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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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书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书

申请书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人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评审专家条件,现自愿申请成为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人员。

本人将按照《办法》的要求,提交评审专家入库的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

报酬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8.12

•【字号】粤财采购〔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

准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0〕17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0〕1号),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

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评审专家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四章 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六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注:专家申请须上传:四个附件(正置、彩色扫描件)。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 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劳 务关系)
(鲁建发〔2014〕5号)
……
三、评审专家管理相关制度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16〕198号)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 (鲁财采〔2017〕27号)
(三)《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鲁财ຫໍສະໝຸດ Baidu〔2017〕28号)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214号
(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14〕
215号
(十)《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十一)进口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中小企业、
监狱戒毒企业、残疾人就业、预算法、合同法…
二、招标投标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五) 公路工程、 (六) 水利工程、 (七) 农业工程、 (八)《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

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9.01

•【字号】川财规〔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10.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标准》的通知

川财规〔2023〕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统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修订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一、制定依据

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统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支付主体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不得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其支付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03.24

•【字号】津财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

法》的通知

津财规〔2022〕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4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四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六章财政部门的职责

第七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

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1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

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8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46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情形

(一)随机抽取使用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当统一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优先保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

项目评审活动随机抽取使用,军队(部队)采购项目及中央驻宁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可以共享抽取使用。其他非政府采购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需求调查论证、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及履约验收活动等需要相关专业专家参与的,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抽取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3.29

•【字号】津财采〔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

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9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我市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2023政府采购专家模拟考试3试题答案解析

2023政府采购专家模拟考试3试题答案解析

2023模拟考试3

一、判断题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是招标投标法的下位法。

答案:错

解析: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分公司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应当视同总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录

答案:错

解析:

(问题46:分公司信用不良是否视为总公司信用不良?答:《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一般情况下,分公司的不良信用记录应当视同总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PPP项目评审专家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答案:对

解析:

(第七条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4、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答案:对

解析: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四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XX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XX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

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2023年吕梁地区汾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吕梁地区汾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吕梁地区汾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

及答案解析

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A、5

B、10

C、15

D、7

答案:D

解析: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故选D。2.质疑供应商正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A、3

B、5

C、7

D、15

答案: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正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故选D。3.磋商文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A、10%

B、20%

C、30%

D、40%

答案:C

解析: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故选C。

代理费和评审费该由谁支付

代理费和评审费该由谁支付

代理费和评委费有没有支付标准?

供应商前不久中标了当地一个全民健身设施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700万元,项目分为七个包,中标人共有七家。每家中标人都必须支付两笔费用:一笔是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收取。中标公告显示,每个采购包的代理服务费金额不等,最多的支付1万元,最少的支付7000元;另一笔是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评审费,按当地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每位评审专家预计可获得1000元左右,但采购代理机构却要求中标人按每位评审专家5000元标准支付评审费,需总共支付评审费35000元。

公司认为,每个供应商中标金额不足百万元,却要支付大几万元的费用,大大积压了利润空间,不愿支付。采购代理机构坚持,只有得到了两笔费用才会提供中标通知书。无奈之下,该供应商只好支付了两笔费用。那么,这些收费都有据可依吗?

2017年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首次提到代理费,明确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等。那么,代理费到底应该由谁支付呢?2018年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2号文)进一步明确三点:一是代理费既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支付;二是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

项目,代理费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三是代理费用收费金额随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

报酬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8.12

•【字号】粤财采购〔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

准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0〕17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0〕1号),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

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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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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