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忻政办发[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忻政办发〔2011〕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合同管理等工作,按时兑现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并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等工作程序,参照《关于加快推进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6号)文件精神,结合忻州实际,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岗位设置(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是全市人社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县(市、区)、市直各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文件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完成首次岗位设置。

(二)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需提供的材料1、《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单独)申报核准表》一式四份(附电子信息软盘)。

其中高等学校填报《山西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申报核准表》一式四份(附电子信息软盘)。

2、编制部门核编文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政府人社部门最新核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审批表》及复印件。

3、主管部门的报告。

报告中需写明事业单位功能、职责、类型,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确定的依据,人员构成情况等内容。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聘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山西省范围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对人员进行聘用的活动,包括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

第三条人事部是本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聘用流程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分为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两种形式。

公务员招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由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条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流程如下:1.编制计划。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情况,确定编制计划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2.岗位发布。

事业单位将拟聘用岗位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辟布,接受应聘者报名。

3.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面试环节。

4.面试评审。

进行面试评审,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5.录用审批。

事业单位将拟录用人员的材料上报人事部进行审批。

6.聘用签约。

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7.人员报到。

拟聘用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招录的流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流程由人事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人员聘用的条件第七条人员聘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学历、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对于特殊岗位和职业要求较高的职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相应的专业激励政策和提升途径。

第四章人员聘用的公开与公平第九条人员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论和不公平现象。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里下达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招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体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升招聘。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程序和条件,提高招聘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保障应聘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招聘机构和职责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具体负责山西省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

2. 人社厅负责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并公布在规定媒体上。

3. 招聘单位需向人社厅报送招聘需求和岗位信息,按照人社厅的规定进行招聘。

三、招聘程序1. 招聘发布a. 人社厅按照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山西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市场、招聘网站等渠道公布。

b. 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条件、薪酬待遇、报名材料等。

2. 报名资格审核a. 应聘者需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报名材料。

b. 招聘单位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入笔试或面试环节。

3. 笔试(或面试)a. 招聘单位组织笔试或面试,考核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

b. 笔试成绩或面试评分按一定比例计入最终成绩。

4. 公示a. 招聘单位将招聘结果在公示期间内公布,同时公示对象可以对招聘结果提出异议。

b. 招聘单位对异议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 拟聘用及公示a. 招聘单位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规定媒体上公示拟聘用人选的信息。

四、招聘条件和权益保障1. 招聘条件a. 应聘者必须具备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

b. 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具体条件进行调整,但需经过公示。

2. 人事管理a. 聘用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b. 招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c. 聘期满的人员,招聘单位可按规定程序确认录用。

五、违规处理和申诉1. 招聘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将取消相应应聘者的资格。

2. 异议处理:应聘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招聘单位提出异议,招聘单位需及时予以回复,并妥善处理。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地位和目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聘任制度,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人才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服务社会、服务经济能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三条聘用形式山西省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形式包括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

第四条招聘程序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公开招聘。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

第五条聘用岗位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求确定招聘岗位。

第六条聘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公开招聘:1. 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或特长;2.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职业资格证书;3. 具有其他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条件。

第七条聘用程序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确定聘用人员。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试用期聘用人员应当在聘用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为三个月。

第九条工资福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向聘用人员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

第十条人事管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管理,包括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培训提升等。

第十一条纪律管理聘用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管理,接受纪律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和失职行为事业单位人员在聘用期间有违法或失职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纪行为聘用人员有违反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聘用人员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西省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确立聘用关系,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属以下第种合同期限:(一)短期: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日起,至年月日止(二)中长期: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日起,至年月日止。

同仓(三)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合同自年日起,至该项工作(任务)结束时止。

双方约定试用期为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二、工作岗位及职责(一)甲方根据需要聘用乙方从事岗位工作:乙方按照岗位职责承担责任,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本网应职责如下三、岗位工作纪律(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乙方有义务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活动。

三)乙方如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甲方可以按规定对乙方做出适当的处分、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四、岗位工作条件为保证乙方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保健用品,并按照规定保障乙方接受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权利。

五、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一)在聘期内甲方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依据乙方的岗位、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

支付方式:甲方按月(或按年)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二)双方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终止、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调转手续。

(三)乙方应享受的工时、公休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乙方:。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提高公平性和透明度,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以下是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授权委托的组织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人事代理机构。

二、聘用方式:实行公开招聘和定向聘用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招聘是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竞争选拔人才;定向聘用是指根据特定需求和条件,直接聘用人才。

三、聘用条件:人员聘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聘用条件和资格要求。

四、招聘程序:公开招聘按照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报名、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体检等流程进行。

定向聘用按照特定需求和条件,经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五、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待遇,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考核评价:聘用人员应接受岗位业绩考核和聘用期满后的评价。

表现优秀的人员可以继续聘用,表现不佳的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七、聘任职称: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八、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聘用工作的规范运行。

九、违纪违纪处理:对违反聘用制度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摘要仅为了方便查阅,具体内容以正式法规为准。

晋人职字[2009]9号

晋人职字[2009]9号

晋人职字[2009]9号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术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

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

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晋卫[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的通知(晋卫〔2008〕114号)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现将《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应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处理办法。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人员聘用采取公开招聘、岗位管理、合同聘用、竞争上岗、绩效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建立聘用单位自主用人,应聘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的人事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人事聘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各类人员,应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各类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待遇等。

第七条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热爱社区卫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相应的执业资格;(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9•【字号】晋政办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12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2001年-2005年)从新世纪开始,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进入加快推进和充满竞争的新阶段。

人才的拥有量和创造力,将成为加快推进和赢得竞争的主要动力。

专业技术人员是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山西省人事人才“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的要求,特编制《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

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面临的发展环境“九五”是我省现代化建设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

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全省各地不断加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力度,大力推进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的改革,积极创新人才机制,下大力气开发人才资源,使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进山西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有力的支撑作用,队伍建设也初步显现出了规模扩大、质量提高、结构优化的发展趋势。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九五”期间,我们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和激发创新活力的政策环境,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九五”规划》、《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九五”规划》以及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建立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聘请国外技术和管理专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留学培训,合作研究。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6年9月13日晋政发〔1986〕77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从社会上招用的工人。

二、招工要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优先从待业职工和经过职业技术学校等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不足时再从城镇其它待业人员中招收。

不再实行“子女顶替”的制度和内部招工的办法。

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招工考核,考核合格者,优先录用。

被录用后,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

未被录用的,仍应留在农村劳动。

本办法施行后,对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可以招收其一名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被招收的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

三、对在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等四个行业工作满十年(井下采、掘工人为五年)以上工龄的职工(不包括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本单位有招工指标时,可以招收其一名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的职工子女参加工作(已招收过一名子女的,不再招收)。

被招收的职工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山西省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管理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为了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效率,山西省人事厅制定并发布了《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二、背景山西省事业单位是公共服务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全省人民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存在不规范、不透明、不公正等问题,导致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山西省人事厅主动出击,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招聘流程规定规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招聘流程,包括职位发布、报名条件、笔试和面试等环节。

其中,职位发布将在事业单位官方网站及人事厅官方网站公示,报名条件将根据不同职位的需求进行严格限定,笔试和面试环节将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

2. 评审标准设定明确了岗位聘用的评审标准,包括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

通过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确保了选聘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3. 明确岗位聘用的时间要求规定了岗位聘用的时间要求,包括聘用程序的时限、结果公示的时限等。

以确保招聘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提供给申请人一个合理的时间期限。

4. 严格追责机制建立了严格的追责机制,对违规招聘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取消招聘资格、限制招聘、停职、降职、开除等。

5.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意义和影响《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促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和标准,遏制不正之风,提高选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它也将增强人民群众对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信任,为全省的干部选拔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结论《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将迈入规范化、透明化的新阶段。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里下达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招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

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

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全员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阶段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全员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阶段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源卫〔2012〕42号关于《事业单位全员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阶段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复了区卫生系统岗位设置工作方案。

区卫生局决定按批准的各类岗位及等级与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签订《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主题词:全员聘用签订通知抄送:区人社局太原市晋源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4日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全员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阶段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复了区卫生系统岗位设置工作方案。

区卫生局决定按批准的各类岗位及等级与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签订《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一)2012年3月20日至3月27日,各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二)2012年3月28日前,各医疗卫生单位将签订后的聘用合同书送交区卫生局办公室。

(三)2012年4月1日前,区卫生局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鉴证。

二、申请签订聘用合同书材料(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递交2009-2011年度两年工作总结及计划(重大事务完成情况用数字表现),岗位工作承诺书。

(二)附件1:年度卫生系统全员聘用人员考核表(三)附件2:年度卫生系统全员聘用考核统计表三、签订合同工作中有关事宜的说明(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为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

(二)有关时间的说明1、合同签订时间定为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2、2012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不签订合同书。

(2012年1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延退到期人员不签订合同书,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晋政办发[2003]13号 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晋政办发[2003]13号 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16日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升招聘。

第八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六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员,聘用单位可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合同制职工,原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职务、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工资待遇,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一条根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受聘人员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时、公休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受聘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的内容要符合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目标实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受聘人员总数的15%。

聘用工作组织根据年度量化考核结果、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考核结果要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及有关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重新签订变更合同。

第三十条聘用合同期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被撤销或受聘人员死亡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目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