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设计主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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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消防系统设计主要参数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根据设置场所和保护对象特点,确定火灾危险等级、防护目的和设计基本参数。
一、火灾危险等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一)轻危险级
一般指可燃物品较少、火灾放热速率较低、外部增援和人员疏散较容易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
一般指内部可燃物数量、火灾放热速率为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划归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划分为中Ⅰ级和中Ⅱ级。
(三)严重危险级
一般指火灾危险性大,且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
(四)仓库火灾危险级
根据仓库储存物品及其包装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将仓库火灾危险等级划分为Ⅰ、Ⅱ、Ⅲ级。仓库火灾危险Ⅰ级一般是指储存食品、烟酒以及用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的
场所;仓库火灾危险Ⅱ级一般是指储存木材、纸、皮革等物品和用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Ⅲ级一般是指储存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等物品的场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划分举例见表3-3-1。
表3-3-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二、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规模及其火灾危险等级等因数确定。
(一)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对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2的要求。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3-3-2规定值的1.3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3-3-2规定值的1.3倍确定。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表3-3-2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二)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对于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3的要求。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确定喷水强度。
表3-3-3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三)不同仓库内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对于不同的仓库,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根据仓库内物质的性质、储存的方式,以及系统所选用的喷头类型,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的有关规定确定。
1.堆垛储物仓库
Ⅰ级、Ⅱ级堆垛储物仓库和Ⅲ级分类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分别不应低于表3-3-4和表3-3-5的规定。
表3-3-4I级、II级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2.货架储物仓库 I级、II级仓库危险级的货架储物仓库,
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6的要求。
的层数。
3.混储仓库
当Ⅰ级、Ⅱ级仓库危险级的仓库中混杂储存有Ⅲ级仓库危险级的货品时,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7的要求。
表3-3-7混储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4、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3-3-8的规定。
表3-3-8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在保护最大高度范围内,如有货架应为通透性层板。
(四)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
6L/min﹒㎡,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喷头的选型、布置和作用面积(按开放喷头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
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表3-3-9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2.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
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m,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五)水幕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3-10的要求。
表3-3-10 水幕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六)持续喷水时间
除特殊规定外,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