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2020032905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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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现印发供参照执行。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交易运行规则,督促尚未建立流转交易市场的地方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抓紧建立市场并完善规则,推动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农业部2016年6月29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等。

第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无争议;(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农业强区建设,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3)85号)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自愿、规范有序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法律规定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产权股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公益为主、服务“三农”。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建设,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强化责任、汇聚合力。

落实属地建设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到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共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

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加强运行监管,做到依法自愿、自主交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操作便捷。

(四)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从实际出发,整合现有的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形成交易、服务、监管相统一的市场。

第五条流转交易的双方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二)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金融、环保、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市政府第十四届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贯彻落实好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办法》,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督导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做好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划转交接工作,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政策宣讲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运营经费补贴等形式做好资金支持工作,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四章交易规范和监管第五章附则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XX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 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X政办字〔20XX〕X号)及《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X政办函〔2020〕X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

流转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财政、发改、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汇总和整理,为本行政区域内交易额100万元或面积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做好省、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区流转交易中心统一纳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1.14•【文号】农政改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根据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要求,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批复北京市等1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石家庄市等3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州)试点,新河县等35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县(市、区)试点。

请各试点地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完善试点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宣传培训,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试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名单农业农村部2023年11月14日附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名单一、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13个)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

二、整市(州)试点(33个)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新余市、山东省聊城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洛阳市、河南省信阳市、河南省许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黄冈市、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梅州市、广东省清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德阳市、四川省巴中市、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六盘水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甘肃省兰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2024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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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 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省已经部署实施改 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或省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 主要包括: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等禁止的相关其他行为。
第六章交易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服务费、鉴 证及工本费、社会化服务费,其中交易服务费与鉴证及工本费收费标准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公示。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 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林权。是指集体林地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 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和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一)经县农交中心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 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凭 交易合同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租赁交接等手 续。
,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规范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规范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农民合作社、公司等经营主体,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高效经营。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是保障流转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流转主体资格管控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确保能够合法、有效地利用流转土地。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流转主体资格审查机制,确保流转主体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应当完善流转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对流转主体进行登记备案,明确权责,规范经营行为。

二、规范流转方式和程序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拍卖、挂牌、协商等方式确定流转价格,确保价格公开、公平、合理。

流转程序应当依法进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流转合同,明确土地流转用途、期限、价格等内容,规范流转活动。

三、强化流转监管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流转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流转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流转活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四、保障流转农民权益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流转农民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流转结果的监督评估,确保流转活动对农民经济收入和生活改善的促进作用。

同时,要建立健全流转农民的合法维权机制,保障农民在流转中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对流转政策的认知度和依从度。

同时,要加强流转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指导,提升流转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流转土地的利用效率。

在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是保障流转活动顺利进行、有效发挥其促进作用的关键环节。

只有加强流转主体资格管控、规范流转方式和程序、强化流转监管、保障流转农民权益、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才能够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良性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增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是指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
1. 转让条件:土地承包者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合法承包土地、拥有相应的经营资质等。

同时,转让方也需要满足转让的条件,如年龄、身体健康等。

2. 流转方式:流转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

合同的签订应明确流转的期限、流转的土地面积等相关细节。

3. 农民权益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转让方应尊重承包者的意愿,保证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流转范围和期限:土地的流转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流转期限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30年。

5. 流转监管:国家要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管,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查和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建立健全流转信息平台,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6. 政策支持: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为农民提供流转土地的支持和帮助。

比如,提供财政补贴、优惠税收等措施。

7. 流转补偿:转让方在土地流转中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应由双方自愿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业的发展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规定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规定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规定在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规定的背景下,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登记管理,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利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登记管理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只有符合规定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才能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手续。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主体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主体主要包括出让方(流转方)和承包方(流转收益方)。

在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过程中,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流转行为合法合规。

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程序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批、颁发等环节。

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批机关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在整个登记程序中,各方需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确保办理登记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监管为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监管,相关部门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登记主体和流转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规流转行为,要果断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意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的管理规定,不仅有利于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只有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登记管理,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相关方应认真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共同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愿规范的登记管理规定能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合法登记提供有力保障,引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如何规范化管理

农村土地流转如何规范化管理

农村土地流转如何规范化管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如流转程序不合法、流转合同不规范、农民权益保障不到位等。

为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强规范化管理。

一、明确土地流转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依法是指土地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自愿是指土地流转应当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进行土地流转。

有偿是指土地流转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流转收益。

二、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1、提出申请土地转出方和受让方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身份证等。

2、审核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土地流转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协商洽谈土地转出方和受让方应当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下,就土地流转的价格、期限、用途等事项进行协商洽谈。

4、签订合同土地转出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的价格、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事项。

5、鉴证备案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鉴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

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土地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同时,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办理鉴证和备案手续。

四、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1、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监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服务规范》编制说明-甘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服务规范》编制说明-甘肃

甘肃省地方标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服务规范》编制说明一、目的意义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服务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实力,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方面没有统一的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

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将为全省各乡(镇)、村(居委会)、组提供科学规范的技术支撑,是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要求,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同时,本规范作为首个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方面的省地方标准,将填补我省在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标准化建设方面的空白。

二、任务来源本标准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5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批准立项。

三、编制过程标准编制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前期预研2016年,按照国家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原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的领导和支持下,陇西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定西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省市标准化科研单位开展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化的预研工作,围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交易服务的内容与要求、信息服务平台的搭建与维护等内容开展预研。

经多次召开内部研讨会,确定编制地方标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二)第二阶段:成立起草小组2018年,根据任务计划,市县农经部门、省市标准化科研单位联合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按工作要求分为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和起草小组三个层次,制定了工作进度计划,并开展起草标准前期的准备工作。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各种农村产权的交易市场。

随着农村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和监管不足三个方面进行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涉及到大量的信息,包括土地面积、土地质量、农业生产情况等,各方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过程中信息获取困难、判断不准确,从而影响交易效果。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中存在信息不透明问题,交易双方往往对对方的真实情况知之甚少,容易引发交易纠纷。

为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应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政府可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信息平台,要求交易市场中的各方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审核和公示,使交易双方能够公平获取信息。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参与交易的农民、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度和信任度。

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增加交易主体的风险成本,进一步促进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交易成本高的问题。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涉及到土地评估、交易手续、合同签署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使得交易成本大幅提高。

尤其对于小农户来说,交易成本高往往成为他们参与流转交易的一个障碍。

由于交易规模较小,交易交易手续简化程度不够,交易效率低下。

为解决交易成本高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优化交易流程,简化交易手续,减少中介机构的介入,降低交易成本。

政府可以制定相应政策,简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程序和文件材料,并提供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相关手续,减少农民的交易成本。

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规模化发展,通过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形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是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详细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1. 流转主体: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 流转期限:一般规定流转期限为20年,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3. 流转方式:可以通过招标、竞拍、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

4. 流转条件:符合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等。

5. 流转价格:价格可以由流转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需遵循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

6. 流转合同:流转双方需签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障流转的顺利进行。

7. 流转土地保护: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稳定的土地利用制度。

8. 流转监管:建立健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流转合法、公正、透明。

这些细则可以根据实施地区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够顺利进行,并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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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农村土地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更好地实现农村土地的流转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细则,以确保农村土地资源能够合理流转、充分利用,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

首先,我国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农民集体所有权,又为个人提供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机会,从而鼓励了土地流转。

其次,为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我国建立了土地流转市场。

土地流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条件,从而营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农户可以通过交流信息、签订协议等方式在土地流转市场上自由选择合作对象,实现土地的有偿流转。

除了土地流转市场,我国还建立了土地流转权证登记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为了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益,我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和登记制度。

这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了更高的流动性,方便了土地流转交易的进行。

另外,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流转补偿机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偿办法》,农民在土地承包权流转中享有合理的利益分配。

流转方需向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一定的流转费用,同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可以获得补偿费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建立,既保障了土地承包者的利益,又鼓励了土地流转的进行。

此外,为了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我国还建立了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

土地流转纠纷多由于流转双方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矛盾而产生,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我国规定了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

这一机制的建立,使得土地流转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确保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总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的制定,为农村土地的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这些制度细则既保护了农民集体所有权,又为农民提供了流转土地的机会,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范本如下: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效益,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潜力,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1.2 原则:依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性和合法权益。

二、流转主体和对象2.1 流转主体: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2.2 流转对象:具备流转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流转条件和程序3.1 流转条件:(1) 流转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条件;(2) 流转土地应当具备流转条件,如面积、土地条件等;(3) 流转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明确流转的内容、流转期限、流转标的等。

3.2 流转程序:(1) 农民出租土地: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签订流转协议;(2) 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租赁土地: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签订流转协议。

四、流转期限和费用4.1 流转期限:流转期限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0年。

4.2 流转费用: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价格和相关政策规定支付流转费用。

五、流转监管和保障5.1 监管:乡镇政府负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监管,确保流转过程合法、公平、公正。

5.2 保障:政府部门应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流转方的培训和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金融支持。

六、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6.1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土地流转政策和协议的行为,相关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6.2 争议解决:对于土地流转中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七、附则7.1 本制度范本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具体操作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7.2 乡镇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具体规定。

农业部发文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

农业部发文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

农业部发文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
佚名
【期刊名称】《时事资料手册》
【年(卷),期】2016(0)8
【摘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日前正式印发.规范充分吸收了现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程,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程序制定,主要遵循了“提出申请-进场交易-签订合同-配套服务”的顺序.规范对交易主体、交易条件、交易品种进行了明确规定.
【总页数】1页(P32-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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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项标准来源于《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等31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77号),计划编号为20161927-T-424。

本项标准由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起草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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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和意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的改革方向;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紧紧围绕确地、确权,坚持赋能、放开,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创新,构建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前提和核心。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该《意见》明确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对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类指导,强调指出:农村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2015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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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产权交易发展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务。

但是,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其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服务有待规范。

当前我国尚没有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对服务要求存在差异,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亟需统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标准。

因此,该标准的制定将填补国内标准的空白,规范该行业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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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的原则和主要依据(一)编制的原则本标准的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1)通用性原则。

本标准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基础服务标准,应确保其在不同交易市场、不同地区的广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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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性原则。

标准应层次清晰、科学合理、要素齐全,覆盖农村土地经营权进场流转交易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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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性原则。

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保证标准的内容编排、格式规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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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瞻性原则。

在兼顾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现实情况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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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1、结构和编写标准的结构要素和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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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法规主要参照的政策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3、标准主要参照的标准如下:DB32/T 2035-2012《产权交易服务规范》DB34/T 1744.4-2012《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第4部分:产权转让》GB/T 24421.1-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 24421.2-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GB/T 24421.4-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4部分:标准实施及评价》;GB/T 15624-2011《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8222-2011《服务标准编写通则》;GB/T 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4、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参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下:《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指南(试行)》;《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转出项目操作规程(试行)》。

四、编制过程2015年9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标准前期研究》项目任务下达,组织项目组对标准任务进行分析研究,并成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起草组,明确了任务要求,安排了工作进度;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2015年10月,标准起草组分工协作,收集相关文献资料、政策文件、标准和数据,开始起草标准草案。

2015年11月,标准起草组先后赴安徽省农村产权交易所、安徽省农交所、安徽农业大学、安徽省农委、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开展调研。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工作组讨论稿1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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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在贵阳召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标准前期研究》项目研讨会,各参与课题组对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整体框架进行了探讨。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工作组讨论稿2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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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标准起草组赴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开展项目调研,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标准草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地研讨。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工作组讨论稿3稿。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2016年1月,标准起草组先后到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国林业交易所、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等单位开展调研,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标准草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地研讨。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工作组讨论稿4稿。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2016年1月25日,在福州召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标准前期研究》项目研讨会,各参与课题组对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整体框架进行了探讨。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工作组讨论稿5稿。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2016年2月25日,在海南召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标准前期研究》项目研讨会,各参与课题组对标准的全部内容进行了研讨,并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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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2日,在合肥市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召开了标准讨论会,对标准的具体指标、语言表达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标准的层次更加清晰、语言更加精炼。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2017年3月28日,标准起草组赴芜湖市开展调研,并召开了调研会。

来自芜湖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单位的专家参加了会议,并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详细地研讨,同时结合芜湖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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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标准起草组赴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调研县级农村产权交易的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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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标准起草组赴黄山市黄山区农委调研黄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2018年6月30日,标准起草根据前期调研、专家研讨,对标准的指标、具体条款表述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完善,形成标准征求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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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条款内容及说明1、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要求、服务监督与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

2、主要条款说明(1)术语和定义主要参照了GB/T 15624-2011《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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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要求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指南(试行)》、《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转出项目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各地出台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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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要求主要参照了GB/T 28222-2011《服务标准编写通则》、GB/T 15624-2011《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指南(试行)》、《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转出项目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各地出台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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