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未遂论文提纲任务书开题报告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开题报告范文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开题报告范文青少年犯罪作为社会问题之一,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有必要深入探讨其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个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与预防的开题报告范文,旨在帮助您了解该领域的研究方向和基本框架。
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突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伤害,也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为了降低青少年犯罪率,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希望通过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1.研究目的:探讨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2.研究意义:有助于深入了解青少年犯罪现象,为政策制定者、教育工作者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有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注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研究内容1.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从个体、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2.青少年犯罪预防策略:结合犯罪原因,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干预等。
四、研究方法1.文献综述法: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了解青少年犯罪原因与预防的研究现状,为本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2.问卷调查法:设计问卷,对青少年群体进行实证调查,了解其犯罪原因和预防需求。
3.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青少年犯罪案例,深入剖析犯罪原因,为预防策略提供实证依据。
五、预期成果1.揭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为预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提出针对性的预防策略,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3.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提供有益补充,推动该领域的发展。
六、研究进度安排1.第一阶段:查阅文献,了解青少年犯罪原因与预防的研究现状。
2.第二阶段:设计问卷,开展青少年犯罪原因与预防的实证调查。
3.第三阶段:分析调查结果,结合案例,提出预防策略。
4.第四阶段:撰写论文,总结研究成果。
试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试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背景:青少年犯罪是当今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有的专家学者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要十分重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近年来,在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
但是,在新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仍然比较严重。
与过去比较,出现了犯罪性质、犯罪类型、犯罪方式、危害程度的一些新变化。
意义: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21世纪的主力军,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与培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研究目标:本文通过总结青少年犯罪的各种特点,从个体因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等方面来联系实际,归纳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并从这些原因中总结和寻找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主要内容:1、国内外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现状;2、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特点;3、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4、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研究方法:关于国内外青少年犯罪的现状,采用数据分析法;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特点,采用理论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采用文献研究方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采用评价研究方法。
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法史学论文
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法史学论文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法史学论文希望整理的法史学论文: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
摘要: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其实质反映了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对价关系。
当前,这种犯罪给我国反腐倡廉、严惩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更对打击该犯罪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
一、既遂与未遂界定的标准是一种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犯罪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对其产生的不同作用,完成犯罪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因而出现了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
刑法理论上,以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来区分行为的既遂和未遂,既遂犯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未遂犯是面对自己无法克服的阻力,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
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的通说,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别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处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
对于导致行为人未遂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仅指客观情况的意外变化,有的学者认为还包括有碍犯罪既遂的主观因素。
笔者认为一般可以将“意志以外的原因”定位在与行为人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相违背的界限上。
的一般构成要件可以分析为若干方面:首先,在客观上基本要求: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试析刑法中犯罪未遂与不能犯
试析刑法中犯罪未遂与不能犯论文摘要对于由于认识错误而客观上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行为不应一概作为未遂犯予以处罚。
应该视情况而定,对此种行为应该首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比如在事情发生的时候行为人的认识就是很关键的一点,是否认识到一般人能认识的事实并能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若判断的结果为无任何危险那就可以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给予处罚,若是判断的结果有危险发生的可能则视为未遂成立。
论文关键词犯罪未遂不能犯法益一、引言(一)犯罪未遂的定义犯罪分子已经开始有所行动,行为的发展会造成伤害或损失,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受到外界的影响使犯罪分子停止了犯罪行为,最终没能完成犯罪行为,这就是犯罪未遂。
(二)不能犯的定义在客观上行为人是没有实施侵犯法益的紧迫危险性行为,主观上却有实施侵犯法益的意识。
(三)目前我国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定义的界定情况犯罪未遂和不能犯的定义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对于其定义的界限也是相对模糊,同一个犯罪行为有时认定犯罪未遂,有时认定不能犯,可谓是百家齐鸣。
为了更好的论述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不能犯,下面列举一个现实案例。
犯罪嫌疑人A 把被害人杀害后,将尸体分解并装载在货车内,A告诉B该货车内转载的是毒品并请B运输到某地,B相信车内为毒品,并运输,但B在运输过程被警方抓获,B向警方交代运输的是毒品,公安机关打开后发现是尸体。
A构成故意杀人罪毋庸置疑,但是对于B的行为定性,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通说观点认为B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理由是B将尸体当毒品运送的行为虽然属于不能犯,但是属于相对的不能犯,在对这个事情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忽略了这个行为是行为人故意为之的,不能犯对此界定是不相关的,不能犯的范畴是影响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根据这样的观点对B应该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B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B错把尸体当做毒品运送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而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必须是犯罪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达到具体一致的程度。
论犯罪本科开题报告
论犯罪本科开题报告犯罪本科开题报告引言:犯罪是社会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犯罪学作为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致力于探究犯罪的原因、动机、模式以及预防和惩治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犯罪学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犯罪学的研究内容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的定义、分类和模式。
首先,犯罪的定义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它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判断标准。
其次,犯罪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研究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个人犯罪、财产犯罪、暴力犯罪等。
最后,犯罪的模式研究是为了揭示犯罪行为的规律和趋势,为犯罪预防和惩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统计分析、实地调查和实验研究。
首先,统计分析是犯罪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犯罪数据,可以揭示犯罪的分布规律和趋势。
其次,实地调查是为了深入了解犯罪现象的背后原因和动机,通过访谈和观察等手段,可以获取更加真实和全面的犯罪信息。
最后,实验研究是为了验证犯罪学理论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通过构建实验场景和操作变量,可以模拟和观察不同条件下的犯罪行为。
三、犯罪学的应用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首先,犯罪学为犯罪预防和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分析犯罪的原因和动机,可以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政策。
其次,犯罪学在犯罪侦查和破案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分析犯罪模式和犯罪心理,可以帮助警方更好地追踪和抓捕犯罪嫌疑人。
最后,犯罪学在刑罚执行和矫治中也有一定的应用,通过研究犯罪分子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可以制定更有效的刑罚和矫治方案。
结论:犯罪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学科,对于研究和解决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犯罪的定义、分类和模式,以及运用统计分析、实地调查和实验研究等方法,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预防犯罪行为。
犯罪学的应用也在犯罪预防、侦查和刑罚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犯罪学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犯罪数据的可靠性和犯罪行为的复杂性等。
论犯罪未遂(一)
论犯罪未遂(一)作为犯罪形态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司法实务认定的一个难点。
在恢复法制20年间,产生了“构成要件(齐备)说”、“主观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等有代表性的学说。
一、犯罪未遂的现论与实践概述“构成要件(齐备)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
此说从语言分析角度讲容易使人产生歧义。
一些学者批评道:行为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犯罪未遂。
其实,犯罪未遂的特征与未遂的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概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完成形态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
有的学者还用公式作了一个更细致的说明,指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的发展程度和实现程度上不同。
“犯罪目的(实现)说”以犯罪目的的是否达到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的含义就是指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其中又有修正的目的说,主张以行为人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发生的为既遂,未发生的为未遂。
“犯罪结果(发生)说”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即既遂未遂区别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构成要件(齐备)说”被认为较合理地阐明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几乎被各院校教材所采用,从而成为理论界通说。
大学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大学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大学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题目: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导师:李某某年级: XX级一、选题依据(目的、意义、学术价值、该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本人学术准备情况)(1)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以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犯罪问题的研究拓展新的思路。
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学科内进行探讨。
其中,犯罪学领域侧重于事前的社会预防和事中的治安预防;刑法学领域侧重于事后的刑罚预防。
这些预防措施主要是通过外在的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规制,而犯罪预防内在手段的运用,即借助思想道德意识的作用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文以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展开分析,试图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2、实践意义未成年人是*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注未成年人就是关心祖国的未来。
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视角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作系统解读,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重要的战略选择。
我们要建设的是*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犯罪破坏社会和谐,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影响社会治安,更是关系到整整一代人的成长和未来国民的素质,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非常。
因此,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本文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有针对性地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提出未成年人个人预防措施和社会治理对策。
这些建议和对策,立足于我国实际,更加突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参考。
(二)研究现状未成年人犯罪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法学论文范文:论犯罪未遂
法学论文范文:论犯罪未遂内容摘要犯罪未遂状态是指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则不会恢复,也不会发展,而是永远停顿在目前的阶段,犯罪未遂形态是直接故意犯罪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
目前理论界对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犯罪未遂的类型等理论已经成型,但理论成果对实务仍然指引,有些方面尚处于几乎空白状态,有些理论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针对不同见解的质疑尚缺少相应的回应,因此,我们应该对犯罪未遂理论进行理性的反思。
[关键词]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范围; 犯罪未遂类型1、犯罪未遂的概念1.1犯罪未遂的发展历程一般认为意大利学者是最早提出犯罪未遂制度的概念,文献雏形存在于16 世纪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中,此后《查里五世刑事法院条例》规定了更详细的未遂犯定义,此定义直到19 世纪一直处于主流地位。
但是,科学完整的未遂犯理论以及刑法条文中运用未遂犯理论的是在资产阶级胜利后才出现的。
1764 年,“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第一次在理论上提出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并对其进行研究。
而1810 法国颁布的《法国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制度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1871 年《德国刑法典》以《法国刑法典》为基础概括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
自此以后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理论界比较认同犯罪未遂理论。
因此在20 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法中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制度。
犯罪未遂理论出现在东方的时间晚于西方。
以中国为例,虽然在一定程度的某些罪名上体现出犯罪未遂理论的认识,如唐律《卫禁》第三十七中“谋杀故夫祖父母”条规定: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 己伤者,绞;已杀着,皆斩。
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
”[1]该条中规定的谋而未杀、已伤、已杀三种情况即预备犯、未遂犯和既遂犯对其处以不同的刑罚。
即使在零星的法律条文上对未遂犯做出一些处罚规定,但中国历史却从未出现过类似于德、法一样有完整系统的犯罪未遂理论,更加没有在其法律条文中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不能未遂犯问题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能未遂犯问题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基于未遂犯的犯罪心理比较研究
1. 研究背景
犯罪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未遂犯则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的情况。
与完成犯相比,未遂犯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但其犯罪心理和行为还需要进行研究和分析。
因此,本文拟以未遂犯为研究对象,探究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影响因素。
2. 研究目的
(1)了解未遂犯的心理特征和犯罪动机;
(2)探究未遂犯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对其犯罪心理的影响;
(3)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3.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未遂犯的心理特征、犯罪动机、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进行问卷调查,收集相关案例资料,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比较,以深入探究未遂犯的犯罪心理特征和影响因素。
4. 研究意义
本研究对于深入了解未遂犯的犯罪心理和影响因素、加强犯罪预防和打击、提高社会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同时,本研究结果可为相关部门和机构制定更有效的犯罪预防和打击策略提供参考和依据。
谈谈犯罪未遂电大毕业论文
谈谈犯罪未遂电大毕业论文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指的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未达成犯罪目的,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实现预定的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和损失,但其本身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未遂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犯罪人形成了直接的犯罪行为意志,已开始实施犯罪过程,即犯罪人的行为已经明显指向了特定的犯罪目标,表现为犯罪人已经采取了某种实际的行动,如持刀砍向被害人,或开始行动以前,携带了作案工具等。
(二)犯罪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罪行,即虽然已经有了实际的行动,但在法律上尚未能够构成犯罪。
例如,盗窃行为未达到足够数量或者金额等要求,或者尚未达到成年人行为的标准等。
(三)犯罪人的行为尚未被制止或中止,即犯罪人主观上没有放弃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因为被他人制止或者自行放弃而未能实现犯罪行为。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共犯的关系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如果有其他人协助犯罪人实施犯罪,则这些人就是犯罪共犯。
共犯指的是协助犯罪人实现犯罪目的、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共犯和犯罪人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有一种相对比较特殊的犯罪未遂情形,即是犯罪人计划并准备实施犯罪,但未进行任何实际行动,警察、其他有关方面干预前就已经制止了犯罪人的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其他人参与,犯罪人独自准备实施犯罪,即单独犯罪未遂。
单独犯罪未遂仅仅是在犯罪人主观上形成了强烈的犯罪行为意图,并进行了一定的准备行动,但由于外部干扰,没有展现到具体行动的状态。
三、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的行为具有犯罪的因素,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和损失,但其构成情节与犯罪实现已经非常接近,对社会安全也产生了一定的威胁,因此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应当根据实际的行为构成,按照犯罪的具体情形确定刑罚。
在确定刑罚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心理、社会危害程度、共犯情况、犯罪人的自我反省和赔偿等因素。
刑法论文开题报告
刑法论文开题报告刑法论文开题报告一、引言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学科,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将围绕刑法的某一方面展开研究,探讨其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行为也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
传统的刑法理论和制度在应对这些新挑战时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进行深入研究,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三、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刑法的某一具体问题,分析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对刑法的研究,可以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促进刑法的科学发展。
四、研究内容本文将重点研究刑法中的量刑问题。
量刑是刑事司法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犯罪者的刑罚结果和对社会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 量刑原则的理论分析:对刑法中的量刑原则进行梳理和解读,探讨其理论基础和适用条件。
2. 量刑的实践问题: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量刑问题,如量刑不公、量刑过轻或过重等。
3. 量刑改革的探索:针对现有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如引入量刑指导案例、完善量刑标准等,以提高量刑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和分析,了解刑法理论的发展和现状。
同时,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刑法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
六、预期结果通过本文的研究,预期可以对刑法的量刑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同时,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以促进刑法的发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公正性。
七、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对于推动刑法的科学发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刑法的量刑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促进刑法的科学化和人性化。
八、研究计划本文的研究计划如下:1. 第一阶段: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对刑法的量刑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2. 第二阶段: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量刑问题。
3. 第三阶段:提出改进措施,以促进刑法的发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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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题报告会由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小组组织安排。
3.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小组要指定一位教师认真填写开题报告会意见。
4.此开题报告书填写一式二份,一份由华信学院保存,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注:此页部分打印在封面的背面(打印前请删除此句话)篇二:职务犯罪及其控制策略的开题报告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题目名称论职务犯罪及其控制策略学生姓名邢凯明学号 201X4171012 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年级 201X级法学指导教师向明职称教授填写时间 201X年11月11日篇三:开题报告南昌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题目:浅析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并探索其解决方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系社会学系专业:社会工作班级:社会工作121班学号:7102212029姓名:指导教师:填表日期:月日一、选题的依据及意义:当前,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尤其是当前李天一事件所引发出的富二代,官二代,星二代的犯罪问题,其犯罪的严重性、反复性及潜在危险已日益为全社会认识。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前途、家庭的幸福,而且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我们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
不良的社会社会环境是滋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教育不当是青少年的根源。
预防、减少和有效控制青少年犯罪,培养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成为社会各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急需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修改意见-刑法中的不能犯未遂问题研究(开题报告)初稿
[15]曾粤兴.犯罪未遂若干问题研究[J].金陵法律评论,2002,02:80-90.
[16]王欣恺,王静.不能犯未遂可罚性综述[J].法制与社会,2009,19:326-327.
[17]包涵.我国刑法中不能犯的合理性新解[J].理论界,2009,11:50-52.
[10]侯昕.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研究[D].山东大学,2012.
[11]廖万里.试论我国刑法中不能犯条款之增设[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05:25-28.
[12]苏宏峰.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13]赵国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不能犯学说——兼论《澳门刑法典》关于不能犯未遂的规定[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01:37-45。
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国家权力应该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保障人权应当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根据,体现在不能未遂犯理论上,就是对所有的不能犯未遂都发动刑罚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本文将通系的理论,以期望对日后的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五、应用性专题的实践价值(及部分理论意义):
2.德国不能犯未遂研究概括
在德国刑法学历史上,最早提出“不能犯未遂”概念的学者是被国际上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费尔巴哈。但是,在不能犯未遂概念被创立时,其并不是可罚未遂犯的一种表现类型,而是代表与可罚未遂犯相对立的一种不可罚的概念。按费尔巴哈提出的观点,如以未达致死量的农药实施的杀人行为(手段不能)或对尸体实施的杀人行为(客体不能)都将作为不能犯未遂行为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的。费尔巴哈基于客观未遂犯理论主张不能犯未遂不可罚的观点一经提出,就立即遭到了当时许多学者的批判,并逐渐形成了与费尔巴哈的客观说相对立的主观说,主观说主张不能犯未遂具有可罚性。目前从当前德国现行刑法典中关于未遂犯的相关规定和内容来看,德国立法者采取了主观说持有的立场,肯定了不能犯未遂具有可罚性。比如现行的《德国刑法典》第23条第3项规定:“行为人出于重大的无知,对其行为因犯罪对象或手段的性质根本不可能发生既遂之结果产生错误认识时,法院可免除其刑罚,或减轻其刑罚。”。按照这条规定来看,行为人因明显的无知对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没有认识时,无论客观上是否具有危险性,都可能被处罚。从这上面讲,德国刑法中该条文是关于“不能未遂犯具有可罚性”的规定。
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内容,具体内容:不论是在刑法理论中还是司法实践中,刑法因果关系都是必须正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篇1试析共同过失犯罪的利与弊...不论是在刑法理论中还是司法实践中,刑法因果关系都是必须正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篇1试析共同过失犯罪的利与弊一、国内外动态研究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
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
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
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一)选题的依据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
2018-2019-犯罪开题报告-精选word文档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犯罪开题报告篇一:不作为犯罪开题报告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书题目不作为犯罪姓名杨振京学号405417030407专业法学指导教师谢雯年月日说明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经选定,毕业生要严格围绕选题开展各项工作,并认填写开题报告书。
2.开题报告会由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小组组织安排。
3.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小组要指定一位教师认真填写开题报告会意见。
4.此开题报告书填写一式二份,一份由华信学院保存,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注:此页部分打印在封面的背面(打印前请删除此句话)篇二:职务犯罪及其控制策略的开题报告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题目名称论职务犯罪及其控制策略学生姓名邢凯明学号 201X4171012 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年级 201X级法学指导教师向明职称教授填写时间 201X年11月11日篇三:开题报告南昌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题目:浅析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并探索其解决方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系社会学系专业:社会工作班级:社会工作121班学号:7102212029姓名:指导教师:填表日期:月日一、选题的依据及意义:当前,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尤其是当前李天一事件所引发出的富二代,官二代,星二代的犯罪问题,其犯罪的严重性、反复性及潜在危险已日益为全社会认识。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前途、家庭的幸福,而且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我们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
不良的社会社会环境是滋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教育不当是青少年的根源。
预防、减少和有效控制青少年犯罪,培养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成为社会各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急需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论犯罪未遂
目录摘要 (1)一、犯罪未遂概述 (2)(一)犯罪未遂的界定 (2)(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2)二、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依据及其立法缺陷 (3)(一)我国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依据 (3)(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立法缺陷 (4)三、我国犯罪未遂未来发展路径及建议 (5)(一)犯罪未遂立法的完善 (5)(二)犯罪未遂司法的完善 (6)四、结束语 (8)参考文献 (9)摘要到目前为止,在世界各国的刑法学领域中,犯罪未遂始终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也是一个具有极大实践和探索意义的实践问题。
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我国真对犯罪未遂相关问题的规定于1979年创立,多年以来,犯罪未遂已经在我国的刑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也提出了众多的关于犯罪未遂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
本文立足于我国自身的刑法发展实际,从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入手,进一步总结分析了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及其在刑法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最后依据上述论述提出我国犯罪未遂的发展到了和完善对策。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未遂;缺陷和不足;对策在刑法学研究中,犯罪未遂一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犯罪未遂理论主要是针对那些既具有表露于外的犯罪意图,却并没有危害后果的人是否与以惩罚以及该如何处罚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探索。
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第23条中有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但是,因为我国刑法领域中对犯罪未遂并没有界定明确的存在模式,外加犯罪未遂本身就是一个比较难攻坚的课题,因此,我国刑法学忠对犯罪未遂的研究和探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逐渐完善犯罪未遂的相关理论与实践。
一、犯罪未遂概述(一)犯罪未遂的界定多余犯罪未遂的含义如何予以理解,当前的主流观点主要由以下两中:第一种观点主张,犯罪未遂就是指犯罪行为人已开始实行具体的犯罪活动但没有达到既遂的情况①。
这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作出界定的,但这种观点却没有将犯罪未遂同犯罪中止进行必要的区分,很明显是客观主义未遂理论的代表性主张;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犯罪未遂则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着手实行具体的犯罪活动,但却因为其主观意志之外的原因或者阻碍,而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
刑法论文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刑法论文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引言:犯罪未遂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是否完成,对于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未遂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问题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研究犯罪未遂的基本问题。
一、犯罪未遂的定义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有意实施犯罪行为,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目的的行为。
犯罪未遂与已遂犯罪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结果的实现与否。
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并未造成实际的危害或损害,但其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阶段,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危险程度。
犯罪行为的实施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尚未达到犯罪结果。
主观方面的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并有意实施犯罪行为。
客观方面的危险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阶段,具备了造成犯罪结果的可能性。
三、犯罪未遂的刑罚问题犯罪未遂的刑罚问题是研究犯罪未遂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是因为犯罪未遂相对于已遂犯罪而言,其危害程度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因此,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以期起到警示作用和改造作用。
四、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犯罪分为已遂犯罪、未遂犯罪和中止犯罪。
”该条明确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并将其与已遂犯罪和中止犯罪进行了区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犯罪未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未遂的认定、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结论:犯罪未遂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定义、构成要件、刑罚问题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方面都需要深入研究。
犯罪未遂的刑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期起到警示作用和改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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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性质 (2)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犯罪未遂的性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犯罪未得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未遂犯立法完善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关于着手认定标准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关于未遂犯可罚的根据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关于限定未遂犯处罚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关于处罚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犯罪未遂
摘要: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未遂犯作为重要的犯罪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本课题将运用文献法、实证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以犯罪未遂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前人的相关研究,立足于我国关于犯罪未遂的刑法立法、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对犯罪未遂的概念、性质、特征、类型及处罚原则等基本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注重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拓展犯罪未遂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未遂;着手;未得逞;意志以外原因
On the attempted crime
Abstract: attempt to commit intentional crime in unfinished for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of criminal law in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 Attempts to commit a as important criminal theory,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is project will use literature, empirical analysis, historical research, more research study. Attempted crime as an object of study, combined with previous research, based on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crime of attempted legislatio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ory of criminal law, the basic problems of the concept of an attempt to commit, nature, characteristics, types, and principles of punishment system in-depth study. Pay attention to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and judicial practice, expanding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the attempted crime research and legislation to improve the proposals.
Keywords: attempted crime; proceed; did not succeed; reasons other than the will
作为犯罪形态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司法实务认定的一个难点。
犯罪未遂,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近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刑事立法上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运用文献法、实证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以犯罪未遂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前人的相关研究,重点分析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其与犯罪预备、中止、既遂问题认定方面的区别,拓展犯罪未遂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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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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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间如梭,转眼就要毕业了,回想几年的大学生活,心中充满无限感激与留恋。
感谢母校为我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使我们能够在此专心学习,陶冶情操。
向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本文得益于他的细心指导,从论文的选题到结构的安排,从观点推敲到字句斟酌,无不凝聚着他的心血。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师恩重于山,师恩难报。
我只有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努力做出点成绩,回报母校、回报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