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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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及推进殡葬改革酌有关要求,缓解由于城市空间拓展所导致的殡葬设施用地(主要是公墓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酌矛盾,2006年南京市编制了《南京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其中,公墓体系规划是最为重要的组成内容。
国内关于公墓体系规划领域的研究较少,
总体进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编制内容和技术标准也远未形成共识。为了科学编制公墓休系规划,本文首先建构了由“三结构”(等级规模结构、职能分工结构、空间布局结构)组成的公墓体系规划编制内容,通过对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章梳理、实证研究、民意司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建立了公墓体系规划的南京地方技术标准。
2基本概念解析
公墓相关概念和公墓规划体系是本文研究的基础下台,但鉴于匡内对该领域的研究较少,为此,本文首先就这两方面进行初步介绍。
2.1公墓相关概念解析
公墓是公共墓地的简称,是公众安葬死者的遗体或骨灰的场所,是殡葬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公墓在空间构成上分为三个层次:
墓穴、墓区、墓园。墓穴分为骨灰墓穴、室内墓穴(包括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骨灰墙等)、生态墓穴(包括植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三类:
墓区由墓穴、穴间道、穴间绿地共同组成;墓园一般由墓区、墓园道路、停车设施、绿化和建筑等五类用地组成。
2.2公墓规划体系构成
公墓规划体系与城市规划体系相对应,也包括体系规划、选址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面。公墓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等级规模结构、职能分工结构和空间布局结构“三结构”的规划;公墓选址规划主要
任务是公墓的选址布局;详细规划主要任务是墓园的平面布局设计、环境设计和配套设施规划等。
3公墓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
本文从规划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出发,参考不同类型的同层次规划(如城镇体系规划),初步构建了公墓体系规划“等级规模结构、职能分工结构和空间布局结构”三方面的编制内容。
3.1等级规模结构的主要内容
公墓体系规划的等级规模结构是指公墓按照用地规模(或穴位数)排列形成的等级体系。是确定各公墓规模酌主要依据。等级规模结构规划主要包括墓穴需求量预测、墓园用地规模分析和公墓等级规模划分三方面内容。
3.1.1墓穴需求量预测
规划期内墓穴需求量包括规划期内累计死亡人数的需求量、迁移安置量及不可预知量,并扣除规划期内产生的无主坟量。通过墓穴需求量的分析。可分别预测出墓穴需求总量、分区县镇乡墓穴需求量、分区县镇乡经营性和公益性墓穴需求量等。
3.1.2墓园用地规模分析
鉴于墓穴类型多样、基园用地构成多样。首先分析出各类墓穴(包括墓区)的平均占地面积,然后结合各类墓穴规划预期比例、墓园五大类用地比例,综合分析出墓园用地总规模、分区县镇乡墓园用地规模、分区县乡经营性和公益性墓园用地规模等。
3.1.3公墓等级规模划分
在墓园用地规模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公墓的规模标准(包括小型公墓、中型公墓、大型公墓)综合公墓的服务对象等因素。划分公墓的等级规模结构。
3.2职能分工结构的主要内容
公墓体系规划的职能分工结构是指公墓按照不同职能组成的分工体系、是公墓建设标准酌主要依据。
公墓功能一般包括四大类:
一是基本职能,是死者安息地,是埋葬死者或其标志物的地方;二是文化功能,包括追思缅怀功能、传承功能和更生功能等;三是生态功能;四是休闲功能。根据公墓所处区位、服务对象、自然条件等的不同,在满足公墓基本职能的前提下,对公墓的各项功能进行组合,突出特色功能,避免公墓功能的单一化局面,建立多元化酌职能分工结构。
3.3空间布局结构的主要内容
公墓体系规划的空间布局结构是指公墓钓空间分布模式,是指导公墓选址布局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墓的空间布局结构规划应以区(县)、镇(乡),为基本单元,按照国家、地方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基本单元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城市化进程、公墓布局区位、公墓服务半径、基地自然条件等,确定分区域的公墓空间分布模式,包括均衡式、集中式、分散式等多种模式。
4公墓体系规划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实际上是编制内容中具有一般规律性的定量或定性的结论。本文通过对公墓体系规划编制内容的剖析,将其技术标准体系分为三大类九小类(表1)。
以下,本文通过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章梳理、实证研究、民意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对南京公墓体系规划中的地方技术标准进行探索。
4.1法规规章的支撑
通过对城市规划行业和殡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表2),发现前者更多关注城市,忽略了包括公墓用地在内的非集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后者侧重于殡葬行业管理,对专项规划编制关注不够,并且原则性、方向
性的要求较多,能够直接指导规划编制纳技术标准较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4.1.1骨灰墓穴面积
国家第十一条、江苏省第十二条、南京市第十五条均针对墓穴面积作出了规定:
一是国家要求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二是江苏省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
0.7平,双穴不超过1平;三是南京市规定经营性公墓每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公益性公墓每穴占地面积
不得超过
1.2平。
4.1.2公墓服务对象
国家第九条、南京市第二千二条均针对服务对象作出了规定:
一是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限于本乡村或经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划定的邻近无公益性公墓的乡村的死亡人员骨灰;二
是经营性公墓服务于城镇人口。
4.1.3公墓布局区位
国家第九条、第十条和南京市第二十二条均针对公墓布局区位作出了规定:
一是公益性公墓位于本乡村或邻近乡村;二是经营性公墓布局不受限制;三是公墓不得位于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4.2实证规律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