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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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
甲方(划出方):
住所地:
1
(种2
设;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农业产业开发及项目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技术进出口;蔬菜的种植;园艺作物种植与销售;林木的种植(种植限分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
3、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双方一致同意将甲方的国有产权部分无偿划转给乙
方,具体涉及产权与债权债务情况见合同后的附件1。
4、双方决策机构已经对本次划转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划转,甲方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得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羊区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
2.1双方已签署本协议。
2.2本次产权划转已取得全部必要的公司及其他内部批准。
2.3双方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4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的陈述与保证仍真实有效。
第三条、陈述和保证
甲方与乙方分别向对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4.1双方均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次产权无偿划转
的条件,拥有充分的法律权利及授权。
4.2双方代表已取得各自的相应授权
(四)社会保险关系
第六条、甲方债权、债务及处理方案
6.1本协议生效时,甲方将登记在自身名下或属于自身履行责任义务的环城生态区以及非遗核心事业区全部资产及负债无偿转让至乙方。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在相关
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财产,以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成时为准。
6.2甲方其他债权债务情况及处理方案(包括拖欠职工债务)。
第七条、产权登记
7.1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双方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7.2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变更
(下称
第十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根据《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恳请协调非遗项目后续合作相关事宜的请示》中的要求,本协议需“经过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
12.1附件1、2、3、4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受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