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企业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CFO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CFO的角色定位是什么CFO的角色定位是什么CFO,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极为重要和有价值的高层管理职位之一,是仅次于CEO的二把手。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CFO角色定位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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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FO的角色定位(一)国外公司对CFO的定位CFO,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极为重要和有价值的高层管理职位之一,是仅次于CEO的二把手。
在很多公司,CFO甚至是比肩CEO 及董事长的重要职位,既是领导财务部门的高管,又是CEO的战略伙伴;既是公司发展战略和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又是战略和决策制定的参与者和支持者;既是公司财务活动的决策者,又是财务执行活动的领导者和监督者。
正如CEO在企业中扮演的角色是独一无二的一样,CFO在企业中所承担的角色也是独一无二的。
CFO的角色可定位为“公司的价值管理者”。
根据这一定位,CFO的工作目标应确定为价值增值与价值创造。
因此,CFO应树立价值创造新理念,将价值增值与财务管理融为一体;引领财会工作,以历史成本信息为基础,提供价值预测报告;全过程参与公司价值创造战略的制定,全方位参与公司价值管理能力的培育。
(二)CFO的中文名称CFO,英文全称是CHIEF FINANCIAL OFFICER ,直译为首席财务官,国内有四种翻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执行官、总会计师。
其中总会计师是财政部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官方翻译。
在2002年11月28日以前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上,其英文名称为“Chinese Institute of General Accountants”,缩写为“CIGA”。
2002年11月28日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将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英文名称变更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英文缩写:CACFO。
自2002年11月28日始,总会计师的英文名称正式定为CFO,并正式以CFO的名称开始国际交流。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

1.《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之五,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2. CFO: 源自英文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意指“首席财务官”。本能力框架中,总会计师与 CFO 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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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需要坚持事业为上、公 道正派,需要培养专业精神与专业能力,需要 认同与尊崇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思想价值体系, 需要不断增强总会计师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切实提高竞争软实力。
投融资管理能力(B9)
建立健全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降低投融资成本,有效管理投融资风险,维持 合理的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优化资本资产配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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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能力(B10)
组织制定执行风险管理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 系,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能力。
数据治理能力(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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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分类 (A) 专业能力(A2)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
能力要素 (B) 预算管理能力(B6) 成本管理能力(B7) 绩效管理能力(B8) 投融资管理能力(B9) 风险管理能力(B10) 数据治理能力(B11) 信息披露能力(B12) 纳税筹划能力(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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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能力(B6)
组织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促进战略执行,全局性策划预算编制、执行、监控和 评价等管理活动的能力。
成本管理能力(B7)
关注战略性成本动因,运用价值链分析方法,建立单位长期性成本竞争优势的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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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
绩效管理能力(B8)
参与策划单位绩效和员工绩效的目标制定和实施过程,激发和调动工作积极性, 助力实现单位目标的能力。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渝国资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我委对市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129件,其中保留53件、保留重新公布24件、拟合并5件、拟修改13件、废止(或失效)34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后。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的文件清理结果,另行通知。
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不再继续有效。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3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意见(渝国资〔2008〕100号)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427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9〕7号)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2009〕101号)6. 关于国有企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9〕193号)7.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渝国资〔2009〕272号)8. 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重点项目以股权信托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9〕586号)9.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10〕657号)10.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666号)11.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705号)12. 关于开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0〕873号)13.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1〕93号)14. 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2011〕257号)1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11〕768号)16.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1〕772号)17.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渝国资〔2011〕855号)18.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号)19.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124号)20. 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2〕219号)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1号)22. 关于在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员工制度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1号)23.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2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3号)2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08〕4号)2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3号)27.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28.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5号)29.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6号)30.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9号)31. 关于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0号)32. 关于印发《渝东南、渝东北16个园区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1号)3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34. 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4号)35.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3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5号)37.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7号)3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9号)40.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41. 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号)42.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3号)4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6号)44.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45.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46.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0号)47.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3号)4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4号)4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办〔2011〕53号)5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办法( 渝上市办〔2009〕3号)52.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中介机构选聘的指导意见(渝上市办〔2009〕6号)53. 关于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上市办〔2011〕2号)以上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为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四篇)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1、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2、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预算的制订,编制并监督预算的执行;3、按照上级集团的要求,配合做好本级集团的投融资管理;4、拟定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参与公司相关制度的制定;5、负责公司的年度决算工作;6、参与公司对各部门和职业经理人的绩效考核;7、根据上级集团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成上级集团布置的各项工作;8、做好计财部与公司各个部门和上级集团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财务沟通协调工作;9、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10、负责公司财务税收筹划、税务管理及落实及各类财务报表的制作及凭证的审核;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二)1、负责基建集团整体财务规划及战略支持;2、组织建立和完善基建集团的财务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及流程体系;3、参与投资项目的可研、合同谈判;4、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运营期财务管理(各子公司);5、组织财务团队为经营班子提供月度财务报告及经营分析支持;6、组织集团内成本费用管控、税务策划相关工作;7、组织集团的预算、决算工作及其审核。
8、组织对集团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管理或监管。
9、协助控股集团财务总监做好基建集团的团队建设工作。
10、完成基建集团总经理和控股集团财务总监临时交办的任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三)企业总会计师是企业财务部门中负责会计职责的高级管理者,其工作职责包括:1. 管理会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企业的会计部门工作,确保会计制度和准则的执行,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编制财务报表:负责编制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3. 内部控制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流程、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确保企业财务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4. 税务管理:负责企业的税务筹划和税务管理,确保企业合法合规地履行税务义务,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风险和税务负担。
总会计师岗位职责说明书

总会计师岗位职责说明书【正文】一、岗位概述总会计师是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们承担着保障公司财务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重要责任,对公司决策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支持。
二、岗位职责1. 制定财务会计政策:总会计师应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报告标准,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规范。
2. 指导财务会计工作:总会计师应指导并监督财务会计团队,确保其按时准确地完成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等。
3. 财务计划和预算管理:总会计师应参与公司的财务计划和预算制定,并负责监控执行情况,确保公司财务目标的实现。
4. 财务风险管理:总会计师应识别和评估公司财务风险,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保障公司财务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内外部报告:总会计师应准备和审核公司的内外部财务报告,确保报告准确无误、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
6. 审计与合规:总会计师应组织和协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财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合规规定。
7. 税务管理:总会计师应负责公司的税务筹划与管理,合理遵守税法规定,确保公司合法减税,并为公司提供合规的税务咨询。
三、任职要求1. 学历背景:拥有财务、会计或相关领域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 行业经验: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行业理解和经验积累。
3. 专业知识:熟悉会计准则、税法以及相关财务管理知识,了解最新财务会计法规和政策。
4. 技能要求:具备良好的财务分析和财务决策能力,熟练使用财务软件和办公软件。
5. 成果导向: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管理和组织能力,能够追求卓越并在工作中取得实际效果。
四、工作环境总会计师将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密切合作,与财务、审计、税务等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他们通常在办公室内工作,但也需要根据需要进行会议和出差。
五、总结总会计师作为财务会计工作的核心管理者,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对公司财务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尽快建设起一支总会计师的队伍,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在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集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直接、间接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和奖惩,依照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企业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班子的核心成员,承担受托责任、管理者经营责任、融资责任、股份公司的董事法律责任。
总会计师协助企业负责人工作,直接对企业负责人、董事会和股东负责。
第四条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 总会计师是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企业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股东权益。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企业的下列工作: (一)参与制定公司预算(全面预算)、重大投资项目和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工作; (二)负责投资、融资管理、生产管理(包括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物流)、和内部外部关系的沟通、业绩考核、产品定价等方面工作;(三)负责公司财务报表、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财务会计核算、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税务管理等方面工作;(四)组织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五)编制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信息现代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承办董事会及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对本企业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指导会计人员的学术研究活动,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第九条 总会计师协助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本经营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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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
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