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种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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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嫁接苗委托种植协议
委托方:合同编号:
种植方:签约地点:
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清香核桃良种嫁接苗委托种植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种植的苗木幼苗名称、数量和苗圃亩数。
1. 苗木名称及品种:清香核桃良种嫁接苗;
2. 苗木数量:每年种植株;
3.苗圃亩数:苗圃地址位于总计不得低于亩。种植方向委托方交付保证金元(),由委托方在支付收购款时一并返还给种植方。
二、材料供应规定
1.委托方不能向种植方提供有病害的穗条;
2.委托方向种植方采购种类、数量及价格不能低于市场价;
3.委托方向种植方提供的材料数量及价格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以上物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在种植方交付苗木给委托方时从委托种植费中抵扣。
三、收购价格及结算方式
1.收购标准及价格:标准为 2年生。不低于市场价格结算
2.结算方式:
①现金结算的,委托方应在收购苗木前付清种植费;
②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所有种植费应在收购苗前转账完毕。
四、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和包装要求:
1.委托方应提前 7 天将收购清单通知种植方;超过收购期限 30 天,视为拒绝收购;
2.交货地点:起苗时双方约定点;
3.运输方式及费用:公路运输由委托方承担;
4.包装要求与费用承担:由委托方承担。
五、委托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种植方的各项管理工作;
2.按时、按量收购种植方到期符合标准的幼苗;若委托方无法按时按量收购,需提前通知种植方,则委托方需退还种植方保证金,及时支付收购款项;
3.按时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物资及提供免费的种植技术指导。
六、种植方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获得委托方各种物资、技术指导和种植收购款;有权对委托方提供的物资的规格和质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在委托方交付物资时提出;
3.提供符合委托方要求的场地(每户5亩以上)、设施和劳动力;
4.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嫁接其他品种苗及药物;保证每亩纯度100%,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5.合同期内种植方不得掺入种植其他委托方提供以外的苗木;
七、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合同,迟延收购、迟延付款的,按迟延收购、迟延付款总额的 0.5 %/月赔偿种植方滞纳金;
2.因委托方提供的穗条质量问题而导致种植方发生损失,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3.种植方未经委托方委托方同意私自变卖委托方委托种植的苗木、变卖委托方提供的物资的,由种植方按变卖金额的三倍赔偿给委托方。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签章)种植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