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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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调度管理

Q/NS 04-01-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源南沙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的生产调度管理,明确生产系统各级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站(含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生产部),有关施工单位(或部门)的相关工作应符合本制度。

第三条电站生产实行分级管理。安全生产部负责生产调度的日常工作,包括日常生产组织与对外协调等。

第四条对于本《制度》未能提及的某些细节问题,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便于操作,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管理实施细则,经站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调度机构和权限

第五条生产调度机构和权限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发电运行调度

(一)发电运行值班,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二)未经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站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运行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和主管站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及安监专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中调《调度规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命令。

(四)属于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或其它对其有影响的设备,其调度程序为上级调度当班值班员→前台值长→值班员,其它设备的调度程序为前台值长→值班员。

(五)站长(主持工作的副站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改变设备运行方式的指令涉及到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的设备,要通过前台值长提出申请,征得上级调度同意后方能执行,其它设备可以通过前台值长调度。

(六)新设备试运行前90天,安全生产部应向上级调度部门报送详细注明设备型号、铭牌规范和技术参数的实际一次结线图以及运行规程一式二份。安全生产部必须在试运行前15天向有关调度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并提前7天提交并网启动试运行方案。属省调度机构管辖设备的试运行申请、由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试运行计划试验项目,带负荷要求和值班人员名单等。只能在得到调度的命令后,才能将新设备投入系统运行。新系统自试运行起,必须按有关调度规程和运行规程管理。

(七)电站有功负荷的调整按调度机构指定的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给定的日负荷曲线;

2.维持频率在给定范围内;

3.通过远动装置给定实时总有功负荷;

4.电话给定实时目标负荷;

5.中调规定的其他方式。

(八)机组间有功的分配、调整应按安全、经济的原则进行。

(九)无功负荷的调整应满足上级调度对电站母线电压的要求,机组间无功负荷的分配可以按等功率因数或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

(十)发现运行设备存在危及安全运行的缺陷时,当班前台值长应立即通知有关分部、部门负责人,维护人员应到现场处理。发现其它一般缺陷,亦应登记在案,维修人员应定期及时查阅、处理。

(十一)需要停机、停电处理的设备缺陷,由安全生产部通过前台值长向调度提出申请,同时通知维护分部负责人,利用系统低谷消缺。

(十二)当设备存在较严重缺陷需申请临检时,事先必须经过站长(主持工作的副站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安全生产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值前台值长向当值调度员提出,获得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站内日常生产调度

(一)生产任务的布置按站领导→安全生产部→生产各分部(检修单位)→工作组顺序进行,一般不越级调度。不同部门之间、部门内的分部之间可以联系、配合工作,有困难时可报上一级调度部门协调;特殊情况下,上级可以越级调度下级单位。情况报告按照相反的顺序进行。

(二)站部下达的月工作计划中有关生产任务是重要的生产调度指令,无特殊客观情况各部门要确保完成。

(三)生产计划的编制采取由下至上的程序,交由安全生产部汇总、审查,交综合部下达。计划编制要考虑长、中期计划的落实。

(四)非计划性工作一旦安排,各部门要与计划性工作同等对待,一并纳入考核。

(五)电网调度机构范围内的主设备由安全生产部组织编制年度大修(包括技术改造)汇总表和进度表,并在年底前抄送电网调度机构。上述主要设备的月、季度检修计划,安全生产部必须在月(季)前18天报电网调度机构。主设备节日检修,必须在节前15天上报电网调度机构。

(六)将设备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转入检修,均必须在预定开工日前5天由安全生产部向中调上报(递交)检修申请。电站须待接到当值调度员的命令,才允许将设备转入检修状态。

(七)重大试验和设备更新改造,由主管站领导或由其指定的负责人召集,要有经过批准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方案,并在开工前2天连同开工申请交中控室。

第八条事故处理及事故抢修调度

(一)当班前台值长是事故处理的第一负责人,有权直接调度各分部乃至有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协助事故处理及恢复工作。

(二)事故发生后,当班前台值长应尽快恢复事故设备至正常状态,然后立即向调度、站领导、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汇报事故情况。如果属永久性故障,经主管站领导批准,立即申请事故抢修。

(三)站部成立设备事故抢修领导小组,站长(主持工作的副站长)、总工程师分别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部主要负责人及各分部主任担任。该小组直接负责组织事故抢修,有权调动全站(包括工地的检修单位)人力、物力参加事故抢修工作。

(四)事故抢修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应结合近期的大、小修计划经站长(主持工作的副站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向上级调度机构申请转入正常大、小修。

第九条水库调度

(一)水库调度的基本任务是在确保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泄、供水方式,充分发挥水库的发电、防洪、航运综合利用效益。

(二)汛期中,当上游水库有泄洪预报时,一般应按规定的防洪限制水位控制,水位运行当超过限制水位时即应泄流,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

(三)水库运行中,如发现水工建筑物有险情或遇重大水情、有可能超过最高调度洪水位或泄流超过下游允许安全泄量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调度、各级有关防汛部门和有关领导。

(四)水库调度方案经上级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如需更改,必须报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五)每年10月底调度室应根据历史水文资料和水文、气象预报提出下年度发电计划,经站领导批准后,报上级有关调度部门。

(六)每年初,水库调度室应编制本年度水库控制运用方案,经主管站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和所属调度,经批准执行。

(七)每月25日前,水库调度室应提出下月修正水量预报及水库运行方式。月初,按规定填报上月水库运行实况月报表,报电站安全生产部及有关部门。

(八)每日16:30应编制南沙电站水库5日滚动运行方式安排。

(九)水库泄流需开闸或关闭闸门时,水库调度室应至少提前40分钟时通知闸门操作人员及中控室值班人员,通知的内容应包括闸门编号、闸门开度、操作时间,闸门启闭完后,操作人员应将操作结果告诉调度室值班员、中控室值班人员。

(十)开闸泄洪前,正常情况下调度室应提前2小时通知下游有关部门并向水库上、下游近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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