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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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井下电气防爆以及电气保护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严格落实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电气设备保护的安全评价,促进机电标准化工作稳步提升,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彻底杜绝井下设备失爆现象, 杜绝因井下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建立防爆设备检查组和检查组成员

组长:刘景新

副组长:姜杰、丁峰

专职成员:梁龙、马闯

兼职成员:刘旭、卢永生、郭磊、任鹏辉、侯宪岩及各区队机电副队长和机电班长

第二条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制度

1、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由防爆设备检查组全面负责, 集中统一管理, 即防爆设备检查组应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和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对所属责任区内的设备负有直接责任,防爆检查员对全矿设备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防爆检查组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爆电气设备标准汇编》、《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气)的各项制度有检查、监督实施的权利和义务。

3、对于因防爆检查组工作失误,不按期检查防爆性能和不负责任造成失爆或发生事故的,由分管机电副矿长负责追查责任,处罚其单位10000元,包保防爆检查员1000元。

第三条专职防爆检查员职责范围及要求:

1、分工负责管理井下的供电系统,对防爆设备和小型防爆电器,三大保护、高低压电缆线路(包括通讯、信号、照明及控制线路)、局扇风机闭锁及其他安全保护设施实行监督检查,对上述范围存在的隐患,影响安全的问题,有权停止使用,并监督整改,认真填写记录,送交有关单位,重大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

2、防爆检查组成员应对井下所有防爆设备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在专责范围内与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密切合作。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防爆性能,发现失爆或保护失灵等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立即停止其运行,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3、监督检查分管单位的维护保养、定期测试、检查检修等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及时向机电部长汇报。

4、防爆检查组对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按照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标准及相关

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把好验收关。

5、对入井前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防爆检查。对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入井合格证”。

6、防爆组要做好井下防爆设备全面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做到每日一次,并负责检查相关记录的填写,对区队的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的单位下发通知单限期整改,以及负责每月一次完好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做好月报表,在机电部备案检查情况。机电部包队人员对所包区队的防爆设备每月进行两次防爆检查(若所包区队的防爆设备数量较多且地点分散,可由部室其它人员代替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防爆检查记录本上。

7、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保护、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检查本区队的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三大保护、局扇风电闭锁、电缆线路(包括通讯、信号、照明及控制线路)、安全保护设施等,认真填写记录。

2、负责本区队防爆设备的入井把关,所有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机电部设备组检查员签发的合格证及入井证,入井的电缆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性能,否则不得入井使用。

3、检查运行中的防爆设备,发现有失爆或保护失灵等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达到防爆标准和符合安全性能后方可恢复运行.对本区队的电气安全隐患, 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并负责整改工作。

4、对本区队的防爆设备要每天检查一次,掌握本区队防爆设备(包括电缆接头)的运行状态,并认真做好记录。

5、对区队的防爆设备,每半月更新一次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平面布置图,并上报机电部。

6、自觉遵守有关电气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防爆设备检查组在本区队的全面检查工作,对隐患监督整改。

第五条防爆检查组的职、责、权范围

1、防爆设备检查组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含小型电器)、三大保护、局部风电闭锁、电缆等安全保护设施实行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停止使用。

2、负责对新到货及检修的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的抽查,对不合格的产品有权追查责任并提出意见,有权制止入井使用。

3、有权参加采掘区队设备的安装质量验收工作,有权制止不合格的设备投入使用。

4、有权对违反防爆设备管理制度而造成失爆或无保护运行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制裁或提出处分意见。

5、有权检查供应部门购置的防爆设备性能,其性能必须符合防爆规程的要求。

6、有权对电缆选用、悬挂、防腐、接头及三大保护等电气安全措施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和不及时处理隐患者,有权追究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防爆检查员失职、不负责任、不能圆满完成本岗位工作时,机电部长应追究其责任。

8、对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和没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签发“防爆入井合格证”,严禁入井使用。

第六条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1、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由机电部、责任单位双重负责,机电部对防爆设备购置、验收、入井检查、日常检查负责,责任区队对防爆设备的领用、安装、使用、维护、日常管理负责。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爆电气设备使用管理制度,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设备安全运转。电气设备的管理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没有实行设备包机制的对单位机电负责人处罚100元。

3、机电部管理人员、区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包机人必须持有“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特种作业证,并配齐区队专职或兼职防爆检查员。

4、井下各用电单位,现场要建立电气设备防爆专项检查记录本,对电气设备配电点防爆检查、检修,认真填写记录。

5、设备安装、负荷调整、检修、搬迁作业后,由专职防爆检查员对所有相关设备设施进行防爆性能效果检查,并填写防爆专项检查记录,防爆性能效果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不按规定检查投入使用,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

6、井下机电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特种作业证,对被查出无证的施工人员处罚200元,对其机电负责人处罚100元。

7、区队设立防爆日常检查双重确认制度,每一台电气设备除包机人正常按周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外,还必须另设一名防爆检查联保人对包机人的防爆检查进行监督并对包机人的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区队内部要设立考核机制,对包机人的失责进行处罚,对防爆检查联保人的有效监督进行奖励。

8、井下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由所属单位每班进行一次外观防爆检查,每天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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