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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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江西省修水县神威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江西省修水县矿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出资,设立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各方股东经友好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江西省修水县宁红路花园大厦二楼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营范围:[矿产品的开采、经营、加工、选矿、研发、冶炼、销售;化工原料(化学危险品除外);矿山机械及配件;建筑材料销售]。(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8482.69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
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
甲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4326.17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1
%;
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3732.38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4
%;
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424.13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5%。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本人或者其代表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者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各方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4]名董事人选由甲方推荐,[3]名董事人选由乙方推荐。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人选由甲方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有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通过
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人选由甲方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人选由甲方推荐);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