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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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矿山中心医院放射防护相关制度
一、安全防护相关制度
1、关于明确放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及职责的通知
各科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将我院放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明确如下。
一、成立放射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放射安全防护的管理工作。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袁永集
副组长:陈宏大
组员:戴长永、李慧、黄建新、杨丹、李澍、段立群、黄剑涛、罗中南、佘辉、付秀江
蔡丽玲、杨云
二、在放射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相关专业组,组成如下:
1、放射防护管理组
组长:陈宏大
组员:段立群黄剑涛罗中南佘辉蔡丽玲
刘友强段利民、刘雪容、罗艳
职责: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其内容如下:
(1)负责编制、修改和完善放射防护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制定放射防护工作计划,完成年度评估报告。
(2)负责警示标识的管理;
(3)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卫生知识和环保知识的培训,组织开展好职业健康监护,及时清理大型设备上岗证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有效期限,督促及时办理上岗证和放射人员工作证。
(4)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和辐射安全许可的各项事务。
(5)负责保管放射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台帐。
(6)负责送检和发放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监测台
帐。
(7)负责与具备资质机构联系,委托开展好放射防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查、措施效果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放射工作场所剂量监测和防护性能监测。原则上同一项内容每年只委托一家。
(8)配合各级卫生、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9)放射防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2、放射质量控制组
组长:李慧
副组长:黄剑涛、罗中南
组员:佘辉、杨丹、李澍、刘友强段利民、罗艳职责:负责放射诊断、放射治疗的质量控制。其内容包括放射科诊断质量、报告质量和放疗中心放射治疗质量控制。
3、设备管理组
组长:黄建新
组员:佘辉蔡丽玲黄剑涛罗中南黄河
职责:负责新建基建项目、放射设备、放射防护设备、设施等购置、正常运转及维修维护保养、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与发放等。
4、监督组
组长:陈宏大
副组长:付秀江
组员:杨威、段立群、刘雪容、佘辉、杨云、
刘雪容
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放射防护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及其放射防护整改措施和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对存在的放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和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的评价。
5、医疗救治组
组长:李慧
副组长:杨丹、李澍、曹再花
组员:各职能科室、医技科室主任和临床科室的主任、护士长
职责:当发生辐射事故或辐射事件时,负责医疗应急救援。
锡矿山中心医院
2020年4月21
日
2、锡矿山中心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锡矿山中心医院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根据国家放射防护法律法规,鉴于辐射事故所具有的突发性和危害性、应急响应的复杂性、社会影响的敏感性,为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特制定本预案,根据本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响应行动。
1、组织机构
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任组长,主管院长任副组长。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
办),负责日常事务,地点设在体检中心。
组长:
副组长:
应急办日常事务负责人:刘雪容。
2、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2.1应急准备
院内日常放射防护工作由医院放射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管理,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由院辐射应急办负责,建立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由院总值班兼任,电话8997661),配合环保、卫生等技术服务部门定期监测,积累本院放射性水平的资料,包括天然放射性水平、医务人员接触剂量、Y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各种环境介质中总放射性水平、公众与环境的影响调查等。进入应急状态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自动转入院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指挥进行。
2.2辐射应急组织的启动
院辐射应急办接到辐射事故责任科室的报告后,以最快的通信方式报告环保、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
2.3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2.3.1院应急响应系统内部的联络
院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及应急办公室内部联络电话见附表1。
2.3.2院应急响应系统外部的联络
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专家咨询组人员、分析人员联络见附表2。
应急期间工作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2.4应急响应程序
当辐射事故发生时,院应急处置小组和应急办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院应急办立即向院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各级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
2)院应急办配合环保、卫生、公安等各级部门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后勤组开展工作;
3)向环保、卫生、公安等各级部门提交事故报告;
4)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5)应急期间,执行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小组的各项指示。
3、应急终止和恢复
3.1、应争终止条件和程序
3.1.1应急终止条件
辐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清除。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长期后果降至最低限度。
3.1.2辐射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院应急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核,报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批准。
3.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院辐射应急办应配合环保、卫生、公安等各级部门执行下列行动:
3.2.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生产过程,书面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