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三江片城中村改造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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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三江片城中村改
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甬政发[2010]6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5
【实施日期】2010.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区三江片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0〕60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东部新城指挥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市区三江片区域城中村改造步伐,促进城市功能区块建设和转型升级,实现我市城市改造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三江片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
2005年以来,市区三江片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全面开展,有效改善了城市面貌,拓展
了城市功能,提升了城市档次,提高了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推进了我市建设具有国际港口和江南水乡特色的现代化城市目标的顺利实施。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市与区改造主体错位、拆迁补偿政策不平衡等诸多体制性和工作上的问题,制约了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不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可持续推进和“中提升”战略的顺利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与群众根本利益和城市化进程息息相关。为此,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完善政策,加强和改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提升”战略,推进城市改造建设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城市建设的宏观统筹和整体谋划,促进城乡建设的转型升级;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民生,切实改善群众生活居住环境,使广大群众真正享受到科学发展的成果。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把城中村改造工作作为当前城市建设的重要任务,增强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
二、完善政策,理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体制和关系
(一)明确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调整完善市区三江片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制,明确各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改造方案制定、项目前期(包含立项等)、土地征收、村发展留用地统一组织管理、房屋拆迁安置、安置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线迁移、地块管理、社会稳定等工作,履行改造资金自求平衡的职责,自主筹资、融资、收支。各区政府要探索创新城中村改造模式,充分发挥属地工作优势,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