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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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领导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会上的讲话

镇领导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会上的讲话

镇领导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会上的讲话镇领导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会上的讲话在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根据省、地、县有关精神,我镇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从现在起全面展开,并在7月5日前完成换届选举。

县委对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十分重视,于5月30日召开了全县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做出了全面的部署。

今天我们召开会议,既是学习贯彻中央、省、地、县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会、培训会,也是研究部署我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动员会。

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进一步贯彻省、地、县关于换届选举的有关精神,学习传达县委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学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青海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安排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刚才,书记传达了县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培训班会议精神,并对这次人大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大家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到这次换届选举的实际工作中去。

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是在“十二五”规划开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巴燕的关键时期进行的。

是我镇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是最广泛、最基础、最直接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

顺利完成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关系到国家基层政权的巩固,也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对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巩固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任务重。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要在同一个选举日进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增加了换届选举组织的难度。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7.18•【字号】•【施行日期】1984.07.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投票选举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自治州、地区和其他市、县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只参加所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指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五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成员十一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96年修正)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96年修正)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4.26•【字号】•【施行日期】1983.1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83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3月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6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选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加强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推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五条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使工作人员明确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方法和步骤,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7•【文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选举,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7•【字号】•【施行日期】1993.02.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享有审议、询问、表决、选举的权利,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权利,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的权利。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享有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围绕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审议的主要议题;走访选民,征集意见;准备向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前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辞任

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辞任

今冬明春,新一轮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选举。

这是进入新时代的首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

依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第十条第一款),并在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九条第二款)。

因此,依法设立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是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组织保障和法定要务。

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践,就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辞任等相关问题谈一管之见。

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职位设置以及人员构成范围,选举法没有规定;但是,省一级选举实施细则一般有原则规定。

例如,《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政党、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六至十五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乡镇一级“选举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同时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至五人;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
选举时间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
间的决定
(2011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决定:
全省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各乡、民族乡、镇,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代表选举的,可以推迟一个月。

代表选举完成后,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市、区)、乡(镇)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第一篇: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选举xx市xx区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供选区或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参考)选区负责人讲话选民们:现在开会了。

今天,我们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xx市xx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我先宣布大会纪律:1、一切行动听从大会主席团指挥;大会进行期间,不要擅自走动,不要说话,不要做手工活,不要看书看报,自始自终保持大会严肃认真的良好秩序;3、未宣布散会,不要离开会场;4、对违反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的人,要批评教育;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按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投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今天这个大会,区选举委员会和乡镇选举委员会共同委派同志到我们这里主持。

下面我向大家宣读委派书。

(照念。

念完后)请同志上主席台主持大会。

经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推荐两位同志为副执行主席,协助执行主席主持我们今天的大会。

大家如果同意,请鼓掌通过。

请同志上主席台。

(上台人员就座后,主席团开会研究大会程序,提出总监票员、总计票员、检票员、计票员名单。

暂不向选民宣布。

主席团会议后)选举主持人讲话选民们:我们这个选区(投票站),共有选民人,现已到会人,超过一半以上,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现在选举大会正式开始。

这次选举高坪区第五届、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过二十多天的工作,到十一月十九日前已经公布了区、乡镇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时间和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今天正式投票选举。

选举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全区和全乡镇人民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

每一个选民都应当充分认识这次选举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态度,积极热情参加投票选举,珍惜来之不易的民主权利,为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投下庄严的一票。

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立法思考

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立法思考

人大工作探讨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谁来主持?能否缩短补选时限?”对此,有网友认为应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来主持,可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有网友则认为,选举法查无法据,本地选举实施细则又没明确。

笔者认为,由谁主持和能否压缩补选时限,应依据选举法和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选举实施细则之规定,依法依规操作。

笔者建议,依据选举法制定的地方选举实施细则对此应有所明确。

届中补选人大代表的主持问题依据选举法第二章之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八条第二款)。

设立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第九条),并接受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以后的届中出缺补选人大代表,似乎也应该是选举委员会主持,其实不然。

依据《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

选举委员会只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临时性机构,随着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结束,选举委员会也自行撤销。

笔者认为,虽然选举法没有明确选举委员会是换届选举的临时性机构,但实际情况就是如此。

依据安徽省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的选举工作,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

也就是说,届中补选县一级人大代表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届中补选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仅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而且合乎法理。

专门的选举机构自行撤销后,届中选举自然落到常设机关(机构)的头上。

大多数地方选举实施细则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补选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补选机构,主持补选工作。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1998)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1998)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1998)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9.19
【实施日期】1998.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1998年9月19日通过)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选举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黔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和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黔部队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
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


二、第八条第一款“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原则,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作者:暂无来源:《公民导刊》 2020年第11期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中更好体现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选举法经历多次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健全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 张吕好第一部选举法诞生以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代会和全国人代会提供了法律基础。

1953年的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普遍性外,这版选举法还体现了“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

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化,为顺利开展初次全国性普选,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6.04•【字号】•【施行日期】1987.02.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3月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县级人民武装部,参加地方的选举。

第四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

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原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

第五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支出。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三人至十七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大会议选举办法

人大会议选举办法

2018年人大会议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订本届选举办法。

一、乡第十五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人大主席人,副主席人,乡长人,副乡长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根据法律规定:选举应采取差额选举。

主席、乡长候选人应多一名,如提名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进行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候选人应比应选人数多1-3名。

三、大会主席团或代表10人以上提名好人超过应选名额,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代表亲自到会场参加投票,如果本人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者必须按本人的意愿填写。

五、大会选举由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名,监票人名,经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到下,对发票、投票、检票、唱票、计票执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检票工作,大会工作人员由大会主席团指定。

六、选举时先按代表小组清点人数,经总检票人汇总后,报大会执行主席核对无误后,宣布参加选举人为九,发放选票,宣布发票结果,多余选票当众销毁。

七、喜欢会场设投票箱,监票人当台检查票箱,宣布投票开始。

选举人写票时,对候选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的空格内划“O”,不同意的划“X”,如领选他人,可在不赞成的候选人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既不划“O”,也不划“X”的为弃权票。

八、选举人写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不得涂改,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部分辨认不清的,七辨认不清部分为废票。

九、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清点选票,做出记录。

经总监票人签字后报大会主持人,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民登记办法2

选民登记办法2
(6)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选举期间在国内的人员的选民登记。依照我国《选举法》第六条的规定,他们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7)出国、援外人员和留学生的选民登记。出国人员、援外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8)上级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民登记。上级派出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4)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对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现居住地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离、退休人员到异地工作或随异地亲属生活的,由户籍部门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原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5)对在选举期间,新来本地人员的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果没有在其他地方登记、参选的,凡能确认其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在其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9、选举日前再次对选民名单进行核查。对有新迁入、迁出、死亡等情况应立即予以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选举日推迟,在推迟期间新增加的18周岁选民应予补登,核准选民人数后,公布增减的选民名单及核实后的选民人数。
10、填写和发放选民证书。对经审查确认正式公布的选民名单,选民补正榜公布的选民名单,如再无发现错登、漏登、重登的情况,由选举领导小组填写并发给选民证。
11、对选民名单的申诉。选民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式样资料见附件2),选举委员会应认真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2、对选民名单的起诉。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5日前向遵化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样式资料见附件3)。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年修正)

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年修正)

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16•【字号】•【施行日期】1995.06.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1995年6月16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选举程序和方法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九章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认真执行差额选举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系统(包括较大的生产、事业、机关单位)选举县、市、区人大代表时,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市、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所辖区域及各系统的选举工作。

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2016年修正)

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2016年修正)

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1999.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会议经费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履行职责时的各项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2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第九十五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此后,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先后作了五次修改,推动地方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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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01.23
【实施日期】1984.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失效]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正)[失效]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主任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二章代表名额的确定
第三章选区划分
第四章选民登记
第五章选民资格审查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第八章政权机关领导成员的选举
第九章代表的补选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1980年9月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了修改、补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分别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设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本区域内和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同时进行选举时,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代表的选举及县级代表的选
举。

第二条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厂矿企事业单位)提出名单,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任命。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有威望的代表人物组成。

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

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群众学习、贯彻执行《选举法》、《若干规定》和本细则;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四)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分发选民证;
(六)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制定选举实施办法,派出人员主持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汇总、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承办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二章代表名额的确定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规定研究确定。

(一)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选代表八十人至一百五十人;
人口超过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人;
人口超过三十万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人至三百二十人;
人口超过四十万至五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二十人至三百九十人;
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山区、坝上和沿海地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县,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应产生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选代表八十五人至二百人;
人口超过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人至二百七十人;
人口超过三十万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七十人至三百四十人;
人口超过四十万至五十万的,选代表三百四十人至四百人;
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五人。

(三)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十万以下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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