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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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声明函

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_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______________ 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_ (请填写: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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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新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新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2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中小微型企业相关要求

中小微型企业相关要求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联合体各方均 为小 型 、微 型 企业 的 ,联 合体 视 同为小型 、微 型企业 享受本 办 法第 四条 、第 五 条规 定的扶持政策 。 组成联合体 的大 中型企 业 和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者其他组 织 ,与小 型 、微 型企业 之 间不得 存在 投 资关系 。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 办法第 四条 、第 五条 、 第六条规定 的政策 获取 政府 采购 合 同后 ,小 型 、微 型企业不得分 包或 转包 给大 型 、中型企业 ,中型 企 业 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 第八条 鼓励 采购人 允许 获得 政府 采购 合 同的 大型企业依法 向中小企业分包 。 大型企业 向中小企 业分 包 的金 额 ,计人 面 向中 小企业采购 的统计数额 。 第九条 鼓励采 购人 在与 中小 企业 签订 政府采 购合同时 ,在履约保 证金 、付款 期 限 、付 款方 式等 方面给 予中小 企业适 当支持 。采 购人应 当按 照合 同 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 第十条 鼓励在 政府 采购 活动 中引 入信 用担保 手段 ,为中小企业在 融 资 、投标 保 证 、履 约保 证等 方 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 服务。 第 十一条 各级 财政 部 门和有关 部 门应 当加 大 对中小企业参 与政府采 购 的培训指 导及 专业化 咨询 服务力度 ,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 第 十二条 各部 门应 当每年 第一 季度 向 同级财 政 部门报 告本 部 门 上一 年度 面向 中小企业 采购 的具 体 情况 ,并在财政部 指定 的政府 采购 发布 媒体 公开 预留项 目执行情况 以及本 部 门其 他项 目面向 中小企 业采 购的情 况。 第 十三条 各级 财政部 门应 当积 极推进 政 府采 购信息化 建设 ,提 高政府 采购 信息 发布 透 明度 ,提 供 便于中小企业 获取政 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 第 十四条 各级 财政部 门会 同 中小企 业主 管部 门建立健 全政府 采购促进 中小 企业 发展 的有关 制度 , 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 。 各部 门负责对 本部 门政 府采购 促进 中小 企业 发 展各项工作 的执 行和管理。 第 十五条 政 府采 购监督 检查 和投 诉处 理 中对 中小企业 的认定 ,由企 业所 在地 的县级 以上 中小 企 业 主管部 门负责 。 第十六条 采购人 、采购代 理 机构或 者 中小 企 业在政府 采购活 动 中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的,依 照政府 采购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 十七条 本办法 由财政部 、工业 和信息 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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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7月1日联合印发的《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现将该办法正式印发给各相关单位,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认真学习和执行。

一:背景《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采购中小企业的监管和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该办法明确了采购中小企业的认定、优惠政策、监管措施等内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操作性。

二: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符合以下标准的企业:1.工业企业雇佣不超过100人;2.非工业企业雇佣不超过50人;3.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三: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在采购中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采购项目的数量限制:对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合格完成3个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可以不受数量限制地参与采购项目。

2.招标文件的费用减免:对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项目所产生的招标文件费用,可以在后续结算中按比例予以补偿。

3.资金支持:将给予中小企业在采购项目中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措施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经济发展部门制定。

四:中小企业的监管措施为了保证中小企业在采购中的权益,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采购项目的招标、中标等信息应及时公开,确保中小企业在信息公开中有平等的机会。

2.采购评审的公正性:采购评审应当公正、公平,确保中小企业的参与竞争机会。

3.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保证采购的公正和透明。

本文档涉及附件:1.《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附件,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阅读。

2.相关配套文件,包括实施细则、文件解读等附件,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仔细研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采购:及其机关、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一、背景介绍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本文旨在对这项法规进行全面介绍和解读。

二、法规内容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过程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进行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和原则暂行办法明确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和原则。

其中,目标主要包括增加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度、提升中小企业的合规水平、增加中小企业的采购总量等。

而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对待、差异化照顾、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等。

2. 采购方式和限额规定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的参与度,暂行办法对采购方式和限额进行了规定。

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采购人可以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例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

同时,对于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3. 保证金和招标文件费用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暂行办法对保证金和招标文件费用进行了相关规定。

对于中小企业参与的采购项目,可以减免或者适当降低保证金和招标文件费用。

4. 中小企业库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暂行办法鼓励建立中小企业库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通过集中管理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获取相关采购信息,提高其参与度和竞争力。

5. 审查和评审机制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的合规性和公正性,暂行办法明确了审查和评审机制。

采购人应对符合参与资格的中小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它们满足采购需求。

同时,应通过评审过程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

三、影响与意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将大大提升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参与度和竞争力。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点击下载附件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付款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12.中小企业声明函

12.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提交本声明函的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上一月的财务报表;从业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明细表。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是指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参与度和竞争力,依法保障中小企业
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定义中小企业:明确中小企业的范围和划分标准,包括企业规模、从业人数、年营业额等。

2.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规定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包括预留份额、减免保证金、优先采购等。

3. 中小企业准入条件:明确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行业资质等要求。

4. 中小企业采购能力评估:建立中小企业采购能力评估的机制,通过评估中小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指标,确定其参与政府
采购的能力。

5. 中小企业培训和支持:加强中小企业培训和支持机制,提供相关培训和咨询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管理水平。

6. 中小企业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中小企业投诉处理机制,对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7. 监督和评估:建立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发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并对落实情况
进行考核。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实施,旨在通过一系列
措施和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机会和竞争力,促
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和就业。

财库[2011]181号

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供应商为中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应提交本函,并明确企业类型,并提供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如果报价人不是中小企业的,可不提供该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采购人)的(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属于行业,有从业人员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元。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小微企业声明函

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
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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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
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
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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