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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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

单位签章:******** 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2014 年*月** 日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

** 所税鉴字【2014】** 号

****** 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 ****** 小区1#、2#、3#、4#、6#、7#楼”项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查证。我们查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参照《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对贵单位所提供的凭证、账册、财务会计报告、有关纳税资料和数据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同时还包括查阅、核对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查看现场。贵

单位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出具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

经审核,贵单位“ ******** 区1#、2#、3#、4#、6#、7#楼”项目:

特此报告

附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表》

2、《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

3、《普通标准住宅转让收入鉴证表》、《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

住宅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

4、《扣除项目汇总表》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

6、《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7、《前期工程费鉴证表》

8、《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

9、《基础设施费鉴证表》

10、《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11、《四项成本统计表》

12、《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13、《利息支出鉴证表》

1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中介机构负责人:中国

注册税务师:中介机构名称:中国注册税务师:

办公地址:电话:传真:2014年月日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说明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 小区1#、2#、3#、4#、

6#、7#楼”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情况说明如下:

一、整体基本情况:

项目简介:

(1) 项目座落地:** 市** 县******

(2) 本次清算项目总建筑面积:12,783.03 平方米,包括普通标准住宅项目10,494.54 平方米,公建、车库等非住宅项目2,288.49 平方米。

(3) 本次清算项目批准总销售面积:12,783.03 平方米,测绘可售建

筑面积12,783.03 平方米,实际可售建筑面积12,783.03 平方米。包括普通标准住宅项目10,494.54 平方米,公建、车库等非住宅项目

2,288.49 平方米。

(4) 本次清算项目已售建筑面积:12,504.87 平方米, 其中包括普通

标准住宅项目已售10,216.38 平方米,公建、车库等非住宅项目已售2,288.49 平方米。未售建筑面积为278.16 平方米,其中普通标准住宅项目未售278.16 平方米。

(5) 项目装饰装修情况:无

(6 )竣工验收情况:1#楼、2#楼项目于2009年11月30日通过长海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分别取得编号为2010-07 号、2010-08 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楼、4#楼、6#楼、7#楼项目于2011年1月31日通过长海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分别取得编号为2011-07 号、2011-08 号、2011-09 号、2011-10 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立项批复文件:** 发改备[ 2009]3号、** 发改备[ 2010]10

(8)项目开工日期:2009年3月

(9)项目竣工日期:1#、2#楼2009年11月竣工,3#、4#、6#、

7# 楼2011 年1 月竣工。

(10)第一笔销售日期:2009年5月1日

(11)五证情况:

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件号:**

5、《销售许可证》证件号:** 房预许第2009002 号(1#2#)、长房预许第2010004号(3#4#)、** 房预许第2010011号

(6#7#)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说明(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1)普通住宅:截至2013年12月31日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10,494.54 平方米,已售10,216.38 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

28,613,194.00 元。包括货币收入19,327,726.00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9,285,468.00 ;

(2)公建、车库、写字间等为住宅项目:截至2013年12月31 日可售面积2,288.49 平方米,已售2,288.49 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9,280,546.00 元。包括货币收入5,713,981.00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3,566,565.00 元。

三、扣除项目有关情况说明:

小区1#、2#、3#、4#、6#、7#楼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1,638,104.02 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373,679.37

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8,428,394.85 元;房地产开发费用2,280,207.42 元;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1,995,407.54 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4,560,414.84 元,具体如下:

㈠普通标准住宅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590,624.25 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5,055,853.00 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1,864,647.73 元;

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1,505,172.97 元;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3,729,295.45 元。㈡公建、车库、写字

间等其他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783,055.12 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3,372,541.85 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415,559.69 元;

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490,234.57 元;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831,119.39 元。

四、纳税情况详细计算过程

㈠普通标准住宅

⑴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28,613,194.00 元;

⑵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5,745,593.40 元;

⑶增值额=⑴-⑵=2,867,600.60 元。⑷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

⑶/⑵=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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