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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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
鉴
证
报
告
告
单位签章:******** 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2014 年*月** 日
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
** 所税鉴字【2014】** 号
****** 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 ****** 小区1#、2#、3#、4#、6#、7#楼”项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查证。我们查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参照《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对贵单位所提供的凭证、账册、财务会计报告、有关纳税资料和数据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同时还包括查阅、核对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查看现场。贵
单位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出具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
经审核,贵单位“ ******** 区1#、2#、3#、4#、6#、7#楼”项目:
特此报告
附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表》
2、《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
3、《普通标准住宅转让收入鉴证表》、《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
住宅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
4、《扣除项目汇总表》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
6、《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7、《前期工程费鉴证表》
8、《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
9、《基础设施费鉴证表》
10、《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11、《四项成本统计表》
12、《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13、《利息支出鉴证表》
1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中介机构负责人:中国
注册税务师:中介机构名称:中国注册税务师:
办公地址:电话:传真:2014年月日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说明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转让“******** 小区1#、2#、3#、4#、
6#、7#楼”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情况说明如下:
一、整体基本情况:
项目简介:
(1) 项目座落地:** 市** 县******
(2) 本次清算项目总建筑面积:12,783.03 平方米,包括普通标准住宅项目10,494.54 平方米,公建、车库等非住宅项目2,288.49 平方米。
(3) 本次清算项目批准总销售面积:12,783.03 平方米,测绘可售建
筑面积12,783.03 平方米,实际可售建筑面积12,783.03 平方米。包括普通标准住宅项目10,494.54 平方米,公建、车库等非住宅项目
2,288.49 平方米。
(4) 本次清算项目已售建筑面积:12,504.87 平方米, 其中包括普通
标准住宅项目已售10,216.38 平方米,公建、车库等非住宅项目已售2,288.49 平方米。未售建筑面积为278.16 平方米,其中普通标准住宅项目未售278.16 平方米。
(5) 项目装饰装修情况:无
(6 )竣工验收情况:1#楼、2#楼项目于2009年11月30日通过长海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分别取得编号为2010-07 号、2010-08 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楼、4#楼、6#楼、7#楼项目于2011年1月31日通过长海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分别取得编号为2011-07 号、2011-08 号、2011-09 号、2011-10 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立项批复文件:** 发改备[ 2009]3号、** 发改备[ 2010]10
(8)项目开工日期:2009年3月
(9)项目竣工日期:1#、2#楼2009年11月竣工,3#、4#、6#、
7# 楼2011 年1 月竣工。
(10)第一笔销售日期:2009年5月1日
(11)五证情况:
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件号:**
5、《销售许可证》证件号:** 房预许第2009002 号(1#2#)、长房预许第2010004号(3#4#)、** 房预许第2010011号
(6#7#)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说明(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1)普通住宅:截至2013年12月31日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10,494.54 平方米,已售10,216.38 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
28,613,194.00 元。包括货币收入19,327,726.00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9,285,468.00 ;
(2)公建、车库、写字间等为住宅项目:截至2013年12月31 日可售面积2,288.49 平方米,已售2,288.49 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9,280,546.00 元。包括货币收入5,713,981.00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3,566,565.00 元。
三、扣除项目有关情况说明:
小区1#、2#、3#、4#、6#、7#楼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1,638,104.02 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373,679.37
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8,428,394.85 元;房地产开发费用2,280,207.42 元;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1,995,407.54 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4,560,414.84 元,具体如下:
㈠普通标准住宅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590,624.25 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5,055,853.00 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1,864,647.73 元;
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1,505,172.97 元;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3,729,295.45 元。㈡公建、车库、写字
间等其他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783,055.12 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3,372,541.85 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415,559.69 元;
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490,234.57 元;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831,119.39 元。
四、纳税情况详细计算过程
㈠普通标准住宅
⑴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28,613,194.00 元;
⑵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5,745,593.40 元;
⑶增值额=⑴-⑵=2,867,600.60 元。⑷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
⑶/⑵=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