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培训教(学)案(机电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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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煤矿供电系统安全管理

一、煤矿供电系统及安全要求

(一)煤矿供电系统分级

煤矿电力用户可分为三级管理,以方便在不同情况下分别对待。

(1)一级用户:凡因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或重要设备损坏,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均是一级用户。如煤矿主要通风机、井下主排水泵、副井提升机等,这类用户应采用不同母线的双回路电源进行供电,以保证有一回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另一回路仍能持续供电。

(2)二级用户:凡因突然停电造成较大数量的减产或较大经济损失者。如煤矿集中提煤设备、地面空气压缩机、采区变电所等,对这类用户一般采用双回路供电或环形线路供电。

(3)三级用户:凡不属于一、二级用户的,均为三级用户,这类用户

突然停电对生产没有直接影响。如煤矿井口机修厂等。这类用户的供电,只设一回路供电。

(二)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要求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

一回路应能担负矿年全部负荷。年产60000t 以下(不含60000t )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 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2)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

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3)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4)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5)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

(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6)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采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

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第(5)、(6)条所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7)严禁井下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8)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压,不超过10 000V ;低压,不超过1 140V ;照明、信号、

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远距离控制线路

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取电气设用3300V 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9)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绝其电压额定值。

(10)矿井必须被由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活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①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②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

③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④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⑤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11)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行。

(12)酮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1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点电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1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

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15)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16)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17)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

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负电系统

(18)井上、下必须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人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人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②由地面直接人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人(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集中接地。

③通信线路必须在人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装置。

(19)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并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确室,应砌暄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米。

(三)采区供电系统

1. 采区变电所

采区变电所是采区用电设备的电源。为保证采区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合理、经济,采区变电所应是采区的动力中心,其位置对采区供电安全和供电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其位置的选择应符《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要求。

(1)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从碉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暄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2)硐室必须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

不得妨碍巷道交通。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以便必要时隔绝通风。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3 )变电确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确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出口必须符合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要求,酮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例如,干粉、灭火器、不少于0.2m3耐的灭火砂、防火锹、防火钩等。

(4 )室内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可吊挂在墙壁上,高压电缆也可置于电缆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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