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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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2008年3月
目录
1、基本规定
1.1目的意义
我国流域面积大于100km2河流共有5万多条,总长度43万km,大于100km2的湖泊130多个,大于500km2的湖泊26个。

河流(湖泊)两侧(周边)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是滩涂岸线资源,既具有行洪、调节水流和维护河流(湖泊)健康的自然与生态环境功能属性,同时又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土地资源属性。

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河道(湖泊)行(蓄)洪能力、维护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以及河流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地区对河流(湖泊)的岸线利用的要求越来越高,沿江河(湖泊)开发活动和临水建筑物日益增多。

特别是我国东部的长江中下游地区、淮河中下游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城市河段等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紧缺地区,河道两侧和湖泊周边岸线的利用程度较高。

长期以来,由于河流(湖泊)岸线范围不明,功能界定不清,管理缺乏依据,部分河段岸线开发无序和过渡开发严重,对河道(湖泊)行(蓄)洪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严重地破坏了河流生态环境。

由于缺乏岸线功能区划和管理规定,在岸线利用与保护方面缺乏技术依据,也给行政许可和审批带来一定的难度。

为保障河道(湖泊)行(蓄)洪安全和维护河流健康,科学合理地利用和保护岸线资源,总结近年来岸线开发利用现状、管理经验和存在问题,对河流(湖泊)岸线功能进行功能分区,实现岸线资源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发展航运,保护水生态环境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2规划任务
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河道演变规律,调查分析岸线资源及岸线开发利用现状,分析总结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中存在主要的问题;在深入分析岸线利用与保护对河势控制、防洪保安、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它方面影响的基础上,确定岸线的范围;根据不同河段(湖区)岸线的主要功能特点,统筹考虑河道(湖泊)行(蓄)洪和航道治理,城市建设、河道(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沿河(湖)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划分岸线功能区,确定岸线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总体布局;按照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维护河流健康、促进岸线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要求,对现状岸线资源利用不合理的地区,研究提出岸线布局调整和控制利用与保护的管理指导意见,以及加强岸线管理的政策制度建议。

1.3规划范围与重点
本次规划范围是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管理的河道范围内的重要河道岸线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重点段河道。

规划重点是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问题突出、矛盾较尖锐,管理任务重,对保障流域防洪、供水、水生态安全和维护河流健康具有重要作用的河道(湖泊)。

具体规划范围为:(1)对维护江河流域防洪和河流健康功能十分重要
表1.1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重点规划河段
(3)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现状和规划期开发利用程度高,管理任务重的河段(湖泊);(4)跨国界河流的重要河段。

根据上述原则,本次全国重点规划河段的岸线长为20958km。

其它河道的岸线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次规划的技术要求进行规划,其成果经审核后可纳入本次规划成果体系。

详见表1.1。

1.4规划水平年
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

对近年来岸线利用发展较快的流域,可在规划基准年2005年的基础上,以2006年以来的岸线利用资料,说明岸线利用的基本情况。

1.5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人水和谐的理念,正确处理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关
系;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相关部门和行业间的关系,近远期的要求,通过对岸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在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多种功能,实现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岸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6规划原则
(1)坚持人水和谐、协调发展。

要重视发挥岸线资源的多功能作用,既要发挥岸线在防洪、供水、航运、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作用,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和维护河流健康,也要发挥岸线的社会服务功能和航运发展等资源效用,合理开发利用岸线资源,为沿河(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对岸线资源要保护与利用并重、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将岸线资源的保护和控制利用放在突出的位置,既要考虑沿河(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提出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也要根据不同河段的河势特点和防洪、供水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有效保护和合理控制利用的对策措施,对不适当开发的区域要严格加以控制。

(3)坚持综合协调、统筹兼顾。

按照河流流域综合规划的总体要求,综合协调岸线资源利用保护与沿河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国土开发、港口与航道、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岸线开发利用功能及控制条件;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关系,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地区间以及行业之间的需求,结合不同地区的岸线特点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要求,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效益,实现岸线资源的合理配置。

(4)坚持完善法制、强化管理。

要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制定和完善岸线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针对岸线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强化岸线利用综合管理的措施,切实加强岸线利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5)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要根据河湖岸线的自然条件和特点、沿河(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岸线开发利用程度,针对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主要矛盾,按照轻重缓急,合理确定近远期的规划目标和任务。

以岸线资源保护价值较大、利用程度较高、岸线资源紧缺、防洪影响和河势控制问题突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段等为重点,抓紧制定规划、落实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1.7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8)《防洪标准》(GB50201-94)
(9)《堤防设计规范》(GB50286-98)
(10)《内河航道标准》(GB50139-2004)
(1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12)《水利水电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
(13)《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
(14)《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2000)
(1)《全国防洪规划报告》及各流域防洪规划报告
(2)各流域综合规划及《流域综合规划修编任务书》
(3)全国及各流域水功能区划
(4)全国及各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
(5)全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
(6)其它相关规划,包括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全国及各流域内河航道与港口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地区水利发展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等。

2、基本资料收集与整理
2.1社会经济
收集沿河地区2005年主要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对沿河主要地区的经济发展指标进行分析,并按地级行政区进行分类统计。

鉴于地级行政区划范围较大,一些地区只有其中一部分县市(区)临江,为便于反映岸线规划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只统计沿江各县(区)的社会经济资料,并在统计表中予以说明。

沿河县、地、省级行政区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统计表见表2.1。

2.2水文气象
1、气象
收集规划范围内的气象资料,说明规划范围的气象特性,分析提出规划范围内主要控制站或代表站的多年平均降雨量、多年平均蒸发量、多年平均气温及其特性等。

2、水文特性分析
分析河流主要控制水文站的水文特性,包括径流年内、年际变化特性,洪水特性等。

河口地区还应分析洪潮遭遇情况,选取典型洪潮组合及设计洪潮。

(1)径流
收集规划范围内的河流主要控制站或代表站的年、月径流资料,资料系列要求延长至2005年。

分析径流年际变化及年内变化特性,径流分析统计成果见表2.2、表2.3、表2.4。

(2)洪水
收集历史洪水调查与分析资料和实测洪水系列,说明洪水成因、发生时间、洪水组成情况,分析计算主要控制站和代表站设计洪水成果。

设计洪水成果见表2.6。

2.3河道地形
收集规划范围内河道地形图资料。

为保证成果精度,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底图精度一般应为1:5000~1:10000比例尺。

平面控制系统:1954年北京坐标系。

高程控制系统: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对不同平面控制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应以流域为单元换算为北京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如采用用其它坐标和其它高程系统应予以说明,同一个流域应采用相同坐标系和高程系统。

2.4河道治理
1、规划范围内堤防等级、高程、宽度、两侧边坡,及其堤顶路况、两侧护坡工程情况,迎水侧滩涂情况(含高程、宽度等)。

2、规划范围内各河段的防洪标准、防洪设计水位、主要特征水位及相应流量等。

3、河道整治工程实施情况,河道沿岸堤防险工段、崩(坍)岸段的现状及治理的基本情况。

4、调查规划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和河道整治工程的实施和规划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划范围及相关河道内梯级规划的特征值、调度运行原则。

5、收集河道及河口的疏浚、整治、清障、控导的现状、规划及实施情况,疏浚、清障、整治对扩大泄洪能力的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调查收集规划范围内险工段、崩(坍)岸段的现状及治理基本情况。

河段长度按河道深泓线进行统计,岸线长度根据左右岸情况分别统计。

河道治理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2.6。

2.5航运及码头
调查收集规划范围的航运及设施基本情况,包括航道等级、航道保证水位、最小航运流量、各类码头数量,码头前沿长度(占用岸线长度)等。

统计时对大型码头应单独统计。

航运情况统计表见表2.7。

2.6供水与排水
调查规划范围的城市和工业供水、排水及沿岸大中型灌区供水、排水的基本情况,包括取水口、排水口数量,引、排水工程规模、占用岸线长度等。

河流供水排水情况统计表见表2.8。

2.7跨河建筑物
调查收集规划范围内主要跨河建筑物的类型、数量、规模、占用岸线长度等基本情况,对大型重要跨河建筑物应单独列出,如三级以上公路桥梁、铁路桥、重要输气、输电等跨河管线。

跨河建筑物统计表见表2.9。

2.8环境与生态
1、水质状况与生态环境状况、水功能区划情况、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及实施情况;防洪分区、水功能分区、农业区划、自然生态分区等相关成果和资料。

规划范围水功能区划、自然保护区情况统计表见表2.10,表2.11。

2、收集规划范围及相关区域的生态环境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已建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规划,规划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等。

2.9相关规划资料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河道及与河道相关的水行政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的法规与行政规定。

规划范围内已经审批或待审批的省、以及地级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土规划、航运及港口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与岸线利用相关的项目进行分类统计,有关统计表格按上述现状情况统计表进行统计。

1收集调查规划河段航运规划成果,包括航道等级、航道保证水位、最小航运流量、各类码头数量,码头前沿长度(占用岸线长度)等。

统计时对大型码头应单独统计。

河流航运规划情况统计见表2.12。

2、主要调查规划范围内城市、工业及沿岸大中型灌区规划供水、排水的基本情况,包括规划的取水口、排水口数量,引、排水工程规模、占用岸线长度等。

河流供水与排水规划情况统计见表2.13。

3、主要调查收集规划范围内规划建设的跨河建筑物类型、数量、规模、占用岸线长度等基本情况,对大型重要跨河建筑物应单独列出,如三级以上公路桥梁、铁路桥、重要输气(输水、输油)、输电通讯等跨河管线。

河流跨河建筑物规划情况统计见表2.14。

3、河势稳定性分析
河道演变特性与河势稳定性是判别河道岸线是否稳定的控制性因素,也是合理确定岸线控制线、划分岸线功能区以及制定岸线利用与保护控制指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因此,分析河道演变特性与河势稳定性是河道岸线利用与管理规划的基本内容。

3.1基本要求
1、收集、整理规划范围内不同河段的现有水沙、洪水、河道治理工程、控制性工程、险工险段治理情况等基础资料,以及已有河床演变与河势分析成果等相关资料,作为河道演变特性与河势稳定性分析的基础。

对资料条件较差的河流(段)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2、收集不同河段已有河道演变及河势稳定性分析方面的有关成果和资料,分析河段水沙特性、洪水特点、河床和河岸抗冲能力等自然因素,河道整治工程、控制性工程等相关人类活动因素对河道演变及河势稳定性的影响,说明不同河段河道演变的规律及河势稳定性。

3、结合近年来河道整治和堤防工程建设的情况,对不同河段的河势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河势稳定性。

3.2河势稳定性分析
1、在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等设计水沙成果的基础上,分析、总结河流(段)水沙特性以及近期水沙变化特点;按照近年来河势调查分析成果,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分析河道的冲淤特性、河势演变的规律及近期河势的变化。

2、分析上游大型骨干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等对河势变化的影响,分析预测规划水平年的河势变化趋势。

2、说明规划范围不同河段河势变化的基本情况,对防洪、航运、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影响较大,近年来冲淤变化大、主流摆动、崩塌
岸现象较严重、河势变化剧烈的河段,应对河道的演变特性与河势的稳定性作重点分析。

3、根据以上分析,以河段为单元对河势的稳定性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岸线稳定程度分为三类。

(1)岸线基本稳定是指河段主流线、河岸顶冲部位和河床基本稳定,岸线冲淤变化不大或仅有微冲微淤;
(2)岸线相对稳定是指河段上下游节点具有一定控导能力,主流线、河岸顶冲部位和河岸、河床存在一定幅度的摆动、变化,岸线冲刷或淤积程度较小;
(3)不稳定岸线是指河段上下游节点控导能力较差,主流线、河岸顶冲部位和河岸、河床存在较大幅度的摆动、变化,岸线冲刷或淤积变化较大。

3.3河口演变趋势分析
影响河口区河床冲淤演变的因素十分复杂,河口演变趋势分析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预测河口滩槽、河口形态等演变趋势。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自然因素影响,如河流水沙条件影响(特别是大洪水的影响),潮汐影响(特别是风暴潮的影响),河床地质组成、河口地形、河口水域的风浪、潮流、盐水楔异重流等影响。

2、人类活动影响,如水土保持工程、围垦造陆活动、河口整治工程、航道疏浚、河道采砂、港口码头、桥梁等等。

3、对河口地区,还需分析拦门沙变化情况,如拦门沙位置、规模及发育、发展、演变过程等。

4、岸线控制线确定
4.1岸线控制线定义
岸线控制线是指沿河流水流方向或湖泊沿岸周边为加强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而划定的管理控制线。

岸线控制线分为临水控制线和外缘控制线。

临水控制线是指为稳定河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基本要求,在河岸的临水一侧顺水流方向或湖泊沿岸周边临水一侧划定的管理控制线。

外缘控制线是指岸线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外缘边界线,一般以河(湖)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边线作为外缘控制线,对无堤段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外缘控制线。

在外缘控制线和临水控制线之间的带状区域即为岸线。

岸线既具有行洪、调节水流和维护河流(湖泊)健康的自然生态功能属性,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也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资源功能属性。

任何进入外缘控制线以内岸线区域的开发利用行为都必须符合岸线功能区划的规定及管理要求,且原则上不得逾越临水控制线。

4.2岸线控制线划定的原则
1、根据岸线利用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各河段的河势状况、岸线自然特点、岸线资源状况,在服从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维护河流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要求,按照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划定岸线控制线。

2、按照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功能区划及河道整治规划、航道整治规划等方面的要求,统筹协调近远期防洪工程建设、河流生态功能保护、滩地合理利用、土地利用等规划以及各部门对岸线利用的要求,按照岸线保护的要求,结合需要与可能合理划定。

3、应充分考虑河流左右岸的地形地质条件、河势演变趋势及与左右岸开发利用与治理的相互影响,以及河流两岸经济社会发展、防洪保安和生态环境保护对岸线利用与保护的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定河道左右岸的岸线控制线。

4、城市段的岸线控制线应充分考虑城市防洪安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城市景观建设等因素。

5、岸线控制线的划定应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特别是各行政区域交界处,应按照河流特性,在综合考虑各行业要求,统筹岸线资源状况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岸线的需求等综合因素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进行划定,避免因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差异,导致岸线控制线划分不合理。

4.3临水控制线与外缘控制线的确定
岸线的外缘控制线一般按堤防管理范围的外缘边界线来划定(在无堤防河段采用设计洪水与岸边的交界线)。

因此,河道岸线控制线划定的重点是临水控制线。

1、临水控制线
(1)在已划定河道治导线的河段,可采用河道治导线作为临水控制线。

(2)对河道滩槽关系明显,河势较稳定的河段,滩面高程与平滩水位比较接近时,可采用滩地外缘线为岸线临水控制线。

对河道滩槽关系不明显的河段,可采用河道中水整治流量与岸边交界线、平槽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或主槽外边缘线作为临水控制线,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3)对河势不稳、河槽冲淤变化明显、主流摆动的河段,划定外缘控制线时应考虑河势演变影响,适当留有余地;对河势不稳且滩地较窄的河
段,可按堤防临水面堤脚线或已划定的堤防临水侧管理范围边线为临水控制线。

(4)对山区丘陵区河道,洪水涨落较快,岸坡较陡,临水控制线可按一定重现期(如两年一遇或五年一遇)洪水位水边线并留有适当的河宽确定。

(5)对已规划确定河道整治或航道整治工程的岸线,应考虑规划方案实施的要求划定临水控制线。

(6)蓄滞洪区是流域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河道内的蓄滞洪区应包括在岸线范围内。

但相应河段在蓄滞洪区临河侧围堤朝向河道的一侧划定临水控制线,蓄滞洪区内不划线。

(7)临水控制线与河道水流流向应保持基本平顺。

(8)对湖泊临水控制线可采用正常蓄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临水控制线;对未确定正常蓄水位的湖泊可采用多年平均湖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临水控制线,或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9)河口区应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地表水功能区划、已有的治导线规划、滩涂开发规划、航运及港口码头规划等,分析确定规划水平年的岸线长度与走向。

2、外缘控制线
(1)对已建有堤防工程的河段,一般在工程建设时已划定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可采用已划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对部分未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河段,可参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171-96)及各省(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级别的堤防合理划定。

(2)对无堤防的河道可采用河道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外缘控制线。

对已规划建设堤防工程而目前尚未建设的河段,应根据工程规划要求,以规划堤防管理范围外缘线划定外缘控制线。

(3)已规划建设防洪工程、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河段,应根据工程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工程建设用地,并在此基础上划定岸线控制线。

4.4岸线控制线成果
1、岸线控制线的主要成果应以图件和表格形式汇总。

2、岸线控制线应在现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电子版)上绘制,比例尺范围1:5000~1:10000。

为便于今后岸线利用与管理,在地形图上绘制岸线控制线时,需按地理坐标进行定位,确定岸线控制线主要控制点的坐标。

3、岸线控制线一般应以实线划定。

对河势演变较为剧烈、河势不稳定的河段,或对河道调节水流、行洪以及维护河流健康具有较大影响,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洪工程建设、航道整治工程等尚未有明确意见的河段可暂以虚线划定。

岸线控制线成果表见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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