2003〕92号8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百政发〔2003〕93号9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百政发〔2004〕5号10百色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04〕42号11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百政发〔2005〕47号12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百政发〔2006〕26号1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百政发〔2006〕30号1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百政发〔2007〕11号15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百色市关于提高进藏新兵优抚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百政发〔2007〕52号16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8〕1号17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百政发〔2008〕33号18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百政发〔2009〕22号19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特殊津贴待遇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09〕44号20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百政发〔2009〕46号21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0〕17号22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发〔2010〕118号2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1〕2号2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1〕10号25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1〕17号26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1〕40号27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百政发〔2012〕15号28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百政发〔2012〕30号29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百政发〔2012〕42号30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2〕44号31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2〕49号32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2〕58号3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的意见百政发〔2012〕66号3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百政办发〔2012〕223号35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奖励企业上市实施意见(试行)百政发〔2013〕28号36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百政发〔2013〕46号37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14〕3号38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城区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通知百政发〔2014〕38号39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推进企业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扶持政策的通知百政发〔2014〕39号40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百政发〔2015〕3号41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5〕11号42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滩水电站百色市库区无法落实生产安置移民耕地长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百政发〔2016〕2号4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百政发〔2016〕5号4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安全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发〔2016〕6号45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百政发〔2016〕13号46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6〕26号47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二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百政发〔2016〕33号48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百政发〔2017〕10号49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百政发〔2017〕15号50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鼓励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的意见百政发〔2017〕30号51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百政发〔2017〕31号52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市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7〕38号5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滩水电站百色市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百政办发〔2003〕219号5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百色市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04〕6号55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准许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的通知百政办发〔2004〕71号56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04〕134号57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04〕195号58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和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评奖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5〕165号59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国土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6〕53号60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7〕121号61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8〕51号62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百政办发〔2008〕123号6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百色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9〕83号6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6号65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57号66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强捕捞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84号67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85号68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128号69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174号70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54号71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品牌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1〕23号72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114号7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227号7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131号75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糖业综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260号76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百政办发〔2012〕5号77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2〕11号78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2〕132号79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2〕218号80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边境旅游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3〕75号81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发展旅游产业扶持奖励办法通知百政办发〔2013〕35号82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3〕103号8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3〕112号8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食品安全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14〕24号85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4〕35号86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4〕85号87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开展教育精准扶贫扶持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5〕13号88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百政办发〔2015〕37号89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百政办发〔2015〕56号90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5〕69号91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百政办发〔2015〕38号92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1号9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贯彻落实自治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37号9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百色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42号95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52号96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53号97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56号98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58号99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59号100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75号101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76号102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80号10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85号10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87号105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96号106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102号107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107号108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山茶油产业精准扶贫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7号109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18号110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制糖企业战略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25号111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52号112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57号11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政策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63号11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70号115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对外贸易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81号116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111号117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114号附件2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0〕4号2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0〕16号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百政发〔2015〕7号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4〕36号5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办理人民防空建设手续的通知百政办发〔2006〕162号6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135号7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19号8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2〕160号9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12〕174号10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涉税财务价格认定管理办法通知百政办发〔2013〕61号11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4〕36号12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160号附件3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百色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百署发〔1997〕53号2百色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百署办〔1996〕11号3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置百色市城区闲置土地通告的通知百政发〔2003〕115号4百色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意见的通知百政发〔2004〕29号5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4〕48号6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划定东笋水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通告的通知百政发〔2005〕4号7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5〕51号8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征地后农民身份置换实施意见的通知百政发〔2005〕61号9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征地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5〕62号10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05〕63号11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05〕64号12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百政发〔2005〕91号13百色市大水面渔业管理办法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2006年4月20日1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百色城镇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决定百政发〔2006〕11号15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百政发〔2007〕12号16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百政发〔2007〕45号17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通知百政发〔2007〕56号18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07〕58号19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百政发〔2008〕4号20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09〕23号21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百政发〔2009〕29号22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非法载客劳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百政发〔2009〕27号2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百政发〔2009〕50号2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0〕31号25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0〕3号26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百色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百政发〔2010〕6号27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百政发〔2011〕15号28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1〕31号29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百政发〔2011〕35号30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百色现代化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1〕37号31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2〕3号32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12〕57号3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住宅专顶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百政发〔2013〕2号3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征地拆迁预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3〕16号35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田七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3〕52号36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接收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百政发〔2014〕6号37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百政发〔2014〕15号38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百政发〔2014〕23号39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第一批)的通知百政发〔2014〕65号40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百政发〔2015〕5号41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百政发〔2015〕21号42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百色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百政发〔2015〕25号4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百政发〔2015〕32号4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百政发〔2016〕19号45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百政发〔2016〕31号46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47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4〕203号48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物流工作的通知百政办发〔2005〕32号49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5〕82号50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5〕84号51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5〕88号52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05〕90号5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05〕105号5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06〕54号55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两份文件的通知百政办发〔2007〕198号56百色市人。
靖西旧州古城市场现状分析报告书
靖西旧州古城市场现状分析报告书1. 引言靖西旧州古城作为广西地区著名的历史文化遗址和旅游景点,吸引了大量游客和商家的关注。
本报告旨在对靖西旧州古城的市场现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发展该地区的商业环境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2. 市场概况靖西旧州古城市场以文化旅游为主导,辐射范围包括了本地区和周边省市。
在过去几年中,靖西旧州古城市场取得了持续增长的势头,客流量和旅游收入均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
2.1 旅游市场靖西旧州古城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每年有超过100万人次的游客来到靖西旧州古城,旅游收入超过10亿元。
2.1.1 游客构成在靖西旧州古城的游客中,国内游客占绝大多数,占比超过90%。
其中,广西省内居民和来自邻省市的游客人数最多。
另外,部分国外游客也对靖西旧州古城的历史文化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2.1.2 游客消费靖西旧州古城游客的日均消费水平较高,主要消费项包括门票费用、餐饮费用和纪念品购买等。
游客在古城内可享受到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和纪念品,吸引了游客的消费。
2.2 商业市场靖西旧州古城内的商业市场以文化创意产品、手工艺品和特色小吃为主导。
商家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手工艺品制作、纪念品销售、旅游咨询等。
2.2.1 商家构成靖西旧州古城内的商家以当地居民和周边地区的商家为主。
其中,很多商家是家族经营的小型店铺,也有部分商家是专门从事旅游服务的公司。
2.2.2 商业环境靖西旧州古城内的商业环境良好,市场秩序井然。
政府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并积极推动商业发展。
商家在古城内经营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保证产品质量、提供合理价格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等。
3. 市场竞争状况分析靖西旧州古城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旅游行业竞争靖西旧州古城周边地区有许多著名的旅游景点,如桂林山水、象州石窟等。
这些景点的存在增加了游客的选择余地,也对靖西旧州古城的旅游业产生了一定的竞争压力。
国家文物局关于旧州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意见-办保函〔2016〕1132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旧州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意见正文:----------------------------------------------------------------------------------------------------------------------------------------------------关于旧州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意见办保函〔2016〕1132号贵州省文物局:你局《关于送审〈贵州旧州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请示》(黔文物呈〔2015〕18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所报规划的保护对象和文物构成不明,前期勘察和研究不足,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旧州古建筑群保护规划。
二、所报规划应做以下必要修改和完善:(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1.进一步梳理、明确文物构成和保护对象,说明文物构成增加原因和依据,并根据建筑类型分类表述保护对象,补充文物认定清单。
2. 深化价值评估,加强历史研究,系统梳理旧州古建筑群在黔东南交通贸易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深入挖掘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客观评估后期恢复新建建筑的真实性。
3. 加强现状评估,应在各文物建筑单体病害情况评估的基础上,系统归纳旧州古建筑群的整体保存状况,明确评估结论。
同时,完善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评估内容,并客观评价现行保护区划与管理措施执行效果、历次修缮工程情况、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及基础设施状况等。
4. 补充说明当地洪涝等自然灾害情况。
(二)关于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1. 应根据文物分布情况、现状评估结论和保护管理需要,进一步调整保护区划和具体边界,增强可操作性。
建议慎重论证设立风貌协调区的必要性,可考虑缩小风貌协调区范围,并将其纳入建设控制地带。
补充保护区划调整的整体思路说明和依据。
2. 应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合理调整管理规定,科学确定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要求和具体建筑控制指标,并进一步降低建筑限高。
扬美古镇保护办法
扬美古镇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扬美古镇始建于宋代,距今已有1600多年历史,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保护价值突出。
扬美古镇于2010年7月列入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2012年12月列入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近年来,由于扬美古镇保护规划未能实施到位,古建筑数量逐年减少,各种建设乱象频发,扬美古镇整体风貌受到严重破坏。
根据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要求,为规范扬美古镇的保护和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本保护办法。
一、加强古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严格控制拆旧建新活动(一)城区文旅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江西镇人民政府对现存古建筑和历史文物进行登记造册,江西镇人民政府负责定期巡查古镇的维护保护和管理。
(二)城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江西镇人民政府对扬美古镇拆旧建新进行管理,强化保护管理职责。
(三)城区文旅部门负责参与古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的保护、保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强化古镇保护执行管理,维护古镇保护规划法律效力。
(一)以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契机,由城区自然资源部门完善扬美古镇规划执行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履行规划执行监管职责。
(二)城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发布扬美古镇保护规划及规划管控范围、要素、要求等内容,确保广大干部群众了解保护规划内容及要求,动员全民参与保护规划的监督与落实。
(三)城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落实保护规划执行管理责任,严肃违反保护规划规定责任追究,强化保护规划执行力。
(四)《扬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规划期限为2013-2020年,城区自然资源部门应立即启动《扬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修编工作。
(五)城区财政部门完善古镇保护的资金保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上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古镇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1、积极参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宣传古镇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古镇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靖西花灯保护管理制度规定
靖西花灯保护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靖西花灯这一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维护民俗文化,保护环境,营造和谐社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靖西花灯保护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靖西花灯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靖西花灯保护管理工作分属于文化、旅游、民政等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保护靖西花灯。
第五条靖西花灯保护管理工作是全社会参与的事务,要广泛宣传、号召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靖西花灯保护管理。
第六条靖西花灯保护管理工作的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算安排。
第二章靖西花灯的保护与利用第七条保护靖西花灯是保护中华传统民俗文化的一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靖西花灯文化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八条靖西花灯的制作必须遵循传统工艺和材料,严禁使用有害材料和破坏传统工艺。
第九条在修复靖西花灯时,必须尊重历史原貌,不得随意改动,不得使用不符合文化要求的材料进行修复。
第十条开展靖西花灯节期间必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易燃物品,确保游客和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修复好的靖西花灯,应当妥善使用并展示出来,同时也要加强对外宣传,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参观。
第三章靖西花灯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靖西花灯的制作、展览、传承等工作,必须经过县文化局和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管理。
第十三条靖西花灯的传承工作,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传承者的技术水平和文化素养。
第十四条禁止私自销售靖西花灯文化产品,如有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当地政府要建立靖西花灯保护管理的监督机制,严格监管靖西花灯的制作、销售和传承活动。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靖西花灯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县文化局和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靖西花灯的宣传与推广第十七条加强靖西花灯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类媒体、报纸、电视台等宣传渠道,将靖西花灯文化推广到更广泛的社会公众。
靖西花灯保护管理制度文件
靖西花灯保护管理制度文件一、总则为加强对靖西花灯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靖西花灯的持续保护和传承,制定本制度。
二、保护范围1. 靖西花灯保护范围包括靖西市内所有与花灯相关的景点、活动和文化遗产。
2. 靖西花灯保护目标主要包括保护传统花灯文化,保护花灯遗产资源,保护花灯活动场所,保护花灯观赏体验,保护花灯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三、保护措施1. 法律法规保护:依法保护花灯文化遗产,确保花灯活动和文化的合法权益;2. 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成立专门的靖西花灯保护管理机构,明确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3. 制定专项规划:编制靖西花灯保护规划和措施,科学规划花灯保护工作,明确发展方向和保护要求;4.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靖西花灯文化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提高公众对花灯文化的认知和保护意识;5. 加强管理监管:加强靖西花灯景点和活动场所的管理监督,规范花灯活动的举办和管理,防止过度商业化和破坏行为;6. 加强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保障靖西花灯的制作、修复和保护工作;7. 鼓励创新发展:鼓励靖西花灯文化的创新发展,促进花灯文化与现代生活的融合;8. 强化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靖西花灯保护工作,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合力。
四、保护管理责任1. 地方政府责任:依法履行靖西花灯保护职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保护计划,落实保护目标;2. 保护管理机构责任:全面负责靖西花灯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项保护措施,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3. 监督检查责任: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加强对靖西花灯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机制;4. 社会组织责任: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靖西花灯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社会资源,推动花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5. 社会公众责任:全体市民和游客爱护靖西花灯文化遗产,主动配合保护工作,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花灯活动秩序。
五、保护管理措施1. 保护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靖西花灯保护设施,提升花灯保护管理水平;2. 保护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靖西花灯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花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3. 保护队伍建设: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靖西花灯保护队伍,培养靖西花灯保护管理专业人才;4. 保护工作监测:定期开展靖西花灯保护工作的监测调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5. 保护研究交流:组织开展靖西花灯保护的相关研究交流活动,推动保护管理经验的共享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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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旧州古镇保护规定(2020)现将《靖西市旧州古镇保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2月18日靖西市旧州古镇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州古镇(以下简称古镇)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古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古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旧州古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以古镇主街区为中心,南至276乡道、北达鹅泉河、东临点将台、西到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的范围,面积约25.2公顷;建设控制区南至276乡道南侧山体、北达鹅泉河北面的农田、东到东山周边的农田、西到S210省道的范围,面积约78.0公顷;环境协调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扩1公里范围,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旧州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古镇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古镇保护详细规划,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古镇保护规划;(三)组织古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四)负责保护区内公共场所使用、公共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五)筹集保护经费,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六)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七)其它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司其职,做好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古镇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古镇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景区(点)门票收入;(四)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八条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会同市城乡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实地设立固定标志标识,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范围界线,并以图示方式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标识。
第十条核心保护区坚持整体保护与原址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的整体衔接;(二)文物建筑应当完整保留;(三)重点保护传统建筑及其街巷整体空间,包括古民居、石板街、宗祠、寨门、桥梁、古井等;(四)各种建筑的维护、修缮和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五)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六)鼓励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七)与传统建筑尺度协调的新建筑可以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八)修复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米,屋顶应当采用古镇传统民居青瓦坡屋顶的形式。
第十一条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经批准新建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持协调;(二)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应当进行改造;(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四)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三米,建筑色彩应当采用灰白色系。
第十二条环境协调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以自然环境保护为基础,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景观背景;(二)控制建设规模、建筑体量、风格和造型;(三)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六米,风貌与古镇传统街区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和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古镇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古树名木等进行全面普查,并协助做好确定公布工作。
第十四条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电力、消防、通讯、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管理与利用第十五条古镇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拆除等,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古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维护和修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古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古镇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负责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对有安全隐患的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古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况给予资助,或者引导其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由置换产权后的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
第十七条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挖掘、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池塘;(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拆除、损毁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四)擅自拆除、故意损毁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五)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上刻划、涂污;(六)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七)在街道、巷道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畜禽尸体;(八)向水井、沟渠、池塘、河流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其他废弃物;(九)在河道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十一)其他有损古镇保护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未经许可在核心保护区放养犬只。
第十九条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和饮食经营者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排放油烟的饮食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采取消烟除尘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经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标准排放。
第二十条古镇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二十一条古镇保护范围内户外广告应当与古镇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刻划、涂污,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核心保护区内市容和建筑外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现有地上管线逐步改为地下管线;(二)建筑物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古镇风貌的物品;(三)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安全网或者吊挂物品;(四)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伞);(五)不得擅自在街道、巷道进行露天餐饮、商品摆卖等占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古镇保护范围内的船舶、排筏、皮筏艇等水上载人工具,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实行总量控制,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实行车辆准入制。
除经登记备案的核心保护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古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驶入。
第二十五条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完善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无法按照标准和规划设置的,由古镇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落实消防措施,报公安消防机构审定后执行。
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消防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古镇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古镇管理机构审核:(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拍摄电影电视;(三)设置商业广告、标牌;(四)其他可能影响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不得破坏古镇的地理环境、自然风貌和古树名木,不得损坏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和公共设施。
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制定安全预案,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活动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古镇传统文化艺术、民族风情、民间工艺的保护、发掘、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古镇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一)设立各种类型的博物馆、展览馆;(二)设立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品和旅游产品;(三)民间艺术表演;(四)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五)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标识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在古镇保护区范围内擅自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池塘的,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市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擅自拆除、故意损毁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改变历史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