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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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产权转让行为征税。A.转让,B. 产权发生转移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也就是说是对有偿转让行为征税。对以继承等方式无偿转让 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只有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属 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一节 征税范围
三、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 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 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 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 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节 征税范围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 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 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引文: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9. 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不属于征税范围。(引 文:实施细则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有以下特点: A.不论法人和自然人 B.不论经济性质或注册类型 C.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不论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 筑物及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 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5年,财政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对1993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概述
过程中的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1996年以后,中国宏观经济增速减慢。为有效启动房地 产市场,1999年,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对居民个人 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999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又下发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 期的通知,将已经于1998年底到期的相关房地产转让中免除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00年底。 (四)2003、2004年,宏观经济形势重新开始高涨。国税总局 再次下发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并 批驳了土地增值税要停征的说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 值税的预征办法。
不征(无权属转移)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 债务,以房地产抵债,征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
(1)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投资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 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的,征;(2)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房 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 营,征
(三)在征收管理中,旧房部分引入了评税法。土地增值税的 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即纳税人取得全部转让收入减去税法规定允许
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对于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
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屋按照评估出的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房屋的成 新度折扣率,确定房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并用该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概述
房产所座落土地取得时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来确定土 地的扣除项目金额。这一点类似财产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
第一节 征税范围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 企业。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
第一节 征税范围
5.交换房地产 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 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 围。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 地税务机关核 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引文:财税[1995]48号 第五条)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 1日起实施。(引文:财税[2008]137号) 6.房地产出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 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 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
有关事项 出售
继承、赠与 出租 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交换 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合作建房 兼并转让房地产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属于征税,包括三种情况(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 地产的买卖
(1)继承,不征(无收入);(2)赠与:公益性赠与,赠与直 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与,征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概述
三、特点
(一)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转让环节按次征收,也就是说,每转让 一次应税房地产就征收一次土地增值税。从征收环节看,类似营业 税。
(二)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采用转让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 算征收。从税款征收方式看,类似所得税。
转移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
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包括: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建筑物,
C.及地上附着物。
第一节 征税范围
(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和附着物征税,转让集体土地行为不征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征税也对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二)土地增值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
土地增值税解读
2017年7月7日
讲师介绍
• 余杨 • 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美
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
1


2
税制要素
3
征收管理
4
减免税政策解读
5
清算管理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概述
内容:概念、历史沿革、特点等; 一、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 附着物产权,所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历史沿革 (一)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 为缓解用地矛盾,增加财政 收入开征地价税。 (二) 1993年国家实行房改后, 大量商品房进入市场。当时为 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5年,财政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对1993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概述
内容:概念、历史沿革、特点等;
一、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 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历史沿革 (一)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 为缓解用地矛盾,增加财政
收入开征地价税。 (二) 1993年国家实行房改后, 大量商品房进入市场。当时为
具体讲,包括以下情况。 A.房地产继承。是指继承者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产权人房地产。 以法律判决或相关证明为依据确认继承的真伪。 B.赠与。以下两种赠与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
第一节 征税范围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 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瞻养义务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 营利的社会团、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 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其中,社会团体是指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 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 金会、老区促进、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 公益性组织。(引文: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
国税发[2006]187号
第一节 征税范围
•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 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 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一节 征税范围
E.附着物:是指附着在土地之上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 坏的物品。如附着于土地之上的花、草、树木等。
F.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
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的行为。
G.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再
•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5号
第一节 征税范围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 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 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
第一节 征税范围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 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 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
第一节 征税范围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 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 税。
建成后自用,免征;建成后转让的,征
暂免征
代建房 房地产重新评估Baidu Nhomakorabea
不征(无权属转移) 不征(无收入)
第一节 征税范围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 切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 他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 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
计算增值额需要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二是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 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一、转让收入的确定 (一)依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清 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 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 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 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 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转 让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有关的经济利益。具体有三类: A.货币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支票 、汇票 、 国库券 、金融债券 、股票等有价证券。其实质为转让方因 转让应税房地产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
第一节 征税范围
费用(引文: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二)款) 7.房地产评估增值 房地产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 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 人也取得了收入,但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引文:条例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 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注意问题
第一节 征税范围
一、相关概念 A.房地产: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房产又称建筑物,包括房屋 和构筑物两部分;地产又称土地,是指地球表面的陆地,包括土 地表面、地表的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实物形态上房产和地产是 连为一体的,也就是说单纯的房产或地产都称为房地产。 B.产权:财产的所有权,是财产所有者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和处分的权利。 C.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等规定,在 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利。 D.建筑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房屋是指有门、有窗,供 人们生产生活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如围墙、烟囱、水 池和窑、窖等建筑物。
(四) 土地增值税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出台的一个 税种,是国家利用税收经济杠杆对房地产业进行必要的调节。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不以收入为目的,是作为宏观调节的手 段作用于房地产市场,因此土地增值税又是一个特定目的税。
第二章 税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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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 范围
2
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3
扣除项目的确定
4
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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