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宁价费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4]18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完善公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区普通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变动情况,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并参照其他省(市、区)高校学费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区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归并专业类别根据教育部现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将专业类别由现行的6类归并为文史类、理工农类、医学类、艺术类4类。
将外语类并入文史类,计算机、信息类并入理工农类。
二、调整学费标准(一)普通本科院校:按归并后的专业类别调整学费标准,文史类由每生每学年2600元调整到4000元,理工农类由每生每学年2800元调整到4400元,医学类由每生每学年3000元调整到5300元,艺术类由每生每学年6500元调整到8000元,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年1500元调整到2500元。
为重点支持“211”高校发展,允许宁夏大学在调后标准基础上上浮10%;为促进其他本科高校重点、优势专业发展,允许其重点、优势专业学费在调后标准基础上上浮10%,但重点、优势专业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当年专业总数的30%;同时允许各高校在规定标准下浮10%幅度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促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为减轻民族预科生经济负担,民族预科生学费不准上浮。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宁价费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9〕54号)自治区教育厅:你厅《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9]252号)收悉。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我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包括幼儿在园期间的管理费、杂费、保教费、冬季采暖期采暖费,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
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等,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二、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1、公办幼儿园单位:元/人·月2、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12号)有关规定,由民办幼儿园(班)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三、伙食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但必须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幼儿园收费前须持教育部门评定文件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本单位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景博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9]5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景博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景博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9〕51号)银川景博中学:你校《关于提高学费标准的申请》(银景发[2009]03号)收悉。
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12号)的规定,在对银川景博中学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制定了学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银川景博中学学费标准:初中每生每学期2500元。
课本费据实收取。
二、银川景博中学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处醒目地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凡与本批复不符的,一律以本批复规定为准。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0]12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9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10]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育收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宁夏2023年专科招生计划
宁夏2023年专科招生计划有职业技能测试的高职(专科)(第二批次)5294招生计划数(含免试)学费学制2101 宁夏医科大学(医药卫生类) 135注:宁夏银川市。
01护理135 4600 三年7001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卫生类) 136注:宁夏吴忠市。
19护理90 4600 三年20助产46 4600 三年7006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类) 46注:宁夏吴忠市。
宁夏户籍学费400元/学年,非宁夏户籍学费4600元/学年21学前教育46 4600 三年7008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农林牧渔类畜牧) 92注:宁夏吴忠市。
宁夏户籍学费400元/学年,非宁夏户籍学费4600元/学年22畜牧兽医92 4600 三年7116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生物与化工类) 114注:宁夏银川市。
01应用化工技术80 4600 三年02化工自动化技术34 4600 三年7117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能源动力与材料类) 34注:宁夏银川市。
03热能动力工程技术34 4600 三年7118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资源环境与安全类) 183注:宁夏银川市。
04煤矿智能开采技术108 4600 三年05矿山机电与智能装备35 4600 三年06煤炭清洁利用技术40 4600 三年7122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装备制造类) 94注:宁夏银川市。
07机电一体化技术60 4600 三年08电气自动化技术34 4600 三年7207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农林牧渔类农林) 25注:宁夏银川市。
宁夏户籍学费减免4200元/学年。
39园艺技术25 4600 三年7208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农林牧渔类畜牧) 54注:宁夏银川市。
宁夏户籍学费减免4200元/学年。
40畜牧兽医54 4600 三年7209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轻工纺织类) 80注:宁夏银川市。
41纺织品检验与贸易(针织品方向) 80 4600 三年7210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食品药品与粮食类) 25注:宁夏银川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宁价[费]发[2000]120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0]120号二000年五月十九日)自治区教委、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中等专业学校:为适应全国普通高校远程异地无纸化招生录取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教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00)5号)精神,决定对我区普通大中专及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参加普通高等院校(含高中中专)招生统考的考生,每人报名考试费由65元调整为80元(5门课);参加普通初中中专招生统考的考生,每人报名考试费由55元调整为70元(6门课);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考试费由100元调整为120元。
所收报名考试费,各地招办应按有关规定比例上缴自治区普通招生办公室。
二、普通大中专院校艺术类专业报名考试费由每人50元调整为60元;体育类专业报名考试费由每人40元调整为50元;外语口试费由每人20元调整为30元。
三、各地招生部门不得向招生院校收取录取费。
四、各地普通招生办公室是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报名考试费的执收部门。
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0年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招生报名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价费发[2001]169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1]169号)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厅、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解决艺术院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我区艺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精神,经调查、测算,研究同意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艺术院校生均培养成本,并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大学本科每生每年6500元;专科每生每年5500元;中专每生每年4500元。
住校生住宿费均为每生每年500元。
二、学费收取仍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住校生住宿费新老生实行同一标准.三、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的师范类艺术专业实行减收学费政策。
学费标准为南部山区八县农村户口的学生(不含国营农林牧场)按调整后学费标准的30%收取,其他学生按70%收取。
减收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实际给予补足。
四、新的学费标准执行后,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政策,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的发放,金额不应低于学校当年收取学费金额的20%。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免其学费,确保家境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五、各收费单位,收费时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要严格按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向学生收取“赞助费”、“实习费”、“采风费”、“折旧费”等费用。
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二00二年九月三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中小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借读费的收取方法做调整,并严格借读费收取的界限。
(一)对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2002年秋季各级各类中小学新收的借读生的借读费一次性收取办法做调整,即:借读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现改为由学校按新标准分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多收的借读费要在9月底前如数退交学生。
(二)2002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借读生,学校按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借读费的,不得再按新标准向学生补收,但可按新标准按学期收取杂费:已按新标准补收借读费的学校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2002年秋季以前预收的借读费,学生不再借读的,其超过的部分要如数退还学生。
(三)借读费要严格按宁价费发[2002]132号第1条第2款对借读生规定的界限收取。
凡超出此范围收取借读费的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逾期不退的,由物价检查、财政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二、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对特困生的学、杂费的减免与助学补助工作。
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第6条有关减免学、杂费和学、杂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特困生补助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学、杂费和补助的办法,采取切实的措施,抓好对下岗职工子女特别是双职工下岗和城乡特困户的子女的入学资助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按学期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2]14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9.03
【实施日期】2002.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
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价费发[2002]141号二00二年九月三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中小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借读费的收取方法做调整,并严格借读费收取的界限。
(一)对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2002年秋季各级各类中小学新收的借读生的借读费一次性收取办法做调整,即:借读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
取现改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
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8.12
•【字号】宁价商发[2011]26号
•【施行日期】2011.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
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1]26号)
根据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区教材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标准,经审核后,现将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超过本通知附表中规定价格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自治区新华书店在本季教材(教学地图册除外)发行中,若发现有教材封底未标示我局价格批准文号、或标示的价格批准文号与我局当季批准文号(宁价商发[2011]26号)不符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表:
宁夏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宁夏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宁夏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06
•【字号】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429号
•【施行日期】2020.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宁夏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429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新华书店、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38号)的规定,我委对供本区中小学2020年秋季使用的教材零售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公布(详见附表)。
凡未经宁夏发展改革委核定零售价格的教材以及教材上未注有宁夏发展改革委批准文号的,不得在我区中小学校发行销售。
附件:宁夏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8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实行收费登记证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实行收费登记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宁教计发[1995]139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实行收费登记证制度的通知(宁教计发[1995]139号)学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人民群众极为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正确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中小学的收费规定,便于社会及学生、家长的监督,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普通中小学(不含高中)(固原地区除外)实行学生收费登记证制度,并作为学校的经常性工作,长期坚持实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无论是学期初还是学期末,都必须逐项认真填写在登记证内。
二、学生收费登记必须使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统一印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收费登记证》,每生一册。
填写时要将收费时间、项目、标准、经办收费人逐项填清。
三、凭《学生收费登记证》收费时,先将所收费用的标准、金额在收费登记证内进行登记,学校班主任登记、收费后开据票据,由家长签字保管。
四、学校向学生收费后,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学校收费专用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或笼统开具。
五、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学生和家长可以拒绝缴费或检举揭发。
1、不按教育、财政、物价三厅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2、拒不执行学生收费登记制度的;3、有的项目不实行收费登记的;4、不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和金额的;5、不分项目或项目笼统填写的:6、学生缴费时不开统一专用票据的。
六、对不按自治区三厅局规定项目与标准收费和不执行学生收费登记制度的,将视情节由教育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通报、处分,并根据惩治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对检举不按规定实行学生收费登记制度行为的学校或人,经核实,教育、物价部门将给予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
学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9.28
•【字号】宁价商发[2012]77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
材料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2]7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新闻出版局、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目录》的通知(宁教基[2012]239号)等文件精神,经对区内外有关出版单位报送的教辅材料价格审核确认,现将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
请入选我区教辅材料评议目录的出版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表
自治区物价局
2012年9月28日附件:
宁夏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委,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宁教[计]发[1996]039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宁教(计)发[1996]03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我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缓解职业高中办学经费的紧张状况,经研究,决定调整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学杂费、实验实习费收费标准(一)学费: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整为75元。
(二)杂费:银川市、石嘴山市及各县(市)县城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整为60元;川区农村每生每学期由20元调整为40元;山区农村每生每学期由10元调整为20元。
(山区为固原地区各县、同心县、盐池县、陶乐县以及中卫、灵武县的部分山区乡)。
(三)实验实习费(指专业课实验实习)1.文科类及农林、师范、体育类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整为75元(需开设计算机课程的专业,学校另收上机费由10元调整为25元);2.工科、医药类每生每学期由50元调整为100元;3.饮食、服务类每生每学期由60元调整为120元;二、职业高中招收自费生的收费(包括学杂费、实验学习费在内)标准每生每学期由350元-450元调整为:(一)文科类及农林、师范、体育类每生每学期500元;(二)工科、医药类每生每学期550元;(三)饮食、服务类每生每学期700元;(四)住宿生每学期收取住宿费75元。
三、职业高中收费标准调整后,对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酌情给予减免,具体减免数额由各学校自主确定。
四、各职业高中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校学杂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校
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4]14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9.04
【实施日期】2004.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校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校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
复函
(宁价费发[2004]143号)
自治区党校:
你校《关于提高我校学员楼住宿费、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函》(宁党校发[2004]45号)收悉。
鉴于你校学员楼住宿条件和教学设施的改善,增加了成本支出,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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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本区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本区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24•【字号】宁价费发[2000]182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本区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0]182号)固原行署,各地、市、县(区)物价、财政、教育局,各重点普通高中学校: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的改革发展,既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也是我区21世纪经济社会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中发[1999]12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原则我区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收费标准调整遵循的原则是:1、政府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在充分考虑居民实际承受能力的照顾到困难家庭实行必要的减免学费政策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学费在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形成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2、实行优质优价,对不同的办学主体,学费、住宿费标准允许有一定差别。
3、非营利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生均培养成本。
二、调整的水平与幅度1、公办高中取消招收自费生和线下生的做法,在校学生实行统一的学费标准。
(1)公办合格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其他县(市)镇(含厂矿、国营农、林、牧场)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60元;川区农村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20元;山区(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及中卫县、灵武市的山区乡)农村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6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宁价[费][2000]16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00【实施日期】2000.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收费和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0]161号)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各高等学校,西北第二民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精神,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充分考虑我区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按照政府、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2000年科季招生开始,适当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根据我区普通高校目前平均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并参照其他省区收费水平,我区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文科调整到2600元,理科调整到2800元,医学、外语、计算机、信息类调整到3000元。
艺术类调整到3600元。
民族预科班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高职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专业的学费可根据专业的不同,每生每学年在3400-3600元限内自主确定。
学费标准的调整仍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普通高校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由300元调整到500元,新老学生实行同一标准。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师范、农林、体育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减收学费政策。
学费标准为:南部山区八县农村户口的学生(不含国营农林牧场)按调整后学赀标准的30%收取,其他学生按70%收取。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幼儿园(公办)
单位:元/生·月(表1)
幼儿园(民办)
元/生.月 (表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 (表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表5)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6)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7)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8)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年(表9)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年 (表10)
高等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年( 表11)
高等教育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年(表12)。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职业)学校,自治区级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收费秩序,对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广大居民的利益,合理分配消费,促进内需的全面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自治区物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区教育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规范意见》的专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
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和专题报告的意见,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就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缓解义务教育经费相对不足的矛盾,需适当调整义务教育杂费、借读费标准,并按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在南部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实行“一费制”收费。
(一)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杂费标准为鼓励公办优质教育发展,全面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银川市二十一小学、二十小学(实验小学)、唐徕中学初中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其他确实比较突出的公办优质教育的小学和初中,其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40%,执行的范围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严格把关,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价费发[2002]136号•【施行日期】200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6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建立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在秋季开学时对各校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公示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自治区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都应按收费公示制度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公示。
其他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应按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实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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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幼儿园(公办)
单位:元/生·月(表1)
幼儿园(民办)
元/生.月 (表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公办)
单位:元/生·学期 (表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表5)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6)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7)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8)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年(表9)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年 (表10)
高等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年( 表11)
高等教育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年(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