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院内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保障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医保工作是医院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医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为了提高医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医院需要建立相应的医师管理办法。
一、医师报销费用管理1. 医师报销费用应当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则不予报销。
2. 严禁医师篡改报销凭证或虚报费用,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
3. 医师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师报销费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医师诊疗行为管理1.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规范操作流程,不得违规开药或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
2. 医师在确诊后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合理开具病历和处方,并如实记录患者诊疗信息。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诊疗行为评价机制,定期对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
三、医师医保知识培训1.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师参加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师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医师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主动学习最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保持医保知识的更新。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医保知识的考核机制,对医师掌握的医保知识进行评估,并对不合格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补充知识。
四、医师责任追究1. 医师在医保工作中有违规行为或者疏忽大意导致医保损失的,将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医师应当对自己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责任追究制度,对医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医保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医院才能更好地开展医保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希望医院能够认真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住院总医师管理办法

住院总医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确保科室医疗安全,提升医师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住院总医师任职条件(一)职称要求:高年资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
(二)工作经历:取得执业医师资质本科3年/硕士1年/博士半年及以上。
(三)工作能力:具有一定临床经验,具备本专业常见病的处置能力。
(四)沟通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具备一定的医患沟通技巧。
二、住院总医师设置原则每一个独立设科的临床科室均应设置住院总医师,医技科室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设,统一报医务科备案。
住院总医师任期1年(可分阶段完成,但每次担任期限不少于3个月,完成住院总工作时间不能超过2年),如担任住院总期间需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进修考察工作等特殊情况,科室需提交书面说明报经医务科审批备案后,可酌情调整期限。
科室人员若全部完成住院总工作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轮流安排,再次担任住院总时间可缩短为半年。
三、住院总医师职责要求(一)诊疗工作1.住院总医师实行24小时在岗制,并随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住院总医师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根据科室工作安排任意休息1天(节假日除外)。
住院总休息时,由科主任安排科室当日二线医师代替住院总医师工作,履行住院总工作职责。
住院总医师任期满1年后,可根据科室实际工作统一安排休息,原则上不超过14天。
2.住院总医师应带领下级医师做好夜查房巡视工作;应全面及时掌握收治住院病人情况,尤其是危重症和术后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及时汇报;组织并参加本科室疑难、危重病人的急会诊、抢救和诊疗工作,如遇特殊危重患者处理有困难时,应及时上报科室二线以上医师及科主任协调解决,并上报高风险患者信息系统。
3.住院总医师应负责本科室的院内科间急会诊任务;负责每日急诊综合病房病人和急会诊病人的会诊、转科及床位协调工作。
(二)科室管理工作4.住院总医师应带头执行并督促检查科室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的执行情况,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旨在规范执业医师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标准,提高执业医师的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执业医师管理范围执业医师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等。
三、执业医师管理原则1.工作标准化:执业医师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实施医疗行为,严格遵守医疗工作流程和诊疗规范。
2.守信服务:执业医师应保护患者隐私,维护医疗秘密,承担医疗责任,提供有效、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
3.诚信守法:执业医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不得从事违反医德、医风和职业责任的行为,不得虚假宣传或夸大治疗效果。
4.提高素质:执业医师应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提升,持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执业医师管理负责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执业医师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执业医师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执业医师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和诚信评价制度,完善执业医师考核、培训和评价机制。
五、执业医师管理内容1.执业资格:执业医师应具备相应医学专业的学历、学位和执业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更新执业证书。
2.工作准则:执业医师应遵守相关工作准则,比如医疗卫生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3.医疗行为:执业医师应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医疗行为,比如科学诊断、合理用药、避免滥用和浪费医疗资源等方面。
4.责任承担:执业医师应承担医疗责任,保障患者权益,遵守诊疗规范,做好医疗记录和备案等工作。
5.培训学习:执业医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知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六、执业医师管理监督与惩戒1.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执业医师管理及其信用评价监督制度,通过巡视、抽查等方式对执业医师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内的医保医师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内的医保医师管理,具体包括医师的岗位设置、聘用标准、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岗位设置第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门诊量、病房数量等指标,合理设置医保医师的岗位,确保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第四条医保医师的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医师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聘用标准第五条医保医师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医疗技术水平。
第六条医保医师的聘用标准应当根据其专业领域的需求,对医师的学历、培训经历、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医保医师的考核评价第七条医保医师应当接受定期的考核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临床诊疗水平、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医保医师的绩效进行定量化评估,激励医师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医保医师的奖惩机制第九条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显著的医保医师,医疗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条对于工作不力、造成医疗事故或违反规定的医保医师,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降职、停职、撤职等措施。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师管理制度,明确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医师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保医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对于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接受监督检查。
结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维护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执业医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医师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执业医师的管理。
第三条执业医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医疗伦理规范,恪守医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保护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执业医师是指具备相关医学专业资格,已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临床医疗活动的医师。
第五条执业医师的管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执业医师。
第六条执业医师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恪守医学科学,准确判定病情,正确诊治疾病;(二)尊重患者权益,确保患者知情同意;(三)维护医师职业尊严,不参与非医疗活动;(四)保障医师行业安全,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五)维护医疗机构声誉和公信力,严守医疗纪律,不扰乱医疗秩序;(六)保护医疗信息安全和隐私,依法使用和保管患者信息。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对执业医师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政策解释、立法背景资料、名词解释等详细内容以附件形式附于本办法。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附件:附件一:政策解释附件二:立法背景资料附件三:名词解释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是规范执业医师从事医疗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2. 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经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证明持有人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法定证件。
3. 医学伦理:医学伦理是指医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医师从事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的伦理标准。
4. 患者知情同意: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在医师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和建议后,自主决策接受或拒绝医疗行为的过程。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执业医师管理办法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医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执业;(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注重实效、持续改进;(四)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二、医师资格和注册第四条医师资格分为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五条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七条医师注册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一)医师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学历、专业、执业地点等发生变更的;(二)医师执业地点发生变更的;(三)医师执业类别发生变更的。
第八条医师注册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医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医师丧失行为能力的;(三)医师受刑事处罚的;(四)医师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五)医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执业的。
三、医师执业第九条医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医疗技术规范,严格执行诊疗常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医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隐私;(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三)团结协作,共同提高医疗质量;(四)积极参与医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
医师外出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执业管理办法1.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多点执业行为,明确外出期间的医疗风险和民事纠纷,维护医师和医院双方权益,根据《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医院讨论后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2.范围:全院医务人员。
3.权责:(1)各科室负责人负责规范本科室医师外出多点执业行为。
(2)医务科负责对全院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进行规范管理。
4.细则:(1)根据《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允许我院的医生在不影响我院正常诊疗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开展多点执业。
医师外出执业,必须按《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事故),由开展医疗行为的个人和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2)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3)开展多点执业或自由执业的医师,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4)开展多点执业或自由执业的医师,需与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项责任和人事保障待遇等,并携带与对方医院所签订的协议到我院医务科备案,与医院签订“医师外出执业待遇协议”。
(5)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作以下处理:不享受医师年度绩效奖励,不享受科主任相应待遇,不享受部分执业医师奖励基金待遇。
职称晋升延评、延聘 1-3 年。
所在科室及个人不参与医院当年年度优秀团队和优秀个人评选。
①未依法办理多点执业、自由执业手续的;②未与对方医院签订协议并到我院医务科备案的;③备案后未与我院签订相关协议的;④或备案并签署协议后发现有不合理转介患者情况的;⑤多点执业及自由执业工作时间与协议内容不符的。
(6)多点执业及自由执业的医师,按我院《医院部分执业医师试行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奖励基金减半发放。
(7)《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中明确说明的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行为以及我院指派或同意的医疗行为,不纳入此办法考核。
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在依法执业方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做到人人知晓执业要求,坚持依法执业,确保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依法执业实行严格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医师执业管理规定1.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等)、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母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4.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医院有权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职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管理规定1.护士必须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未经护士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州相关规定参加临床培训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见护士只能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4.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三基” 、“三严”训练和测验,对测验不及格者,病院有权令其暂停执业活动,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再次测验及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5.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医院有权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医疗服务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执业注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医师的执业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四条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学继续教育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五)具有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临床实习或工作经历。
第三章注册内容第五条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医师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二)医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三)医师的执业范围;(四)医师的执业地点;(五)医师的执业有效期。
第四章注册程序第六条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注册申请;(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颁发医师执业证书;(三)医师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内应当申请再注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对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二)对医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医师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的;(四)违反国家医学继续教育规定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医师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执业管理办法医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医师执业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师执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医师执业许可第一节申请条件 第三条获得医师执业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三)具有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士学位; (四)根据所从事的医学专业,具有相应的医学硕士、博士学位或相应的医学专科学历; (五)通过医师资格考试; (六)具备本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执业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医师执业许可证书。
第三章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节服务行为规范 第五条医师应遵循专业道德,履行职业责任,保护患者权益,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故意误诊误治; (二)以虚假诊断骗取经济利益; (三)过度医疗、滥用药物、滥用检查; (四)擅自改变治疗方案; (五)泄露患者个人隐私; (六)其他损害患者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第二节行业规范 第六条医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和相关标准。
第四章医师执业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责任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的保障。
第二节监督措施 第八条医师执业监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检查医师执业场所; (二)组织医师执业能力考核; (三)接受患者投诉,并依法处理; (四)开展医疗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建立医师执业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师执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医师,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医师,可以暂停或撤销其医师执业许可证书。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我院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我院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我院作为卫生行政部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另文下发,以下简称实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医院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各科室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院的本科室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医务科。
对本院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院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四)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科室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然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医师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执业管理办法医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二)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三)促进医师执业能力的提升和终身学习;(四)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医师执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违反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医师执业行为应当以公益为宗旨,符合医学科学的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治疗权和隐私权,遵守诚实守信、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医师执业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
医师执业单位应当落实法定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医师执业行为合法、规范、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条医师执业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秉持医学精神,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减轻患者的病痛,尽力挽救生命,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医师执业应当遵循医学科学原则,确保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医师执业资格和注册第八条医师执业应当具备医师执业资格,且必须在医师执业注册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二)联系明;(三)申请书。
第十条医师执业注册处应及时审核医师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医师执业注册证书为电子证书,医师可凭电子证书在医师执业过程中进行执业活动,并通过相关系统进行实时查询和验证。
第三章医师执业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我国设有医师执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医师执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医师执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医师执业管理政策和规范;(二)组织医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认定;(三)对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四)对医师执业单位进行评估和审核;(五)处理医师执业违规行为;(六)协助进行执业管理的宣传和培训。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执业注册行为,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医师在行医过程中,依法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获得的从事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疗卫生和相关科学研究教学等工作的合法资格。
第三条医师执业注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纪律和医德伦理,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师执业注册单位使用医师的执业注册证书,标志着该医师具备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资格。
第二章执业注册资格的取得第五条医学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经过规定的培训、考核以及专业实习,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的,具备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资格。
第六条医学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分.挣明;(二)学历、学位和毕业证书;(三)相关培训证明;(四)医学相关专业的执业注册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医师执业注册证书。
第三章执业注册的管理第八条医师执业注册证书是医师执业的合法凭证,注册的医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租。
第九条医师执业注册应当依法按期进行更新,更新内容包括医师继续教育情况、任职情况等。
更新期限为每五年一次。
第十条医师执业注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对注册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执业注册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医师执业注册违反医学伦理、药品管理法规、医疗质量控制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医师执业注册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给患者安全带来严重伤害或者影响医疗秩序、医疗纪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健康委员会吊销其执业注册证书,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医师执业注册证书2. 医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3.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制度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师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是对医师执业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文件。
2023修正版医师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执业管理办法医师执业管理办法一、前言医师执业是一项具有重要社会责任的职业。
为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病患权益,制定医师执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医师执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执业范围和资格要求1. 任何医师在执业前必须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相关的执业机构。
2. 医师应按照其专业领域的要求进行执业,不得从事超出自身专业能力范围的医疗活动。
3. 医师需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保持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水平,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三、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1. 医师应遵守执业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2. 医师应尊重病患的合法权益,保护病患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3. 医师应保持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受贿行为等。
4. 医师应尊重病患的选择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四、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1. 医师应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和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 医师应记录病患的病历和诊疗过程,建立完整的医疗档案,并按照规定对病历进行保存和管理。
3. 医师应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意外和不良事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监督和惩处机制1. 对于违反医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吊销医师资格证书,并追究法律责任。
3. 监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办涉及医师执业的投诉案件,保障病患权益。
六、执业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 执业机构应对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医师的错误和违规行为。
2. 执业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为医师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3. 执业机构应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七、总结医师执业管理办法是维护医疗秩序和保障病患权益的重要法规。
通过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强化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监督和惩处机制,以及规范执业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能够保障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病患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执业医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规范执业医师从业行为,切实维护执业医师的职业形象,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执业医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医师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并取得相应职称,有执业资格和权限,从事临床医疗、公共卫生、科研及医学教育等有关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执业医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执业医师应当注重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提高,树立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面保护患者安全和隐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执业医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评价执业医师从业行为,保障执业医师的执业权利,促进执业医师健康覆盖和全面发展。
第六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有关执业医师管理规定和措施废止。
第二章执业证书的颁发和注册管理第七条申请执业医师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
(二)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具备合法的医学资格或者主治医师职称。
(三)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及其他不完全性因素。
第八条申请领取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身份证明文件;(二)学历学位证书、医学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相关规定,颁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已经颁发执业证书并且未过期的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执业证书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一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备案的执业医师,其执业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执业医师的申报、审核、登记及查询等个人信息管理应当符合保密规定。
第三章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规范和诊疗指南,不得在临床实践中违反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违规行医、过度诊疗和滥用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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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水沽医院医师管理办法
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凡在本院工作的医疗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毕业院校医疗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4、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不能独立执业。
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医疗活动。
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5、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6、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7、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8、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9、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10、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1、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2、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3、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4、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16、其他卫技人员参照本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