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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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提高全市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专家是指经过公开征集、本人申报、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质监局认定,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标准化专家主要承担标准化规划论证、标准化政策评估、标准立项评估、标准制修订项目审查、依据授权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为标准化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和授权参与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标准化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条标准化专家纳入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二章标准化专家的认定
第五条入库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本领域或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标准化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
(四)具有较强承担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特殊专业、特殊领域专门技术和管理人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由市质监局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聘任入库。
第六条标准化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市质监局每年向市直有关部门、驻沈国家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技术机构、重点企业征集标准化专家。
(二)有意向人员需填写《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质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市质监局推荐符合条件人员。
(三)市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将标准化专家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并纳入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标准化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标准化专家的职责
(一)为制定全市标准化相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根据需要和授权参与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标准化项目评审工作;
(三)参与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示范、试点项目的创建和验收工作;
(四)参与有关标准培训、宣传、国内外交流和研讨活动;
(五)为企业制修订标准及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咨询服务;
(六)依据授权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为标准化监督执法等提供技术支持;
(七)其他需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标准化专家的权利
(一)独立对被审查的标准化项目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可向被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和个人提出质询并要求作出解释;
(三)享有表决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拒绝在评审结论上签字;
(四)获得国家政策允许的参与评审活动和咨询服务相关劳务报酬;
(五)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标准化专家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标准审查规定的内容、程序或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与所评审组织有利害关系或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
响,未进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
(四)收受和谋取当事人钱财等其他形式不当利益;
(五)出具虚假或不实评审结论;
(六)其他须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标准化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入库标准化专家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时由市质监局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一条市质监局负责对任期内标准化专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标准化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质监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质监局取消其标准化专
家资格并公示: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标准化专家的基本条件;
(二)违反标准审查规定;
(三)受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无故不参加相关工作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六)其他不再适合担任标准化专家的情况。
第十四条市质监局对在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标准化专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