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与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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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与事故、事件调查与报告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我校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及隐患的报告、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校行政区域内各学院、部门、单位在教学、科研及其他实验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和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的调查、报告,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件是指造成一定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较严重后果,在校内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虽未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但在校内外造成一定影响,尚未构成一般事故的情况,具体分级详见《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隐患是指未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严重后果,但存在可能影响实验室安全、校园环境、政治稳定、威胁师生安全、威胁师生财物安全的情况,且不能立即整改的。
第二章事故、事件及隐患的上报
第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向校安全办、保卫处报告(电话xxx),同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和部门负责人报告;安全办、保卫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校区所在行政区域或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向校安全办、保卫处报告,同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和部门负责人报告;安全办、保卫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第五条发现隐患后,发现隐患的人应向存在隐患的单位和部门指出隐患所在部位,存在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到隐患部位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第六条事故、事件、隐患情况上报应迅速、准确。事故、事件信息要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不得瞒报、延报、漏报、谎报;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学院、部门、单位不能单独整改的隐患情况应尽快上报。报告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事件或隐患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事件或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三)事故、事件或隐患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隐患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部门、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的同时,应建立有针对性的事故、事件、隐患报告程序,建立事故、事件、隐患报告网络,使信息上报及时、准确。
第三章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事故的调查由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学校相关部门及发生事故的学院、部门、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不得阻挠、干扰调查组的工作。
第四章事件的调查
第九条事件的调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发生事件的学院、部门、单位进行调查,认真吸取事件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条事件调查组成员由所在单位的领导、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事件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件的责任;
(三)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四)总结事故、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调查报告。
事件调查组组长主持事件调查组的工作。
调查报告应包括上述内容。
第五章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存在隐患的学院、部门、单位应根据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对发现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隐患整改情况应作为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内容记录并保留;
第十三条自己不能整改的隐患,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隐患部位的应急措施,并向学院、部门、单位报告,由学院、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学院、部门、单位没有能力独自整改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隐患部位的应急措施,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协调解决。
第六章处罚
第十四条事故的处理意见,由事故调查组出具。
第十五条事件的处理意见,由事件调查组根据《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保卫处、安全办备案。
第十六条因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件、事故的,应按照《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