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1
表彰奖励规定_公文写作范文_
表彰奖励规定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表彰奖励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
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
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规定
表彰奖励规定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
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
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范文(4篇)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和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公司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包员工。
第三条表彰奖励分为个人表彰和集体表彰,个人表彰包括先进个人、优秀员工等;集体表彰包括先进单位、优秀团队等。
第四条表彰奖励的原则是公平公正、激励鼓励、激发积极性。
第五条表彰奖励的内容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杯、奖品等。
第六条表彰奖励的种类有:年度表彰、季度表彰、月度表彰、临时表彰等。
第七条表彰奖励的程序:提名、评选、审批、公示、颁奖等环节。
第八条表彰奖励的费用由公司统一承担。
第二章个人表彰第一节先进个人第九条先进个人是指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
第十条对于符合先进个人条件的员工,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的评选标准包括: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创新贡献等。
第十二条先进个人的评选程序:(一)提名:员工可以通过填写提名表格向所在部门的直接上级提名,也可以由部门领导主动提出提名。
(二)评选:各部门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评选,评选出先进个人候选名单。
(三)审批: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四)公示:公司将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在公示栏公示一周,接受员工对候选名单的投诉和异议。
(五)颁奖:公司在员工大会上进行先进个人的颁奖仪式。
第十三条先进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第二节优秀员工第十四条优秀员工是指在岗位上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优秀员工条件的员工,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优秀员工的评选标准包括:工作业绩、专业能力、培训学习、岗位贡献等。
第十七条优秀员工的评选程序:(一)提名:员工可以通过填写提名表格向所在部门的直接上级提名,也可以由部门领导主动提出提名。
(二)评选:各部门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评选,评选出优秀员工候选名单。
(三)审批:优秀员工候选名单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云南艺术学院教育教学获奖成果表彰与奖励办法
云南艺术学院教育教学获奖成果表彰与奖励办法为调动我院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成绩并已经获得一定级别政府机构奖励的个人或集体,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具体办法如下:一、成果申报教育教学获奖成果的申报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组织实施。
成果申报人应填写《云南艺术学院教育教学获奖成果申报表》,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作品照片或复印件,如系出版物获奖,申报人还应提供出版物封面、目录与版权复印件。
经申报人所在部门审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报教务处审核、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学院领导批准。
材料不足、不清的成果,学院不接受申报。
二、表彰与奖励的成果范围成果范围指学院教职工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教育教学等级奖项,包括:1.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 号)《云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
2. 获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优秀教材)的项目;3. 获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举办的综合类和单门类教学奖项;4. 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奖项;5. 国家或云南省其他部门组织的比赛中明确和教学有关的奖项。
6. 民间社团和各类大赛组委会颁发的奖项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三、表彰与奖励的形式(一)表彰凡申报材料属实、在上述表彰范围内的成果,经学院批准后,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布。
(二)奖励1.教学成果奖(1)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分个人、集体)特等奖:拾万;一等奖:捌万;二等奖:陆万。
(2)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不分个人、集体)特等奖:陆万;一等奖:伍万;二等奖:叁万。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推进教育强区建设,促进资阳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表彰奖励对象表彰奖励分为两类:教育工作典型,包括优秀教师、名师、师德标兵、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
教育质量优秀单位,包括1至3所学校。
尊师重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涵盖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企业、社会团体。
六年一度的表彰奖励增设“教育功勋奖”,奖励1至3人。
评选条件优秀教师评选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创新教学理念,承担公开课、示范课等,在教学改革、教材选编、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师德高尚,热爱学生,行为规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深受学生爱戴。
同等条件下,农村学校教师优先考虑。
名师评选条件德艺双馨,学生满意,同行认可,社会公认度高,热爱教育工作,爱岗敬业,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行家。
教学理念先进,教学特色鲜明,精通业务、严谨治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在区域内名列前茅,教学工作实绩特别突出。
注重个人专业发展,积极参与培训,获得相关证书,撰写论文获奖,教研员需发表教育理论论文,主持课题,作专题讲座,富有团队合作意识,发挥引领作用,参与校本培训,辅导青年教师。
为教学一线教师,已获“区骨干教师”称号,近5年获得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至少1次年度考核优秀,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比武获奖,幼儿园名师人选为全区教学能手,职业学校名师人选为“双师型”教师。
师德标兵评选条件模范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师德高尚,具有感人事迹和人格魅力,具有标杆作用。
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热爱学生,重视素质教育与品德教育,从教行为规范。
优秀校(园)长评选条件担任正副校(园)长5年以上,取得校(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荣誉奖项评比表彰办法
荣誉奖项评比表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崇尚先进,弘扬正气,打造高效、务实、卓越的企业团队。
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体员工的创业激情,围绕建设和谐快乐企业、打造川东最大的盐化工生产基地目标而努力奋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久蓬盐化人(2006)177号《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中“个人荣誉奖”的细化规定,同时对单位荣誉奖进行规定。
第三条员工(单位)荣获各种荣誉奖的通用条件。
(一)个人荣誉奖的通用条件:1、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廉洁自律,风气正,作风实;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和市场经济意识,积极支持参与企业改革。
2、热爱本职工作,能熟练地掌握本职业务(专业)技术,主人翁责任感强;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好,出勤率高,实干精神强,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好。
3、坚持依法办事,组织纪律好,无旷工行为,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行为。
4、安全生产好,无大小事故发生;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好,未出现劣次产品和工作推诿现象。
5、热爱祖国、热爱企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积极参加公司文化建设,“四有”职工作用发挥好。
(二)单位荣誉奖的通用条件:1、领导班子团结,廉洁奉公,政令畅通,作风正派,勇于进取,改革创新和市场经济意识强,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高,为公司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显著贡献。
2、领导集体战斗力强,风气正,凝聚力强,充分调动和发挥了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出色地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3、重视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全年安全生产指标达到“四无”,产品质量达到公司内控标准以上。
4、法制、综治、维稳工作扎实,效果好,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经营稳定、治安形势好。
5、组织机构健全,制度落实,工作活跃。
带领职工支持企业改革、参与企业改革,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言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促进表彰奖励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为确保实施过程公正透明、合乎规范,特制定此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员工和兼职员工。
三、表彰奖励类型1. 个人表彰奖励:对个人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创新能力突出、工作业绩突出等方面进行表彰。
2. 团队表彰奖励:对在团队合作中表现出色、团队贡献卓越的团队进行表彰。
3. 创新表彰奖励:对在创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提出创新方案并成功实施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
四、评选标准1. 个人表彰奖励:a. 工作业绩:能够达到或超越公司设定的工作目标;b. 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提出创新点子并成功实施;c. 团队合作:积极与团队成员合作,共同完成任务;d. 专业技能:在相关领域具备优秀的专业技能;e. 自我提升:不断学习、提升自我,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2. 团队表彰奖励:a. 团队合作:团队成员之间的密切合作和有效沟通;b. 工作效率:高效率地完成团队任务;c. 目标达成:团队能够达到或超越公司设定的目标;d. 团队协调:团队成员之间协调一致,共同解决问题和困难;e. 团队创新:团队能够提出创新点子并共同实施。
3. 创新表彰奖励:a. 创新能力:能够提出创新点子,并成功推动实施;b. 解决问题:能够迅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取得显著成果;c. 风险承担:勇于承担创新中的风险和挑战;d. 成果评估:能够衡量和评估创新项目的成果;e. 团队合作:能够与团队成员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创新项目实施。
五、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a. 公司内部员工可向上级主管提名被表彰者,提名时需说明被提名者的具体表现或贡献;b. 上级主管将被提名者的信息提交给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
2. 评审阶段:a.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被提名者的相关资料,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合作,创新能力等;b.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综合评定被提名者,确认最终获奖者。
荣誉表彰评审规则
荣誉表彰评审规则一、荣誉表彰评审规则1、荣誉表彰评审范围荣誉表彰评审范围包括全国层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的优秀表彰,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教师”、“全国最美教师”、“全国最美家庭”、“国家最高奖”、“省部级最高奖”、“省部级先进个人”、“省部级先进集体”等。
2、评审程序(1)推荐阶段推荐部门依照荣誉表彰评审规定,推荐优秀人才、集体或社会团体参评。
(2)报名阶段申报人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推荐部门。
(3)审查阶段推荐部门对报名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报名人进行综合评审。
(4)考察阶段推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考察,以深入了解参评者的实际情况,并作出最终评定。
(5)公示阶段推荐部门将评审结果公示,对于未获评审通过的参评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6)表彰阶段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后,推荐部门将按照规定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表彰证书。
3、评审标准(1)报名条件申报人应具备符合推荐要求的职务、职称、资历、业绩、社会影响等条件。
(2)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将对参评者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业绩成果、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按照“业绩优良、社会影响大、服务模范”等标准进行评审。
4、其他(1)荣誉表彰评审由推荐部门负责,不得有其他部门干预。
(2)荣誉表彰评审结果以推荐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申诉不予受理。
(3)荣誉表彰评审结果公布后,推荐部门将组织获奖者参加表彰活动,并向获奖者颁发表彰证书。
二、总结荣誉表彰评审是推荐优秀人才、集体或社会团体参评的重要途径,它依据评审标准和程序,组织评审专家对参评者进行综合评审,对获奖者表彰赞扬,以此鼓励参评者不断超越自我,努力开展更多优秀的事业。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表彰奖励实施细则对于表彰奖励实施细则,每个机构都不一样!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请阅读!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考[1994]第15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办发[1993]22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5月10日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使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京办发[1993]2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依照国家人事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职能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各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要严加控制的精神进行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属各部、委、办、局、群众团体名义,在全市业务对口单位或全市范围进行的评选、表彰奖励。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及比例第四条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应限于本系统影响较大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主办单位对本系统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要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原则上只能设置集体、个人奖各一项。
避免相同或相近表彰奖励项目的重复设置。
第五条市系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分为常设和非常设两种。
常设项目有明确的表彰奖励周期,每个周期的间隔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
非常设项目不具有评选表彰的连续性,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市系统表彰奖励的种类一般分为集体、个人两种。
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百分之三,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先进个人可根据各系统的实际人数,分别按以下评选比例掌握:3千人以下的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3千人至5千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八以内;5千人至2万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六以内;2万至5万人的控制在百分之四以内;5万人以上的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凡需在全市进行系统表彰奖励的,其主办单位必须在拟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
《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方案(1)
“丰宁满族自治县文化艺术精品扶持奖励办法”方案为繁荣和发展我县文化事业,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经研究决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特制定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文化艺术精品进行评定表彰。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文艺工作,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激励和鼓舞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文学艺术精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提升我县文化软实力和竞争力做出贡献。
二、扶持办法(一)奖励范围凡我县文联所属协会会员,不论年龄、职业、民族,只要在规定年度内,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在国家、省、市指定单位举办的各类竞赛、展、演、播等活动中获奖,或在国家、省、市指定单位设立的文学评奖中获奖,或在国内各省级以上(含各省会城市)文艺期刊发表的各类文艺作品均在此评审奖励范围。
(二)评审奖励标准1、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文学作品在市级获得奖励的: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6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在省级获得奖励的: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5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优秀奖(含入选)300元;在国家级获得奖励的: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优秀奖(含入选)奖励500元。
2、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在境内各省级以上(含各省会城市)专业期刊(报)上公开发表,每幅作品奖励500元,每组奖励1000元。
3、声乐、舞蹈作品参加省级演出,每部作品奖励2000元;参加国家级演出,每部作品奖励5000元。
4、音乐作品在境内各省级以上(含各省会城市)专业期刊(报)上公开发表,作曲作品每件奖励500元,每组奖励1000元。
(歌词奖励标准视同作曲)5、在境内各省级以上(含各省会城市)专业期刊(报)公开发表中篇小说,每篇奖励1000元,短片小说每篇奖励500元,散文、诗歌每篇200元、每组500元。
6、出版文学艺术类专著(具有境内正规书号),在境内各省级以上(含各省会城市)文学期刊发表长篇小说,每部作品奖励1000元。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通用3篇)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通用3篇)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立功创模活动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二)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三)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四)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保证质量,以贡献、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进行全面衡量。
第五条省司法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一)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努力创新,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二)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三)努力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正确决策,以身作则,取得显著成绩的;(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集体),给予集体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勤政廉洁,工作努力,成绩显著或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
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1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冀外院[2012]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在职称评审与聘用工作中所获得的表彰奖励的类别与级别,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奖励级别(一)国家级表彰奖励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级表彰奖励1、部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如: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国家级)2、省级表彰奖励,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省劳动模范、全省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三)市级表彰奖励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如:市劳动模范、全市优秀教师、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2、省厅(局)、省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如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省优秀科研奖、省教学标兵、省师德优秀个人(标兵)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省部级)3、市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如市级骨干教师、市优秀科研奖、市教学标兵、师德优秀个人(标兵)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市级)(四)院级表彰奖励院级表彰奖励。
是指以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院级优秀老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
二、表彰奖励级别认定1、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2、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3、表彰奖励的认定,需提交荣誉奖励证书、表彰审批表或表彰决定等原件。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_办法_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表彰奖励有利于增强各位工作的能动性。
下文是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欢迎阅读!表彰奖励实施办法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激励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及服务等岗位全面育人、全面服务、为人师表、建功立业,经研究决定,学校将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批在学校各方面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表彰项目第一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项:“十佳奖”:十佳师德奖、十佳教师传帮带奖、十佳教师公共服务奖、十佳青年教师教学奖、十佳关爱学生教师奖、十佳辅导员奖、十佳医德奖、十佳管理服务奖、十佳教学辅助人员奖、十佳后勤服务人员奖。
第三项: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
各单位要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十佳奖”的评选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及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统筹考虑。
二、评选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3.奖励优秀,调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善长效机制。
三、评选名额1. 全校表彰奖励先进集体15个,先进个人100名(其中优秀教师50名,优秀医务工作者25名,优秀教育工作者25名);2.“十佳奖”各表彰10名;3.“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 表彰10名。
四、评选条件、范围及办法(一)基本条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十佳奖”及“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2.师德高尚,求真务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奉献,出色履行;3.在“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服务”的育人新理念的指导下,坚持以学生为本、经常把育人工作放在第一位,并贯穿教书育人的始终;4.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主动搭建与学生交流沟通的平台,经常深入学生,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善于开展有效工作,积极主动解决学生学习、生活和心理上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师生关系融洽,学生评教成绩优秀;5.无私奉献,积极为校院两级的改革、发展和建设献计献策,主动参与校院两级各类活动,兼职承担校院两级各类工作,热心为师生服务,参与、关心校、院两级公共事务,受到广大师生的广泛赞誉;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的、近两年发生教学事故的、损害学校和集体利益等行为的不能参加评选。
荣誉称号评比及奖励办法
2)按下列标准扣分:
A、迟到:3分/次;
B、旷工:20分/次;
C、返工:30分/次;
D、其他违纪按每元1分折算;
E、当年有盗窃记录的否决;
1)将全部结果按分数高低进行排队,择优录取;
(特别提示:如需按部门分配名额指标就按部门分开排队;但这样容易出现部分员工分高却不能当选的情况!)
5.8.3享受待遇
1)人事部门将结果记录在案,以备它用;
2)(待定)
5.8.4方案的书写规范
1)采用纸张:统一采用B5型稿纸,尺寸为:18.2×25.7厘米;
2)方案标题:要简单明了,直点主题;比如:“关于×××系统的技改方案(建议)”
3)内容层次:
a、“概述”部分:主要用于叙述需要改革/改造的系统在生产或管理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原理以及系统的范围界定和成本估算等内容;
4.5.2评选方案及评选周期
5.5.3操作要点
1)按表中所列项目收集资料;
2)根据资料填表、公布、定稿;
3)按需要分门别类后根据分数高低进行排队;
4)根据需要的名额择优录取;
5.5.4享受待遇
1)由人事部门将结果记录在案,以备它用;
2)(待定)
5.6“先进工段/班/组长”荣誉称号
参照“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评比结果,将工段/班组长的分数进行比较即可;
1)评选范围:凡工龄在1年以上(包括1年)的正式员工均可参加评选;2)名额指标:由组织部门拟订;
3)评选周期:一般以年终为宜;
5.5.2操作方法:(见附表二)
1)使用《优秀员工/班组长/工段长评比明细表》并按下列标准打分:
A、职务分:员工10分、组长15分、班长20分、工段长25分;副职按下一级正职对待,但当分值相同时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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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冀外院[2012]1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在职称评审与聘用工作中所获得的表彰奖励的类别与级别,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奖励级别
(一)国家级表彰奖励
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级表彰奖励
1、部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如: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国家级)
2、省级表彰奖励,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省劳动模范、全省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三)市级表彰奖励
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如:市劳动模范、全市优秀教师、全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2、省厅(局)、省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如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省优秀科研奖、省教学标兵、省师德优秀个人(标兵)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
为省部级)
3、市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如市级骨干教师、市优秀科研奖、市教学标兵、师德优秀个人(标兵)等。
(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市级)
(四)院级表彰奖励
院级表彰奖励。
是指以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如院级优秀老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
二、表彰奖励级别认定
1、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2、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3、表彰奖励的认定,需提交荣誉奖励证书、表彰审批表或表彰决定等原件。
4、表彰奖励级别的认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初审,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确认。
三、说明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