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01.23
【实施日期】1984.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失效]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正)[失效]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主任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二章代表名额的确定
第三章选区划分
第四章选民登记
第五章选民资格审查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第八章政权机关领导成员的选举
第九章代表的补选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1980年9月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了修改、补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分别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设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本区域内和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同时进行选举时,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代表的选举及县级代表的选
举。
第二条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厂矿企事业单位)提出名单,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任命。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有威望的代表人物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群众学习、贯彻执行《选举法》、《若干规定》和本细则;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四)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分发选民证;
(六)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制定选举实施办法,派出人员主持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汇总、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承办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二章代表名额的确定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规定研究确定。
(一)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选代表八十人至一百五十人;
人口超过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人;
人口超过三十万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人至三百二十人;
人口超过四十万至五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二十人至三百九十人;
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山区、坝上和沿海地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县,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应产生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选代表八十五人至二百人;
人口超过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人至二百七十人;
人口超过三十万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七十人至三百四十人;
人口超过四十万至五十万的,选代表三百四十人至四百人;
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五人。
(三)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十万以下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一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