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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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知识:

罚金刑产生于刑罚的复仇时代。原始社会末期,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被同态复仇与赎罪所取代。赎罪便是由犯罪人向受害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免受其他惩罚。随后赎罪又演变成两部分,—部分是由犯罪人交给受害人,这便是后来的民事赔偿制度,另一部分则由犯罪人交给国家,这便是罚金刑的渊源。在西方国家,罚金曾与赔偿制度相混同。在

欧洲,通常认为是由古希腊赔偿金制度或日耳曼民族的赎罪制度演变而来。到罗马法时代,罚金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但是到了刑罚威吓时代,罚金刑地位日渐衰落,在刑罚体系中属于从属地位。

然而,在刑罚步入科学时代后,罚金刑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究其原因有三,其一,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日益突出,需要更有效的方法来弥补,罚金刑是取代自由刑的有效方式之一,越来越被立法者重视。其二,进入20世纪,法入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国家规定了法人犯罪,罚金刑是处罚法人犯罪的惟一方法。其三,经济犯罪的增加,也是导致罚金刑广泛适用的重要原因。因而,从立法上而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成为20世纪刑罚制度改革的鲜明标志。如德国刑法原来规定罚金的条文并不多,但在1921年公布的《关于罚金刑适用范围之之扩大与限制短期自由刑的法律》及其他法律,将罚金刑的适用明显扩大。目前,世界各国无—例外地在刑法中规定了罚金刑。

主要因为罚金刑有许多优点: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监狱中交叉感染;罚金刑可以免除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罚金刑不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罚金刑具有较大的经济性;罚金刑是对付法人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罚金刑具有可附加刑和可分性;罚金刑错判容易纠正。

然而,罚金刑同时存在许多的缺点:罚金刑可能造成实

际执行上的困难;罚金刑使犯罪人有机可乘,还有可能促成新的犯罪;罚金刑可能株连无辜;罚金刑可能造成刑罚实际执行上的不平等。罚金刑给人以用钱赎罪的不公正印象;罚金刑可能导致超出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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