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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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检指南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检指南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检指南1、工作程序和要求:1。

1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流程1.2申报条件:申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督检验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施工单位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施工设备参数在许可资质范围内;2。

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3. 新安装的起重机械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要求;4. 对移装的,应是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的起重机械,要求限定在同个产权单位内移装;5. 二手起重机械的移装(即不同产权单位的移装),应已办理了二手起重机的相关手续;6。

所改造或重大修理的起重机械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或按温质特函【2013】5号文件执行;7.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8。

现场监督检验时,该起重机械已由施工单位按TSG Q7016—2016或相关标准自检合格.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1.3申报资料: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受理单》(1式2份)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4.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5.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6.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7.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

上述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提交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院。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资料要求,见附件1;申请机械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资料要求的,详见附件2。

受理单请从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网站(网址:www.wzsei。

com)下载中心自行下载或从办事大厅或县区窗口领取。

1.4办理程序:1.4。

1申请申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我院提出申请,并附以材料(详见1.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对制造场所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改革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改革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改革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改革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拟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修订、调整。

同时,为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市场监管总局拟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征求意见稿)》,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

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征求意见稿)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征求意见稿)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征求意见稿)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1年4月19日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许可类别项目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备注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含分析设计),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实际设计范围。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制定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TSG-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Installation, Modernization & General 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 月,起草组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5 月,起草组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制定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守则〔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守则〔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守则〔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一、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的职责1.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是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环节的关键监督人员,负责对起重机械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2.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应具备丰富的起重机械相关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进行起重机械的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

3.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4.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要及时报告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5.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要积极参与起重机械的质量改进和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6.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专业技能,保持对起重机械行业发展的敏锐感知和领先水平。

二、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的工作内容1.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应参与起重机械的设计评审和检测验收工作,确保起重机械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应定期对起重机械的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3.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应定期对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和保护设备进行检测和调试,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良好。

4.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应参与起重机械的改造和维修工作,监督工作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

5.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应培训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提高他们的质量和安全意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6.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应积极参与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三、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的工作方法1.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要严格按照流程和规定开展工作,不得私自修改或违规操作。

2.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要及时记录工作过程和检测结果,确保质量和安全数据真实可靠。

3.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要保持勤勉和责任心,对检测和评估结果负责任。

4.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要主动学习新知识和技术,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指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指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指南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目录1.鉴定评审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鉴定评审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鉴定评审安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评审准备工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现场鉴定评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问题整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意见反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联系方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附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下称《安全法》)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八大类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实行许可制度。

2019版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

2019版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TSG07-2019编辑2022/1/11[键入公司名称]thinkpad起置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TSG07-2019编辑目录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 (1)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TSG07-2019编辑 (2)目录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版)—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 (4)《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H (5)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5)Λ级—桥式/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资质专项资源条件 (22)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安装(含修理)许可证资质专项资源条件 (23)A级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取证专项条件 (24)A级起重机安装许可证认证专项条件 (30)B级流动式起重机安装(含修理)许可证资质专项资源条件 (31)B级桥/门式起重机安装许可要求 (32)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资质现场评审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3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版)一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注:是指额定起重量(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H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H1基本条件H1.1人员(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设计(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工艺、材料(含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3)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应当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4)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称、经历、资格和数量等应当满足本附件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服务指南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二)设定依据及条款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主席令第4号)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保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4。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1. 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1.1 制定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手册,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分工、工作程序、检查评定等内容。

1.2 确保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客户要求。

1.3 安排专门负责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技能。

1.4 定期对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及时纠正和改进管理不足。

2. 起重机械质量检验检测2.1 采购起重机械时,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GB标准要求进行选择,确保产品质量。

2.2 对新购起重机械进行委托检验或自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2.3 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机器运行安全可靠。

2.4 对起重机械零部件的检查,着重检测关键部件,如钢丝绳、制动器、限位开关等,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3. 起重机械安装、调试3.1 安装起重机械时,必须按照产品安装说明书进行操作,保证安装质量。

3.2 对起重机械进行调试前,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3 设备调试时,应有专门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确保设备运行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4 设备调试完成后,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达到设计使用要求。

4. 起重机械使用4.1 使用起重机械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2 使用起重机械时,要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切勿擅自更改。

4.3 禁止超载使用起重机械,遵守最大吊重规定,确保安全运行。

4.4 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维护时要注意零部件的检查和更换,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4.5 对设备进行故障排除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切勿擅自操作,确保设备修复后安全运行。

5. 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理5.1 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要第一时间停止使用设备,并迅速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救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2•【文号】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两个多月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发现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

为推进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资料缺失的处理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鉴于部分省已开展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凡试点期间安装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试点以外的地区,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

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

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

二、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无证制造、安装、改造问题的处理根据《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164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过渡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

在此日期以前出厂、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含使用单位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

2005年3月31日以后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并补齐技术资料。

TSG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Installation, Modernization & General 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省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 月,起草组在省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5 月,起草组在省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释义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含气瓶)一、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一)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检测的安全工作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这是保证设备安全行之有效的手段。

例如,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

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

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

对事故正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

从大量的事故教训和国外的经验,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有效地防止事故,必须对特种设(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一是体现依法行政,规范监督管理者的行为,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行使法定职权;二是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置于法律法规之外,包括监督管理者的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既不能越权,也不能不作为。

另本法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

对不纳入目录管理的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军事装备上使用的特种设备,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在本法第一百条进一步明确了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1.人员(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3)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2.检测仪器2.1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1)经纬仪;(2)水准仪;(3)噪声检测仪器;(4)超声检测仪或者X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6)接地电阻测试仪;(7)万用表;(8)硬度计;(9)激光测距仪;(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2.2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1)经纬仪;(2)水准仪;(3)噪声检测仪器;(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5)接地电阻检测仪器;(6)万用表;(7)激光测距仪;(8)钢卷尺(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9)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3.条件共享从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注1)制作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其厂房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的要求。

注1: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下同。

4.工作外委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完成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能力。

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涂装、机械加工、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

5.试制造申请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各试制造1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并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内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产、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起重机械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起重机械安全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普及起重机械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起重机械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和咨询等活动,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推行起重机械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投保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保险,提高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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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1.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1.1人员1.1.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1.3技术人员(注2)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注2: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下同。

1.1.4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2人(外委的不要求)。

1.1.5作业人员安装人员不少于8人,指挥不少于2人,司机不少于2人,焊工不少于20人(注3),电工不少于5人。

注3: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少50%,下同。

1.1.6安装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1.2工作场所(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5000m2;(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400m2;(3)仓库面积不小于400m2。

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3.1桥式、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m×3m×30m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厚度);(2)相贯线切割机(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3)压力机(压力不小于2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2000kN);(4)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 台;(5)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3台;(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外委的不要求);(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8)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4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具有焊接翻转架的,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9)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3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3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3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10)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1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1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1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11)臂架组焊工装(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1.3.2流动式起重机(A)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m×3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2000kN;(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 台;(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5)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外委的不要求);(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底)架焊接工装。

1.4检测仪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经纬仪;(2)水准仪;(3)噪声检测仪器;(4)超声检测仪或者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6)接地电阻测试仪;(7)万用表;(8)硬度计;(9)激光测距仪;(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流动式起重机(A),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13)门座式起重机(A),具有全站仪。

1.5研发能力(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 人(注4),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注4: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1.1.3 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单独计算。

2.桥式、门式起重机(B),流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2.1人员2.1.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设计、工艺、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焊接、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3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4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

2.1.5作业人员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指挥至少1人,司机至少1人,焊工不少于10人,电工不少于3人。

2.1.6安装项目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2.2工作场所(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1500m2;(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m2;(3)仓库面积不小于100m2。

2.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2.3.1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数控切割机;(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1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1250kN);(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6)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2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当具有焊接翻转架时,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1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t);(7)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30m×2.5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30m×2.5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30m×2.5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8)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10m×2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10m×2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10m×2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9)门座式起重机组焊工装。

2.3.2流动式起重机(B)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切割机;(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1250kN;(3)气体保护焊机至少1台;(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底)架焊接工装。

2.4检测仪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经纬仪;(2)水准仪;(3)噪声检测仪器;(4)超声检测仪或者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6)接地电阻测试仪;(7)万用表;(8)硬度计;(9)激光测距仪;(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具有X 射线检测装置(外委的不要求);(13)流动式起重机(B),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3.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3.1人员3.1.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设计、工艺、焊接、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3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4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

3.1.5作业人员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指挥至少1人,司机至少1人,焊工不少于10人,电工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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