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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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金属冶炼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50毫克每标立方米,二氧化硫≤250毫克每标立方米;硫酸雾浓度≤20毫克每标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5毫克每标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5毫克每标立方米、砷及其化合物≤0.4毫克每标立方米。
其他重金属冶炼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如下:铅及其化合物≤0.006毫克每标立方米,砷及其化合物≤0.01毫克每标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003毫克每标立方米,硫酸雾浓度≤0.3毫克每标立方米,总悬浮颗粒物≤1.0毫克每标立方米,二氧化硫≤0.5毫克每标立方米。
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砷化合物或砷制品;烟气制酸采用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的工艺;10000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铜线杆(黒杆)生产工艺;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三)固体废物
1、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增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设施,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集中区建设区域有价金属综合利用设施。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达到95%。
2、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处置,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需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进行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6、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从事废铅酸电池收集和处置及再生铅企业。
(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完善的环保手续,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水平应不低于二级标准,并使企业持续处于清洁生产审核有效期内,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环保部门报告。
三、综合治理技术要求
(一)废气
1、对含重金属原料应设置封闭式料仓和密闭输送系统,其他粉状块状物料设置挡风抑尘网和喷水降尘设施。
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满足环保要求,最低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其中应设置化学;湿法冶金工艺冶炼应建设尾气除湿净化装置。
钨钼冶炼、金银冶炼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如下:总锌1.0mg/L、总铜0.2 mg/L(以上指标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取样);总铅0.2 mg/L、总镉0.02 mg/L、总汞0.01 mg/L、总砷0.1 mg/L、总镍0.5 mg/L、总铬1.5 mg/L、总钴1.0 mg/L(以上指标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取样)。
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一、综合治理范围
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钨钼冶炼、锑冶炼和贵金属冶炼(以矿产金银为主的冶炼系统和铜铅锌冶炼企业的金银铂钯等贵金属综合回收系统)。
二、政策要求
(一)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铜冶炼、铅锌锑冶炼、钨钼冶炼和贵金属冶炼的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4、对于炉窑喂料口、出渣口、烧结机头、机尾等工艺废气排放口应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含重金属废气应采用捕集、化学液相吸收、固体吸附等二级以上联合净化;除铜渣处理工段应淘汰燃煤反射炉,改用固定式燃气直射炉或氧气底吹炉;湿法冶金工艺冶炼应建设尾气除湿净化装置。
6、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来自百度文库度限值要求如下:
铅冶炼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铜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5和表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铅锌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5m3/t产品、铜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8m3/t产品、金银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0m3/kg产品、钨钼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0m3/t产品。
3、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4、企业应在生产区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进行合理处理并利用。
5、凡排放废水的生产企业应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对下述工艺和装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淘汰:
1、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不含综合回收利用);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所有单线产能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铅冶炼生产线和单线产能不足10万吨/年规模的锌冶炼生产线。
(二)废水
1、铅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铅锌冶炼企业制酸系统废水及其它含酸废水必须单独处理满足回用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铜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GB25467-2010)中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混汞提金工艺;黄金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无环保设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
4、资源利用水平和冶炼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现有再生铅项目: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4%,冶炼能耗低于200千克标准煤/吨。
5、达不到环保部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审核要求(环办函〔2012〕325号),期限内未通过环保核查的铅酸蓄电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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