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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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第2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二O一O年五月六日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作用,推动我省标准化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质监局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第二章条件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公正廉洁,遵纪守法;(三)业务能力较强,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产业、产品和标准化发展趋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熟悉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够熟练掌握标准的编写规则;(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限).第三章申报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应向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六条申报程序:(一)进入省质监局门户网站,点击“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二)按提示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三)打印“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并加盖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委员,可直接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四章审查第八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拟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8660867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a1.png)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审,以检查、评估和提升水利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专家组评审和自评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组评审是由具有相关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对水利单位进行评审;自评互评是指水利单位通过自测、自评和互评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专家组评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是水利主管部门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评审细则。
(二)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水利单位的自评互评工作。
(四)组织对水利单位的专家组评审。
(五)对水利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公示和发布。
(六)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方式接纳专家:(一)专家投票:通过专家系统评审进行评选。
(二)专家推荐:通过专家推荐或审查程序。
(三)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第九条专家的评审资格和要求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制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经验。
(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
第十条专家组评审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992cdb7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61.png)
《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作出 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办法》注重合法性、基础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实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关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标准化法》提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办法》结合 国标委文件规定和工作实践,依据《标准化法》立法本意,明确“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一)合同约定采用的; (二)企业明示采用的; (三)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或者作出质量承诺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 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 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省地方标准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标准。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 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2bdace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9b.png)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皖质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质办发〔2013〕9号)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及省直管县质监局、省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农标中心、省标准化协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将《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3日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以下简称“高级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指导作用,深入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高级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是高级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部门,设立高级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入库专家实施日常管理,以及对高级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入库专家按行业、专业、业务专项分类,参与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入库专家资格要求(一)遵纪守法,开拓创新,敬业求真,廉洁公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最新发展趋势及研究成果,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参加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以及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在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四)具有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经历;(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身体健康,能承担和完成委托的任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b55dd8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80.png)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的选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取、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使用和管理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及通过专家库开展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专家库按照严格标准、规范使用、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基本条件)入库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勤勉尽责,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个人信用良好;(二)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标准化领域或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和行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4ee21d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c1.png)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市监标准〔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19〕25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切实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在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省标技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标技委。
分标技委接受所属省标技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省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一)规划省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二)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组织对省标技委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的决定;(四)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委员的培训;(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省标技委;(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的省标技委,对省标技委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eb91ea6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f6.png)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被评审单位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工作第四条评审组织者应建立评审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审组织者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工作,并确保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评审计划与会议第六条评审组织者应根据被评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评审要求,制定详细的评审计划和会议安排。
第七条评审会议应按照评审计划进行,确保会议的高效、有序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整理会议内容。
第四章评审实施与要求第八条评审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
第五章整改跟踪与台账第十条被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审结果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者应建立评审台账,对评审过程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以便后续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定期复审与考核第十二条评审组织者应定期组织对被评审单位的复审和考核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复审和考核结果应作为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与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挂钩。
第七章内部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评审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与检查机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内部监督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章评审单位与人员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评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认证,确保具备进行评审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2563a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2a.png)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9.09•【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标准化管理办法
![标准化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0ac979b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46.png)
标准化管理办法
首先,标准化管理办法需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企业需要
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适合自
己的管理标准。
这些标准应该是科学的、可操作的,能够指导企业
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其次,标准化管理办法需要做到全员参与,形成全员标准意识。
只有全员参与,才能真正做到标准化管理的落实。
企业需要加强员
工的标准化培训,提高员工的标准化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地按照
标准执行工作,做到规范化、流程化。
另外,标准化管理办法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
随着市场的变化
和技术的发展,管理标准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企业需要
建立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改进和提升。
最后,标准化管理办法需要强调数据的分析和运用。
通过数据
的收集、分析和运用,企业可以更加科学地制定管理标准,及时发
现问题,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规范的标准化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标准,做到全员参与,不断完善和提升,强调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位企业能够重视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实现更好的发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370f092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fa.png)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促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建和改组。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组成,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程序完成备案手续。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组,但改组应当遵循程序,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职责和权限。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相关领域的标准,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时效性。
四、管理机构和人员。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管理职责。
3.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明确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程序,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定标准的通过和发布程序,保障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监督和评价。
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标准制定、修订和解释的程序和结果,保障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86ab5f3b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dd.png)
附件1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标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从事标准制订、实施、监督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标准化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市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专家库按照科学管理、广泛参加、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申请和入库第五条聘任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能够客观地履行职责;(二)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三)具备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知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熟悉掌握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标准制订、修订、评审、标准化科研、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五)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六)无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
如专家特别优秀,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专业职称条件限制。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年龄条件限制。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且在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担任职务或入选IEC青年专家领袖的国际标准化人才、我市市政府支持发展领域的专家优先考虑。
第六条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入库等程序进行。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01fa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67.png)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70424395a8102d276a22f69.png)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三)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四)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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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工作细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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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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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办法一、引言标准化是各行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保证标准化工作的高效进行,需要建立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科学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套适用于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二、组织架构1. 标准化核心团队标准化工作应设置一个核心团队,负责策划、组织和监督标准化工作的实施。
该团队应由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 标准化工作组为了将标准化工作落实到具体项目中,各行业应设立标准化工作组。
工作组应由行业内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修订和推广行业标准。
3. 各级标准化组织为了协调和推动标准化工作,需要设立各级标准化组织。
该组织的职责包括:制定行业标准化工作计划、发布行业标准、组织标准化培训和宣传等。
三、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核心团队应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制定标准化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应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2. 组织标准制定标准化工作组应负责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
制定标准时,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 标准审核与审批制定的标准需要经过科学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审核人员应是行业内的专业人士,确保标准的质量和适用性。
4. 标准推广与应用标准化工作组应负责将新制定的标准推广到各企业和组织,并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应提供支持,鼓励企业采用标准。
5. 监督和评估各级标准化组织应建立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定期检查标准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四、资源保障1. 人力资源各行业应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通过培训和交流,提高标准化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2. 财力保障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鼓励企业投入资金,推动标准化的发展。
3. 设备和设施为了支持标准化工作,各行业应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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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第五条筹建技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国际接轨。
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或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二)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三)近期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四)提出明确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五)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如有业务交叉,必须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控制技术委员会的数量,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直属工作组的,不再成立新的机构;(六)组织结构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七)多数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国内技术专家;(八)结合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九)秘书处挂靠单位具备开展业务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办公保障。
第六条筹建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主管司(局)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京建法〔2015〕2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法〔2015〕2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e204f3e8c8d376eeaeaa3143.png)
京建法〔2015〕2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人员及专家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以下简称自评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专业人员,包括项目自评人员和企业自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专家(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包括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专家(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
- 1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监督管理。
自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项目或企业负责。
项目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集团(总公司)或相关检查组负责。
企业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参加考评的专业协会或单位负责。
第四条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资格认定、考评服务、绩效考核等管理过程均通过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考评平台)进行。
第五条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组织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不得向被考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费用由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安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的规定,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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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提高全市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专家是指经过公开征集、本人申报、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质监局认定,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标准化专家主要承担标准化规划论证、标准化政策评估、标准立项评估、标准制修订项目审查、依据授权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为标准化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和授权参与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标准化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条标准化专家纳入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二章标准化专家的认定
第五条入库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本领域或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标准化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
(四)具有较强承担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特殊专业、特殊领域专门技术和管理人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由市质监局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聘任入库。
第六条标准化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市质监局每年向市直有关部门、驻沈国家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技术机构、重点企业征集标准化专家。
(二)有意向人员需填写《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质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市质监局推荐符合条件人员。
(三)市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将标准化专家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并纳入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标准化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标准化专家的职责
(一)为制定全市标准化相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根据需要和授权参与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标准化项目评审工作;
(三)参与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示范、试点项目的创建和验收工作;
(四)参与有关标准培训、宣传、国内外交流和研讨活动;
(五)为企业制修订标准及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咨询服务;
(六)依据授权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为标准化监督执法等提供技术支持;
(七)其他需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标准化专家的权利
(一)独立对被审查的标准化项目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可向被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和个人提出质询并要求作出解释;
(三)享有表决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拒绝在评审结论上签字;
(四)获得国家政策允许的参与评审活动和咨询服务相关劳务报酬;
(五)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标准化专家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标准审查规定的内容、程序或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与所评审组织有利害关系或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
响,未进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
(四)收受和谋取当事人钱财等其他形式不当利益;
(五)出具虚假或不实评审结论;
(六)其他须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标准化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入库标准化专家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时由市质监局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一条市质监局负责对任期内标准化专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标准化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质监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质监局取消其标准化专
家资格并公示: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标准化专家的基本条件;
(二)违反标准审查规定;
(三)受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无故不参加相关工作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六)其他不再适合担任标准化专家的情况。
第十四条市质监局对在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标准化专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