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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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80号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连喜,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街工专南院9 3 102。

委托代理人郭晓峰,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浦城县兴镇兴西村四组。

被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滕延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宁中,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任工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

委托代理人刘焕存,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白塔庵6号集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协议,原告据此于200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代理审判员冯刚代理审判员宋光二ОО五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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