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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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形式要件缺陷 1)未采用书面分包合同; 2)分包合同过于简单。 《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 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 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 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 等条款。
(三)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和处理 原则 1、转包、分包的区别 分包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合法:经发包人认可;分包其 总包的部分工程;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约定对总承包 人负责,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是法律不允许的。 主体不同: 权利义务不同: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 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 承包单位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 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 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肢解分包法律上视为转包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 1)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2)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解释》4条) 注:当事人包括: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和发包 人;
《建筑法》67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7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 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其营业执照。”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 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 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 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 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 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 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 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 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4)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 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3)意思表示要件缺陷 1)专业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 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 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招投标法》第30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 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 明。 2)主管部门强行指定分包; 3)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5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 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 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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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 分包单位如果在承包时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而在 履行分包合同的过程中又取得了资质条件,能否认定为违法 分包?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说法 法律上不以违法分包论。 《建筑法》第28条的规定表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 转包。
有关分包的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法》第45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 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建设工程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 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 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客体要件缺陷 1)将主体工程分包的; 2)将专业工程非劳务部分分包的; 3)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合同法》第272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 完成。 《建筑法》第29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 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 完成。”
电力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一、分包的概念及类型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特征 1、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 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分包活动中,作为 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 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
2、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 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 工程任务,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 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 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 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立 品或建筑劳务。 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承、发 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施工单 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 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 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二)分包的类型 1、一般分包: 2、指定分包:由业主(或专业工程师指定) 3、专业分包: 三个有效条件:有约定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工程属非主体结构工程; 分包企业有资质。 4、劳务分包: 5、合法分包: 6、违法分包: (1)主体要件缺陷,以下四种情况: 1)不具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资格的分发包人实施分包活动的。 (发包人不具备条件) 2)分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3)总承包劳务作业发包 4)总承包专业施工发包
(2)责任要件缺陷 转包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 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行 为。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非法转包: 1)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转给他人; 2)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给其他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 承包单位。 4)挂靠 法律上认为是身份的欺诈,是禁止的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 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 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 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施工单位超越 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 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 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施工单 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 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 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 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 织演练。
3、专业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别 (1)专业分包人不能再次作为发包方进行二次分包。 (2)劳务分包无此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6条2款:取得专业承包 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 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 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 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