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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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2008 年12月25 日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
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张鸿军;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案
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
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 年10 月12 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
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
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
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
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
情,2004 年12 月3 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
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
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 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 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 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 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 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 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
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市人民检
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审
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
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3 年6月25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
清溪镇幸福北路120 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 年12 月8 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1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
区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 天?
[被告人]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 天。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建超、
万国全、袁大星组成,由刘建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张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28 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
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由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祝鼎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同意祝鼎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我同意。
[审判长]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没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公诉人全文宣读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山河检刑诉字(2005)3 号起诉书。内容:
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被告人于文清,男,1943 年6月25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 年12 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65 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 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因此,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于文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其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 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公诉人:张鸿军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怎么会没有啊!你说我故意杀害我母亲,你会无缘无故杀自己母亲吗?我没有钱给我妈治病,你知道她有多痛苦吗?(愤怒咆哮)你们这些当官的到底知不知道什么叫体察民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