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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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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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某公司收到从马尼拉开来的一张信用证,其中有如下 条款:约5,000吨水泥,装运不得迟于1990年4月30日, 允许分批装运,其它条件有1990年3月31日或以前装运约 3000吨,4月30日以前装运约2000吨。请问:①2000吨 部分可否在3月31日以前装出?②3000吨部分规定3月31 日以前装出,那么此3000吨可否在3月31日以前分批装出?
广东某出口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出 口荔枝的合同,合同规定总数量为1200公 吨,交货期4--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300公 吨,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对方按合同规定 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该出口公司4月份交货 300公吨,并顺利取得货款。5月份备货不 充分,只交出250公吨,不足的50公吨意欲 于6月一并交出。但遭到银行的拒付。
• 3、有一批货物已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 平安险,载运该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 面上遇到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 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元,该轮在继续 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 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损失货物价值为 2000元。试问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赔偿 应为多少钱?为什么?
1) 2) 4)是单独海损,因为这是失火直接造成的,失火的原因并不是不可 避免的.
3) 5) 6)是共同海损,这是在失火后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更大损失的 必要损失,须共同承担.
案例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 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 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 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 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 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
分析结论: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可以分若干批于不通航次、班次、 车次的装运。从买方来说,成交数量大、货源不充分或国内运 输紧张或租船有困难时,总是希望允许分批装运。对买方来说, 除非生产销售需要,一般不希望分批装运。所以,是否允许分 批装运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此要注意的是,按惯例,运输 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 装运,即使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 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在案例中,即使单也注 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但我们在规定期限内分 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因此 不属于分批装运,符合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的规定。因此这不是 违约,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集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集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集
以下是一些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集:
1. 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这是一个经典的国际贸易案例,涉及到美国对中国的
关税提高和贸易限制措施,以及中国的反制措施。

这个案例可以分析双方的贸易政策和贸易摩擦的影响。

2. 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对谷歌进行了多次反垄断调查,认为谷歌滥
用其市场地位,对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

这个案例可以分析欧盟的反垄断政策和对跨国公司的监管。

3. 苹果在中国的供应链管理:苹果在中国有大量的供应商和制造商,这个案例
可以分析苹果在中国的供应链管理策略,以及与中国政府和供应商的关系。

4. 美国对欧洲钢铝产品的关税:美国对欧洲的钢铝产品征收关税,引发了欧洲
的不满和报复措施。

这个案例可以分析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5. 亚马逊在印度的市场进入:亚马逊在印度市场的进入受到了当地商家和政府
的质疑和限制。

这个案例可以分析亚马逊在新兴市场的市场进入策略和面临的挑战。

这些案例可以帮助分析国际贸易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包括贸易政策、市场准入、供应链管理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的运作和影响。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 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国际贸易法律真实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美国某进口商(以下简称“被告”)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主要业务为进出口贸易、代理出口等。

被告美国某进口商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进口的企业。

2018年,原告与被告达成一项机械设备进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3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直至2019年5月仍未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5%的违约金。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真实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贸易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中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中方公司向美方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总价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检验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情概述根据合同约定,中方公司按时完成了货物生产并安排了运输。

货物抵达美国后,美方公司进行了验收。

然而,在验收过程中,美方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不符。

美方公司遂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中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就此事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货物质量检验责任归属;3. 违约责任承担。

四、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

经调查,发现货物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如电池续航时间短、屏幕显示不稳定等。

法院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2. 货物质量检验责任归属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美方公司负责货物验收。

然而,美方公司在验收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存在一定过失。

同时,中方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疏忽。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

3. 违约责任承担法院认为,由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中方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中方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美方公司在验收过程中的过失,法院决定减轻中方公司的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中方公司向美方公司支付赔偿金50万美元;2. 中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质量、检验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严谨性至关重要。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两篇)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两篇)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二)一、案例一:美国汽车进口与关税政策描述:近年来,美国对汽车进口实施了一系列增加关税的政策,以保护国内汽车制造业。

本案例将探讨这些政策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并分析相关行业的反应和应对策略。

背景: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之一,同时也是全球许多汽车制造商的重要出口目的地。

然而,随着国内汽车制造业的竞争加剧,美国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严格的贸易政策,以保护国内产业。

分析:1. 增加汽车进口关税的措施美国政府针对汽车进口采取了多重关税措施,其中包括对特定国家的汽车征收额外关税,对某些汽车零部件征收高额关税等。

这些措施使得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成本大幅提高,从而降低了海外制造商的竞争力。

2. 国际贸易的影响高额的关税政策导致了进口汽车价格的上涨,使得消费者购买新车的成本增加。

同时,这些政策也对国内汽车制造商带来了一定的保护和竞争优势。

然而,对进口汽车的限制也意味着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可能导致汽车市场的独占或不健康竞争。

3. 相关行业的反应和应对策略眼下,许多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都面临着关税政策的挑战。

一些企业选择通过提高产品定价来应对关税增加的成本压力,以保持利润稳定。

另一些企业则采取了多元化的市场策略,寻找新的出口市场或与本地企业合作,以降低对进口关税政策的依赖。

结论:美国汽车进口增加关税的政策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对进口汽车行业。

这些政策不仅改变了进口商的策略,也给国内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竞争优势。

然而,这些政策也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限制了市场的选择。

因此,应继续关注关税政策对国际贸易和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并寻求更加合理、开放的贸易政策。

二、案例二:中国对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描述: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面临各种争端,如贸易纠纷、关税争议等。

本案例将探讨中国对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其特点和有效性,以及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启示。

背景: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成为了全球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PPT课件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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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仓至仓条款(W/W)的保险责任起讫
• 仓至仓(W/W)条款:
• 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 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 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 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 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 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承运人 负责划分。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 定化,不能证明2500吨损失的货物属于韩国公司的货 物。因此,韩国公司有权向美国出口商要求索赔,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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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 我国某公司与英国一家公司签订食品出口合同,合同规 定:“2月、3月、4月每月各装1000吨,采用FOB条 件,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一装 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否则,由此而使卖方遭 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合同订立后,2月 的交货顺利完成,但3月份买方的派船却迟迟未到,我 方只好暂时将货物存仓,并提出利息、仓租、保险费均 由对方承担。一周后,该储货仓发生火灾,我方待运的 1000吨食品中有400吨被烧毁。次日,买方所派船只 到达,买方要求我方重新备齐货物履行交货。我方认为 货物只所以受损完全是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派来接货船只 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未越过船舷,但风险应由 买方承担。而买方认为,既然合同是按照FOB术语订立, 那么只要货物尚未越过船舷,其发生的风险就应由卖方 负责。
• 买方的“充分通知”义务 • 在FOB合同中,由于租船或订舱是由买方负责办理的, 因此,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及所 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 若买方没有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有可能导致货物灭 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付前转移,且买方还须承 担因此而产生的卖方仓储、保险等一起额外费用。

国际贸易的案例

国际贸易的案例

国际贸易的案例1.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

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

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

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

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

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2.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80万美元。

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

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

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请分析该出口公司的失误在哪儿?2、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

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提出表明“Freight Prepaid”,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3、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第二章案例1、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 Paper)。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国际贸易案例汇总PPT(67张)

国际贸易案例汇总PPT(67张)
• 2000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的浓缩苹 果汁征收0-51.74%的反倾销税
案例:苹果汁流向美国受阻
• 1998年10月我苹果汁生产企业得知美国苹果汁行 业将对我出口苹果汁提起诉讼
• 我国浓缩苹果汁一半以上靠出口,为了不失去美 国市场,我苹果汁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决定积极 应诉
• 适逢欧洲苹果汁减产,国际市场价格回升,我企 业规范自己行为,出口次序好转
(续)
• 这时,正好遇到核桃市场价格下跌,除个 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 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 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说明理由。
(续)
• 合同签定后,我公司于10月中将货物装运 出口,凭L/C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 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 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 港,我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 轮船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 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合同限定的 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思考题
• 我方先后向中东某国家出口纯毛纺织品数 批,货到国外后买方收货,从未提出异议。 但数月之后,买方寄来制成的服装一套, 声称用我毛料制成的服装色差严重,难以 投入市场销售,因而要求赔偿。问对此应 如何解决?
先前案例
• 我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 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 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又电告对方成 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 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 求赔偿损失。
先前案例
• 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 定: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 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 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海 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国际贸易案例汇总

国际贸易案例汇总

国际贸易案例汇总2023-10-27CATALOGUE目录•案例一:服装出口•案例二:农产品进口•案例三:机械装备出口•案例四:化工产品进口•案例五:跨境电子商务01案例一:服装出口公司简介兴华服装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各类服装的出口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等地区。

行业背景服装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全球市场对高品质、低价格的服装需求持续增长。

案例背景案例分析出口流程01兴华服装公司首先与国外买家签订合同,然后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生产,最后将产品通过货代公司运送到目的地。

风险分析02在出口过程中,兴华服装公司面临多种风险,如合同违约、汇率波动、运输延误等。

为降低风险,公司采取了多项措施,如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等。

竞争分析03兴华服装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际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

为提高竞争力,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设计水平,同时积极拓展市场,扩大销售渠道。

•经验总结:兴华服装公司在服装出口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优化流程、降低风险、提高竞争力等措施实现了持续增长。

同时,公司也意识到在国际贸易中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以便在未来更好地发展。

案例总结02案例二:农产品进口某发展中国家具有丰富的农产品资源,但国内市场需求有限,因此决定开放农产品市场,允许国外农产品进口。

国外农产品凭借其低成本和高质量的优势,迅速占领了该国大部分市场份额,对该国的农业产业造成了巨大冲击。

案例背景案例分析国外农产品由于低成本和高质量的优势,能够迅速占领市场,而国内农业产业则缺乏足够的竞争力。

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地位,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来保护国内农业产业。

该发展中国家在开放农产品市场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国内农业产业的脆弱性,缺乏有效的应对策略。

案例总结开放农产品市场需要谨慎考虑国内农业产业的承受能力,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应该充分了解自身产业的优劣势,制定合理的政策来保护国内产业。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Ps:这是国际贸易ppt上的案例汇总,大家也可以去看课件!第四章案例一中国某食品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

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

每箱重量为25公斤。

当时燃油附加费为40%。

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计算方法(1) 查阅货物分级表。

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

(2) 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100箱的重量为:25*100箱=2.5〔公吨〕。

由于2.4立方米小于2.5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 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443*2.5=1,107.5〔港元〕(4)附加运费为:1,107.5*(40%+10%)=553.75(港元)(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1,107.50+553.75=1,661.25〔港元〕例2:典型的计算班轮运费题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附加费率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解题W=25公斤=0·025运费吨M=0·49⨯0·32⨯0·19=0·029792运费吨因为M>W ,所以采用M计费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运费吨=60 ⨯〔1+5%+10%〕⨯〔200 ⨯0·029792〕=60 ⨯115% ⨯5·9584=411〔美元〕答:200箱应付运费41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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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1、案情介绍1988年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公司(卖方)向日商出售700吨银杏,买方须于1988年6月15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6个月内分批供货。

合同签订后,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江苏某贸易中心订立了委托出口协议。

协议约定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交货期为1988年底。

协议签订后,某贸易中心即着手银杏的收购工作,共收购银杏430多吨。

江苏某贸易中心多次催促北京贸易公司按协议办理出口,同年11月日商到中国看了某贸易中心入库的银杏,认为质量符合要求。

但履行期届满时北京某贸易公司未能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履行出口任务,原因是日方不要货,只在1989年1月出口了100吨,余下的300吨没能出口,给某贸易中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某贸易中心遂于1989年5月向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审理结果江苏省中、高级法院两审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败诉,并赔偿江苏省某贸易中心的经济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br> 1)委托出口协议明确规定,江苏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受托方北京某贸易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即占合同总金额的3%,外汇留成双方按比例进行分配。

按国家当时进口的政策,符合委托出口的规定。

2)北京某贸易公司未按照委托出口协议出口,已构成违约,当日商违反与该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又拒不向外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

3、基本理论代理人(Agent)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本人的合法授权,就认为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所订合同因此无效。

1983年2月15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该公约是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对代理权的确定和范围、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权的终止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外贸代理制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产物,有关立法是1991年8月29日对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把我国的外贸代理分为两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对于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若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加以调整;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也须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

4、案例分析江苏某贸易中心、北京某贸易公司和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是本案的3个当事人。

其中,江苏某贸易中心不具有外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二者之间具有外贸代理关系,应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作为受托人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之一即:及时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提起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但在本案中,北京某贸易公司违反了该项基本义务,在对外索赔的过程中不及时向日方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

因此,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江苏某贸易中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案情介绍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

最终我方以承认合同已成立而告结束,从而使我方损失23万元。

2、基本理论与其它一般合同的成立一样,双方当事人的签约意志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或反要约的反复磋商而最后达成的结果。

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没有承诺的义务。

但要约对于要约人来说,则是具有拘束力的,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要约原则上可以撤回,但须附一定条件。

要约邀请是容易与要约相混淆的概念,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表示愿意交易的意向,邀请对方提出具体条件。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常使用的实盘概念是指确定的要约,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而虚盘则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发盘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反要约和承诺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的又一对概念,区它们的标准视对要约是否作了实质性修改。

对要约中所提出的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和质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方法所作的修改,均视为对要约的实质变更,构成反要约。

反之,凡未对要约做出实质性修改而做出的承诺,是有效承诺。

3、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荷兰方面对我方公司的实盘附加了包装条件,中方应已外方对承诺附加了实质性修改条件为由,否认承诺的有效性,主张反要约的构成。

而中方对该反要约又未予以承诺,合同因此不能成立。

中方由此可解除一切责任,合法地解除合同。

但在该案中,由于中方人员缺乏外贸业务的法律知识,未能抓住要害和关键点。

以市场价格变动为由撤回要约的理由缺乏说服力,自然就显得牵强乏力,以致于坐失良机,在争议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使财产遭受损失。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1、案情介绍美国哈迪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庞德公司购买300吨葡萄牙松节油,而实际上该批货物由葡萄牙供货人供货,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

但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卖方船只由此未能装船。

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2、判决结果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规则,英国公司须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

英国庞德公司败诉。

3、基本理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即合同当事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履行合同项下之义务。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

价格术语是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国际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常见的FOB、CFR、CIF三种价格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

其中,FOB价格术语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之一。

按照FOB价格术语的一般解释及《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FOB价格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报关、商检等出口手续;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完毕通知,并提交单据等。

4、案例分析卖方与供货方之间的约定不影响他在FOB价格条件下对买方应承担的义务。

本案中,卖方英国公司与供货方葡萄牙商虽不在同一国家,但并不影响其承担在葡萄牙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

卖方因未申请到出口许可证致使货物无法装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英国上议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案情介绍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

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

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

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遂提起仲裁。

2、判决结果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灭失的一切风险,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1000吨小麦。

3、基本理论风险的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同样十分重要,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到由何方承担风险和损失。

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的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例如,在国际贸易惯例中,《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既不在订立合同时移转,也不在交货时移转,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给买方时移转。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区分开来,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本案涉及到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

所谓“划拨”,又称为“特定化”,是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任意处置。

4、案例分析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3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1000公吨分拨给买方。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中所阐述的有关“划拨”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在货物海运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1、案情介绍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

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

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2、案件结果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

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50美元向买方供货。

3、基本理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

合同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先期违约。

实际违约又分为根本性违约和一般违约。

对于根本性违约,受损害方有解除合同之权,但对于未构成根本性违约的违约行为,受损害方则无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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