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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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结算土地增值税清算与反避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结算土地增值税清算与反避税
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的确定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案例分析
纳税人通过增加债权性投资来减少权益性投资,以降低税负。
纳税人将资金转移到避税地,以规避税收。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部分开发成本转移至境外子公司,以降低土地增值税清算额。
常见的避税手段及案例分析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避税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
立法完善
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反避税监管效率。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结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案例概述
某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采取了一系列避税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假发票等手段,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
避税手段分析
该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虚构费用支出等方式,减少了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该企业还利用虚假发票等手段,减少了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确定结算时间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结算时间。
编制结算报告
由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情况,编制结算报告。
审核结算报告
发包方对承包商提交的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包括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等。
结算价款支付
发包方根据审核结果,向承包商支付结算价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结算流程
工程量清单
根据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清算过程
在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对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开发成本、销售收入等方面。经过清算,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较高。

【案例分析】土增税清算你关心的

【案例分析】土增税清算你关心的

【案例分析】土增税清算:你关心的可能都在这!销售额扣减土地价款:减少的销项税额如何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姚伟君营改增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在政策上关联更加紧密,尤其是土地价款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要成本,在增值税处理中可以在销售额中扣减,对土地增值税影响较大。

实务中,对于销售额扣减土地价款后减少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处理,一些纳税人存在误解,容易导致计算出现差错。

实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并销售了一幢商业办公楼。

已知A企业对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000万元。

此外,土地价款为4000万元,其他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为2000万元,开发费用按10%的比例扣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按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由于销售额扣减土地价款而减少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9%)×9%=330.28(万元)。

分析对于这330.2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处理?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存在误解。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销项税额,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应该冲减成本。

这种观点认为,《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因此,会计处理上,这330.2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纳税人直接将这330.28万元销项税额冲减成本,而没有注意税会差异,未将这部分减少的销项税额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1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1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1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1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土地增值税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或者房地产交易时,根据土地增值收取的一种税费,旨在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抑制过度投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一:A公司购买土地投资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城市中心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该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购买时总成本为500万元。

A 公司打算在土地上建设一座商业综合体,斥资2000万元进行开发,预计销售后的市值将达到5000万元。

经过几年的努力,商业综合体项目完工并成功销售出售,售价达到预期。

案例二:B个人购买二手房出售B个人是一名普通职工,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用作居住。

近期由于个人财务紧张,B决定出售这套房产以缓解经济压力。

根据房产中介公司的评估,该套二手房市值为200万元。

购买时的成本为10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的费用为20万元。

B个人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缴纳相应的税款。

增值额=(销售价格-购买价格-装修费用),税率为20%,应缴税款=增值额*税率。

据此,B个人的增值额为(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80万元,应缴税款为80万元*0.2=16万元。

B个人在二手房转让后需要申报土地增值税,并缴纳16万元的税款。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起到了促进作用。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合理,能够对于投资者的收益进行衡量,确保土地的合理流转。

对于中小型房地产开发商和个人投资者而言,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虽然增加了成本负担,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机。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调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合理计算和缴纳土地增值税,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清算 案例分析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清算 案例分析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案例简介】某国家机关转让一幢旧房,转让价格为945万元。

该房建于21世纪元年,当时造价为70万元,如果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盖同样的房子需380万元。

由于旧房占地原来是行政划拨的,因此转让旧房时,该国家机关补交了国有土地出让金180万元。

已知该旧房有六成新。

1. 旧房的界定标准是什么?那么,我们湖南标准?2. 一手房变二手房能否节税?3.重置评估价是否要经税务局确认?是纳税人自己请评估机构评估,还是税务机关指定评估机构评估?4.旧房转让能否享受加计20%扣除的优惠?5.请计算本案例中扣除项目总金额。

【解析】1.财税字[1995] 4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2、(1)、湘财税[2015]13号一、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2)、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 17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旧房,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销售自有自用房屋;(2)销售购入的商品房;(3)销售购入的已竣工结算或已转入开发产品但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的成品房。

上述三项情形均不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关于加计20%扣除的规定,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加计20% 扣除。

对于购入在建项目再开发后进行销售的情形,应视同房地产开发行为,可适用加计20%扣除的规定。

3.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案例式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案例式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建筑面积 (平方米) 20000 16000 2000 38000 32000 17000 5000 2000 56000 94000
“永辉花园”小区的计算单位 一期四栋普通标准住宅楼 一期三栋非普通住宅楼 二期两栋高层住宅楼和3-26层商住综合楼住宅 二期一栋商住综合楼1-2层商场
注意问题: 1、会所用途变化 ? 2、收入、成本、费用以四个清算单位分别归集。 3、存在问题:不区分清算单位。 一般规律:清算单位越细化,土地增值税税金越高。 问题:纳税人为什么不区分清算单位?
分二期开发(永辉花园一期、永辉花园二期)。项目占地面积50000平米。
一期: 开发四栋普通标准多层住宅楼(结构、规模相同)。开发三栋非普通标准多层住宅楼(结 构、规模相同)。根据政府规划要求,在三栋非普通标准住宅楼下建设地下人防工程2000平方 米。容积率1.9。
二期:开发两栋高层住宅楼(结构、规模相同),各24层。开发一栋商住综合楼,共26层,其中1-2 层为商场,3-26层为住宅。建造会所一栋(永辉花园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容积率2.0 。
2011年2月1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被拆迁户张月、李丽拆迁补偿费差额400000元(暂列“其他 应收款处理”,关于拆迁补偿无其他账务处理)。
拆迁协议主要内容:永安公司共拆迁张月、李丽二人200平方米旧房(各100平米),永安公司 对拆迁的面积以“永辉花园小区”同等面积的一期非普通住宅进行补偿,并另外对二人分别补 偿200000元。
210000
2012 售楼部租赁费 165000
2012 其他
243500
合计
170000 一期
210000
210000 二期
54300 155000
243500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本案例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2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1400万元,筹资利息支出3470万元,销售收入124200万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得增值率 28.7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321.685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一列)。

根据土地增值税计税基数的组成,拟从转让房地产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利息支出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通过确定适当的转让房地产收入进行税务筹划如果该房地产项目是普通住宅,只是增值率略高于20%的临界点,则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售价使增值率低于20%.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这样不但能加快销售速度,节约贷款利息,而且能够获得更高的实际税后利润。

举例来说,如果该项目正常定价销售收入是116000万元,则增值额19951万元,增值率20.77%,需缴纳增值税(30%),税后利润(指增值税后,下同)为:19951×(1-30%)=13965.7万元。

如果降低售价,比如销售收入降到115000万元,增值率19.79%,可免征增值税,增值额19001.25万元就是净利,高于前一种情况的13965.7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二、三列)。

当然,如果实际价格可以卖的较高,则一味降低价格的税后利润不一定高。

比如本案实际增值率28.76%,税后净利19417.27万元就高于免征的19001.25万元。

另外,不是所有项目都符合普通住宅标准。

二、通过适当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税务筹划近几年装修商品房的销售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同时根据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规定,可以将原来毛坯房装修后销售,从而进行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典型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典型案例分析

问: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但不包含转让税金,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转让收入怎样确定?答: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先按以下方法计算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合同约定转让价格÷(1+受让房替转让方承担应纳税收的税率之和)。

以此方法计算的转让收入合理的,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举四个案例:案例一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案情筒介】2006年某市朱某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当时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万元,2008年因该市建设需要,政府要求朱某归还该地,并补偿11000万元。

朱某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否要征土地增值税?【解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案例二以房抵债【案情筒介】某机械制造公司。

2006取得贷款500万元。

2011年5月份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根据当时约定的协议,委托拍卖行将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抵债。

1.该公司用房产抵债行为,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从何时开始缴纳土地增值税?2.拍卖抵债房地产无增值额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解析】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用房产抵押取得贷款行为是指房产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占有的房产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此时,房产的所有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变更,上述机械制造公司作为房产所有人在抵押期间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在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将所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则房产所有权发生了变更。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工业用地变住宅用地、以土地投资入股、契税计税基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工业用地变住宅用地、以土地投资入股、契税计税基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工业用地变住宅用地、以土地投资入股、契税计税基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xxx项目, 开发商:xxx房地产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法人xxx以货币资金出资3470万元, 持股比例80%, 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土地)出资1500万(评估价), 持股比例20%。

经了解, 该项目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借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进行开发, 并且不向该房地产公司缴纳任何管理费用。

该项目的土地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 项目开发过程中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核算该项目的收入与成本, 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单独建账进行核算。

该项目建有一会所, 经了解会所的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分析】1、根据新《公司法》第14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 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 没有自己的财产, 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该企业的情况有法人、有注册资本、自己单独做账, 根据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该单位实为法人企业。

对法人企业所有的法规政策均适用于该单位。

2、该单位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第18条规定, 若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并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 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 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 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某公司投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某公司投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某公司投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案例简介】某公司投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转让收入为1150万元(转让收入中含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50万元),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11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20万元,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无法分项目分摊,且无金融机构的证明。

【案例分析】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10万元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20万元3、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10+320)×10%=43(万元)注:不能按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万元计入。

4、扣除的税金=1150×5%×(1+7%+3%)=63.25(万元)注:按财务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应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故印花税不计入扣除项目。

5、加计扣除=(110+320)×20%=86(万元)6、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10+320+50+43+63.25+86=672.25(万元)注:如果房价中含有为政府代收的各项费用,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

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如以上的50万元),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7、增值额=1150-672.25=477.75(万元)8、增值率=477.75÷672.25×100%=71.07%9、应纳税额=477.75×40%-672.25×5%=157.34(万元)【温馨提示】国家规定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

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税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该案例增值额(71.07%)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的其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40% -扣除项目金额×5%.。

案例解析:层高系数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应用

案例解析:层高系数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应用

案例解析:层高系数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应用一、什么是层高系数法?层高系数法本质上也是一种成本的分摊方法,就是在计算扣除时考虑到不同开发业态产品的层高情况而对其成本进行调整的方法。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住宅层高3米,商业层高4.5米,那么商业层高是住宅层高的1.5倍,这个层高系数就是1.5,在做成本分摊时,商业成本就应该在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做1.5倍的倍数分摊。

假设住宅面积2万平方,商业1万平方,成本1.5亿元,如果不考虑系数,住宅商业平均单方成本就是1.5/3万=5000元/平方。

如果考虑层高系数,住宅和商业分摊成本比例就发生变化:住宅应分摊比例为:2/(2+1*1.5)=57%住宅应分摊成本为:1.5亿*57%=8550万元住宅单方成本为:8550/2万=4275元/平方商业应分摊比例为:1.5/(2+1*1.5)=43%商业应分摊成本为:1.5亿*43%=6450万元商业单方成本为:6450/1万=6450元/平方可以非常明显的看到,层高系数法可以使得更多的成本分配到层高更高的商业产品中去。

而且可以看到,层高系数法本质上是建筑面积法的一种变化形式,是在原有建筑面积法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系数调整。

二、层高系数法是会计核算方法吗?作为一种特殊的成本分摊方法,层高系数法是一种会计核算认可的方法吗?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1、会计核算中的成本分摊方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中对于这个问题的表述如下: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这里列举了三种方法,也的确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方法,但这里并未提到层高系数法,实务中我们也认为会计处理通常不能使用层高系数法。

2、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成本分摊方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对于计税成本核算中的成本分摊方法有严格的界定,只列出了四类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实际成本法、预算造价法,而且明确规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土地成本只能使用占地面积法,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使用建筑面积法,利息只能使用实际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

土增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含案例)

土增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含案例)

土增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含案例)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重要税种,这个税种有个特点是先预缴后清算。

在土地增税清算完,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补缴土地增值税,而补缴的税金在预缴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是未进行扣除的,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土地增值税预缴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后续收入已经比较少了,会导致企业出现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一、相关政策变革2010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实务中,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而企业为了退税将企业注销后也会存在诸多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亏损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也停止执行,但是退税的相关处理还是延续了29号公告的方法。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有后续开发项目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二)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按规定计算出开发各年度由于土地增值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申请退税。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开发各年度,是指从开始预售之年度开始,一直到清算的年度。

三、计算方法及退税程序1、计算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土地增值税总额为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ppt 57页)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ppt 57页)

2011年2月四叶草公司与两户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于 当月完成拆迁工作。由于该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桥西区政府 于2011年3月20日以补贴方式返还该宗土地出让金5000000元。
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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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二)项目立项、规划情况
根据2011年1月20日取得的市桥西区发改 委(天发改复【2011】3号)《关于基本建设 项目的批复》,该宗地开发项目为“四叶草花 园小区”项目,全部为商品房开发。
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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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取得情况如下: ??11
1、2011年2月1日取得桥西区建设局出具的天规地 (201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2011年3月2日取得桥西区建设局的出具的天规 (2011)1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期)
3、2011年3月16日取得桥西区建设局出具的 483390002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期)
4、2011年10月30日取得桥西区建设局出具的天规 (2011)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期)
5、2011年12月31日取得桥西区建设局出具的 5334780002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期)
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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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别
一期四栋普通标准住宅 一期三栋非普通住宅 整个小区地下人防工程 一期小计 二期两栋高层住宅 商住综合楼3-26层住宅 商住综合楼1-2层商场 小区会所在二期建造 二期小计 一二期总合计
一期三栋非普通标准住宅楼承包给B建筑公司,合同金 额21700000元,采取出包方式建造,工程价款实行分 期预付、完工结算的办法, 已结清所有工程款项。工 程已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竣工决算金额为21600000元, 单位成本1200元/平方米。
一期工程于2011年3月20日开始动工,2012年10月30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题1、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某市区一家内资企业,公司于2010年1月-2013年2月开发“万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项目如下:(1)2010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0年3月1日动工开发。

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1年5月才开始动工。

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2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2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m²,截止2012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m²,取得收入40500万元;尚余4500m²房屋未销售。

(6)2012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万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3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500m²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4%;②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2年9月要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3)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2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假设市城区一块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土地,最初购买时的价格为
200万元,目前售价为280万元,售出后的售价与购买时的价格之间的差
额为土地的增值利得。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土地增值利得的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利得=售出价格-购买价格-费用-索赔款项-评估增值款
在这个案例中,费用、索赔款项和评估增值款我们假设都为0。

土地增值利得=280万元-200万元=80万元
由于该案例中没有提到该土地的使用年限,我们就假设该土地是用于
城市建设的,并且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

根据这个假设,我们可以按照60%的税率来计算土地增值税。

所以,根据该案例中的数据和条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为48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优惠政策,如个人
售卖住房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此外,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还涉
及到一些其他细节,如费用、评估增值款等,具体情况也需要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计算。

总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根据土地增值利得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的,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是指当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市场价格上涨时,所有者将其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为了调控不动产市场,并推动城市的合理规划和开发。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应用。

城市位于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城市规划部门在其中一片闲置的农田上规划了一处商业综合体,计划包括购物中心、写字楼和酒店等设施。

为了给这个项目提供必要的用地,政府拟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来将这片土地交给开发商,并对土地增值进行税收调节。

下面对该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政府要拟定土地出让的政策。

政府会根据市场情况和规划的商业综合体的需求,制定出让土地的价格、面积和使用权期限等各项条件。

在此案例中,政府可能会要求开发商按照商业综合体的规划要求,将这片农田改造成购物中心、写字楼和酒店等商业设施,并规定使用权期限为50年。

其次,政府需要确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一般会根据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场特点和政府的调控目标而定。

税率的确定一般会综合考虑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财政收支情况和社会稳定等因素。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这片农田规划成商业综合体后价值大幅增加,政府可能会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和财政预算情况,制定适当的税率。

接下来,政府会通过拍卖、挂牌或协商等方式将土地进行出让。

根据出让的条件,开发商会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竞价或者达成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这片土地位于城市中心位置且规划为商业综合体,开发商可能对土地具有较高的开发兴趣,因此可能会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

最后,一旦开发商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就会开始计算和缴纳。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土地出让的价格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前的基准价格之差来确定。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可以将土地出让的价格与该农田的农用地价格进行对比,计算出土地增值的幅度,并按照所确定的税率来计算税额。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的案例分析需要考虑政府的出让政策、税率的确定、土地的出让方式和计算税额等因素。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探讨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探讨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探讨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清算一直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环节。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探讨,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政策和实际操作,从而为企业的合规经营和税务筹划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案例背景假设有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A 公司,在 2015 年取得了一块土地用于住宅项目的开发。

该项目于 2018 年竣工并开始销售,截至 2022 年底,大部分房源已售出。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本概念和政策要点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其计算的关键在于确定扣除项目和增值额。

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增值额则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三、案例分析(一)收入的确认A 公司通过销售住宅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实际收款情况进行确认。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存在退房、折扣等,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支出加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5%以内;不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5、其他扣除项目: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整体项目情况简介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

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

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

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因此按照普通标准住宅三个条件的标准,已出售的12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案例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案例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案例【案例简介】A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B商业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5年3月15日,2016年10月转让其中一栋商业大楼给C公司,收到预收款5250万元,同月办理交房及房产产权转移手续。

商业大楼可售面积占项目总可售面积的50%,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款为2000万元。

【案例分析】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A公司收到转让房地产应确认的收入=5250÷(1+11%)=4729.73(万元)A公司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250-2000×50%)÷(1+11%)×11%=421.17(万元)A公司因扣减土地价款而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50%)÷(1+11%)×11%=99.10(万元)A公司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5250-421.17=4828.83(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1.收到转让房地产收入。

借:银行存款5250贷:主营业务收入4729.73520.2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因扣减土地价款而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99.10贷:主营业务成本99.10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为4729.73万元,允许抵扣的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99.10万元。

清算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确认的应税收入为4828.83万元,已包含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99.10万元。

如果“房地产开发成本”按会计口径计算将导致允许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重复确认,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不能得到全额扣除。

故笔者认为清算时应当按抵减的销项税额金额调增“房地产开发成本”99.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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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财税结合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财税结合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该市知名的房地产企业。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涉及的财税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更好地应对法律财税风险,公司决定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财税咨询服务。

二、案例描述1. 案例一:土地增值税问题A公司在2019年购置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经过多年的开发,该项目于2021年竣工并投入使用。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A公司发现土地增值税税负较重,公司财务部门对税法规定不够熟悉,导致公司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2. 案例二:企业所得税问题A公司在2020年购置了一台设备,用于提高生产效率。

根据税法规定,该设备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

然而,由于公司财务部门对税法规定理解不透彻,未能及时享受该政策,导致公司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3. 案例三:税收筹划问题A公司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大量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为降低税负,公司决定进行税收筹划。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法律财税知识,公司在筹划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触犯税法规定。

三、案例分析1. 土地增值税问题(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案例分析:A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降低税负,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免征、减征等。

b. 合理规划土地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c.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合理支持。

2. 企业所得税问题(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案例分析:A公司在购置设备后,应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

为降低税负,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确保设备购置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

b. 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设备购置,享受抵扣政策。

c.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

土增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含案例)

土增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含案例)

土增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含案例)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重要税种,这个税种有个特点是先预缴后清算。

在土地增税清算完,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补缴土地增值税,而补缴的税金在预缴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是未进行扣除的,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土地增值税预缴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后续收入已经比较少了,会导致企业出现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一、相关政策变革2010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实务中,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而企业为了退税将企业注销后也会存在诸多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亏损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也停止执行,但是退税的相关处理还是延续了29号公告的方法。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有后续开发项目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二)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按规定计算出开发各年度由于土地增值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申请退税。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开发各年度,是指从开始预售之年度开始,一直到清算的年度。

三、计算方法及退税程序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土地增值税总额为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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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就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与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整体项目情况简介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就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

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

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

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与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710、4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2、5,因此按照普通标准住宅三个条件的标准,已出售的12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7、该项目已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60,000/200,000=80﹪。

第二,取得收入情况说明该单位于2003年5月开始预销售东园小区的房屋,截止到2006年5月30日,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共取得销售收入总额1,430,000,000元,总额全部为货币收入(人民币)。

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900,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总额275,000,000元。

另外,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

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就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包含在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中。

第三,扣除项目情况说明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总金额为453,200,000元。

单位提供的“x号土地出让合同”及京房地[地]字X号地价缴款证明,“东园小区”项目已向北京市国有土地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交纳土地出让金440,000,000元,缴纳契税13,200,000元(不含公共配套设施政府赠送的占地面积)。

该项目本次清税应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62,560,000元具体计算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1)453,200,000/200,000×160,000=362,560,000元;(2)453,200,000×80﹪=362,560,000元。

2、开发成本经鉴证该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及结算明细资料有关凭证,截止2006年5月该项目工程成本为493,600,000元,该项目本次清税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为394,880,000元。

其中:(1)土地拆迁及补偿费:39,700,000元。

(2)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290,000,000元。

(4)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

(5)公共配套设施费:27,942,700元。

(6)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

(开发成本具体内容、数据来源见《鉴证报告》相关表格) 分摊扣除金额计算过程为:①土地拆迁及补偿费39,700,000元+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建筑安装工程290,000,000元+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465,657,300元。

具体计算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465,657,300元/200,000×160,000=372,525,840元;465,657,300×80﹪=372,525,840元②公共配套设施费:27,942,700元,本次清算分摊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22,354,160元。

27,942,700/200,000×160,000=22,354,160元3、房地产开发费用该公司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利息支出无法确定,因此三项费用扣除的金额为:(362,560,000+394,880,000)×10﹪=75,744,000元。

4、缴纳与销售环节的有关营业税71,500,000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7,150,000元。

5、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为(362,560,000+394,880,000)×20﹪=151,488,000元根据以上数据,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362,560,000+394,880,000+75,744,000+78,650,000+151,488,000=1,063,322,000元。

第四,纳税情况详细计算过程该项目属于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她商品房,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1、普通标准住宅计算过程(1)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取得收入900,000,000元普通标准住宅占清税项目面积的比例为120,000/160,000=75﹪扣除项目金额=1,063,322,000×75﹪=797,491,500元增值额=900,000,000-797,491,500=102,508,5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率)为102,508,500/797,491,500=12、85﹪该项目的普通标准住宅部分,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免征土地增值税。

2、其她商品房计算过程出售商业及办公用房取得收入530,000,000元已出售的商业及办公用房占清税项目面积的比例为40,000/160,000=25﹪扣除项目金额=1,063,322,000×25﹪=265,830,500元增值额=530,000,000-265,830,500=264,169,5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率)为264,169,500/265,830,500=99、38﹪适用税率为4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264,169,500×40﹪)-(265,830,500×5﹪)=92,376,275元已纳土地增值税为:5,000,000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为:92,167,596、53-5,000,000=87,376,275元第五,税务机关审核情况1、对清税资料的审核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内容情况与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审核后,根据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该清算项目审核确认情况如下:2、确定销售收入1,430,000,000元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中的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等,对该项目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900,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75,000,000元,进行核对后,未发现问题。

同时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有关费用核算情况进行审核,未发现代收的费用计入房价中,而就是在房价之外“其她应付款”帐户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收入。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该项目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不属于征税范围。

3、确认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确定时,应按清算面积160,000平方米占整体面积200,000平方米的比例进行分配后,确定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为1,052,922,000,其中:(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为362,560,000元经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453,200,000元,按清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配比后,未发现问题。

(2)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为:386,880,000元。

①经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土地拆迁及补偿费的支付凭证与拆迁协议,确认金额为39,700,000元,按清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配比分摊后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金额为31,760,000元,未发现问题。

②首先通过对《鉴证报告》中扣除“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相关附表中列举的明细项目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土增税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范围。

其次,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开发项目成本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鉴证的工作底稿等资料,并按清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配比分摊后,确认的四项费用本次扣除金额为340,765,840元,未发现问题。

公式:([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290,000,000元+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425,957,300元]×80﹪=340,765,840元)另外,通过对四项费用计算后,该项目四项费用每平方米工程造价的金额为2129、79元,不高于《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2006年“居住”(高层普通住宅-毛坯房)及“商业”类每平方米建安造价金额。

③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审核经对纳税人提供的《鉴证报告》“基础设施费鉴证表”中列举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内容进行审核后,发现游泳馆就是对外开放经营性质的设施,根据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不应列入公共配套设施扣除范围,应将游泳馆列支的10,000,000元费用从公共配套设施扣除总费用中剔除,确认该清算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金额为17,942,700元,按清算面积分摊后,本次允许扣除的金额14,354,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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