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 __ __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 __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 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02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文章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法律法规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或者接受捐赠,依法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式的资产。
第四条第三条所称国有资产单位包括:(一)拥有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三)国内各种形式的合资、股份制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五)拥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拥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产评估,是指发生本条所述经济情况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6《办法》条在第3条所述情况下:(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合并,是指企业以债务、购买、持股、控股等形式接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实体。
(三)出售企业是指出售独立核算企业或其内部分支机构、车间等整体资产。
(四)企业合营是指国内企业和单位之间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管理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所有制企业、内部职工所有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未上市)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合资、股份制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对合资、股份制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综合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改组、合并、撤销的企业法人进行资产清算;或者企业按照合同、契约或者协议终止经济活动清算。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护国有资产财产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明确评估目的和范围,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分为定向评估和全面评估两种。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委托程序,明确评估任务,签订评估合同。
第六条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评估相关义务,确保评估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定向评估第七条定向评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选择地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定向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熟悉相关产业、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具有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任务和评估结论,及时调整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措施。
第十条定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范围、方法、数据来源和处理、评估结论等内容。
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
第三章全面评估第十一条全面评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全面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概况、业绩、财务状况、国有资产状况、风险分析、价值评估、使用效率评估等内容。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监督和管理,对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是本次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3000字撰写,从总则、定向评估、全面评估、附则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对此事进行规范管理,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不受侵犯。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布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贡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2023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2023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客观、准确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公正、真实、可靠。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包括评估机构管理、评估过程管理、评估结果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确定评估方法和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按照注册登记范围和登记事项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拥有一定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确保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评估机构管理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并建立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护评估工作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估信息。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做好评估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评估过程管理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包括评估准备、评估设计、数据采集、评估模型构建、评估计算、评估报告等环节。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和模型。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内容:(一)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二)资产的价值和价值变动的原因;(三)资产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四)资产的产权保护和收益潜力。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收益能力和风险状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国
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评估机构
1. 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2.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信誉度,由国家行政事
业单位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进行注册和监管。
三、评估程序
1. 国有资产评估应按照科学、公正、独立和客观的原则进行,
包括评估调查、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数据收集和分析、评估结果确
认等环节。
2. 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
和信息。
四、评估报告
1. 评估机构应编制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和评估意见等。
2. 评估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委托方,并对外公示。
五、评估结果应用
1.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和决策制定。
2.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六、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对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最新)》的简要内容,供参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管理国有资产评估的若干问题。
首先,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为国家决策提供依据。
评估过程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员必须严格遵守评估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运作情况,采用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制定详细的评估报告。
再次,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接受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评估结果必须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
评估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开展自查和自审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同时,国家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及时处理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最后,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评估机构和评估员在评估工作中如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的制裁。
国家行政部门要依法处理评估工作中的争议和纠纷,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些规定保障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
国家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些规定的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正文:----------------------------------------------------------------------------------------------------------------------------------------------------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于其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管理办法和规则。
其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能够得到准确评估,为国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处置提供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依据:明确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例如国有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引用。
2. 评估对象:界定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股权等。
3. 评估程序:规定评估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评估范围的确定、数据收集、评估方法和模型的选择、评估过程的管理等。
4. 评估标准:明确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例如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等。
5. 评估报告:要求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结果、评估过程的记录、数据来源的说明等。
6. 评估监管:明确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结果的审查程序,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评估结果的应用:规定评估结果的应用范围和目的,例如用于国有资产交易、股权出售、金融机构融资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市场价值,有利于优化资产配置,推动国有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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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实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三章评估师的条件和评估师机构第四章评估的程序和方法第五章评估报告和评估证明的编制和签发第六章评估公告、异议处理和评估重审第七章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的,以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包括国有资产估价和国有资产评估两个方面。
第三条国有资产估价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价值的测定和统计,为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一种特定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评估能力。
第八条国家将鼓励和支持评估师机构的发展,提高评估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九条评估师机构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格审查和设立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评估职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确保评估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建立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程序,提高评估水平。
第三章评估师的条件和评估师机构第十四条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2.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3.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和判断能力;4.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一、总则国有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制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土地、矿产、水域、森林、草原、荒地、城镇土地、公共设施、房屋及其他各种资产。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并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二、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明确业务分工和职责;(三)拥有充足的资金、设备和场所,能够开展评估业务;(四)无相互利益关系,与评估对象不存在利益冲突;(五)纳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
三、评估标准评估标准是评估的依据和基础,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等。
评估标准应当恰当适用,评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四、评估类别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评估可以分为土地、房屋、设备、矿山、林木、股权、债权等评估类别。
评估类别的划分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要求、评估委托书等文件要求和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而定。
五、评估程序评估程序是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主要包括评估申请、谈判、评估批准、评估实施、报告编制、报备和归档等环节。
评估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要求实施,确保评估过程公正、透明、规范。
六、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评估成果的主要体现。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依据和方法、评估结果和结论等内容,报告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要求编制并提交评估报告。
七、监督管理为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评估机构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评估过程中如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八、附则1、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评估过程中应当公正、透明、规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____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__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__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__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市国资局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及对应由市国资局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直接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局备案;(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对报市国资局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四)向市国资局报告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资产评估有关情况;(五)履行市国资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所属企业股权转让;(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五)合并、分立;(六)转让、置换、拍卖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土地、房产或其它实物资产;(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章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时间:1991-11-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一、总则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估,旨在确定其价值和利用方式,推动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为了统一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可持续运营,制定本规定。
二、评估主体国家授权的评估机构是国有资产评估的主体,其必须具备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合法性。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评估标准和行业规范,推动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三、评估程序国有资产的评估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确定评估对象和目的、收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编制评估报告、审核评估报告、申报批准和公示、审议批准和备案。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完成评估工作,并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评估内容国有资产的评估内容应当包括资产的数量、品质、用途、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权益、责任和风险等。
评估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地评估资产的各项情况,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参考价值和决策依据。
五、评估标准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遵守市场行情、价格指导和价值规范。
评估机构应当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并定期更新和完善评估标准。
六、评估结果的运用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用于国家决策、法律纠纷、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转让和经营管理等方面。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评估结果,并确保评估结果的保密性。
七、评估监督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评估机构应当配合上级机构的监督工作。
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评估机构应当公开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八、评估责任追究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渎职、滥权、失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严重错误或虚假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如对国有资产评估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殊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范文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增值利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评估机构的认定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2.设有独立的评估部门,拥有评估专业的从业人员,并注册合格的评估师;3.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4.具备一定的评估经验和业绩。
三、评估项目的范围评估项目包括国有资产注入、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交易环节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以及国有资产的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
四、评估程序的要求1.评估前的准备阶段:评估机构应收集相关资料,明确评估目的、范围和方法,并与委托单位签订评估合同;2.评估中的调查阶段:评估机构应深入调查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获取相关权属、使用、收益等信息;3.评估中的分析阶段:评估机构应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并进行反复论证和校对;4.评估后的报告阶段:评估机构应编制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真实、准确地表达评估结论和意见。
五、评估报告的要求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评估目的;2.评估方法和依据;3.评估结果和价值表达;4.评估师的资格和署名;5.附录:重要资料和会签意见等。
六、评估结果的使用评估结果应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用于资产交易、抵押或担保等场景。
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委托单位。
七、评估结果的监督和审计评估机构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如发现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评估机构的责任。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评估机构如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违法违规行为等,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评估合同无效。
九、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相关规章制度应与本规定保持一致,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依本规定为准。
以上便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透过本规定的出台,将能够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增值利用的现状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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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地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某地政府确定。
(一)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1.某地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2.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3.国有企业整体转制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
4.某地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央、某级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5.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二)占有单位在评估机构进驻之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某地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占有单位应于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5日内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
(1)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
(2)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
2.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某地财政局提出核准申请;
3.某地财政局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四)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某地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某地财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某地财政局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某地财政局、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
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无上级主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某地财政局负责。
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
3.其它材料。
(三)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某地财政局或授权单位等部门;
2.某地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十一条某地财政局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某地财政局及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含)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某地财政局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建立档案,授权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受理的评估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某地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汇总,定期上报某地政府和某财政局。
第十四条某地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确保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某地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报某财政局核准后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某地财政局上报某财政局核准后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某地财政局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某地财政局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某地财政局、授权单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某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某地属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某地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