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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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
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并依据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事务所业务顺利开展,为实现事务所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事务所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接受会计部门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财税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出纳和会计等专职人员。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真实反映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六条事务所主任对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按合伙人(合作人)授权范围由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署。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具体负责,并对事务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本职工作。移交手续包括经管的所有财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财务专用章、实物、各项资料。移交手续由事务所主任监督,并由交接人员和主任共同签字备案。
第八条一切收支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发票。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
第九条财务人员对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摘要简明、清晰整洁、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财会人员对事务所财务资料、经营成果、银行帐户承担保密义务。在合伙人、合作人授权和规定范围内,律师有权查阅帐目,了解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按国家规定计提教育基金和福利基金、计提事务所发展基金和各项折旧。按时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交纳税收。对个人所得税由会计人员代扣代缴。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对律师的报销费用进行审核和列支。
第十三条加强对发票管理。做好发票保管、登记、领用、核对、清理工作。对律师有三张发票在三个月内资金未入帐,应协助律师催讨费用。并根据事务所规定对该律师以后开具发票报经
主任批准。对三个月未收入资金的发票,出纳要向律师收回,作报废处理,并办理发票冲减手续。已开具发票但一年资金未入帐,会计人员应向主任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票遗失,要报经税务部门处理。并由律师个人承担责任。律师转所、辞职,应收回和清结全部发票。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代收代付费用,代收代付费用应经主任批准。并严格核准支出的证件和单位,保证支出和收入单位准确性。对涉及代收代付的营业税交纳,在律师的代收代付的费用中扣交。
第十五条财务和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会计人员主要职责:
1、按照会计制度和合伙人(合作人)决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提出制定事务所年度预算方案;经主任或合伙人后,制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研究财务管理工作,测算业务收入和利润、成本,分解业务收入、利润和成本控制指标;与本所运营筹划等;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
3、负责登记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4、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和退税,负责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核算。
5、根据业务的真实情况审核原始凭证。
6、每月计算员工的工资和报销金额。
7、负责整理和保管会计资料。
8、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报主任和全体合伙人(合作人)审阅批准。
9、定期向主任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10、审查物品采购计划,控制和核算成本。
11、参与库存材料、物品的清算盘盈。对报损和浪费的物品查明原因,经主任批准进行帐务处理。
12、管理固定资产,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核算。
13、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二)出纳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掌握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帀资金。
2、分别设置银行日记帐,每日逐笔登记,月终结算,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并编制银行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与总帐相符。
3、分管现金日记帐,并登记帐簿,负责所有现金的收付结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结,严格现金管理制度。
4、负责处理日常托收承付及汇兑结算。
5、审核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
6、审核发票和发票的种类,按税务部门规定确定报销凭证的金额。
7、负责有关银行联络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