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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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武政办[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6〕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深入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历史形成的违法建设。

实现历史存量违法建设逐年递减,并使今年违法建设历史存量减少100 万平方米。

(二)坚决打击新的违法建设。

强化日常巡查控管,广泛发动社会监管,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三)开展清理、登记违法建设底数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据管理范围和工作职责,清理、登记自2002年10 月 1 日《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发生但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设,重点是国家公务员、村干部的违法建房问题,规划部门审批私房建设情况,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危房鉴定情况。

(四)严肃查处违法建设典型案件。

重点查处利用征地拆迁之机“种房子”、骗取建房手续、制造假证件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在建房审批、土地交易和办理买卖建房手续中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以权谋私、带头违建、越权审批、违规发证的典型案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制发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

制定出台《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暂行规定》等,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职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坚持以区为主、街(乡、镇)为基础,按照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推进,预防在先,防治结合,整合力量,综合治理。

城市管理相关法规摘要

城市管理相关法规摘要

城市管理相关法规摘要《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权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遮阳篷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二十五条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武政办[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6〕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保证我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派出机构)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或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致使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的;(二)对本辖区内或者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违法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三)对市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关于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协助组织、督促整改不力的;(四)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依法处理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六)纵容、包庇、放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建设的。

黄国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珞南街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国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珞南街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国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珞南街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6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丹刘忠陈小萍【审理法官】肖丹刘忠陈小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国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珞南街办事处【当事人】黄国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珞南街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黄国明【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珞南街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周浩、蒋露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崔志恒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浩、蒋露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崔志恒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浩、蒋露崔志恒【代理律所】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国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珞南街办事处【本院观点】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被告应在接到起诉状副本15天内提交证据,其直至二审期间才提交上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查封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我局按照省、市清理工作部署,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文件开展了相应清理工作。

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5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工作邮箱:whxzzf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3.市政府规章修改草案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武汉市司法局2020年5月9日附件一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表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38部)表2 决定予以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7部)表3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1部)附件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 表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3件)表2 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表3 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表4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附件三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7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武政[2005]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武政[2005]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武政〔2005〕41号2005年9月13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整治违法用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违法用地行为仍时有发生。

为落实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3号议案,惩处违法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惩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严重违法用地行为(一)对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并以“定金”、“地价款”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牟取暴利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以项目开发为名,违规圈占农用地、破坏种植条件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三)对擅自将工矿仓储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用于商业、餐饮、房地产开发,或者以出租、联营联建、入股等方式,将划拨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牟取暴利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202x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

202*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二)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各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房产、建设、水务、交通、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5•【字号】武政办〔2022〕143号•【施行日期】202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武政办〔2022〕1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传达学习国家和省、市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作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二)统筹协调并指导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成员单位通报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切实加强对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三)组织研究制订全市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政策、措施等;(四)研究协调处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困难;(五)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研究部署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召集人:杨泽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召集人:张卫国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顺年市城管执法委主任成员:王永胜市发改委副主任李定君市教育局副局长丁兴华市经信局副局长刘焕俊市公安局副局长彭莉莉市民政局副局长张金福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吴立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总督察张颉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周才志市城建局建管办主任方明市城管执法委二级巡视员李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昌先耀市水务局副局长吴建国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刘亮市商务局副局长叶鹏市文旅局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刘庆香市卫健委二级巡视员谢楚华市应急局副局长谢平市房管局副局长夏蕾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林祥市体育局副局长郑忠明市园林林业局总工程师王高辉市民防办副主任杨斌市公安交管局副局长罗洪波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黄峰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余仕伟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副主任(副区长)万沐涛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涂平晖长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吴江江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余建清江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姚碧波硚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易雄才汉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远华武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殷功博青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纪宏杰洪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宰磊蔡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唐云峰江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卢永桢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彭斌祥黄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邓辉新洲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代永波中铁武汉局集团副总经理张威武汉供电公司副总经理鲁有月市城投公司总经理助理王金峰武汉地铁集团副总经理姚正市水务集团总经理助理李俊市燃气热力集团副总经理三、有关要求(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顺年兼任,副主任由方明兼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有关处室或者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代表单位参与具体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4]10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4]10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4〕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推进、社区建设的加强和物业管理的推行,小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涌现出一大批环境美、设施全、服务优、管理好的新型住宅小区。

但从整体来看,我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还不高,尤其是部分小区存在违法建设、噪声油烟扰民、种菜养鸡、“胶囊房”等突出问题,形成矛盾纠纷与不稳定因素,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创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根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责任,健全机制,综合执法,齐抓共管,有效遏制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住宅小区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包括地下空间)等违法建设。

(二)整治在生产、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油烟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

(三)整治侵占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公共部位(场地)种植蔬菜,在公共区域或者在自家院内饲养家禽,对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等“种菜养鸡”行为。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决定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市城建委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8月29日市城建委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领域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上级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工整改、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面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为稳步有效推进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成立领导小组,夏平副主任任组长,建管办杨凡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委建管办、质安处,安全站、市场站、管网站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安委会办公室(市城建安全站),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推进工作。

三、主要任务突出做好六个“坚决严厉打击”,即:(一)坚决严厉打击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二)坚决严厉打击无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三)坚决严厉打击无资质施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四)坚决严厉打击无相应持证上岗证书,非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五)坚决严厉打击无管线保护措施,野蛮施工挖破燃气管线的行为;(六)坚决严厉打击无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负责人现场带班等规定的行为。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武城建〔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厅字[2017]559号)转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市、区建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加强施工许可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无施工许可证施工行为(以下简称无证施工),坚决消除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健全完善无证施工的处置机制(一)未报建的工程。

各区建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施工行为后,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在2个工作日内函告辖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建设中的无施工资质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责令现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区建管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如建设单位已报建,明确为市管工程的,要及时移交给市稽查站处置,市稽查站在接到报告后将相关信息同步传递至市安全站、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及施工许可办证窗口。

(二)已报建,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

市报建窗口将建设单位的报建信息在“武汉建设网”的“查询中心”实时公开,市安全站、市建筑质监站、市市政工程质监站、市稽查站和各区建管部门保持及时跟踪查询。

(精)心得体会: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认定权(最新)

(精)心得体会: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认定权(最新)

(精)心得体会: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认定权(最新)城市规划区,是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区域,包括城市建成区和虽未建成但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在颁布实施的同时,废止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但由于在规划制定、许可控制、法律责任等方面有别于乡村规划区,故城市规划区依然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其本身也是《城乡规划法》立法条文聚焦的主要对象。

然而,实践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普遍存在,在部分地区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新闻媒体也陆续报道出各地“最牛违建”的事例。

例如,北京“最牛违建高层别墅”建成后持续时间达6年之久;武汉“最牛违建群”4栋别墅扩建成3000平方米宅院;大连“最牛违建小区”100多处房屋私自加高;等等。

有鉴于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现阶段“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需要“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违法建设又被称为“城市之瘤”,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的盛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法治尊严。

实践中,违建查处是各地城建机关(包括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的重要执法职责和执法活动,在各地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也是行政机关尤其是城管部门一审败诉较为集中的行政执法领域。

与此同时,无论是违建行为人,还是守法群众,都对当前的违建查处执法活动反映强烈、诟病较多。

对违法建设有效履行执法职责,首要的是对涉案建设(包括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和已经成型的违法建筑,下同)是否属于违建以及如何处理作出认定。

然而,在违建查处的执法实践中,关于违法建设的认定模式各地很不统一,认定标准宽严不一,进而也导致司法审查范围的莫衷一是,影响了违建查处的执法效果。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政府189号令).doc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政府189号令).doc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08年6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7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二)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各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房产、建设、水务、交通、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全力配合所在区政府和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2020-1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

2020-1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乡村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情形。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者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非法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情形是指违反建设、房管、园林林业、水务、交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铁路、航空、军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法规保护,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旧城改造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第五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当保障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防控为主,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统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指导、组织、协调及考核工作。

武汉市江夏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武汉市江夏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武汉市江夏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夏政规[200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乡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区,是指纸坊街道、庙山开发区、藏龙岛开发区和大桥新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和与建设有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以上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三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统称办事处,下同),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分解并落实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考核等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巡查,严格控制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二)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建设的报告及举报信;(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四)管辖区域或者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五)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重大、突出问题和跨区域违法建设的控制及查处工作;(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与教育;(七)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事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
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武政规〔2018〕25号)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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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制定了《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下面是详细内容。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二)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各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房产、建设、水务、交通、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全力配合所在区政府和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区政府和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二)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在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由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房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

第三章巡查第十一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

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组织街道、乡镇按照路段具体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分类别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二)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四)区政府和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街道、乡镇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区,应当制订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控管。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六条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发现有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及时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负有违法建设管理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

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四章处置第二十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和管委会责成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强制拆除:(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二)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拆除完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区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处理;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具体会审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建设、园林、房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国土资源、园林、房产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务、交通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制订处置办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二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 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区政府和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现场,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

第二十六条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制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和管委会一年内4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街道、乡镇、区政府和管委会所属相关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1年内累计2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对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二)1年内累计3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警告处分;(三)1年内累计4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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