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交易所结算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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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大宗商品交易所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xx所”)的交

易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xxx

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xx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

保证金、手续费、盈亏、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

业务活动。

第三条xx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xx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xx所、交易中

心、保证金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和其他

与xx所相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结算机构及人员包括xx所结算部门、结算银行、结算

交割员。

第六条xx所结算部门负责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

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在xx所发生的商品电子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xx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交易商的结算资料。

第九条交易商必须安排结算交割专职人员负责办理与xx所之间的结算业务。

第十条交易商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结算交割员是经交易商法人授权、代表交易商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只有交易商的结算交割员才能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结算交割员由交易商指派,经xx所培训合格后,取得《交易商结算交割员证》。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是指xx所指定的、协助xx所办理电子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经xx所同意成为结算银行后,结算银行与xx所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第十四条结算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xx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xx所和交易商的存款;

(三)了解交易商在xx所的资信情况;

(四)根据与xx所签订的交易商资金监管协议,对xx所的交易商资金进行监管,封闭运行,保证交易商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结算银行的义务:

(一)根据xx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协助xx所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

(二)保守xx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三)在xx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xx所化解风险;

(四)接受xx所对其电子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五)向xx所提供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六)根据xx所的要求,协助xx所核查交易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七)向xx所及时通报交易商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八)向xx所及时通报交易商注册仓单的质押情况;

(九)根据xx所的要求,对xx所开设的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封闭运行;

(十)根据xx所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结算人员应当保守xx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日常结算

第十七条xx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保证金及其他用于交易结算的款项。

第十八条交易商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存放用于交易的资金。

第十九条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xx所签订《结算协议》并与结算银行签订客户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xx所与交易商之间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结算银行的xx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xx所对交易商划入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

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二条交易商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经xx所审核同意,并提交印鉴授权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交易商更换专用资金账户的,须经xx所批准。

第二十四条交易商更名或者资格转让,须重新向xx所提交印鉴授权,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xx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结算准备金是指交易商为了交易结算在xx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xx所规定并公告,交易商须以自有资金足额缴纳。

第二十七条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xx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后,xx 所按订立合约价值和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xx所的有关规定及交易合约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xx所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合约数量及相关规定计收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xx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xx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

或者减少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

第三十条当日有成交价格的电子交易合同,其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合同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电子交易合同,其当日结算价等于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

第三十一条xx所对交易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当订货盈亏为负时,从交易商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中扣除;当订货盈亏为正时,不增加交易账户可用资金。

(一)交易商品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订货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订货盈亏=[∑(卖出订货成交价格-结算价)×卖订货数量+∑(结算价-买入订货成交价格)×买订货数量]

盘中订货盈亏的计算公式为:

盘中订货盈亏=[∑(卖出订货成交价格-平均价)×卖订货数量+∑(平均价-买入订货成交价格)×买订货数量]

(二)xx所对交易商的转让盈亏和交割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和交割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卖出订货成交价格-买入转让成交价)×买入转让数量+∑(卖出转让成交价-买入订货成交价格)×卖出转让数量]

交割盈亏=[(交割结算价–买成交价格)×买订货量+(卖成交价格–交割结算价)×卖订货量]

第三十二条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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