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与党支部、乡镇政府的关系研究

合集下载

关于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问题的思考吴玉英摘要部分农村不同程度地存在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情况,不仅影响到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而且对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要解决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不协调的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关键词村民自治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关系村民自治是党推进广大农村民主政治运动的结果。

研究解决村民自治工作中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不协调问题,对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部分农村不同程度地存在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情况,不仅影响到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而且对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正确处理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仅对推动乡村基层组织建设、搞好村民自治、加快建立新的农村管理体制意义重大,而且也可能为宏观层面上理顺党政关系、推进国家制度建设作一些探索。

行了,经济和村务工作都不要管了。

个别村庄甚至出现了这样的“顺口溜”“:土地现已分到户,自己种地不用党支部;村民自治自己做主,用不着乡政府。

” 这些认识显然不正确。

3 . 有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职权交错、责任不清。

这种状况看似不分彼此,实则互不相让。

对于村内的工作,两套班子往往没有明确的分工,结果是有利于自己的就往前挤,遇到难题则往后躲;对于一些可以做“好人”的事,即使违背政策也争着做,而对于可能得罪人的事,则互相推诿、“踢皮球”,导致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根本干不到一块儿,村组织的功能陷于瘫痪,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妨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不协调的典型表现1 . 有的村党支部不能正确对待村委会。

有的村支书认为自己处于政治领导核心地位, 是“党的代表”,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大包大揽”。

于是,以加强党的领导的名义,抓住权力不放,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把“村委会”当成摆设,使村民自治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关于乡镇政府与农村组织的关系余银波(浙江海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浙江舟山,316004)[摘要]:乡镇与村组织之间具有三重关系,第一方面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第二方面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第三方面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在政府依法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第一重关系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第二重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第三重关系体现依法行政原则。

乡村三重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一个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两个原则,都会造成乡村关系的失调。

[关键词]:乡镇政与农村组织;相互关系引言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整体启动。

生产关系的变革不仅带来了生产方式的变化以及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对农村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项事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致使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了家庭在生产中的作用,农民极大的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

经济上的自主必然要求政治上的民主,“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受到了严重冲击,越来越暴露出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的弊端,这使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以发展基层民主政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在中国广大农村蓬勃发展。

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总结农村改革二十年的基本经验时指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在展望未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时强调要求:“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1]。

正是借十五届三中全会的东风,全国人大在屡次争议后,终于在1999年11月正式通过了已试行十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民主的强制性和规范化建设纳入整轨。

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大势所趋,以乡村领导关系为核心的传统乡村关系面临严峻挑战。

对协调乡镇政权组织与村级相关组织的关系的思考

对协调乡镇政权组织与村级相关组织的关系的思考

乡镇 政府 的支 持 与帮 助 ;乡镇 政府 向 村布 置 的相关任 务需 要村 委会 组织 实 施 ;同时村 民 自治也 有利 于 乡镇 的行 政管 理 。为此 ,应从 三方 做 好工 作 : 是 明确 界 定 “ 乡政村 治 ”的权 限 。 在 明确乡 镇政府 与村 委会 的指 导 与被 指 导 关 系 的 基 础 上 , 应 从 法 律 上 进 一 步界 定 ( 细化 )村 民 自治 的范 围 与程 度 ,明确规 定乡 镇政 府有 权 向村委 会 布置国家的任 务 , 而《 组织法 》 也规定: “ 村 民委 员 会 协 助 乡 、 民 族 乡 、镇 的 同时 , 应 明确 “ 乡 1 乡镇 政 府 要依 法 行 政 。村 人民政府 开展工作 ”。 政村 治” 的法律 责 任 ,规 定无 正 当理 委会 要依 法治村 由拒 不完 成乡镇 政府 布置 的 国家任 务 《 组织法 》规定 : “ 乡、民族 乡 、 和非 法干 涉村 内 自治 事务 的有 关 负责 镇 的人 民政 府对 村 民委员 会 的工 作 给 人 的法律 责任 。应在 法律 和相关 政 策 予 指 导 、支 持和 帮助 ,但是 不得 干 预 层 面 上解 决 国家 、集 体和 村 民三者 间 依 法属 于 村 民 自治 范 围内 的事项 ”。 的利 益关 系。二是防止 “ 过度 自治化” 可 见 ,乡镇 政府 对村 民 自治 的指 导 、 和 “ 附属行政化”两种倾 向。一方面 , 支 持 和帮助 与行 政管 理必 须严格 依 照 要 预 防有 的村借 村 民 自治之 名 ,抵 制 法 律有 序进 行 ,政 府应 严格 按 照法律 相 关 的法 律和 国家 政策 的具 体实 施。 法 规 在 民 主 和 法 制 的 轨 道 上 与 村 民 打 另一 方面 ,要 防 止乡 镇政 府把村 委会 交 道 ,合 理运 用 政府 的权 威 ,积 极 引 当作 下属 机构 ,强行 下达 各 种 “ 硬 指 导 和支 持村 民 自治 的运作 ,加强 宏观 标 ” 。对 某些 需要 村 委会 协助完 成 的 调 控 。村 内事 务应 由村 民会 议或 村 民 工作 任务 ,应 当在法 律规 定它所 承 担 代 表会 议讨 论决 定 ,必须按 照法 律程 的范 围之 内 ,并 通过 乡镇 政府 统一 向 序 依法 实行 自治 。村 委会 必须 明确村 村 委 布置 ,再 由村委 会组 织群 众协 助 民 自治 是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范 围 内的 完成 。三是 加强 农村 社 区建设 。 随着 自治 ,要 严 格遵 守 《 组 织 法 》及 其它 新 农 村建 设 的推 进 , “ 村 民” 的概 念 法 律法 规 的相关 规定 ,决 不允许 超 出 已经 突破 了传 统意 义上 的户 籍界 限。 或 凌 驾 于 宪 法 和法 律 之 上 。 在 城镇 化 背景下 农村 民主建设 出现 了 2 正确 处 理 乡镇 政权 组 织 与 新 的 载体—— 农 村社 区。基 层政 权应 村级 自治组 织的关 系 通 过社 区来 积极 整合 乡村 社会政 治 资 乡镇 政府 要 大力 支 持 和帮助 村级 源 ,不 断培 育村 民 的社 区认 同 、公 益 自治组 织 ,而 且还 应该 把不 属 于 自己 观念 和参 与意识 ,使其 能 够充分 享受 社 区提 供 的基本 政治 资 源 ,在参 与社 的管理权交给相应 的村级组织 。 可见 , 区治理 中保 障他 们得 以实 现各项 民主 乡村 关 系 ,关 系着 国家权 力 的正确 、 有效 行使 和村 民 自治 的真 正实 现 。村 权 利 。 民 自治权 和 乡镇 政府 的行政 管理 权共 3 正确 处 理 党支 部 与村 委 会 同构成 了在我党领导下 的农村社会 “ 乡 的关 系 政村 治 ” 的总格 局 。应 当说 ,村 民 自 农 村基 层 党组织 与 村委 会 的关 系 治权 与 乡镇 的行政 管理 权在 最终 归属 是 否协 调 、规范 ,直 接影 响村 民 自治 和运 作 目的上是 一致 的 ,相 关法 律 的 能 否正 常有 效地 运作 。直 接关 系到农 规定 也是 清 楚 明确 的。村委 会离 不开 村 供给 侧结 构性 改革 、发展 和稳 定大

论乡村三重关系

论乡村三重关系

论乡村三重关系摘要:乡镇与村庄之间具有三重关系:一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在政府依法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第一重关系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第二重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第三重关系体现依法行政原则。

乡村三重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一个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两个原则,都会造成乡村关系的失调。

从我国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为建设良性互动的乡村关系,关键在于融三重关系为一体,有机配合,互相促进。

一、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乡村关系有丰富的内涵。

本文所要分析的“乡村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所形成的地方治理结构。

所谓地方治理(localgovernance),就是地方多元主体协同公共管理的过程,而治理结构主要是指治理主体之间的制度性关系。

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主要是基层干部就村民自治新形势下乡村关系所提出的疑问或“怎么办”。

基层反映的问题不少,比较突出的是如下几个方面。

1、政策落实的组织路线难保证,政令贯彻的渠道出现淤塞。

过去,村级干部由乡镇选拔、培养和任用,这是乡镇政府执行上级政策的一个组织措施或者说“组织路线的保证”。

村委会干部实行村民直选之后,村干部的乌纱帽掌握在村民群众手中。

村干部执不执行上级的政令,还要看村民的脸色。

因此,对于像计划生育、收费、追款这些得罪人的事情,许多村干部采取回避的态度,使政令渠道出现了梗阻现象。

一位被访的镇委书记说:“在过去,如果村干部办事不得力,镇里可以停他的职,现在不能这样办,要村民来罢免。

而一些不明事理的村民,就是喜欢那些敢同政府对着干的人。

”一位被访的副镇长说:“完全否定乡镇政府对村级干部的管理权,是有负面影响的,政令不通就是综合表现。

有的人借村民民主来抵制镇政府的政策执行和管理。

例如我们镇,政府对村里征地款的分配和使用,就存在失控问题。

镇政府不是想从中瓜分什么利益,是政策不许分光吃光。

关于正确处理“两委会”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正确处理“两委会”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正确处理“两委会”关系的调查报告农村的稳定,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村支部与村委会,作为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直接面对一家一户的农民。

村两委会的坚强有力,对于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村两委会关系的正确处理,又成为村级治理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近期,我们针对农村两委会的关系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听、看、查、访、问等方式,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研。

从总体上看,当前绝大部分农村两委会干部能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带领农民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加快农村改革步伐,在农村中真正起到了领头羊、带路人的作用。

但也有个别村“两委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村“两委会”各自为政,合作精神欠佳。

一些村委会成员错误地认为自己是由多数村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全村群众的利益,而党支部成员是由少数党员选出来的,只代表党员的利益。

而有的村党支部书记则片面强调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两者争执不休,各自为政,缺乏合作精神。

特别是在如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设公共事业等方面,双方各执己见,明争暗斗,已影响村两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2.“两委会”委员形同虚设,助长个别村官的霸气。

在个别村级组织中,两委会委员对村中的大小事情一概不知,一些重大问题不开会集体研究,往往只由一二个村主职干部决定,其他委员根本沾不上边。

其结果不是村干部不替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就是村干部不充分发扬民主,助长了主职干部的霸气;主职干部搞“一言堂”,工作得不到委员和大多数党员群众的支持。

3.村干部素质偏低,导致班子工作不力。

有的村干部文化浅,素质低,不具备执政和带领群众奔小康的能力,班子有名无实。

有的村,原发展环境较差,集体经济收入较少,但村干部没能抓住新时期新农村建设全面展开的大好时机加快发展,而是只看眼前利益、个人利益,群众意见很大,干群关系紧张。

有的村,村干部由于领导能力弱,素质又差,遇事推诿,矛盾激化,使村务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

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是农村基层政治体制和管理体制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推进村民自治的首要问题之一。

《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除了重申上述规定外,又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法律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时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在实施指导以及村民委员会在接受指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即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这一法律定位是正确的。

但在少数地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乡镇政府在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乡镇政府在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干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如有的乡镇政府指定、指派候选人,有的乡镇政府随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是不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干预村委会干部的内部分工。

有的乡镇政府因为不满意村民选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在干部分工上做文章,不让村委会担负实际工作,或者另行聘任村会计、村出纳和妇女主任,另组工作班子抓村里的工作,致使村委会无法行使职权。

三是不尊重村民会议的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来决定村里的大事。

如村干部的补贴数量和村级提留款的多少,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但在有的地方,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由乡镇政府决定,村提留的多少也由乡镇下文规定。

又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搞教育“双基”达标,有的乡镇政府为求政绩,不顾农村学生生源不足的实际和村级集体经济的困难,强迫村里举债建校,致使不少村债台高筑,而修建的学校又因招不到学生而只得将教室空置,造成极大浪费,村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一、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内容和范围。

法律之所以会作出这一规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定性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所谓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既然宪法对于村民委员会性质作了如是规定,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与过去的行政村有了本质的区别,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而,不像行政村那样具有行政职能,它不能代表国家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只能带领村民办理本村的各项内部事务或者协助政府做好有关的行政工作。

因此,法律关于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就不能再套用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只能确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是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具体表现。

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内容及范围即”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衔接起来。

一方面要坚持”指导”性质而不能偏离这一性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照搬上下级关系,乡镇政府不能对村委会实施行政领导,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村委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村规民约,更不能代替、包办属于村委会的工作。

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村委会的工作”这一内容和范围指导,而不能超越。

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大致为: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作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委会,应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引导,等等。

最新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最新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
关系
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这是由《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主要体现在:(1)政策指导,即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2)组织指导,即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特别是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3)工作指导,即指导村委会依法办好各项工作,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生活看,村委会工作都离不开这种有效的指导,这是保证村民自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1)向村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2)按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布置的各项工作;(3)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上,关键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自觉地尊重和维护村委会的自治地位,对村委会的工作少一些行政命令和指手划脚,多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

党支部与村委的关系是什么

党支部与村委的关系是什么

党支部与村委的关系是什么农村两委班子成员处在农村工作的最前沿,是党和国家农村政策最直接的贯彻者和执行者。

两委关系不协调,闹矛盾,影响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

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村实际,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通过村委会的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自觉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讨论决定村内重大事情。

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维护和遵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方针要求的决议、决定。

三是支持和保障村委会的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委会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充分发挥村委会职能,不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

及时查处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的人和事。

村委会必须自觉地依法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使村民自治工作始终臵于党的领导之下,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在党的基层组织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下健康发展。

这一点必须明确。

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重点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村党支部要重点抓好三件事:一是要在党支部内部首先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和党员议事制度。

凡涉及村里的重大事项,党支部都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群众意见和建议作出正确决策。

二是要指导和督促村委会建立完善并落实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三是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上级组织的要求,组织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对村里重大事项的内容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作出规定,保证民主决策和管理的真正落实。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与村委会之关系及发展---------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与村委会之关系及发展---------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与村委会之关系及发展---------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摘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历来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而农村的基层政府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是扑朔迷离。

本文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研究了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及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

关键词:国家、社会、基层政府组织、村委会一、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及村委会的定位——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在我国广大农村,乡镇一级政府下通常还存在一种组织——村委会。

村委会属于市民社会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行使国家职权。

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各种经济、政治、社会事务逐渐增多,本来是农民的自治组织,独立于基层政府之外的村委会越来越多地介入了农村的政治生活中。

很多时候更充当了基层政府的左膀右臂。

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基层政府、村委会到底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定位?又扮演着什么角色?其间的发展又该何去何从?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国家”是什?“社会”是什么?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又是什么?所谓“国家”,根据马克思对国家的定义,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理论界在阐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时,比较注重国家的阶级属性,把揭示国家的阶级属性当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谛。

统治阶级占有国家权力,通过各种行政组织对广大人民进行领导,而正式的政府组织成为了国家的代名词。

本文中的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即是国家的代表。

所谓“社会”是指共同生活的个体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

形成社会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共同文化以及传统习俗。

村委会是村民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而组成的利益集合体,它成立的目的是争取村民的共同利益,为了此项目的,有时会与政府组织产生矛盾。

从人类政治发展史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错综复杂,经历了国家社会化及社会国家化等各种阶段。

所谓“国家社会化”实质是市民社会优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在政治博弈中慢慢淡化以致退出,实现全社会的自治。

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的调研报告文章标题: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职权关系问题的调研报告——(陈开龙)2014年以来,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条例》,狠抓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农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为我乡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为实现全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奋斗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自2014年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后,我乡农村基层组织整体情况比较好,组织健全,队伍较整齐,大部分村支两委会关系融洽,能根据各自的职权履行职责,不大包大揽,不互相扯皮,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但仍然存一些问题,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村支两委职权关系现状我乡在2014年并村后,成立7个村党支部,7个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共有党员235名,村民委员会共有12510人。

村党支部配备职数为3人,村委会配备职数为5人。

从我乡运行“村为主”的情况来看,村支两委领导班子是协调的,一致的。

其现状表现为:从表面体上看,村支两委关系融洽、协调。

二、存在突出问题村支两委职权关系问题,从深层次上分析,却不是我们从表面上看得出的,应该是比较错综复杂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分析:1、村支两委的地位。

村党支部在村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不用质疑的,有关法律、《条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条例》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全部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的领导核心。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主体组织,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在实际中,村党支部在各类村级组织中居于绝对的领导地位;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负责村务日常管理。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姓名:***摘要: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我们要协调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能,然后分析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产生原因.并且提出转变乡镇政府的治理理念、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责、推进乡镇和村级行政体制改革、探索新形势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从而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提高农村基础组织工作效率,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职能村民自治过度自治化三管三监督引言:和谐社会是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而作为农业大国的我国要重视农村的发展。

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在的大学生们大部分都将目光放在了城市,很少愿意在农村发展。

我认为我们大学生应该多多的关注农村,关注农村的发展。

而且要投入其中。

一、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能。

乡镇政府是国家设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主要职能是进行行政管理、政府决策、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管理服务。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问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对村民会议负责。

现在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我们要协调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以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关系。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乡村关系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有些地方甚至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不但制约了乡镇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而且不利于我国和谐乡村社会的构建。

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1、从理论和制度上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法定关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会的作用及相互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论文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论文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的研究摘要:我国由两千年前就已经是农业大国,因此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必须保持在相对稳定的程度上。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应然状态随着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已日益深入到乡村田野,形成“乡政村治”格局。

关键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关系一、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属于地方自治机构,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乡政府: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诸如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和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监察、民族事务、国防建设等工作。

要承担这些具体的工作,就必须合理地设置相应的行政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是具体负责政府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政府组成部分。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机关的范畴。

二、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中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说到底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个缩影。

它反映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对农村治理方式,由依靠国家机关的集中统一管理变为群众自我管理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实践表明,导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失衡的原因,多半是乡镇政府变“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所致。

因此,严格按法律厘定二者的角色关系就成为解决二者关系失衡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上,通过参与式民主改革乡镇政府的组织形式,结构形式和治理形式,同时通过培训,提高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和政治水平,才能从根本上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自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乡镇政府恢复重建以及宪法确立村民委员会的地位以来,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2 村 民 委 员 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现 状 分 析 与 法 律 关 系重 塑
近 几 年 我 国农 村 经 济 的发 展 证 明 了新 政 治 体 制 的 优越 性 , 也 为 村 民委 员会 和 乡镇 政 府 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和 挑 战 ,一 些 无 法迅 速 满足 关键 词 : 民 委 员 会 乡 镇 政 府 关 系 村 这 些要 求 的地 方就 会 面 临 一 些 问题 , 晰 的 关 系也 会 发 生 一 些 变 异 。 清 0 引 言 21 目前 而 言 村 民委 员 会 与 乡镇 政府 关 系 现状 分析 . 如 果 说 家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是 中 国 农 村 经 济 政 策 的 一 个 里 程 笔者 曾利用地理及人际关系优势 ,对家 乡河 北省 鹿泉市寺家庄 碑 , 农 民 有 了经 营 自主 权 , 成 了农 村 经 济 一 个 飞 越 , 么 由 马克 镇东营村进行 了实地调查。 使 促 那 通过 与前村主任杜 X X的一番谈话 , 出 得 思主义哲学原理 “ 经济 基础 决定上层 建筑 ” 所决定 的 , 随着 经济 自 了 以下 两 个 结 论 : 伴 主权 的行使 , 必须要有相 应的法律 保障。人民公社转变为乡镇 政府 , 211 近 几 年 来村 民 委 员 会 在 实 施 政 府 传 达 的 农村 政 策 上 总 体 .. 村 大 队 转变 为 由村 民 自主 选 举 的村 民委 员 会 ,不 仅 赋 予 了村 民政 治 而 言 是 十 分 成 功 。 免 除 农业 税 之前 , 政 府 每 年摊 派 给村 里 的农 业 在 镇 自主权 , 且 为 村 民 经 济 、 治 等 方 面 的 g治 权 利 奠 定 了法 律 意 义 上 税 、 划 生 育 费 、 作 医 疗 费 等 “ 并 政 计 合 四费 ” 及其 他 各 项 收 费 每 年 加 起 来 以 的 制度 与组 织 基 础 , 时 代 要 求 的 产物 。 是 要 好 几 万 , 仅 农 民负 担 繁 重 , 委 会 也 成 了两 面 得 罪 人 的老 大难 。 不 村 1 村 民 委员 会 与 乡镇 政 府 关 系的 法 律 定 位 这 些 年 来 , 策 好 转 了许 多 , 免 除 农 业 税 为契 机 , 政 以 以前 村 主 任 杜 X 11 村 民委 员 会 的 法 律 性 质 . X的话 说 “ 一般 不 用 在 向镇 里 交钱 了 ” 政府 每年 还 要 给 予 一 定 的补 。 《 法 》 1 1条 规 定 “ 市 和 农 村 按 居 民 居 住 地 区设 立 的 居 民 贴 , 种 田补贴 等 。镇 里 经 常会 开 会 , 解 一 下 党对 农 村 的新 政 策 并 宪 第 1 城 如 讲 委 员会 或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 《 民委 员会组织 法》 ”村 第 大 体 布 置 工 作 ,但 各 项 具 体 政 策 是 由村 委 会作 出决 定 并 负责 具 体 实 2条 规定 :村 民委 员会 是 村 民 自我 管 理 、 “ 自我 教 育 、 自我服 务 的 基 层 行 的。 长 和村 民 委 员会 的选 举 也 由村 民 自 己进 行 , 里 只 作 程 序 上 村 镇 群 众 性 自治 组 织 , 行 民 主选 举 、 实 民主 决 策 、 民主 管理 、 民主 监 督 。 由 的 监 督 , 会再 有提 名 式 选 任 了。 里 的 事情 一 般 都 是 由村 民委 员 会 ” 不 村 以 上 两 项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清 晰 得 出 村 民 委 员 会 是 村 民 自治 组 织 的 一 讨 论 决 定 的 ,如 果 有 村 民 不服 从 或 不满 意 的话 可 以到 镇 政 府 上 访 反 种 , 是一级行政机关。 不 映。 总体 说 来 这 些年 见 证 的是 政 策 的逐 步 好 转 , 是 农 村 生 活 的 逐 步 也 12 乡镇 政府的法律性质 . 好转。 生活 水平 提上去 之后 , 村子里 自然 而然就更 乐于接受镇政府的 《 宪法》 1 5条规定“ 方各级人 民政府是地 方各级 国家权 力 工 作 监 督 指 导 , 民们 对 各 项 具 体 指 示 也 更 愿 意 配合 实施 。 民 委 员 第 0 地 村 村 机 关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各级人大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会 与镇 政府 的 关 系和 谐 了许 多 。 《 组织法 》 以下简称《 ( 组织 法》 第 5 ) 4条规定 :地 方各级 人 民政府 是 “ 212 问题 仍 然存 在 。笔 者 注 意 两 者 间 不 适 当 的 关 系仍 然 存 在 , .. 地 方各 级 人 们 代 表 大 会 的执 行 机 关 , 地 方各 级 国家 行 政 机 关 。 ” 是 由 主 要表 现在 两个 方面 , 是 乡镇 政 府 对 村 民 委 员会 的监 督 徒 有 虚 名 , 一 以上 两 项 法 律 规 定 也 可 以 清 晰 得 出 乡镇 政 府 是 基 层 国 家政 权 的 一 二 是仍 然 存 在 暗 中施 加 的影 响 。 于 前 一种 情 况 而言 , 现 实 的 例 子 对 最 种 , 基 层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是 是 村 民 选举 。 如果 选 举 缺 少监 督 往 往 会 被 诸 如 家 族 势 力 与 财 产 等 因 13 村 民 委 员 会 与 乡镇 政府 的法 律 关 系 . 素所利用。 《 宪法》 1 第 1 1条规定 “ 民委员会 、 民委 员会同基层 政府 的 居 村 22 村 民委 员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法 律 关 系 重 塑 . 相互关 系由法律 规定 。” 村 民委员会组 织法》 4条又对此进行 了 《 第 《 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 以法律 的形式对村 民自治工作 作出了明确 更进一步的规定 :乡、 “ 民族 乡、 的人民政府 对村 民委员会 的工作 给 规 定 。 需要 注 意 的是 , 这 个 过程 中 , 镇 在 乡镇 政 府 要 充 分 发 挥领 导核 心 予 指 导 、 支 持和 帮助 ,但 是 不得 干预 依 法属 于 村 民 自治 范 围 内 的 事 作 用 , 取 有 效 措 施 , 高 认 识 , 实依 法行 政 , 分依 靠 和调 动 村 民 采 提 切 充 项 。 村 民委 员 会协 助 乡 、 民族 乡、 的人 民政 府 开 展 工 作 。 ” 镇 当 家作 主 的积 极 性 , 同 搞 好 村 级体 制 改 革 。 共 从 以上 各 项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得 出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首 先 村 民委 221 宪 法 关于 村 民委 员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 法 律 关 系定 位 .. 员 会 代 表 村 民行 使 基 层 社 区 自治 权 利 , 乡 镇 政 府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自 保 障公 民权 利 , 制 国 家权 力 是全 部 宪法 的最 高 目标 , 用 到 基 限 运 上 而 下 的 行 政 管 理 权 力 , 二 者 是 基 层 乡村 管 理 体 制 中 并 存 在 着 两 层 自治 组 织 和 基 层 政 权 的 关 系 方 面 ,首 先 要 明 确 的 就是 应 当保 护 村 个 处 于 不 同 层 面 且 相 对 独 立 的 职 权 载 体 , 职 权 的 不 同 性 质 表 明双 民委 员 会 的 自治 权 利 , 制 乡镇 政 府 的行 政 权 力 。 确 处理 村 民委 员 限 正 方 并 不 属 于 同 一 个 行 政 机 关 体 系 , 因 此 双 方 不 存 在 上 下 级 的 行 政 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 关 系 实 际 上 就 是 一 场 权 利 与权 力 的博 弈 ,在 这 场 博 隶 属 关 系 。 既 然 如 此 , 乡镇 政 府 在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接 触 中就 弈 中 , 方均 严 格在 法律 规范 的范 围 内行 事 , 得越 轨。 “ 双 不 不 得 使 用 行 政 命 令 的 形 式 , 能 下 硬 性 指 标 , 能 仍 习惯 性 的 将 村 不 不 222 完 善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_. 民 委 员 会作 为 自 己 的 下 级 政 权 或 派 出 机 关 , 必 需 切 实 尊 重 村 民委 如 何 理 顺 村 民 自治 和 政 府 管 理 的 关 系 ? 怎 样 才 能体 现 乡镇 政 府 员 会 的 自治 权 利 。 ” 任 何 行 为 都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在 法 指 导 行 为 的法 律 效 力 ? 民 不服 乡镇 政 府 的指 导 行 为 的 , 当如 何 救 其 并 村 应 定 的 范 围 和 程 序 内实 施 。 济 其 权 利 ,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是 行 政 复 议 , 者 向人 大 系 统 提 起 申 是 还 或 其 次, 乡镇 政 府 与 村 民委 员 会 虽 然 不 是 上 下 级领 导 关 系 , 显 然 诉 ? 村 民不 N  ̄ 民委 员 会 提 起 诉 讼 的 , 院 应 当 以 民事诉 讼 受理 , 但 - , J 法 还 也不是平级机关而不具有任何直接联系。二者的法定关系可 以概括 是行政诉讼受理? 等等 。村 民 自治 实践 中出现 的种种法律问题 , ” 需要 为 : 是 指 导 与 被指 导 , 是 协 助 与 被 协 助 。 这 种 指 导 与 协 助 关 系首 法 学 界 作 出理 论 上 的 回 答 ,为 我 国 农村 村 民 自治 中 出现 的大 量 法 律 一 二 先从 制 度 上 保 证 了村 民委 员 会 作 为 自治 组 织 应 有 的 独 立 性 ,不 会 影 争 议 提 供 救 济 途 径 和 立 法 建 议 。 响 它 的 自治 地 位 。 它表 明 : 然 前 者 与 后 者 之 间 不 具 有 直 接 的 行 政 隶 虽 223 规 范 村 民的 自治权 .. 属 关 系 ,村 民委 员 会 却 仍 有 法 定 义 务 接 受 乡镇 政 府 工作 上 的 指 导 和 任何 权 利 都 对 应 有 相应 ��浅 议 村 民 委 源自 会 与 乡镇 政 府 的关 系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中国广大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引起了西方和中国学者的广泛兴趣。

目前,村委会研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中国学者因缺乏理论的建构而使研究流于对现象的一般性描述,或只是对政策条文进行说明和图解;另一方面,西方学者则因不了解中国农村的情况以及收集资料的限制和困难,而使研究结果给人以隔靴搔痒之感。

与现有的研究不同,本文把理论的建构与实地研究结合起来,并运用社会单位的理论框架,结合1997年3月到5月作者在福建省寿宁县和厦门巿农村实地调查的资料,探讨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在行政村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与乡镇政府部门的关系。

一概念框架和研究问题社会单位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之上的:「人有各种需要,……人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就要从他人那里或自然界获取资源,互动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1当个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与他人发生互动,并且当社会互动发展到一定阶段,以致互动的个体之间形成一定的关系网络时,社会单位便形成了。

这种社会单位既包括像齐美尔所说的二人组、家庭、班组、邻里等小群体2,也包括学校、工厂、公司等社会组织,亦包括城巿、国家、世界体系等结构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

实际上,这里所说的社会单位也就是科尔曼所说的「社会系统」3。

当谈到不同社会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时,笔者提出了初级社会单位和次级社会单位这样一对概念:「从权力关系看,初级社会单位是相对独立的,它既不能支配、管理本单位之外的其他社会单位,也不会受其他社会单位的支配和控制。

它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其成员,因此它只能控制、支配本社会单位的成员。

」4「次级社会单位是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建立的并隶属于初级社会单位的关系网络。

……从权力关系看,次级社会单位要比初级社会单位复杂得多。

首先,它有一部分权力是源于其成员的,它能够对其成员进行支配、控制。

其次,它隶属于某个初级社会单位,往往要受初级社会单位的支配。

不过,次级社会单位在与初级社会单位的这种联系中也使得它可能具有支配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权力。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论文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论文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摘要: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是基层一级国家政权,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宪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分别从概说、现状分析、改进建议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一些浅层探讨。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关系0 引言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经济政策的一个里程碑,使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促成了农村经济一个飞越,那么由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决定的,伴随着经济自主权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人民公社转变为乡镇政府,村大队转变为由村民自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不仅赋予了村民政治自主权,并且为村民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自治权利奠定了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与组织基础,是时代要求的产物。

1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的法律定位1.1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得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一种,不是一级行政机关。

1.2 乡镇政府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们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也可以清晰得出乡镇政府是基层国家政权的一种,是基层一级行政机关。

1.3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法律关系《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府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又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论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摘要:、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村民治围事项,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法律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容及围即"村民委员会工作"衔接起,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协助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村民治围事项"这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指导容和围法律所以会作出这规定其根原因就现行宪法十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定性农村"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所谓农村基层群众治就是广村民我管理、我教育、我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既然宪法对村民委员会性质作了如是规定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与行政村有了质区别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基层政权组织不是级政府也不是政府派出机关因而不像行政村那样具有行政职能它不能代表国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只能带领村民办理村各项部事或者协助政府做有关行政工作因法律关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关系就不能再套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只能确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这是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国法制统具体表现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法律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容及围即"村民委员会工作"衔接起方面要坚持"指导"性质而不能偏离这性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关系不能简单照搬上下级关系乡镇政府不能对村委会实施行政领导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村委会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围作出定、制定村规民约更不能代替、包办属村委会工作另方面要立足"村委会工作"这容和围指导而不能超越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工作"容和围致办理村公共事和公益事业调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合作济和其他济承担村生产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济发展;尊重集体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济活动主权维护以庭承包营基础、统分结合双层营体制保障集体济和村民承包营户、户或者合作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国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义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团结助开展多种形式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活动;多民族村民居住村委会应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相尊重相助;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村民进行教育、助和引导等等乡镇政府如何有效指导村委会工作问题上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村委会工作容和围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法坚定不移地走己路二、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协助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关系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规定样既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协助关系又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协助容和围法律所以作出这规定根原因就是基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作基层政权组织确认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五级(央、省、市、县、乡)政府低级既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政府如重要法律地位就使得它必然承担着对所辖乡村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承担着依法所辖行政区域开展各项政治、济、化、社会等方面政把各项具体行政工作落实到千万户任因法律关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协助关系就不能不成作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村委会法定义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国法制统必然要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法律这规定也必须把协助法定义和协助容及围即"乡镇政府工作"衔接起方面要严格落实而不虚置法定协助义更不得以治由拒绝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协助方式包括向村民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义向乡镇政府反映居住地区各项行政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乡镇政府到村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必要可受乡镇政府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等等另方面要立足乡镇政府工作容和围而不能超越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工作"容和围致执行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上级国行政机关定和命令发布定和命令;执行行政区域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行政区域济、教育、科学、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男女平等、工酬和婚姻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其他事项等等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精神村民治容与围只限乡镇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村村民群众己事情包括通常所说选人、议事、监督诸项容并不是把国政权组织专属行政权力交与村民治行政权力依然由乡镇政府行使因当乡镇政府要村委会予以协助诸如征兵、交纳税款、统筹提留、粮油定购、计划生育等政工作村委会应当无条件协助完成村委会如何有效协助乡镇政府工作问题上要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工作容和围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坚完成任三、应完整准确地理和把握两者指导关系与协助关系统根据上述两问题分析可以看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指导关系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协助关系是具有不指向性不属对畴换角看也就是前者是立足村民治角者则立足基层政权行政工作角所以如我们将二者关系简单地归纳"指导与协助关系"就是不完整准确但尽管如两者指导关系与协助关系仍具有统性统村民利益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都是代表和体现广村民志和根利益坚持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指导及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协助二者质上是完全致作农村基层群众治组织村委会工作核心容就是乡镇政府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各种途径和形式办理村村民公共事和公益事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落实使村民治工作依法进行实践乡镇政府通各种政策和法律指导村委会工作把政府行变村民志村委会宪法和法律围活动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这样就把乡镇政府指导与村委会协助有机统起统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对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容和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从不方面保证了各工作实现正因有了这些规定两者工作才有了可靠法制保障才能实现统国志和要3统党领导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都要坚持党领导这根原则只有党领导下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党基路线、基纲领和基方针定着这两项工作基原则和基精神这两项工作开展都不能与党政方针相抵触必须体现党主张代表人民利益两项工作都必须觉接受党监督。

中国农村二元权力结构——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研究

中国农村二元权力结构——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研究

中国农村二元权力结构: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研究*郭正林(中山大学)内容提要] 本文从农村二元权力结构的理论框架,主要根据笔者第一手调查资料,紧密结合广东农村撤区设村、统一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改革实践,着重分析了村民选举后村委会与党支部的权力关系及其变化。

本文认为,直接公开的村民选举导入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权力,促使农村权力关系从一元权力结构向二元权力结构的转型。

在现行的宏观政治框架内,建立在权力资源配置多元化和权力来源渠道二元化基础之上的农村党政关系,通过“两票制”和“两选联动机制”把村民选举的制度机制同时引入村委会与党支部建设,有助于“完善党的领导-发展村民自治”双赢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农村二元权力结构村民选举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中国自1988年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内容在基层直接民主取得了实质进步。

然而,村民选举制度的导入对基层党组织的权力产生了什么影响?在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下,党支部与村委会(以下简称“村支两委”)的关系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这是笔者分析的焦点问题。

本文从二元权力结构的理论视野,利用第一手调查资料和前期研究成果,对这一问题进行经验性研究。

一、农村二元权力结构的理论视野在当代中国村级组织中,村支两委是最重要的正式组织。

这种“正式组织”的基本特征,就是经由政府认可并纳入了国家治理体系。

农村的其他组织,实际上都是可以看成是村支两委的“配套机构”。

建国50年来,中国农村组织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形态。

土改时期的农会,合作化运动中的乡(村)政府,合作化后期的高级社,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撤社建乡后的村委会等等,都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正式组织。

无论它们以何种形态出现,其共同特征是:1)由国家自上而下地建立,2)被纳入国家权力控制范围。

中国农村基层组织的立废变革,反映了农村不断被纳入国家权力范围的过程。

这一过程也就是所谓农村国家化的过程。

农村国家化与农民政治化的结果,就是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铺就一条自上而下的行政轨道,国家的计划、任务、政策等由此可以贯彻农村,直达农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现这种办法的基本程序要因村而宜。对于党支部发挥作用大,村民认同程度高的村, 创新选人机制,制订严格的党支部选聘标准,规范党支部的民主选举程序,把能力强、威信 高、愿意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党员选拔为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部委员。再由民主选出的 党支部全力投入村委会的竞选,按照《村组法》的程序竞选村委会,并通过民主选举的程序 分别行使村长、副村长和村委委员的职权。竞选失败者则自动辞去所担任的党支部职务,其 职务由村委会竞选成功者兼任。对于党支部软弱瘫痪、群众基础差的村,先按照《村组法》 的程序选出村委会,再由当选的村长、副村长和村委委员分别兼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 部委员。如果当选村委会是非党员,就积极培养其加入党组织。对于经济条件差、人口少、 选人难的村,则可采取先进村的党员跨村兼职或由乡镇政府下派一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和村长 职务的办法解决。通过这种方式产生“两委”干部,是村民自治条件下对党支部提出的新要 求,不但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反而能够增强党的领导,即使党员竞选失败,也不会影响党对 村民的领导。因为党员竞选失败即可以迫使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反省自身,找出自身的问题和 不足,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也可以督促党员干部改变以往家长式的管理方式,自觉要求 自己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注重树立党在村民心目中 的威信;还可以通过选举及时把一些思想品德好、管理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村民吸收到基 层党组织的队伍中,以增强基层党组织队伍,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
当然,处理好“两委”关系后,能否保障村民自治的顺利进展,还要取决于乡镇政治体 制改革的成功与否。因为“两委”关系的不协调实际上是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的矛盾和冲突 在实践中的反映,如果名义上的自治组织实际上属于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则很难保障村民 自治权的实现。
二、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两难处境及解决办法 乡镇政权位于国家权力的末梢,对本乡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及地方政府 的各种硬性任务都要通过乡镇政府来完成,如控制人口和维护治安等,此外还有各级政府部 门制定的要求、所辖部门达标升级的发展目标、地方政府为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的种种 计划等最终都要通过乡镇政府贯彻落实。对于这些任务的完成,地方政府多采取“一票否决 制”,一项指示达不到,乡镇官员就失去了评奖和晋升的资格。而上级政府在制定这些目标和 计划时并没有为乡镇政府提供相应的手段和条件,所以,乡镇政府只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从 农民那里获得完成任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他们的工作有赖于村民自治的配合。在这种情 况下,村民能否选出有能力完成政府任务且能够服从乡镇政府的村委会成员成为乡镇政府关 注的焦点。所以,在指导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乡镇政府一般过多地关注自己的目标的实现, 尤其在社会经济封闭落后的地区,农民对民主政治要求淡漠,民主选举活动容易受到上级政 府的干预,民主选举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以至于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操纵选举、指选、 派选;有的在民主选举前有意不进行法律宣传,选举过程中也不按法律程序进行选举,不公 开计票,不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有的村到期不换届,原班人马不经选举就按原职连任;有的 甚至不依法让村民罢免村委会干部,而是直接用行政命令随意免去群众选举的干部。这些做 法与村民自治背道而驰,结果导致村民对参与政治失去兴趣和信心村委会不正常关系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现党支部 与村委会交叉兼职,从根本上解决“两委”关系的冲突。有些学者认为:“两委合一”则是明 显退回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老路上去。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种倒退,而是村民自治对 党的领导提出的新要求。首先,党支部与村委会由一套人马交叉兼任,即不同于人民公社时 期党的一元化领导,也不同于人们习惯认识上的党政不分。因为交叉兼任的基础是村民广泛 参与的民主政治,而且这一套人马代表了党和村民的双重利益,承担党和村民的双重职能, 一方面它作为党支部,必然对上向党和国家负责,有责任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 自觉行为;另一方面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必须对下向村民负责,确保村民的利益不 受损害。他们拥有上下授予的双重权力,同时要尽对上对下负责的双重责任,即避免了“两 委”之间争权夺利,也避免相互之间的扯皮和推诿,增强了村干部的团结协作。当国家政策 与村民利益、或者乡镇政府行为与村民意愿发生冲突时,他们就会权衡利弊,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采取合适的办法解决问题,减少了不必要的冲突和内耗。其次,党支部与村委会由 一套人马交叉兼职,不仅解决了村级组织机构臃肿和责任不明,减少村干部之间冲突和内耗, 提高了党支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效力,而且减少了村干部的职数,节省了开支,减轻了农民 负担。
加强农村村党支部自身建设途径,一是通过一种合理而又适用的激励机制,氢农村思想 品德好、管理能力强、受群众欢迎的能人都吸引到党组织中来,壮大农村党组织队伍。如党 支部人员可由县人事局统一发聘书,县财政统一按中层干部的待遇发工资,对工作成绩突出、 连任多届的党支部书记或其他村干部提供退休养老金等。二是通过一种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强 化约束机制,从一开始就把愿意加入党组织的农村能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他们从要求 入党的第一天起,就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群众中 树立威信,时刻准备在村委会竞选中接受群众的检验和选择。三是要求党支部认清村民自治 和市场经济的大环境,转变思想观念,主动地把党支部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来, 努力学习和掌握农业实用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采取民主的方法,以法建制, 以制治村;增强政策观念,提高政策水平,把国家政策变成群众的行动,努力按照三个代表 的要求改进自己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增强群众观点,密切党群关系,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利 益,把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自己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只有这样,基层党组织才能经得起 群众的检验,才能在群众的民主选举中立于不败之地。当支部与村委一套人马交叉兼职的实 践成功后,在工作中形成一种全新的关系,村委身份在前,支委身份在后,支委通过村委向 群众做工作,这样可以树立党在村民心目中的威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四 是健全农村民主监督机制,防止一身双职的村干部独断专性,以权谋私。
村委会与党支部、乡镇政府的关系研究
--------------------------------------------------------------------------------
2004-11-26 15:14 文章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作者:董江爱
[摘要]党支部和村委会是村民自治中同时存在的两个村级治理的政治组织,乡镇政府 属于国家权力的末梢,与村民自治组织直接接触。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村委会与党支部、 乡镇政府关系的不协调成了影响村民自治正常运行的最突出问题。本文主要论述村委会与党 支部、乡镇政府关系不协调的原因和协调它们之间关系的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党支部,村委会,乡镇政府,关系
一、村民自治中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不协调地原因及对策分析 党支部和村委会是村民自治中同时存在的两个村级治理的政治组织,按照《村组法》第 三条的规定,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并依照宪法和法 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两者的关系是领导和服从的关系, 党支部领导村委会,但不包办代替,村委会享有自主权,但必须服从领导。但在实际运行中, 事情往往走向了两个极端。要么支部书记包办一切,村委会形同虚设,村民自治无法实行; 或是支部书记无所建树,当选的村委会年富力强,拒绝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党支部软弱瘫痪, 无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基层的贯彻执行和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要么是党支部与 村委会相互对立,各自依靠一邦势力对着干,一方强调党的领导,忽视村民自治,一方强调 自主,拒绝接受党的领导,双方争权夺利、互相扯皮、互相推诿。从而使两者的关系问题成 了影响村民自治最突出的问题。
不要或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党支部通过村民自治的工作,将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提交村民会 议讨论,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议,既体现了党的领导,又保障了村民的自治。 这就是要求党支部善于用民主的方法去凝聚群众,团结群众,以便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这不仅是执政党适应村民自治新形式的需要,也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需 要。
实现党支部与村委会交叉兼职的关键在于加强农村党支部自身建设,培养一支过硬的农 村党支部队伍,把党支部也建立在民意表达的基础之上,实现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授源和 制度规范的内在统一,以保证党支部的权力来源与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保持一致。通过权力来 源的趋同,使村民对这两种政治组织认同的一致,并由此增强党支部的民主观念和群众基础, 密切党支部与村民的关系。当然,党支部权力来源的改变,并不是一切按村民的意见办事,
“两委”关系不协调的原因,从理论上来说,“两委”关系的成文制度存在着内在矛盾。 首先,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村委会必须党支部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办事;村 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本 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村集体土地和其它财产、开 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一切村务。这实际上就造成了村民自治组织成了一种双重指挥的 社会组织,而且,在实际工作中,除了监督村委会是否违法外,党支部的领导地位是无法体 现的。其次,中共中央 1999 年 2 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关于党支 部的职责规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委会决定的村委会 要依照法律作出决定;领导村委会和其它群众组织,支持和保障村委会及其它组织依照法律 和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 和支持集体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等,这一系列规定都与村委会的职能发生了交叉和冲突。第三, 党支部是党和国家利益的代表,代表的是全体村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村委会代表本村 村民的局部利益和当前利益。当这两者利益冲突时,党支部与村委会都会站在各自的立场上 追求一方的利益,如果强调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服从当前利益,则村委会形同虚 设,村民自治无法实现;如果强调村民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则党的领导无法保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