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光缆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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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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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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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为实现甲方的信息系统现代化运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此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项目名称及合同标的

1.1 本合同项目名称:络扩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或系统或项目)

1.2 合同标的为:本工程的实施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具体清单、配置、厂家/供货商、保修期详见附件一。如因采购当时市场上确实无法购买到约定的规格或品牌的设备和材料的,乙方可购买相同等级的规格或品牌,但应当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实施。

1.3 本工程范围为(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双方责任

2.1 甲方责任

2.1.1 甲方应指派专人(姓名:联系方式:)为本工程的工程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验收隐蔽工程,负责本工程的协调、验收、协助工作,负责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2.1.2 甲方须为乙方提供设备和材料验收、安装和调试、设备和材料存放、现场保安防盗所需的环境和条件。组织各阶段项目会审、验收、测定和接收该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项目实施前,

甲方负责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基础条件(包括场地、电源等)。

2.1.3 甲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足额付款,按期进行项目验收。

2.1.4 负责组织有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协调和技术交流,协助乙方完成所有本工程的实施。

2.2 乙方责任

2.2.1 提供本工程项目咨询和整个项目的集成。乙方现场工程师姓名:

2.2.2 项目施工管理、工程总进度控制,合同项下的设备和材料(含半成品、成品,以下同)的采购,合同内现场设备和材料的测试、总调、试运行和验收。需要由乙方采购和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详见附件一。

2.2.3乙方负责对本项目必需的场地、电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2.2.4 在甲方提供的条件符合乙方要求后,乙方负责在工作日内完成设备的基础安装工作。

2.2.5 本合同设备的保修期为:设备和材料享受厂家/供应商提供的保修服务,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签署之日起24个月。

第三条合同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3.1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款由合同设备款和合同工程款两部分组成。其中,合同设备款为乙方采购合同项下设备和材料并将设备和材料由厂家交付至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项目工程集成及管理款,简称合同工程款为项目设计、设备安装、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1.1合同含税设备款为人民币:。

3.1.2合同含税工程款为合同含税总价款的%,税率%,税款,计人民币:

3.1.3合同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

3.1.4 发生如下情形的,合同总价款可以变更:

1)甲方提出设备和材料变更;

2)由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采纳的设备和材料型号、规格等各方面的变更;

3)根据工程施工的客观需要,经甲方同意的施工方案调整和施工工程量变化。

变更应当由乙方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书面向甲方提出,经甲方签字盖章后,根据原建设方案的取费依据相应变更合同总价款。

3.1.5付款方式:甲方以(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

3.1.6支付时间和金额: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预付款:合同含税总价款的%,计人民币元;2)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签署之日起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计人民币元。

第四条产品交付与验收

4.1产品交付与验收

4.1.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乙方负责将设备、材料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收货人为:。甲方提出变更交货地点、收货人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交货地点及/或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固定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交货期限自乙方收到通知之日起重新起算。乙方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之前有权向原交货地点及/或原收货人交货,并视为已向甲方交付。如乙方未安排接货,甲方不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4.1.2货到前述地点之日,甲方与乙方按合同发货清单,对设备和材料的件数、外包装及防护状态进行校验,并签署到货证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参加到货检验的,乙方有权单独签署到货证明并视为双方共同签署,到货证明的记载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对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外包装破损的设备和材料,双方应在到货证明上注明详细情况。到货证明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到货证明签署之日为本合同项下产品交付之日。

4.1.3到货证明签署之日起3日内,双方应派代表对设备和材料进行开箱验收。若开箱后发现内容与装箱清单不符或发现设备品质、规格、数量、是否原厂生产等与本合同不符,将由乙方向供应商交涉补齐或更换。如开箱验收合格,由双方代表签署开箱验收合格书。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参加开箱验收的,乙方有权单独校验并签署开箱验收合格书,该开箱验收合格证书视为双方共同签署,其记载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1.4设备和材料交付后,由甲方负责该设备和材料的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关设备和材料毁损

灭失的风险。

第五条合同工期及工程质量

5.1 双方商定项目总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即至年月日竣工。

5.2 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现场代表签证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后,工期相应顺延:

5.2.1.甲方不能按本合同关于施工准备的规定提供实施环境、场地、需要由甲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5.2.2.因竣工交验时发现缺陷和功能更改,需修、配、代、换、并影响工程进度。

5.2.3.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设计变更、功能增加等)而影响工程进度。5.2.4.非乙方原因造成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5.2.5.甲方不能按时支付预付款、初验款而影响施工。

5.2.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5.2.7.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各项检验导致乙方无法进行下一道工序或延误。

5.2.8因其他甲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形。

5.3 工程质量标准为:

5.4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现场代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交甲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乙方、质量监督方、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甲方签证后实施;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质量监督方为国家相关质量监督部门。

第六条工程验收和质保

6.1 工程完工后,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自检并将自检结果通知甲方。

6.2 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自检结果通知之次日组织双方的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现场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调试完成证明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的,乙方有权单方签署调试完成证明书并视为双方共同签署,该调试完成证明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调试完成证明书签署当日即为竣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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