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规范、及时地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和裁定第三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或者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机构提交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提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在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定前的申请,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六条国家监察、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2、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致争议标的物无人管理,有毁损、灭失可能的;3、其他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的。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3、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诉讼或者裁决请求的金额为限;4、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者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九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十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的;3、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法是指以法院的方式保全债权人的权益,确保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不会将财产进行损害或变卖。
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民和公司的财产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根据财产保全法,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通常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或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确保债权的实现。
其次,财产保全法还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供合法、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一定的债权。
而且,财产保全的申请也需要满足紧急性和可能性的双重标准,即需要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可能无法实现债权,且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不会造成重大损害。
第三,财产保全法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具体来说,财产保全可以对房屋、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也可以保全债权、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等。
最后,财产保全法还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
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停止对保全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法将财产转移给他人。
同时,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根据需要延长,但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需要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财产保全时,法院应当确保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在必要时提供赔偿措施。
总之,财产保全法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财产不受损失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财产保全,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期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为被执行人提供了一种公平、合法的救济措施。
财产保全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
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保全申请。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其上级机构出具的保函。
申请人以上述方式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等决定接受担保的方式。
第五条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应材料。
第三人和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在出具担保书的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财务状况资料及已经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等文件。
第六条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担保财产的权属、价值、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能够证明担保财产价值的证明文件。
第三人或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第三人或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七条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原则上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对于申请人无力提供相等金额担保,但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不及时保全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不低于请求保全数额20%的现金作担保。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孔令昌律师
一、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二、对注册商标权、专利权保全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法释〔2001〕1号)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的规定: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1。
保全紧急情况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全紧急情况法律规定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依法对有关财产或者权利采取的强制措施。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保全紧急情况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保全紧急情况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保全紧急情况的概念保全紧急情况是指因紧急情况发生,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2.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因拖延保全程序而遭受重大损害的;3.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4. 其他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三、保全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保全紧急情况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1.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2. 行政诉讼中的保全措施;3. 执行程序中的保全措施;4. 其他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四、保全紧急情况的程序1. 申请保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保全紧急情况,需要申请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信息;(2)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信息;(3)保全事由;(4)保全范围;(5)保全期限;(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保全紧急情况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保全紧急情况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裁定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2)保全期限;(3)被保全人的权利和义务;(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保全措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解封,即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间,因特定原因,依法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行为。
本文将对财产保全解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保全解封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财产保全解封,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间,因特定原因,依法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行为。
财产保全解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二是因被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
2. 原则(1)依法原则:财产保全解封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财产保全。
(2)公正原则:财产保全解封应当公正、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原则:财产保全解封应当及时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保全解封的法律规定1. 因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1)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可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2)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因被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1)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 其他情形(1)财产保全期限届满: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财产保全解封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说明理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作了有关规定财产...
[正文]1、绪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作了有关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定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
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有两钟,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法院所进行的财产保全,大量的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2、本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以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即将作出或已经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照职权对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方法等强制性措施。
无疑,这一措施一旦采取,直接关系到财产所有人的利益。
保全的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正确规范,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体现了人民法院执法的水平和形象。
《民诉法》施行近十年来,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了大量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在执行阶段的顺利执行。
今后,这一法院特有的强制措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将继续长期地发挥它的作用。
但是,《民诉法》对“财产保全”只规定了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只有11条,其他司法解释也较少;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人民对财产保全措施的理解不透和操作程序不规范。
从而,因“财产保全”而时常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冲突,侵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里暂不说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不足,也不讲地方保护的影响和干扰,单就法院本身在采取这一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作些分析。
这些不当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申请人有求必应,审查时把关不严。
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银行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银行保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银行保全是指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保障自身权益,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和措施。
为了规范银行保全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银行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银行保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银行保全有重要影响的规定包括:(1)合同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银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等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2)合同解除权:在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调整担保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银行保全有重要影响的规定包括:(1)担保保全措施: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银行在担保物上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措施,以保障自身债权。
(2)担保物权的实现: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实现担保物权,即通过拍卖、变卖担保物等方式,收回债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银行保全有重要影响的规定包括:(1)物权保全措施: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银行在物权上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保全措施,以保障自身债权。
(2)物权保护:在债务人侵害银行物权的情况下,银行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调整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银行保全有重要影响的规定包括:(1)贷款保全: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贷款安全。
(2)存款保全:银行应加强对存款账户的管理,防止存款被非法提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银行保全有重要影响的规定包括:(1)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银行有权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
财产保全置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置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依法将保全的财产置换为其他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置换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置换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置换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保全的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二)依法可以保全的财产;(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保全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财产保全置换,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保全的财产置换为其他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置换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有明确的保全置换请求;(二)保全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三)保全的财产存在保全置换的必要;(四)保全的财产置换后,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保全财产线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财产保全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全财产线索的法律规定。
二、保全财产线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保全财产线索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书后,认为有财产保全必要的,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全财产线索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化。
其中,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一)当事人的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二)当事人的动产、不动产、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财产;(三)当事人的债权、收益、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四)其他依法可以保全的财产。
”三、保全财产线索的程序1.申请保全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线索,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保全财产的范围、价值;(三)保全财产的原因、依据;(四)申请保全的时间、地点;(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书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二)保全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保全的范围;(三)保全财产的依据是否充分;(四)保全财产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有财产保全必要的,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3.执行保全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一)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三)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We improve ourselves by victories over ourselves. There must be contests, and we must w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如果保全鲜活易腐的食物,必要时,法院可以予以变卖,还规定了如果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被保全的财产的价值。
一、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4、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8、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条件一、前言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旨在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来保全被告可能会侵害的财产,以确保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本文将从申请条件入手,详细介绍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
二、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1. 定义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之前,当事人为了防止被告在未来可能会侵害其权利而向法院提出的一种救济申请。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并且防止被告通过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等方式逃避赔偿责任。
2. 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被告有逃匿、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形;(2)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行为可能受到损害,难以维持或者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情形;(3)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
三、申请条件1. 申请人资格《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这意味着,只有在与被告存在争议并且具备提起诉讼资格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2. 申请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下列事项:(1)被申请人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2)需要采取哪些财产保全措施;(3)被申请人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证据。
同时,在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3. 紧急性和合法性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紧急性和合法性是两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1)紧急性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证明存在紧急情况。
具体来说,就是被告可能会采取一些行动,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无法实现。
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存在,法院是不会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
(2)合法性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证据充分、确凿。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什么?
It is impossible to pursue perfection in all things, but to do one's bes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比较紧急,如果不立即申请这样的一种财产保全的话,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是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活动之前就进行一种财产保全的申请的。
一、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比较紧急,如果不立即申请这样的一种财产保全的话,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是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活动之前就进行一种财产保全的申请的。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
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具备哪些特点?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
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
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
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有哪些?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有哪些?在我国案件之中,如果案件涉及到财产没收的话,受害者或者是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之后,法院会对财产进行相关的查封,并且妥善保管好被查封和抵押的相关资产。
等诉讼结束之后,可以恢复其财产的所有权。
一、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
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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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请求范围及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保全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复议]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
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
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六、《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问题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立即凭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
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